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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maanzhangyu

按律法院不应该用伪造和假冒证据定案一再追诉完全无罪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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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13 07:32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人民的司法就没有人民的一切,打黑除恶,清除一大批腐败的司法高官,整顿司法,以畅通老百姓上访的渠道,建设和谐社会。

发表于 2009-11-17 08:45 | 显示全部楼层
民告官有三难:立案难;(判案)干预多;(判决后)不执行。基本上所有久拖不决的行政诉讼案件,都能在其中找到“三难”如影相随。尽管难,却没有丝毫放弃的理由。要实现法院独立审判的终极目标,却不能仅靠司法机关自身的努力,而需要多方合力。民告官难,往往难在司法之外。

发表于 2009-11-21 15:18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会有更多的人来关注 ,,,,,让更多了人来看清现在的社会

发表于 2009-11-21 15:21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会有更多的人来关注 ,,,,,让更多了人来看清现在的社会

发表于 2009-11-25 09:3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 M疵

请求启动公开透明听证程序给申诉人“滚钉板”机会的申请书

尊敬的党和政府及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领导人:                     您好

上访是一条血路。四川张煜、李世容依法为子张雍含冤申诉、控告、申请,近七年来从未间断地亲访了县、市、省、中央的主管部门和相关权力机关,拿着预审卷对照法院的全部刑事判决,当面一条一条地指着让主管部门和相关权力机关看:法院是如何用违法证据把完全无罪的张雍当成罪犯判决的,铁证如山,仍未讨回公道;经历了数不清的血与泪的折磨和伤害。事实如下:

一、申诉人不断口头和书面重申:只要四级法院能拿出合法有效的证据证实张雍有罪,申诉人立即息访息诉!法院拿不出合法有效的证据,就采取违法手段把程序走完,坐实包严。

1、公安捏造证据加害。预审卷所有证据共同显示:四川省仪陇县原马鞍派出所长孙政与淫窝老板勾结,设陷嫖娼,敲诈一万元未遂,便强迫卖淫女充当受害人伪造证据。在侦查卷中采取“第9页篡改询问笔录;第6页冒充所谓受害人签名;第53、59、64页把诱供逼供骗供证据记录在卷;第110页隐瞒证据”等手段捏造出了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加害,这13条在侦查卷中一条一条地都能得到印证,铁证如山,无以抵赖!

2、法院判决只讲罪名,不讲证据来源和法律依据一审仪陇县法院刑庭庭长杨劲松在审理本案中,采信公安收集的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定案,判决强奸无确证,就采用两个孤证,两个在法律上没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证据,一个诱供逼供骗供证据判处张雍12年有期徒刑。上诉和申诉到南充市中院,该院二审中,大量事实证实:台后有一审违法办案的人与审委会领导磨合,台前法官仍用来源不合法的证据判处张雍十年有期徒刑。该院再审时,台后有审委会领导的操控,台前法官再次用来源不合法的证据维持原判。申诉到四川省高级法院,该院主办法官当面直接告诉申诉人,(2005)第45号通知书是领导的意思。在领导的关注下,社会舆论的强大压力下,2007年3月27日四川省高院对本案进行了听证,最高法院立案庭法官受下级“不惜一切代价和哪怕请客”的请托,急急忙忙地把听证之后,正在审查中,尚未作出判决的本案调去审查裁判,不惜违反法律规定的审理程序,竟然“以法院的名义”,“用立案庭的印章”下达一个伪造的法律文书,把程序走完。违法判决就像滚雪球一样,层层包裹着违法办案的人及相关权力机关的人,造成了有史以来的伸冤难,开天劈地的双重灾难,尤如一座巨大的冰山,申诉人连“滚钉板”的机会都没有!!!

本案法院用以定案的预审卷中,不要说存在如此恶毒的13条违法证据,就是存在2、3条,依法,法院就不应当用违法证据定张雍的罪!

