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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考生青仪轩

[群众呼声] 南充人事局太黑暗!暗箱操作本次公务员考录,第一名被第三名无理取代(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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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2-24 01:01 | 显示全部楼层
jy03027788 发表于 2013-12-23 17:1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事情还是比较简单嘛,签订了劳动合同还领了酬劳,的确算是就业了,报名的时候楼主肯定提都没提嘛,甚至都没 ...

嗯 你的意思是 我大学生毕业找个事情做 挣点钱 就不符合条件 他姓吴的 毕业在家不工作 吃妈老汉的 啃老族 就符合条件。

 楼主| 发表于 2013-12-24 01:03 | 显示全部楼层
蓝天在白云上 发表于 2013-12-23 12:50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请问第三名是应届还是怎么的。

第三名 调查不到 我不像他这么有家世背景 。所以他不需要去工作 在家啃老 当个低能儿 就符合报考条件了。

 楼主| 发表于 2013-12-24 01:07 | 显示全部楼层
正考 考不过别人 就想尽千方百计 依靠自己家世背景 用些下三滥的手段 挤掉别人 什么人品 什么素质?我们这边想的都是怎么把面试 体能测试 搞好 他们那边想的就是怎么把第一名挤下去。

 楼主| 发表于 2013-12-24 01:09 | 显示全部楼层
靠这样的手段 即使你进入了公安队伍 你也注定一辈子是个烂警察。
发表于 2013-12-24 15:03 | 显示全部楼层
该帖已被新华网引用,期待中。

发表于 2013-12-24 15:40 | 显示全部楼层
吴庆洲什么背景,查到了么?

发表于 2013-12-24 15:44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告称:“招录的对象之一为2013届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含2011、2012届未就业的毕业生)”。这个“未就业”看怎么理解了。所谓就业,应该是指成为一个单位的正式在编人员,有正式编制和稳定的工作,才能算就业。如果是临时性的工作,即使签订了合同,也不能算真正意义上的就业。如果按一般的正常理解,只要是临时工,即使与用人单位签订了用工合同,也不能算正式就业,只能算是找到了一个临时工作可做的人,而签订了合同,那是因为按照劳动法的规定,不管你在什么单位(国营、个体)上班(打工),都要求用人单位与个人签订用工合同(这个合同,不能作为正式就业的证明,因为临时工也要求要签订用工合,这是劳动法规定的)。但是人事局以这个已就业为借口,应该说是一种欺骗行为。为什么这样说,因为人事局在发布公告时,没有指明“未就业”是属哪种?是属临时性的找个临时工作都算就业呢,还是属有正式编制的,才算就业人员。现在这个“未就业”指代不明,就只有人事局的说了算。这起矛盾纠纷的关键就在于对“未就业”的理解上。本人认为,这是人事局出公告时,一种对考生的欺骗,并存在有萝卜招考的嫌疑。假如人事局想招的人考进来了,而这个人也是在做临时工,也与用人单位签订了用工合同,如果有人举报,那人事局可以说,他没有正式编制,不算就业,举报人也没办法推翻人事局的说法,认为人事局的说法也是有道理的。那这个“未就业”就真正成为我们一般理解的未有正式编制的人员了。如果人事局想招的人没考赢别的人,别的人员进了前三,而人事局又想把没考进的人员招进来,那就只有拿“未就业”这个条件作为排除你的借口,将前面的人排除在外,然后把想招的人补录进来,达到萝卜招考的目的。

发表于 2013-12-24 15:50 | 显示全部楼层
所谓就业,应该是成为一个单位的正式在编人员,有正式编制和稳定的工作,才能算就业,如果是临时性的工作,即使签订了合同,也就不能算就业。

发表于 2013-12-24 15:59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告规定,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治安学(一)招录的对象之一应为2013届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含2011、2012届未就业的毕业生)”。这个“未就业”看怎么理解了,如果按一般的正常理解,只要是临时工作,即使与用人单位签订了一个临时用工合同,那么这个也不能算正式就业,只能算是一个找了到临时性工作可做的人。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凡是临时性的用工都应签订用工合同,这个合同不能视为找到了正式工作,只是打工而以。所谓就业,应该是成为一个单位的正式在编人员,有正式编制和稳定的工作,才能算就业,如果是临时性的,就不能算就业。但是人事局以这个为借口,应该说是一种欺骗行为。为什么这样说,因为人事局在发布公告时,没有指明“未就业”是属哪种?是属临时性的找个临时工作都算就业呢,还是属有正式编制的人员,才算就业。现在这个“未就业”指代不明,就只有人事局的说了算。这起矛盾纠纷的关键就在于对这个“未就业”的理解上。本人认为,这是人事局出公告时,一种对考生的欺骗,并存在有萝卜招考的嫌疑。假如说人事局想招的人考进来了,而这个人也是在做临时工,也与用人单位签订了用工合同,人事局可以说,他没有正式编制,不算就业,这样解释,举报人也没办法,会认为人事局说得有道理。那这个“未就业”就是我们一般理解的未有正式编制的人了。如果想招的人,未考赢别人,人事局又不想要考进的人,那么就只有以“未就业”作为条件,将你排除在外,然后把想招的人补录进来,达到萝卜招考的目的。

