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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maanzhangyu

按律法院不应该用伪造和假冒证据定案一再追诉完全无罪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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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17 09:30 | 显示全部楼层
2009年12月03日 20:39:17  来源: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12月3日电(记者陈菲)在3日召开的全国法院审判监督工作经验交流视频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指出,要坚持严格依法纠错,确保纠错的有效性和正确性。对那些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必须裁定进入再审,对确实侵害了当事人实体权利的生效裁判,要坚决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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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必新指出,不能因为人情关系而妨碍纠错;不能因为怕得罪人或照顾面子或关系而消极纠错;不能因为害怕改判后善后工作难做而拖延纠错;不能因为片面强调维护“既判力”和司法权威而拒绝纠错;不能因为个人或单位的得失而抵制纠错;不能因为考核评比或政绩而疏于纠错;不能因为个人“面子”而“将错就错”。

发表于 2009-12-18 08:49 | 显示全部楼层
真相又大白于天下.为何迟迟得不到解决.道理何在!!

发表于 2009-12-18 08:54 | 显示全部楼层
南充市中级法院法官、审委会领导和崔均院长:
申诉人于2009年12月6日收到你院邮寄来的南中法(2009)字第34号回复函。该函全文声称:“你的申诉信件(来访材料)已收到,经我院审查,你的申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立案审查案件。希你服判息诉。”这个回复函是继你院(2003)南中刑终字第167判决书,(2004)南中刑再终字第6号裁定书的两次违法判决之后,再一次违法行动。其证据和理由如下:
一、既然回复函声称“经本院审查”。请问:对你院前判决和裁定书用以定罪量刑的预审卷中存在“第6页公安冒充  所谓受害人签名伪造证据,第9页公安篡改询问记录,增添对申诉人不利的内容未捺印;第53、59、64页公然把诱供逼供骗供证据记录在卷;第110页隐瞒证据;证人两次在案卷中证实公安机关暴力取证”等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是如何审查的?你院在判决书和裁定书中故意把13条违法证据变通为有效的“瑕疵证据”使用,定案证据来源不合法,又是如何审查的?你院判决张雍强奸无确证,就在判决书和裁定书中采用“两个孤证,两个在法律上没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证据,及一个诱供证据”将完全无罪的张雍当成罪犯判处10年有期徒刑,民事刑办,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一条一条地在预审卷中都能得到印证,铁证如山,无以抵赖。请问:又是如何审查的?
二、申诉人六年多来,拿着本案预审卷对照你院的判决书和裁定书,一条一条地当面指着让你院领导和法官看,你院是如何把完全无罪的张雍当成罪犯判决的,证据确凿充分,无从抵赖。依法,你院本应调卷审查,核实证据,纠正原来的错误判决,可你院并没有依法这样做,相反,顽固地坚持已错。申诉人不断地书面向你院申请和口头重申:只要你院能拿出合法有效的证据证实张雍有罪,申诉人立即息诉服判!可你院至今也没有作出过任何正面的回应。继续不断地变换招式,用“上面的”、“哪里哪里的”,或以“要新的证据”,上下糊弄,掩盖本院的违法判决,以此作为坐视不理的借口和资本。你院在前审判中犯错未纠,反向申诉人一再提出“要新的证据”,这与盗贼已被人赃俱获,反“理直气壮”地向被盗人“要新的偷盗证据”,又有什么两样?申诉人六年多来不断书面请求你院对本案预审卷中存在的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依法书面作出解答,对判决和裁定书依法书面释明,你院又何曾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依法履行过义务?你院用伪造和假冒证据定案又作出过什么书面答复或释明?可从你院的判决到裁定,再到回复函,除了歪曲颠倒违法外,又何时依过法?人民法院,人民法官,均应在法律的底线内作为!
三、申诉人请求举行公开透明听证立案重新再审是有理有据有法可依的。
1、按《刑事诉讼法》162条之规定,审判机关应当把证据审查、核实、鉴定清楚之后才能定案,本案预审卷所有证据共同证实你院在二审、再审中均违反了法律的这一规定。国法如山,法院绝对不允许突然法律的底线,对完全无罪的张雍处以重刑。你院铸成了前错,制造出了重大冤案,依法本应尽职尽责履行全力纠正的义务。现行法律和党中央绝对没有有错不纠,顽固到底的规定。这是申诉人请求重新再审的最大理由和法律依据。
2、你院用以定罪量刑的预审卷中存在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定案证据来源不合法,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符合《刑事诉讼法》204条2、3款规定的重新再审条件。这是申诉人要求举行公开透明听证立案重审的又一重大法律依据。
3、根据中共中央、中央政法委(2006)15号、(2007)8号等一系列文件的规定,对本案申诉人的申诉和合理诉求应“公开听证、公开案情、公开诉求、公开过程、公开做法、公开结果”,防止暗箱操作,继续藏垢纳污。这是申诉人的又一重大理由。
4、请求你院对判决书、裁定书和预审卷上网晾晒,把发了霉的判决和裁定书晒晒太阳,见见阳光,让广大网民看看你院的判决和裁定到底有什么正确性和合法性!
综上所述,法律的条条明确规定,难道还不足以满足“再审立案审查案件”的条件?因此,现将你院《回复函》原件退回。请求你院依法履行职责,依法办案,清除人为的种种障碍,依法举行公开透明的听证,立案重新再审,彻底纠正本案,回归到人民法院为人民的执法宗旨上来!