二、由于案内案外人的干扰,请求举行公开透明听证程序尚未启动。

1、“听证会”篡改成“约谈会”。2008年4月16日,南充市政法委姓冯的副书记把“听证会”篡改成了紧闭大门的“约谈会”,关着门逼迫申诉人息访息诉。现一年七月了,申诉人亲访和书面请求,也拒不拿出书面约谈结果。

2、上访销号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特产。数年来申诉人无论上访到地方或中央的哪一级,销号就随之到了哪一级,甚至于信访干部当面叫接访窗口不登记。事实证实,凡经过勾兑过的接访窗口,接访人员态度十分恶劣:一是横蛮不接访;二是不登记上网;三是辱骂驱赶;四是首先在网上制造一个终结拒访的借口。

3、节前跟踪监视安慰,节后设陷加害辱骂翻脸。把申诉人一步一步地逼近早已谋划好的“闹访、缠访、警告、软禁、关押、坐牢……”的圈套中。

4、用伪造的法律文书上下糊弄。申诉人签收的法律文书只有:(2003)仪刑初字第68号判决;(2003)南中刑终字167号判决;(2004)南中刑再终字6号裁定书;(2005)川刑监字第45号通知书;(2007)最高法院立案庭119号通知书;川检申复通(2005)15号通知书。未与申诉人见过面的还有:不服(2005)川检15号通知书,于2006年2月28日依法向最高检察院申诉,现已三年九月,尚未裁决或书面答复。可在网上违法办案的人上贴时,以最高检察院有一份法律文书为已辩解,可这份法律文书未与申诉人见面,接访窗口也常以此作为拒访的借口。在县级也有一份上访终结。到底还有多少?法院方面有没有?尚不知晓。本案定案证据来源不合法,无论与申诉人见过面或在暗中的都是见不得阳光的违法判决,就像幽灵一般在从中作祟!

5、倒打一耙。主管部门以“上面的”,“哪里哪里的”,指最高法院立案庭(2007)119号违法通知书,为已违法判决辩解。依法不管“上面的”、“哪里哪里的”、或“下面的”,都应依法依据办案,不应一味只依“上面的”,只依“权力”,只依“脸色”办案,以此顶着不纠、不理、不听证、不立案、不重审,并声称:“对申诉人作了大量的法律解释工作和教育工作”。请问:申诉七年来,哪一级主管部门或相关权力机关对本案预审卷中存在的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依法作出过书面解答?用来源不合法的证据定案又依法作出了什么书面释明?哪一级又按中央文件的规定举行过公开透明的听证?何曾有过???申诉人有理无处讲,有冤无处伸!

6、置申诉人三重灾难之中。一是案内人的伤害;二是案外人的干扰;三是天灾的困扰。汶川5·12大地震,申诉人房屋栏杆被震断,屋脊断毁,墙体自下而上开裂,至今也得不到救助。住在危房中,日日夜夜担惊受怕。当年承建的人都说:实在太危险了!

综上所述,案内案外人极大地干扰了本案正常的重新再审程序,造成了申诉难,听证难,立案难,审理难,依法公平公正判决更难。有正义感的人无不发出“这是一个什么世道“的感叹!

三、申诉人请求举行公开透明听证立案重新再审是有理有据有法可依的。

1、按《刑事诉讼法》162条之规定,审判机关应当把证据审查、核实、鉴定清楚之后才能定案,本案预审卷所有证据共同证实审判机关违反了法律的这一规定。从源头上就错了,并采用不正当的手段一错再错。法院不正视自身判决的错误,反一再向申诉人要新的证据,毫无道理!

2、本案用以定罪量刑的预审卷中存在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定案证据来源不合法,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着矛盾,符合《刑事诉讼法》204条2、3款规定的重新再审条件。

3、根据中央政法委(2006)15号、(2007)8号等一系文件的规定,对本案申诉人的申诉、控告、申请及合理的诉求应“公开听证,公开案情,公开诉求,公开过程,公开做法,公开结果”。

因此,恳望主管部门和相关权力机关停止和纠正上述种种伤害行为和消除人为的障碍,给申诉人一个“滚钉板”的机会,依法举行公开透明的听证,立案重审,彻底纠正本案。

申诉人:四川省仪陇县马鞍镇南路69号 张煜、李世容

00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发表于 2009-11-25 11:32 | 显示全部楼层
请求启动公开透明听证程序给申诉人“滚钉板”机会的申请书


尊敬的党和政府及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领导人:                     您好

