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称:“招录的对象之一为2013届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含2011、2012届未就业的毕业生)”。这个“未就业”看怎么理解了。所谓就业,应该是指成为一个单位的正式在编人员,有正式编制和稳定的工作,才能算就业。如果是临时性的工作,即使签订了合同,也不能算真正意义上的就业。如果按一般的正常理解,只要是临时工,即使与用人单位签订了用工合同,也不能算正式就业,只能算是找到了一个临时工作可做的人,而签订了合同,那是因为按照劳动法的规定,不管你在什么单位(国营、个体)上班(打工),都要求用人单位与个人签订用工合同(这个合同,不能作为正式就业的证明,因为临时工也要求要签订用工合,这是劳动法规定的)。但是人事局以这个已就业为借口,应该说是一种欺骗行为。为什么这样说,因为人事局在发布公告时,没有指明“未就业”是属哪种?是属临时性的找个临时工作都算就业呢,还是属有正式编制的,才算就业人员。现在这个“未就业”指代不明,就只有人事局的说了算。这起矛盾纠纷的关键就在于对“未就业”的理解上。本人认为,这是人事局出公告时,一种对考生的欺骗,并存在有萝卜招考的嫌疑。假如人事局想招的人考进来了,而这个人也是在做临时工,也与用人单位签订了用工合同,如果有人举报,那人事局可以说,他没有正式编制,不算就业,举报人也没办法推翻人事局的说法,认为人事局的说法也是有道理的。那这个“未就业”就真正成为我们一般理解的未有正式编制的人员了。如果人事局想招的人没考赢别的人,别的人员进了前三,而人事局又想把没考进的人员招进来,那就只有拿“未就业”这个条件作为排除你的借口,将前面的人排除在外,然后把想招的人补录进来,达到萝卜招考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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