申诉人:四川省仪陇县马鞍镇南路69号 张煜、李世容
二00九年十二月七日

发表于 2009-12-18 09:47 | 显示全部楼层

南充市中级法院法官.审委会领导和崔均院长




南充市中级法院法官、审委会领导和崔均院长:
申诉人于2009年12月6日收到你院邮寄来的南中法(2009)字第34号回复函。该函全文声称:“你的申诉信件(来访材料)已收到,经我院审查,你的申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立案审查案件。希你服判息诉。”这个回复函是继你院(2003)南中刑终字第167判决书,(2004)南中刑再终字第6号裁定书的两次违法判决之后,再一次违法行动。其证据和理由如下:
一、既然回复函声称“经本院审查”。请问:对你院前判决和裁定书用以定罪量刑的预审卷中存在“第6页公安冒充  所谓受害人签名伪造证据,第9页公安篡改询问记录,增添对申诉人不利的内容未捺印;第53、59、64页公然把诱供逼供骗供证据记录在卷;第110页隐瞒证据;证人两次在案卷中证实公安机关暴力取证”等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是如何审查的?你院在判决书和裁定书中故意把13条违法证据变通为有效的“瑕疵证据”使用,定案证据来源不合法,又是如何审查的?你院判决张雍强奸无确证,就在判决书和裁定书中采用“两个孤证,两个在法律上没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证据,及一个诱供证据”将完全无罪的张雍当成罪犯判处10年有期徒刑,民事刑办,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一条一条地在预审卷中都能得到印证,铁证如山,无以抵赖。请问:又是如何审查的?
二、申诉人六年多来,拿着本案预审卷对照你院的判决书和裁定书,一条一条地当面指着让你院领导和法官看,你院是如何把完全无罪的张雍当成罪犯判决的,证据确凿充分,无从抵赖。依法,你院本应调卷审查,核实证据,纠正原来的错误判决,可你院并没有依法这样做,相反,顽固地坚持已错。申诉人不断地书面向你院申请和口头重申:只要你院能拿出合法有效的证据证实张雍有罪,申诉人立即息诉服判!可你院至今也没有作出过任何正面的回应。继续不断地变换招式,用“上面的”、“哪里哪里的”,或以“要新的证据”,上下糊弄,掩盖本院的违法判决,以此作为坐视不理的借口和资本。你院在前审判中犯错未纠,反向申诉人一再提出“要新的证据”,这与盗贼已被人赃俱获,反“理直气壮”地向被盗人“要新的偷盗证据”,又有什么两样?申诉人六年多来不断书面请求你院对本案预审卷中存在的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依法书面作出解答,对判决和裁定书依法书面释明,你院又何曾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依法履行过义务?你院用伪造和假冒证据定案又作出过什么书面答复或释明?可从你院的判决到裁定,再到回复函,除了歪曲颠倒违法外,又何时依过法?人民法院,人民法官,均应在法律的底线内作为!
三、申诉人请求举行公开透明听证立案重新再审是有理有据有法可依的。
1、按《刑事诉讼法》162条之规定,审判机关应当把证据审查、核实、鉴定清楚之后才能定案,本案预审卷所有证据共同证实你院在二审、再审中均违反了法律的这一规定。国法如山,法院绝对不允许突然法律的底线,对完全无罪的张雍处以重刑。你院铸成了前错,制造出了重大冤案,依法本应尽职尽责履行全力纠正的义务。现行法律和党中央绝对没有有错不纠,顽固到底的规定。这是申诉人请求重新再审的最大理由和法律依据。
2、你院用以定罪量刑的预审卷中存在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定案证据来源不合法,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符合《刑事诉讼法》204条2、3款规定的重新再审条件。这是申诉人要求举行公开透明听证立案重审的又一重大法律依据。
3、根据中共中央、中央政法委(2006)15号、(2007)8号等一系列文件的规定,对本案申诉人的申诉和合理诉求应“公开听证、公开案情、公开诉求、公开过程、公开做法、公开结果”,防止暗箱操作,继续藏垢纳污。这是申诉人的又一重大理由。
4、请求你院对判决书、裁定书和预审卷上网晾晒,把发了霉的判决和裁定书晒晒太阳,见见阳光,让广大网民看看你院的判决和裁定到底有什么正确性和合法性!
综上所述,法律的条条明确规定,难道还不足以满足“再审立案审查案件”的条件?因此,现将你院《回复函》原件退回。请求你院依法履行职责,依法办案,清除人为的种种障碍,依法举行公开透明的听证,立案重新再审,彻底纠正本案,回归到人民法院为人民的执法宗旨上来!