上访是一条血路。四川张煜、李世容依法为子张雍含冤申诉、控告、申请,近七年来从未间断地亲访了县、市、省、中央的主管部门和相关权力机关,拿着预审卷对照法院的全部刑事判决,当面一条一条地指着让主管部门和相关权力机关看:法院是如何用违法证据把完全无罪的张雍当成罪犯判决的,铁证如山,仍未讨回公道;经历了数不清的血与泪的折磨和伤害。事实如下:

一、申诉人不断口头和书面重申:只要四级法院能拿出合法有效的证据证实张雍有罪,申诉人立即息访息诉!法院拿不出合法有效的证据,就采取违法手段把程序走完,坐实包严。

1、公安捏造证据加害。预审卷所有证据共同显示:四川省仪陇县原马鞍派出所长孙政与淫窝老板勾结,设陷嫖娼,敲诈一万元未遂,便强迫卖淫女充当受害人伪造证据。在侦查卷中采取“第9页篡改询问笔录;第6页冒充所谓受害人签名;第53、59、64页把诱供逼供骗供证据记录在卷;第110页隐瞒证据”等手段捏造出了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加害,这13条在侦查卷中一条一条地都能得到印证,铁证如山,无以抵赖!

2、法院判决只讲罪名,不讲证据来源和法律依据。一审仪陇县法院刑庭庭长杨劲松在审理本案中,采信公安收集的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定案,判决强奸无确证,就采用两个孤证,两个在法律上没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证据,一个诱供逼供骗供证据判处张雍12年有期徒刑。上诉和申诉到南充市中院,该院二审中,大量事实证实:台后有一审违法办案的人与审委会领导磨合,台前法官仍用来源不合法的证据判处张雍十年有期徒刑。该院再审时,台后有审委会领导的操控,台前法官再次用来源不合法的证据维持原判。申诉到四川省高级法院,该院主办法官当面直接告诉申诉人,(2005)第45号通知书是领导的意思。在领导的关注下,社会舆论的强大压力下,2007年3月27日四川省高院对本案进行了听证,最高法院立案庭法官受下级“不惜一切代价和哪怕请客”的请托,急急忙忙地把听证之后,正在审查中,尚未作出判决的本案调去审查裁判,不惜违反法律规定的审理程序,竟然“以法院的名义”,“用立案庭的印章”下达一个伪造的法律文书,把程序走完。违法判决就像滚雪球一样,层层包裹着违法办案的人及相关权力机关的人,造成了有史以来的伸冤难,开天劈地的双重灾难,尤如一座巨大的冰山,申诉人连“滚钉板”的机会都没有!!!

本案法院用以定案的预审卷中,不要说存在如此恶毒的13条违法证据,就是存在2、3条,依法,法院就不应当用违法证据定张雍的罪!

二、由于案内案外人的干扰,请求举行公开透明听证程序尚未启动。

1、“听证会”篡改成“约谈会”。2008年4月16日,南充市政法委姓冯的副书记把“听证会”篡改成了紧闭大门的“约谈会”,关着门逼迫申诉人息访息诉。现一年七月了,申诉人亲访和书面请求,也拒不拿出书面约谈结果。

2、上访销号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特产。数年来申诉人无论上访到地方或中央的哪一级,销号就随之到了哪一级,甚至于信访干部当面叫接访窗口不登记。事实证实,凡经过勾兑过的接访窗口,接访人员态度十分恶劣:一是横蛮不接访;二是不登记上网;三是辱骂驱赶;四是首先在网上制造一个终结拒访的借口。

3、节前跟踪监视安慰,节后设陷加害辱骂翻脸。把申诉人一步一步地逼近早已谋划好的“闹访、缠访、警告、软禁、关押、坐牢……”的圈套中。

4、用伪造的法律文书上下糊弄。申诉人签收的法律文书只有:(2003)仪刑初字第68号判决;(2003)南中刑终字167号判决;(2004)南中刑再终字6号裁定书;(2005)川刑监字第45号通知书;(2007)最高法院立案庭119号通知书;川检申复通(2005)15号通知书。未与申诉人见过面的还有:不服(2005)川检15号通知书,于2006年2月28日依法向最高检察院申诉,现已三年九月,尚未裁决或书面答复。可在网上违法办案的人上贴时,以最高检察院有一份法律文书为已辩解,可这份法律文书未与申诉人见面,接访窗口也常以此作为拒访的借口。在县级也有一份上访终结。到底还有多少?法院方面有没有?尚不知晓。本案定案证据来源不合法,无论与申诉人见过面或在暗中的都是见不得阳光的违法判决,就像幽灵一般在从中作祟!

