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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maanzhangyu

按律法院不应该用伪造和假冒证据定案一再追诉完全无罪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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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6 08:16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事情属实,还要问责这些脏官!!!

发表于 2009-8-26 19:52 | 显示全部楼层
cyl44好过份哟~~~

估计~~是因为已经错判~~要改判会影响好多当官的人的前途~~

所以一起打压了~~~


没得天理!

发表于 2009-8-27 14:32 | 显示全部楼层
全国开展打击组织、强迫妇女卖淫犯罪专项行动
2009年06月26日 16:38:28  来源:新华网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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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点打击三类犯罪分子:
    一是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犯罪活动的组织者、策划者、为首分子和“保护伞”
    二是组织、容留、介绍妇女卖淫的娱乐服务场所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和责任人员
    三是嫖宿幼女的人员

资料图

    据公安部网站消息,中央综治办和公安部今天联合召开电视电话会议,部署现在开始到9月底,利用3个月的时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打击组织、强迫妇女卖淫犯罪活动专项行动,以坚决遏制此类犯罪活动高发的势头,努力为新中国成立60周年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中央综治委副主任、中央综治办主任陈冀平,公安

部副部长张新枫出席会议并讲话,公安部部长助理黄明主持会议。

    陈冀平在讲话中指出,要充分认识开展打击组织、强迫妇女卖淫犯罪活动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落实各项综合治理措施,力争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要把开展专项行动纳入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检查考核评比工作之中,切实加强社会管理,加强法制教育,加强对组织、强迫妇女卖淫犯罪活动的综合治理。

    张新枫要求全国公安机关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动群众、依靠群众,努力在全社会形成打击组织、强迫妇女卖淫犯罪活动的强大声势;切实加强侦查破案,坚持以打开路、主动出击,稳、准、狠地打击组织、强迫妇女卖淫的违法犯罪分子;切实加强挂牌督办,集中优势警力攻坚克难,形成对犯罪分子的强大震慑力,凡主要犯罪嫌疑人、嫖宿幼女的犯罪嫌疑人未到案,涉案场所、行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未到案,受害人未解救的案件,不能结案;切实用足用好法律武器,坚持严格执法、规范办案,依法从严、从快惩处犯罪分子,重点打击三类犯罪分子,一是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犯罪活动的组织者、策划者、为首分子和“保护伞”,二是组织、容留、介绍妇女卖淫的娱乐服务场所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和责任人员,三是嫖宿幼女的人员;切实强化整治措施,坚决取缔一批藏污纳垢场所,彻底铲除滋生违法犯罪活动的土壤,重点治理三类场所,一是歌舞厅、夜总会等歌舞娱乐场所,二是发廊、足疗、美容美发、洗浴按摩等服务场所,三是旅店、饭店、出租房屋等公共复杂场所;切实加强督导检查,严格落实责任倒查和责任追究制度,坚决追究失职失察行为,凡辖区内旅店、场所多次发生组织、强迫妇女卖淫,特别是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问题,辖区派出所及治安、刑侦部门发现不了或者发现后不查处、不报告的,要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民警的失职失察责任;切实加强协作配合,着力形成社会各方面齐抓共管的强大合力,构筑起全社会抵御卖淫嫖娼丑恶现象的坚固防线。

    卖淫嫖娼等丑恶现象历来是危害社会的“毒瘤”。近年来,公安机关一直持续不断地予以打击整治,据统计,近年来,全国公安机关平均每年都查获卖淫嫖娼案件14万余起,查获卖淫嫖娼人员25万余名。但卖淫嫖娼活动仍屡打不绝、屡禁不止,特别是组织、强迫妇女卖淫犯罪活动日趋突出、愈演愈烈,严重败坏社会风气、扰乱社会秩序,成为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治安问题。

    ·公安部派出九个督导组督导重点地区社会治安整治
    ·公安部公布全国公安机关社会治安整治行动战果
    ·中央分析当前社会治安形势 相应作出新的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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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熊红祥 )

发表于 2009-8-27 14:55 | 显示全部楼层
顶一个,好贴,大家一起加油,提高我们论坛的曝光率呀!

发表于 2009-8-27 20:20 | 显示全部楼层

司法机关应该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政府内部层级监督。


发表于 2009-8-28 12:33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一下,呵呵

发表于 2009-8-28 14:19 | 显示全部楼层
执法规范是公安机关的现实要求,不规范执法,就给人造成弄虚作假的嫌疑,当事人当然不服啊。实事求是,尊重客观事实,注重证据,是必须的。

发表于 2009-8-28 14:11 | 显示全部楼层
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只要你所反映的事实没有捏造或歪曲.另外,我国目前法律也没有规定控告或者检举只能向哪一级主管部门提出.我个人认为你们直接向四川检察院或向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是合法的.(向纪委举报也同样如此)

发表于 2009-8-28 14:12 | 显示全部楼层
顶一个,好贴,大家一起加油,提高我们论坛的曝光率呀!

发表于 2009-8-29 10:25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您论坛里的朋友

发表于 2009-8-30 10:04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网友支持!