申诉人:四川省仪陇县马鞍镇南路69号 张煜、李世容
二00九年十二月七日





回复 引用

发表于 2009-12-20 10:14 | 显示全部楼层
高法江必新副院长说:



      经验告诉我们,坚持错误,小错就会变成大错;文过饰非,最终是欲盖弥彰,千夫所指;知错不改,结果必然是错上加错,错莫大焉。

      这是告诫地方各级法院在对待再审案件时,要出以公心,不要我行我素,坚持错误。

发表于 2009-12-21 08:56 | 显示全部楼层
要纠错案,就必须对司法腐败份子嘉奖,因为知错能改嘛,不然的话冤民就会冤沉大海。

发表于 2009-12-21 10:15 | 显示全部楼层

再再次强烈要求依法举行公开透明的听证并对全部刑事判决书

再再次强烈要求依法举行公开透明的听证并对全部刑事判决书

和预审卷上网晾晒的申请书

政法委、人民法院:

申请人张煜、李世容,住四川省仪陇县马鞍镇南路69号,依法为子张雍伸冤。近七年来,已先后分别数百次书面向四级主管部门和相关权力机关申请“对张雍涉嫌强奸一案”举行公开透明的听证,和书面申请对判决书、裁定书、通知书依法释明的申请书,至今尚无任何正面回应!现再次具书申请:

1、申请依法对本案举行公开透明的听证立案重新再审,和对判决、裁定、通知书依法书面释明;

2、申请或依法对(2003)仪刑初字第68号判决书,(2003)南中刑终字第167号判决书,(2004)南中刑再终字第6号裁定书,(2005)川刑监字第45号通知书,最高人民法院(2007)刑监字第119号通知书和预审卷上网晾晒。理由如下:

一、法院用以定罪量刑的预审卷中存在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定案证据来源不合法,判决只讲罪名,不讲证据,不按法律。依法,法院的全部判决从内容、形式、到程序、证据来源均不合法。

1、万恶的公安。20028月,本镇原派出所长孙政与淫窝老板勾结,设陷嫖娼,敲诈一万元未遂,便强迫卖淫女充当受害人伪造证据。在预审卷中采取“第9页篡改询问笔录;第6页冒充所谓受害人签名伪造证据;第535964页把诱供逼供骗供证据记录在卷;第110页隐瞒证据”等手段捏造出了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加害。这13条在本案预审卷中一条一条地都能得到印证,铁证如山,无以抵赖。依法,不要说存在如此恶毒的13条,就是存在23条,四级法院就不应当定张雍的罪打入牢房!