发表于 2013-12-24 16:05 | 显示全部楼层
鼓励考新的工作,祝一切好运

发表于 2013-12-24 16:07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告规定,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治安学(一)招录的对象之一为2013届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含2011、2012届未就业的毕业生)”。这个“未就业”看怎么理解了,如果按一般的正常理解,只要是临时工作,即使与用人单位签订了一个临时用工合同,那么这个也不能算正式就业,只能算是一个找到了有临时工作可做的人。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凡是临时性的用工都应签订用工合同,这个合同不能视为找到了正式工作的理由,只是打工而以。所谓就业,应该是成为一个单位的正式在编人员,有正式编制和稳定的工作,才能算正式就业,如果是临时性的,就不能算就业。但是人事局以这个为借口,应该说是一种欺骗行为。为什么这样说,因为人事局在发布公告时,没有指明“未就业”是属哪种?是属临时性的找个临时工作都算就业呢,还是属有正式编制的人员才算就业。现在这个“未就业”指代不明,就只有人事局的说了算。这起矛盾纠纷的关键就在于对这个“未就业”的理解上。本人认为,这是人事局发布公告时,摆出的一个陷进,是对考生的欺骗,并存在有萝卜招考的嫌疑。假如说人事局想招的人考进来了,而这个人也是在做临时工,也与用人单位签订了用工合同,人事局可以说,他没有正式编制,不算就业,这样解释,举报人也没办法,会认为人事局说得有道理。那么这个“未就业”就是我们一般理解的未有正式编制的人了。如果想招的人,未考赢别人,人事局又不想要考进的人,那么就只有以“未就业”作为条件,将你排除在外,然后把想招的人补录进来,达到萝卜招考的目的。

发表于 2013-12-24 16:09 | 显示全部楼层
南充人事局那是相当的黑,我2012年参加村官定向考录公务员,录取10个,我第11名。正绝望之际,第7名的由于考上副科级放弃了。按理说,由于自动放弃的缺额应当递补,可坐等右等,就是不见递补。等最后公式了,只录取了9个!!!说白了,没去人社系统送点银子!!!

发表于 2013-12-24 16:50 | 显示全部楼层
看来大学毕业想考公务员的学生,只能在家里呆着,找个临时工作都不行。请问这个青考生,你在报名后,离岗复习考试没有?合同里有没有自动解除合同的条款?解除合同就对了嘛。

发表于 2013-12-24 17:09 | 显示全部楼层
协警考警察,考了第一名,居然不被允许,那么现在大学生毕业后要么找公司,要么考公务员,考公务员就必须继续用父母的钱,在家呆着复习考试,如果一面心思想考公务员的人,那只有继续在家等,不能从事任何工作?就业的定义是什么?南充市协警应该有接近一千人吧,这样庞大的队伍,不可能都一辈子做这个工作吧,协警从事最累的事情,最差的待遇,凡是有点上进心的都要考试,如果以就业的名义就把这样的人弄下去,那南充市1000多协警还考试不?还上进不,还要人继续从事这份临时工作不?兄弟我顶你。。。

发表于 2013-12-24 17:33 | 显示全部楼层
南充这种事情确实太多,有太多的内幕需要深挖,支持你到底

发表于 2013-12-24 17:4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期待中央电视台对该事件的专访,四川新闻频道也可

发表于 2013-12-24 17:55 | 显示全部楼层
顺庆一霸 发表于 2013-12-24 17:33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南充这种事情确实太多,有太多的内幕需要深挖,支持你到底

南充人事局这个做法太差了,好露骨哟,公招有几个每打工的。按他们的说法,当兵的就不能考士官、提干了。

发表于 2013-12-24 18:03 | 显示全部楼层
怎么有那样的规定呢

发表于 2013-12-24 18:35 | 显示全部楼层
人事局牵强附会,国家公务员考试的相关规定中明确定义了毕业未就业的定义,然而人事局指鹿为马,硬是把第一名弄下去。这次考试里面有几个没有临时工作,就吴庆洲本人,大概也毕业一年以上了,他未就业????第二名体能测试更是搞笑,你那个子应该一米七吧,居然跳高这个正常人都能过的,都过不了!!!事实永远都是事实,不是你发个帖子盖个章就能掩盖的,这个事情已经被很多网站关注,电视台应该也准备采访了吧,不知道你们心虚不心虚呢?

发表于 2013-12-24 19:12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是考公路上的战友 。没有关系只有自己辛苦努力考试 笔试 面试体检政审 一路辛酸 几经波折。同情楼主 愿你继续加油 与君共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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