发表于 2009-8-31 06:2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赞成,顶一个。

发表于 2009-8-31 20:04 | 显示全部楼层
仪陇县原马鞍派出所长孙政捏造证据加害。

孙政滥用职权设陷敲诈一万元未遂,便恶意在预审卷中采取“第6页冒充所谓受害人‘汤晓莉’签名未捺印;第9页篡改笔录,增添对申诉人不利的内容,未捺印;第55、59、64页把诱供逼供骗供的证据记录在卷;第110页隐瞒证据;全案没有一份所谓受害人‘刘琴’签名捺印的笔录”等手段,捏造出了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加害。因此,全案证据来源均不合法。

发表于 2009-8-31 19:59 | 显示全部楼层
仪陇县原马鞍派出所长孙政捏造证据加害。

孙政滥用职权设陷敲诈一万元未遂,便恶意在预审卷中采取“第6页冒充所谓受害人‘汤晓莉’签名未捺印;第9页篡改笔录,增添对申诉人不利的内容,未捺印;第55、59、64页把诱供逼供骗供的证据记录在卷;第110页隐瞒证据;全案没有一份所谓受害人‘刘琴’签名捺印的笔录”等手段,捏造出了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加害。因此,全案证据来源均不合法。

发表于 2009-8-31 21:21 | 显示全部楼层
办错了没关系?什么有关系呢?人民的钱养着他们就是为没关系几个字?没责任心的干部能做什么?

发表于 2009-9-1 19:22 | 显示全部楼层
 

    对群众来信和初访反映的问题,能解决的立即解决;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原则上要在60日内解决,并回复当事人。

发表于 2009-9-2 15:0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案子没问题,只是由轮奸变成了一个强奸.不了解事实的人不要乱说,大家觉得他们家冤枉,可以来仪陇县马鞍镇来了解事实经过,如果那个女学生是你妹和女儿你该怎么想

发表于 2009-9-3 08:37 | 显示全部楼层
把作证的人找出来?你想报复人家,自己儿子是什么东西,轮奸是什么罪,现在只不过是只有你儿子坐牢不甘心,现在出来抓人家改供的证词?当然有漏洞,当年所长孙政是改了证词,威胁受害人,通过钱收买,把另一个轮奸犯无罪取出来。

发表于 2009-9-3 08:41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政法大学行政法律诊所关于张雍强奸案的法律意见书

致张煜、李世蓉:

中国政法大学行政法律诊所接受张雍的父母张煜、李世荣委托,对于张雍强奸案出具法律意见书,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及《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3)南中刑终字第167号、《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4)南中法刑再终字第6号、《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川检字〔2005〕1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通知书》(2007)刑监字第119号提出客观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只涉及法律问题,其他信息来源于委托人提供的案件相关法律文书及书证,诊所不对各项事实和证据负责。

根据委托人李世蓉的陈述,在本案中,原审被告人张雍是在给原审被害人刘某100元的情况下与其发生了性关系。他们之间只是一种嫖娼,而非原审中所认定的张雍对刘某的强奸。而案件经过了一审、二审以及再审,法院都认定张雍的行为是强奸而非是嫖娼。但是委托人称其有十三处证据能够证明原审被告人张雍并未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强奸罪,所以对于法院判决一直不服, 要求提起再审。根据委托人提供的申诉状和其陈述,该案中存在的十三条证据中,而其中可以要求提起再审主要是:

(1)、公安机关篡改询问笔录。在被害人的第二份询问笔录第9页顺数第9行,公安机关篡改添加了一句:“另外,三毛子(许期川)吼的话让我害怕。”同时,此处修改没有盖有指印,而其他稍有改动的地方都有指印。而此处是用于证明张雍违背刘某意志发生性行为的重要证据。

(2)、证据存在被伪造的情况。在受害人的第一份询问笔录中,被害人的签名“汤晓莉”处并未捺指印。同时,这里的签名与笔录中的汤晓莉的笔迹完全一致,而笔录是由办案机关制作的。

(3)、被告人的笔录存在前后矛盾的情况。在张雍的笔录的第90页,公安机关问:“那名小姐叫什么名字?”张雍答道:“我不知道,也不认识。”而在案卷的第100页中出现了“我和李兴国(孬娃子)就到马鞍桃源发廊喊了一位小姐(刘琴、化名汤晓莉、刘羽)到天浴洗脚房里。”在原审被告人已经被羁押的情况下,同时其他同案人也在服刑,张雍不可能以前不知道小姐的姓名而现在却知道了。

(4)、证人与被害人的证言之间相互矛盾,没有相关的证据相印证和支撑。因为在案卷中,证人证明张雍违背刘某发生性关系前后的谈话在被害人的陈述里面并未提到。同时,被害人刘某的陈述中表述的张雍说过了“不发生性关系不准走”,同时做出了被迫收下张雍100元钱的行为。而这些陈述同样在证人许期川、李兴国的证人证言里也没有。

(5)、公安机关刑讯证人,暴力取证;检查机关隐匿了证人的过检笔录。证据一,许期川在2003年9月5日的调查笔录中说:“当时侦查机关记录时,我说我不是这样说的,他们说就是这个意思,他们说的这个话就是是那个女子说的,你不承认也不行啰,我并且在过检时我也说过我不是这么说的,当时我认为我反正没有做事,莫多大关系,也就对这些记录没有在乎,就签了字。”证据二,许期川在2004年1月7日的调查笔录说:“因为侦查人员给我说其他人都说了,其中一个青年干警还把桌子掀翻说来帮助我一下,还打了我,加之我认为没有做什么,,跟自己没有关系,又害怕挨打,所以,我就这样说了。”

  以上几处证据存在着严重的问题。所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鉴于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已经作出了不予再审的决定。所以,委托人应当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出再审。要求撤销原来对张雍的刑事判决,其行为只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处理。

                               

中国政法大学行政法诊所

电话:010—89700038

二00八年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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