5、倒打一耙。主管部门以“上面的”,“哪里哪里的”,指最高法院立案庭(2007)119号违法通知书,为已违法判决辩解。依法不管“上面的”、“哪里哪里的”、或“下面的”,都应依法依据办案,不应一味只依“上面的”,只依“权力”,只依“脸色”办案,以此顶着不纠、不理、不听证、不立案、不重审,并声称:“对申诉人作了大量的法律解释工作和教育工作”。请问:申诉七年来,哪一级主管部门或相关权力机关对本案预审卷中存在的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依法作出过书面解答?用来源不合法的证据定案又依法作出了什么书面释明?哪一级又按中央文件的规定举行过公开透明的听证?何曾有过???申诉人有理无处讲,有冤无处伸!

6、置申诉人三重灾难之中。一是案内人的伤害;二是案外人的干扰;三是天灾的困扰。汶川5·12大地震,申诉人房屋栏杆被震断,屋脊断毁,墙体自下而上开裂,至今也得不到救助。住在危房中,日日夜夜担惊受怕。当年承建的人都说:实在太危险了!

综上所述,案内案外人极大地干扰了本案正常的重新再审程序,造成了申诉难,听证难,立案难,审理难,依法公平公正判决更难。有正义感的人无不发出“这是一个什么世道“的感叹!

三、申诉人请求举行公开透明听证立案重新再审是有理有据有法可依的。

1、按《刑事诉讼法》162条之规定,审判机关应当把证据审查、核实、鉴定清楚之后才能定案,本案预审卷所有证据共同证实审判机关违反了法律的这一规定。从源头上就错了,并采用不正当的手段一错再错。法院不正视自身判决的错误,反一再向申诉人要新的证据,毫无道理!

2、本案用以定罪量刑的预审卷中存在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定案证据来源不合法,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着矛盾,符合《刑事诉讼法》204条2、3款规定的重新再审条件。

3、根据中央政法委(2006)15号、(2007)8号等一系文件的规定,对本案申诉人的申诉、控告、申请及合理的诉求应“公开听证,公开案情,公开诉求,公开过程,公开做法,公开结果”。

因此,恳望主管部门和相关权力机关停止和纠正上述种种伤害行为和消除人为的障碍,给申诉人一个“滚钉板”的机会,依法举行公开透明的听证,立案重审,彻底纠正本案。


申诉人:四川省仪陇县马鞍镇南路69号 张煜、李世容

二00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发表于 2009-11-27 08:55 | 显示全部楼层
请求启动公开透明听证程序给申诉人“滚钉板”机会的申请书


尊敬的党和政府及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领导人:                     您好

上访是一条血路。四川张煜、李世容依法为子张雍含冤申诉、控告、申请,近七年来从未间断地亲访了县、市、省、中央的主管部门和相关权力机关,拿着预审卷对照法院的全部刑事判决,当面一条一条地指着让主管部门和相关权力机关看:法院是如何用违法证据把完全无罪的张雍当成罪犯判决的,铁证如山,仍未讨回公道;经历了数不清的血与泪的折磨和伤害。事实如下:

一、申诉人不断口头和书面重申:只要四级法院能拿出合法有效的证据证实张雍有罪,申诉人立即息访息诉!法院拿不出合法有效的证据,就采取违法手段把程序走完,坐实包严。

1、公安捏造证据加害。预审卷所有证据共同显示:四川省仪陇县原马鞍派出所长孙政与淫窝老板勾结,设陷嫖娼,敲诈一万元未遂,便强迫卖淫女充当受害人伪造证据。在侦查卷中采取“第9页篡改询问笔录;第6页冒充所谓受害人签名;第53、59、64页把诱供逼供骗供证据记录在卷;第110页隐瞒证据”等手段捏造出了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加害,这13条在侦查卷中一条一条地都能得到印证,铁证如山,无以抵赖!

