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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姐一个人

流氓的成都平安保险公司这么不要脸,你妈妈知道吗??(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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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21 17:29 | 显示全部楼层
购买保险是一定要认真看条款,一般买了之后就不建议退了,忒不划算,亏的很

2017年优秀版主 2016年优秀版主

发表于 2014-3-22 00:54 | 显示全部楼层
唉,入了会又想退,对方肯定不得放过你的..

发表于 2014-3-22 10:48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同情你哈,损失还不大哈,就当打牌输了嘛

发表于 2014-3-22 19:49 | 显示全部楼层
manjusakaht 发表于 2014-3-21 17:2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购买保险是一定要认真看条款,一般买了之后就不建议退了,忒不划算,亏的很

买了保险后,反悔想退,肯定亏疼,而且过了“犹豫期”,退得越早亏得越严重。你花一万元买了一份保险,这一万元一旦进了保险公司手里,作为你名下的“一万元”根本不是一万元了,那是多少呢?保险公司有一个专业名词叫做“保单现金价值”,保单现金价值按年计算,第一年最少,第二年,第三年,........越往后面保单的现金价值就相应的越高一些。具体是多少钱,要根据你买的是哪家保险公司的那种类型的保险产品而且要指明具体是第几年的“现金价值”。退保时,保险公司要根据“保单现金价值”来计算退你多少钱,特别是参保一二年后反悔的亏惨,亏掉一大截。当时参保时投入的一万元连二分之一都拿不回来。退保肯定是参保者吃亏,仿佛是保险公司对反悔者的惩罚。一般老百姓心里想,我一万元投入给你保险公司,这一万是我的本钱啊!不,想错了,这一万元一旦进了保险公司,保险公司说,你没有一万了,我保险公司存在营运成本,存在佣金支出什么的,你没有一万了,或许只有几千了,我保险公司不是银行,你不是存钱,。。。。。。。

    你买保险时,业务员会详细给你解释那么多吗?

发表于 2014-3-22 22:01 | 显示全部楼层
:(:(:(:funk::funk::funk::funk::funk:

发表于 2014-3-24 14:20 | 显示全部楼层
太霸道了

发表于 2014-3-24 16:36 | 显示全部楼层
顶起哦 解决没有

发表于 2014-3-24 16:37 | 显示全部楼层

顶起哦 解决没有

发表于 2014-3-24 16:44 | 显示全部楼层
保险嘛,其实不保险

发表于 2014-3-24 17:18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情楼主,关注中

 楼主| 发表于 2014-3-25 18:41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麻辣社区给了我一个说话的平台,并引起了平安保险的重视,感谢网友们的回复让我了解了保险更多无为人知的一面。

现我和平安保险现已达成和解协议,保险姐在讲解的过程中使用保险专业术语(现金价值等)与我普通人无法理解的语言进行推销,中间可能存在误读的情况,在我与保险代理人协商中,大家各退了一步,退与了我合理的保费。

对此事的解决方式,我很满意,此事就是终结。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4-3-26 16:08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乔家大院的企业老板了!反正我信了。

发表于 2014-3-26 20:54 | 显示全部楼层
顶个贴,10几年前我也遭坑过,给我娃买的,我刚生了我娃,一个熟人忽悠买的,买了3年,还好损失了1500元,退回了2000多

发表于 2014-3-28 18:4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于07年3月到邮局存款,经邮局正式工作人员推荐购买了保险,保险到期后,六万五千元保险金五年共收到红利7462元,因五年来未收到分红通知单,(最后一年因反复催讨,收到一份,但对其真实性有异议)质疑个人账户金额的准确性真实性,提起诉讼,主张分红相关情况知情权,要求明析分红数据来源及构成,绵阳中院终审判决认为我怀疑中国人寿分红少未提供证据判我败诉,以我收到了上述金额判定我知情,我不服于13年7月15日向省高院提起了再审申请,提出四个理由l。

   1、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判决书第6页提到五份通知书累计的分红金额与申请人实际已收到的分红金额一致,能够达到证明的目的。(首先我没有看到五份合格的通知书,其次对被告提供的三份“通知书”真实性有质疑已在庭上明确表示,原因是通知书没有公章,另外的两份“分红通知单”无公章也不符合监管部门对通知单的要求!如此“通知书”是不能证明什么的?也不能证明中国人寿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
第7页提到申请人在“投保人声明与授权”下进行了签名,以此认定对申请人进行了合同内容说明义务(?此处的申明与授权为格式条款,不能免除保险人的告知义务因为当时未告知,所以我才诉讼主张知情,我奇怪的是保险条款当时为什么不给我?)
   判决书第8页提到“申请人清楚并领取了满期保险金,故,人保绵阳分公司不存在侵犯原告对红利分配情况的知情权”(清楚了的话我是不会打官司的,首先我不知该产品销售是否经过保监会批准也不知道保监会对产品可行性可操作性进行审查。作为合同当事人,不知道哪个在对中国人寿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进行监督,也不知道投保人可以通过什么方式对保险公司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进行监督;对于红利,申请人认可中国人寿的说法是不确定的,但给我的钱都精确到分了,还能说是不确定的吗?怎么来的,利差是多少,费差是多少,死差益是多少?保险条款是怎么样的?我有没有知情权?)。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
   判决书第6页提到五份通知书(有五份通知书吗?经过质证了吗?)。
   3、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
   我的诉讼请求是要求被告中国人寿绵阳市分公司停止侵权,履行分红保险产品相关情况告知义务,帮助当事人明白分红相关数据的组成,并解释连年的违规资金和天价招待费对上诉人分红构成影响的质疑。凡是保险人应该告知的我都有权知晓,包括保险产品有无经过审批?保险条款在哪里?保险人是否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我的帐户金额是不是准确的,真实的?我如今还在通过向保监会申请信息公开、向保监会信访、向国家信访局信访等多种方式主张分红知情权,法院凭什么说中国人寿没有侵犯我的知情权!
   4、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判决书第九页记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据此认定原审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正确。”法院依据该条文是错误的,首先,我的证据能证明我与中国人寿存在保险合同关系,也能证明我按合同履行了支付义务,因为核心问题是不明白中国人寿的分红相关情况,所以主张知情,我有该保险产品的知情权,我对中国人寿是否按合同及相关规定履行了义务有质疑,对于分红合同及相关规定是有约定的,合同及相关条款规定,每年要向投保人寄送一份分红通知单,规定保险公司每年将可分配额度的百分之七十分配给投保人,现中国人寿给我上述金额,不能证明其已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中国人寿反驳我的诉讼请求所提交证据不能证明其履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法院不能剥夺中国人寿的举证责任。如果保险人不能证明其已按合同及相关规定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那么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一切后果!   
高院受理后,对于我的再审理由选择性失明,对我的再审理由不作评述,不否决,无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驳回了我的诉讼请求,我不服,特提起申诉,请省高检!国务院主持公道!

发表于 2014-3-29 12:4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我也买过。回家一想,周期太长,20年啊,谁知道20年后是什么样。就跑去退了,不过是在10天以内。,还好发现的早

发表于 2014-3-29 13:42 | 显示全部楼层
平安保险不平安

发表于 2014-3-29 16:51 | 显示全部楼层
所以啊人家不管什么机构,给我推销保险我都是拒绝。

发表于 2014-4-1 12:22 | 显示全部楼层
南充是堵在银行向老年人推销这种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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