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中级法院法官、审委会领导和崔均院长:
申诉人于2009年12月6日收到你院邮寄来的南中法(2009)字第34号回复函。该函全文声称:“你的申诉信件(来访材料)已收到,经我院审查,你的申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立案审查案件。希你服判息诉。”这个回复函是继你院(2003)南中刑终字第167判决书,(2004)南中刑再终字第6号裁定书的两次违法判决之后,再一次违法行动。其证据和理由如下:
一、既然回复函声称“经本院审查”。请问:对你院前判决和裁定书用以定罪量刑的预审卷中存在“第6页公安冒充 所谓受害人签名伪造证据,第9页公安篡改询问记录,增添对申诉人不利的内容未捺印;第53、59、64页公然把诱供逼供骗供证据记录在卷;第110页隐瞒证据;证人两次在案卷中证实公安机关暴力取证”等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是如何审查的?你院在判决书和裁定书中故意把13条违法证据变通为有效的“瑕疵证据”使用,定案证据来源不合法,又是如何审查的?你院判决张雍强奸无确证,就在判决书和裁定书中采用“两个孤证,两个在法律上没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证据,及一个诱供证据”将完全无罪的张雍当成罪犯判处10年有期徒刑,民事刑办,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一条一条地在预审卷中都能得到印证,铁证如山,无以抵赖。请问:又是如何审查的?
二、申诉人六年多来,拿着本案预审卷对照你院的判决书和裁定书,一条一条地当面指着让你院领导和法官看,你院是如何把完全无罪的张雍当成罪犯判决的,证据确凿充分,无从抵赖。依法,你院本应调卷审查,核实证据,纠正原来的错误判决,可你院并没有依法这样做,相反,顽固地坚持已错。申诉人不断地书面向你院申请和口头重申:只要你院能拿出合法有效的证据证实张雍有罪,申诉人立即息诉服判!可你院至今也没有作出过任何正面的回应。继续不断地变换招式,用“上面的”、“哪里哪里的”,或以“要新的证据”,上下糊弄,掩盖本院的违法判决,以此作为坐视不理的借口和资本。你院在前审判中犯错未纠,反向申诉人一再提出“要新的证据”,这与盗贼已被人赃俱获,反“理直气壮”地向被盗人“要新的偷盗证据”,又有什么两样?申诉人六年多来不断书面请求你院对本案预审卷中存在的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依法书面作出解答,对判决和裁定书依法书面释明,你院又何曾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依法履行过义务?你院用伪造和假冒证据定案又作出过什么书面答复或释明?可从你院的判决到裁定,再到回复函,除了歪曲颠倒违法外,又何时依过法?人民法院,人民法官,均应在法律的底线内作为!
三、申诉人请求举行公开透明听证立案重新再审是有理有据有法可依的。
1、按《刑事诉讼法》162条之规定,审判机关应当把证据审查、核实、鉴定清楚之后才能定案,本案预审卷所有证据共同证实你院在二审、再审中均违反了法律的这一规定。国法如山,法院绝对不允许突然法律的底线,对完全无罪的张雍处以重刑。你院铸成了前错,制造出了重大冤案,依法本应尽职尽责履行全力纠正的义务。现行法律和党中央绝对没有有错不纠,顽固到底的规定。这是申诉人请求重新再审的最大理由和法律依据。
2、你院用以定罪量刑的预审卷中存在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定案证据来源不合法,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符合《刑事诉讼法》204条2、3款规定的重新再审条件。这是申诉人要求举行公开透明听证立案重审的又一重大法律依据。
3、根据中共中央、中央政法委(2006)15号、(2007)8号等一系列文件的规定,对本案申诉人的申诉和合理诉求应“公开听证、公开案情、公开诉求、公开过程、公开做法、公开结果”,防止暗箱操作,继续藏垢纳污。这是申诉人的又一重大理由。
4、请求你院对判决书、裁定书和预审卷上网晾晒,把发了霉的判决和裁定书晒晒太阳,见见阳光,让广大网民看看你院的判决和裁定到底有什么正确性和合法性!
综上所述,法律的条条明确规定,难道还不足以满足“再审立案审查案件”的条件?因此,现将你院《回复函》原件退回。请求你院依法履行职责,依法办案,清除人为的种种障碍,依法举行公开透明的听证,立案重新再审,彻底纠正本案,回归到人民法院为人民的执法宗旨上来!
申诉人:四川省仪陇县马鞍镇南路69号 张煜、李世容
二00九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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