2、罪恶的判决。本案预审卷所有证据共同证实:张雍不构成犯罪。但仪陇县法院杨劲松在审理本案中采用公安孙政违法收集的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定案。判子张雍强奸无确证,就采用两个孤证,两个在法律上没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证据,一个诱供证据判处张雍12年有期徒刑。上诉和申诉到南充市中院,该院二审和再审合议庭法官经庭审查明认定:张雍不构成犯罪。可该院审委会竟然把预审卷中存在的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作为有效的“瑕疵证据”定案,维持了原判。于是又向四川省高级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申诉,但均由于办案法官受下级“不惜一切代价和哪怕请客”的请托,作出了违法裁决的通知书。特别恶劣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办案法官公然“以我院的名义”,偷梁换柱,加盖“立案庭只能内部使用的印章”,下达一个伪造的通知书,把程序走完。违法判决就像滚雪球一样,层层包裹着违法办案的人和相关权力机关的人。这是谁在背后将国家司法公务人员的特权指数建立在了践踏无罪公民人权自由的痛苦指数之上的???因此,本案从公安侦查,到检察机关公诉,法院的审理判决,均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2、6、43、44、141、162条的规定,突破了法律的底线,以牺牲“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律准则,追诉完全无罪的张雍,侵犯了无罪公民的人权和自由。这些事实在预审卷中,一条一条地都能得到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铁证如山!

二、申请人的请求是有理有据有法可依的。

1、按《刑事诉讼法》162条之规定,审判机关应当把证据审查、核实、鉴定清楚之后才能定案,本案预审卷所有证据共同证实四级审判机关均违反了法律的这一规定。国法如山,绝对不允许突然法律的底线,对完全无罪的张雍处以重刑。审判机关制造出了旷世奇冤,依法,本应尽职尽责履行全力纠正的义务。现行法律和党中央绝对没有:有错不纠,将错就错,顽固到底的规定。这是申请“举行公开透明听证立案重新再审和申请对全部判决依法释明”的重要理由之一。

2、法院用以定罪量刑的预审卷中存在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定案证据来源不合法,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符合《刑事诉讼法》204条2、3款规定的重新再审条件。这是申请立案重审的关键法律依据之二。

3、请求依法对本案全部刑事判决书和预审卷上网晾晒。这是重要的法律依据之三。

4、根据中共中央、中央政法委(2006)15号、(2007)8号等一系列文件的规定,对本案申诉人的申诉和合理诉求应“公开听证、公开案情、公开诉求、公开过程、公开做法、公开结果”,防止暗箱操作,继续藏垢纳污。这是重要理由之四。

综上所述,法律、法规的条条明确规定,铁证如山的无罪证据,难道还不足以满足“举行公开透明听证和立案重新再审”的条件?因此,请求依法履行职责,依法办案,清除人为的障碍,依法举行公开透明的听证,立案重新再审,彻底纠正本案,彰显人民法院公正执法的形象!

申请人:四川省仪陇县马鞍镇南路69号 张煜、李世容

二00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发表于 2009-12-23 09:43 | 显示全部楼层
在贪官污吏当家做主的今天,谁把百姓的事情当成自己的事情来办呢?

发表于 2009-12-24 08:4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赞成,顶一个。

发表于 2009-12-24 17:28 | 显示全部楼层
法权不是法律,而该案的办案人,权力代替了法律,所以才弄出来这样一个重大冤案来。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证实错了,仍然利用手中的法权,骄横无理,使用出种种恶毒的手段,真令国人心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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