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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maanzhangyu

按律法院不应该用伪造和假冒证据定案一再追诉完全无罪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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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5 07:58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领导高度重视

发表于 2009-9-15 07:58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895751445在2009-9-7 19:04:00的发言:
执法规范是公安机关的现实要求,不规范执法,就给人造成弄虚作假的嫌疑,当事人当然不服啊。实事求是,尊重客观事实,注重证据,是必须的。

发表于 2009-9-15 07:5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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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5 08:0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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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5 08:02 | 显示全部楼层

有错必纠,好让共产党的形象在人民大众中立于不败之地

发表于 2009-9-15 08:08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上几处证据存在着严重的问题。所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鉴于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已经作出了不予再审的决定。所以,委托人应当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出再审。要求撤销原来对张雍的刑事判决,其行为只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处理。

发表于 2009-9-15 08:10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上几处证据存在着严重的问题。所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鉴于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已经作出了不予再审的决定。所以,委托人应当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出再审。要求撤销原来对张雍的刑事判决,其行为只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处理。

发表于 2009-9-15 08:13 | 显示全部楼层
让法院自己纠正错误,特别是让审委会招开听证会,否定白己,这比登天还难。所以人民权力机构应该实施司法监督。





发表于 2009-9-15 08:16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上几处证据存在着严重的问题。所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鉴于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已经作出了不予再审的决定。所以,委托人应当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出再审。要求撤销原来对张雍的刑事判决,其行为只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处理。

发表于 2009-9-15 08:21 | 显示全部楼层
分管领导是主要负责人,办案民警,法官,检查官是直接负责人,必须切实负起责任,共同解决好涉法涉诉信访问题,让人民群众满意,

发表于 2009-9-15 08:35 | 显示全部楼层
分管领导是主要负责人,办案民警,法官,检查官是直接负责人,必须切实负起责任,共同解决好涉法涉诉信访问题,让人民群众满意,

发表于 2009-9-15 08:37 | 显示全部楼层
顶起,希望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

发表于 2009-9-15 08:44 | 显示全部楼层
案件诸多疑点不严办,办案人员读取侵权谁办.

发表于 2009-9-15 08:44 | 显示全部楼层
qqqqqqqqqqqqqqqqqq

发表于 2009-9-15 08:48 | 显示全部楼层
案件诸多疑点不严办,办案人员读取侵权谁办.

发表于 2009-9-15 09:39 | 显示全部楼层
利用公权力"打击报复"最大受害者是公信力
2009年07月24日 09:00:46  来源:沈阳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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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父母两年前曾被行政拘留15天,河北廊坊的高三考生扈佳佳报考军校时,未能及时取得当地派出所的政审盖章,以致耽误了报考时限。7月22日,扈佳佳向廊坊市安次区法院状告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区分局,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7月23日《新京报》)

    这个事件事实清楚,道理简单,正如扈佳佳的代理律师蔺其磊认为的那样:“《关于军队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和军队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政治条件的规定》明确了报考军队院校的政治审查内容,父母被行政拘留根本不是政治审查的要件。本案基层公安机关拒不盖章,致使原告不能通过政审,有打击报复的嫌疑,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相信在媒体的关注下,在公益律师的帮助下,扈佳佳的这场“民告官”的官司一定会有个公正的结果。

    然而,接踵而至的问题是,赢了又如何,法律真的能还给扈佳佳一个完整的公道么?无论如何,扈佳佳个人的命运实际上已经被那枚没有盖上的政审公章改变,即便她第二年可以再次考上理想中的军校,但一年的青春光阴因此耽搁虚掷,扈佳佳通过法律途径将获得的经济赔偿真的能与她付出的机会成本等值么?

    更何况,对另一方而言,输了官司,丢的也不是某个具体人的脸,他们甚至可以振振有词地说这是工作疏忽,职务行为,赔偿自然也是出自公款。而公款哪里来,不还是老百姓的钱?如果事情完全按照这个逻辑链条运转,私对公,永远不对等。也正因为看清的其中利害得失,所以利用公权力“打击报复”的事情才时有出现。

    然而,在所有的利用公权力“打击报复”的事件中,受到伤害的从来都不仅仅是“打击报复”的对象,最大的受害者其实是公权力的基础——公信力。实施“公权力打击报复”的人因为不需要自己付出任何代价和成本,首先将自己立于“不败之地”,却使政府部门的公信力受到了严重损害,这必然导致民众对政府政策与职能本身的怀疑——由“政审门”事件引发对“政审”制度的质疑不正是如此么?扈佳佳所在的当地派出所所长甘双乐居然说没签字的原因是因为没有看到军队院校的政审标准,谁会相信这样的托辞?

    不幸的是,在一些地方,利用公权力“打击报复”群众的事情时有出现,他们往往因为日常工作中与民众“结怨”,就在关键的时候利用手中的公权力不给群众方便,以貌似正当的理由对民众实施“合法伤害”,冀望藉此提高自己的“威慑力”,减少以后工作中的阻力。显然这是一种激化矛盾的短视行为,会导致政府与民众相互不信任的恶性循环。扈佳佳受了伤害还可以通过法律渠道赢回公道,受了损伤的公信力该找谁诉说委屈呢?(赵 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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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6 16:54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出来 所长或其它人员要进去  你就克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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