2、法院判决只讲罪名,不讲证据来源和法律依据。一审仪陇县法院刑庭庭长杨劲松在审理本案中,采信公安收集的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定案,判决强奸无确证,就采用两个孤证,两个在法律上没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证据,一个诱供逼供骗供证据判处张雍12年有期徒刑。上诉和申诉到南充市中院,该院二审中,大量事实证实:台后有一审违法办案的人与审委会领导磨合,台前法官仍用来源不合法的证据判处张雍十年有期徒刑。该院再审时,台后有审委会领导的操控,台前法官再次用来源不合法的证据维持原判。申诉到四川省高级法院,该院主办法官当面直接告诉申诉人,(2005)第45号通知书是领导的意思。在领导的关注下,社会舆论的强大压力下,2007年3月27日四川省高院对本案进行了听证,最高法院立案庭法官受下级“不惜一切代价和哪怕请客”的请托,急急忙忙地把听证之后,正在审查中,尚未作出判决的本案调去审查裁判,不惜违反法律规定的审理程序,竟然“以法院的名义”,“用立案庭的印章”下达一个伪造的法律文书,把程序走完。违法判决就像滚雪球一样,层层包裹着违法办案的人及相关权力机关的人,造成了有史以来的伸冤难,开天劈地的双重灾难,尤如一座巨大的冰山,申诉人连“滚钉板”的机会都没有!!!

本案法院用以定案的预审卷中,不要说存在如此恶毒的13条违法证据,就是存在2、3条,依法,法院就不应当用违法证据定张雍的罪!

二、由于案内案外人的干扰,请求举行公开透明听证程序尚未启动。

1、“听证会”篡改成“约谈会”。2008年4月16日,南充市政法委姓冯的副书记把“听证会”篡改成了紧闭大门的“约谈会”,关着门逼迫申诉人息访息诉。现一年七月了,申诉人亲访和书面请求,也拒不拿出书面约谈结果。

2、上访销号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特产。数年来申诉人无论上访到地方或中央的哪一级,销号就随之到了哪一级,甚至于信访干部当面叫接访窗口不登记。事实证实,凡经过勾兑过的接访窗口,接访人员态度十分恶劣:一是横蛮不接访;二是不登记上网;三是辱骂驱赶;四是首先在网上制造一个终结拒访的借口。

3、节前跟踪监视安慰,节后设陷加害辱骂翻脸。把申诉人一步一步地逼近早已谋划好的“闹访、缠访、警告、软禁、关押、坐牢……”的圈套中。

4、用伪造的法律文书上下糊弄。申诉人签收的法律文书只有:(2003)仪刑初字第68号判决;(2003)南中刑终字167号判决;(2004)南中刑再终字6号裁定书;(2005)川刑监字第45号通知书;(2007)最高法院立案庭119号通知书;川检申复通(2005)15号通知书。未与申诉人见过面的还有:不服(2005)川检15号通知书,于2006年2月28日依法向最高检察院申诉,现已三年九月,尚未裁决或书面答复。可在网上违法办案的人上贴时,以最高检察院有一份法律文书为已辩解,可这份法律文书未与申诉人见面,接访窗口也常以此作为拒访的借口。在县级也有一份上访终结。到底还有多少?法院方面有没有?尚不知晓。本案定案证据来源不合法,无论与申诉人见过面或在暗中的都是见不得阳光的违法判决,就像幽灵一般在从中作祟!

5、倒打一耙。主管部门以“上面的”,“哪里哪里的”,指最高法院立案庭(2007)119号违法通知书,为已违法判决辩解。依法不管“上面的”、“哪里哪里的”、或“下面的”,都应依法依据办案,不应一味只依“上面的”,只依“权力”,只依“脸色”办案,以此顶着不纠、不理、不听证、不立案、不重审,并声称:“对申诉人作了大量的法律解释工作和教育工作”。请问:申诉七年来,哪一级主管部门或相关权力机关对本案预审卷中存在的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依法作出过书面解答?用来源不合法的证据定案又依法作出了什么书面释明?哪一级又按中央文件的规定举行过公开透明的听证?何曾有过???申诉人有理无处讲,有冤无处伸!

