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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maanzhangyu

按律法院不应该用伪造和假冒证据定案一再追诉完全无罪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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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5 07:54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网友支持!

发表于 2009-10-5 07:54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网友支持!

发表于 2009-10-6 12:57 | 显示全部楼层
老百姓求助法律援助,法院援助的什么呢?

发表于 2009-10-6 12:58 | 显示全部楼层


请求人大为老百姓主持公道!

发表于 2009-10-6 12:59 | 显示全部楼层

官官相扶。民不聊生!

发表于 2009-10-7 08:49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1232131313在2009-8-12 7:23:00的发言:
中央明确要求:解决涉法涉诉信访,各级政法机关的主要领导是第一负责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负责人,办案民警,法官,检查官是直接负责人,必须切实负起责任,共同解决好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才能让党中央放心,让人民群众满意,再也不能搞满上欺下的事情了!

发表于 2009-10-7 08:52 | 显示全部楼层

 

                           要

发表于 2009-10-7 08:54 | 显示全部楼层
好消息:

  最高人民检察院于九月三日发布公告:派五个巡视组分赴京郊五省接访。

  检察系统已动了起来,法院系统还会远

 

                                           ()

发表于 2009-10-7 08:55 | 显示全部楼层
好消息:

  最高人民检察院于九月三日发布公告:派五个巡视组分赴京郊五省接访。

  检察系统已动了起来,法院系统还会远

 

                                           ()

发表于 2009-10-8 07:4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总在想,庭长、院长、审委会领导们之所以如此认定、判决,大概是受了承办人的蒙蔽。很可能是审委会审查本案时,承办人隐瞒了案情。

  建议清查承办人汇报内容,以便确定责任!

发表于 2009-10-8 07:44 | 显示全部楼层
顶,支持你

发表于 2009-10-8 07:46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于掌权者来说,贪污腐败不是罪,而是家常便饭,多拿夺占,理所当然。

发表于 2009-10-8 07:52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坚持就是胜利。

发表于 2009-10-8 09:54 | 显示全部楼层
网上公布的案件发表意义是不负责的态度,因为对一个案件必须全面阅卷后对案件基本事实才能了解,案件中说给了100元就是卖,不是强奸是对法律的不理解。所以,本案的关键应该是对证据材料的认定问题,一个案件的认定不是凭一份或几份证据材料来认定,要形成证据链才是案件定性的关键。

发表于 2009-10-8 11:0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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