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规定,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治安学(一)招录的对象之一为2013届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含2011、2012届未就业的毕业生)”。这个“未就业”看怎么理解了,如果按一般的正常理解,只要是临时工作,即使与用人单位签订了一个临时用工合同,那么这个也不能算正式就业,只能算是一个找到了有临时工作可做的人。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凡是临时性的用工都应签订用工合同,这个合同不能视为找到了正式工作的理由,只是打工而以。所谓就业,应该是成为一个单位的正式在编人员,有正式编制和稳定的工作,才能算正式就业,如果是临时性的,就不能算就业。但是人事局以这个为借口,应该说是一种欺骗行为。为什么这样说,因为人事局在发布公告时,没有指明“未就业”是属哪种?是属临时性的找个临时工作都算就业呢,还是属有正式编制的人员才算就业。现在这个“未就业”指代不明,就只有人事局的说了算,人事局站在两种解释的立场,好象都正确,这就使人怀疑存在萝卜招考。这起矛盾纠纷的关键就在于对这个“未就业”的理解上。本人认为,这是人事局发布公告时,摆出的一个陷进,是对考生的欺骗。假如说人事局想招的人考进来了,而这个人也是在做临时工,也与用人单位签订了用工合同,人事局可以说,他没有正式编制,不算就业,这样解释,举报人也没办法,会认为人事局说得有道理。那么这个“未就业”就是我们一般理解的未有正式编制的人了。如果想招的人,未考赢别人,人事局又不想要考进的人,那么就只有以“未就业”作为条件,将你排除在外,然后把想招的人补录进来,达到萝卜招考的目的。
本人觉得南充市人事局的这次公告中的有关规定是否合理、合法?是否存在“量身定制”的做法?很值得怀疑。大家都知道国家鼓励大学生毕业后多方渠道就业、创业,还有为了鼓励到农村当村官的毕业生,他们在岗时和青同学一样也领取了劳动报酬,也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但他们属于编外人员。国家没有任何规定编外人员不能参加公招,相反还会对当过村官的大学生在参加公招时给予加分的奖励!有些岗位还规定有“两年基层工作经验”等,这些都鼓励大学毕业生尽量去找个临时工作,先取得工作经验后,再报考公务员。为什么南充市人事局发布的公告,就要求考生“未就业”,而这个“未就业”又不指明有临时工作也算已就业,实在让人不可理解。
本人在百度上搜了一下什么是未就业人员:根据国家规定“未就业”毕业生是指:户口、档案、组织关系保留在各级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的已毕业的普通招生计划学生,或者是持有尚未有接收单位签章的《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登记证》的人员。
对青同学的建议:根据国家规定和相关专家对“未就业大学毕业生”的解释。即:“未就业”毕业生是指户口、档案、组织关系保留在各级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的已毕业的普通招生计划学生,或者是持有尚未有接收单位签章的《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登记证》的人员。希望你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你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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