6、置申诉人三重灾难之中。一是案内人的伤害;二是案外人的干扰;三是天灾的困扰。汶川5·12大地震,申诉人房屋栏杆被震断,屋脊断毁,墙体自下而上开裂,至今也得不到救助。住在危房中,日日夜夜担惊受怕。当年承建的人都说:实在太危险了!

综上所述,案内案外人极大地干扰了本案正常的重新再审程序,造成了申诉难,听证难,立案难,审理难,依法公平公正判决更难。有正义感的人无不发出“这是一个什么世道“的感叹!

三、申诉人请求举行公开透明听证立案重新再审是有理有据有法可依的。

1、按《刑事诉讼法》162条之规定,审判机关应当把证据审查、核实、鉴定清楚之后才能定案,本案预审卷所有证据共同证实审判机关违反了法律的这一规定。从源头上就错了,并采用不正当的手段一错再错。法院不正视自身判决的错误,反一再向申诉人要新的证据,毫无道理!

2、本案用以定罪量刑的预审卷中存在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定案证据来源不合法,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着矛盾,符合《刑事诉讼法》204条2、3款规定的重新再审条件。

3、根据中央政法委(2006)15号、(2007)8号等一系文件的规定,对本案申诉人的申诉、控告、申请及合理的诉求应“公开听证,公开案情,公开诉求,公开过程,公开做法,公开结果”。

因此,恳望主管部门和相关权力机关停止和纠正上述种种伤害行为和消除人为的障碍,给申诉人一个“滚钉板”的机会,依法举行公开透明的听证,立案重审,彻底纠正本案。


申诉人:四川省仪陇县马鞍镇南路69号 张煜、李世容

二00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发表于 2009-12-4 09:28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您论坛里的朋友

发表于 2009-12-4 09:30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您论坛里的朋友

发表于 2009-12-4 09:42 | 显示全部楼层
全国信访工作经验交流现场会11月30日至12月1日上午在辽宁省沈阳市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出席会议并讲话。他强调,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认真总结经验,不断开拓创新,推动信访工作再创新业绩,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新贡献。

   

    周永康强调,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要进一步解决疑难复杂信访个案。落实责任,找准症结,因案施策,多措并举,努力实现案结事了、息诉罢访;加强教育疏导,有针对性地做好解疑释惑工作,引导群众依法理性有序反映诉求,对缠访闹访、扰乱社会秩序的,要依法处理。四要进一步加强探索创新。健全多元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分散化解社会风险;健全科学、高效、权威的信访问题解决和终结机制,减少重信重访,降低社会成本;把依法保障群众信访权利同依法处理违法信访行为更好地结合起来,树立正确导向,维护法治秩序;着力推动在法治的轨道上解决问题,不断提高信访工作法制化水平。

发表于 2009-12-4 09:47 | 显示全部楼层
要实行四项制度促进党风廉政建设

要进一步强化各单位反腐倡廉建设的政治职责,实行四项制度,有效整合各种力量和资源,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确保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顺利开展。
一是实行任务交办制。
将反腐倡廉任务分解,按照各部门的职能和职责,明确牵头单位和主要责任单位,形成任务交办书进行任务交办,各单位根据任务交办书的内容,制定可行的实施方案,逐一落实。
二是实行督促检查制。要纪委监察局不定期对各单位落实任务情况进督促检查,并召开由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的落实任务交办书的情况汇报会。对任务的落实情况以适当的方式进行通报。
三是实行报告制。从重点抽查考核单位中随机确定1名党组(党委)书记、2名行政主要负责人向要纪委全会报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情况,并接受要纪委委员的评议质询。
四是实行责任追究制。对交办任务落实不力或敷衍塞责导致效果较差、群众不满意的进行通报批评;对不抓不管、问题突出、造成严重后果的,采取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等方式实施责任追究。

发表于 2009-12-5 09:46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网友支持!

发表于 2009-12-5 09:48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网友支持!

发表于 2009-12-5 20:13 | 显示全部楼层
请将此案提交给全国人大,由全国人大来审查到底是否有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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