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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按中办国办《意见》的规定依法转入相应法律程序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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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as258369as
[群众呼声]
请求按中办国办《意见》的规定依法转入相应法律程序处理的申诉状
请求按中办国办《意见》的规定依法转入相应法律程序处理的申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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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丽清
李丽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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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17 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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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还用说什么吗,看到这我看不下去了
“刘琴”这个印证名字是公安篡改添加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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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258369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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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18 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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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07)119号通知书是一个货真价实的违法通知书。
(1)、(07)119号通知书是凭空捏造出来的。07年3月27日川高法对本案举行了听证,对全案证据正在审查核实中,并在2007年8月21日以川立信函(07)412号和483号通知书通知申诉人补交齐材料和判决书,尚未作出判决,可最高法立案庭法官在07年8月7日,匆匆忙忙就“用立案庭只能内部使用的印章”私下伪造出来了(07)119号通知书,终结本案法律程序,比申诉人在邮局签收到川高法通知补交齐材料和判决书的通知书还早13天!请问:该法官用什么去审查核实证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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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258369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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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18 2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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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119号通知书是私下串通伪造的。该通知书声称“我院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加盖的是“最高法立案庭”的印章。依法,立案庭的印章只能内部使用,不能加盖在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通知书上。任何人不得借法院的名义,背着法院用立案庭的印章下达审判文书,这是一道不可逾越的底线。却违反了,这是证据确凿的伪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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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19 2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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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204条2、3、4款的规定,及2014年中办、国办《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对已经结案,确属错案,瑕疵案的,依法转入相应法律程序处理的规定,请求法院上下协调,具体落实再审法院和法官,及时立案重新再审,公正判决,还申诉人的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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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20 1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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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7)119号通知书声称“经审查”是谎言。到底“查” 沒有查?本案只要一打开案卷笔录,公安捏造的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一条一条地,清清楚楚地跃然在笔录之上,前面已在 “-、公安办案人刑讯逼供强迫证人作证违法伪造证”中作了详细的陈述。 既然“查”了,为何视而不见?崔均等人为了把假案做成铁案,“不惜代价和请客”,为什么又看见了?受托伪造通知书终结法律程序,为什么又办到了?这是打着 “最高审判权”的旗号,干着营私舞弊的勾当!造法律文书,以此堵住复查大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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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22 0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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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来政府维持现状的方法是:你申诉,他终结,你上访,他拦截,你维权,他维稳,你依法,他依权,......你有矛,他有盾,不管你有多么充足的理由,多么确实充分的证据,都会被挡回来。所以,公道倒逆,积怨很深,民愤极大,影响恶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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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23 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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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这个案件一、二审的法官用自己的法律常识、自己的公心,
扪心自问,这样判,有没有底气?经不经得起推敲?能不能说服自己?
可不可以将此判决书公诸于众,让世人评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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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23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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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正很重要, 重要的形式就是避免暗箱操作, 要晒到网上, 要接受百姓的监督,只有这样,才能抑制那些个人私欲膨胀的人,使他们受到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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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24 1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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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对一个案件的终结,前提必须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审理,依法判决,按程序终结,而不是像本案弄虚作假私下越级走完程序,掩盖案件事实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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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25 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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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周院长又发表《让民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讲话啦!“坚持问题导向,促进司法为民、公正.要从群众不满意的地方改起,反映强烈的问题着力,解决“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立案难诉讼难执行难”及“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等问题.用坚决的意志、行动惩治腐败清除害群之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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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26 1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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恳请党和囯家领督促法院搭建诉冤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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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26 1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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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中国,邪不压正。可是,如果有错知错不纠,岂不成邪能胜正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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胥军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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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27 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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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时才是个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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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27 1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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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腐败不除,国无宁日、家无宁日;腐败司法体制下,人人没有安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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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29 2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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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对一个案件的终结,前提必须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审理,依法判决,按程序终结,而不是像本案弄虚作假私下越级走完程序,掩盖案件事实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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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30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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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中级法院原院长,审委会掌舵法官,现任四川省综治办副
主任崔均把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操作成瑕疵证据定案理由不充分,无
任何法律依据。如果说违法取证是“证据瑕疵”,还能够勉强敷衍得
过去,难道诱供逼供、刑讯证人、暴力取证、隐瞒证据、篡改笔录公
安冒充所谓受害人签名伪造证据等等也是“证据瑕疵”?依法,哪有
那么大的“瑕疵”?难道“瑕疵”沒有法律底线约制了?伪造证据栽
赃陷害也仅仅才是“瑕疵”?如此判决,市中院和崔均还有沒有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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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258369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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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31 1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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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门的腐败分子和其他部门的腐败分子相互勾结形成利益共同体。他们心照不宣,相互勾结,互相包庇,互相袒护,订立攻守同盟,结成铁板一块,一损俱损,一荣俱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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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poi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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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 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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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正很重要, 重要的形式就是避免暗箱操作, 要晒到网上, 要接受百姓的监督,只有这样,才能抑制那些个人私欲膨胀的人,使他们受到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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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间苍月圆
风间苍月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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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3 1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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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张公交公司员工的免费卡我的免费卡号是86262
http://华声论坛bbs.voc.com.cn.oneifeng.com/bbs/ifeng.com/cde/fh/a.gif
那天我上了公交车
http://华声论坛bbs.voc.com.cn.oneifeng.com/bbs/ifeng.com/cde/fh/b.gif
后面跟上来两个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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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258369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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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6 1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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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19号通知书声称:“经审查,我院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落款加盖的是“最高法立案庭的业务印章” 。因此,(07)119号通知书不是人民法院审判权的合法行使,理由如下:
一、法律没有授权和规定:立案庭的业务章可以代替人民法院的法人印章。严禁立案庭擅自使用只能内部使用的业务章制作判决书、裁定书或通知书。
二、法律没有授权和规定:立案庭对案件可以决定“不提起再审” 的职权,只有立案或不立案的职权,提不提起再审是审判庭的职权。
三、法律没有授权和规定:立案庭可以对案件审理、判决和制作审判文书的职权,也没有授权终结法律程序的职权。
四、法律没有授权和规定:立案庭可以行使听证、质证、询问证人的职权,所以,立案庭制作下发的判决书、裁定书或通知书沒有确实充分的证据和法律依据支撑。
五、法律没有授权和规定:立案庭可以调取下级法院按程序正在依法审理中,尚未作出判决的案件,由立案庭独立审理判决的职权。(07)119号通知书违反了上述法律授权和规定,越过了法律的红线,“经审查” ,“我院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落款加盖“最高法立案庭的业务章” ,又没有主审法官和院长的签名,(07)119号通知书不是用非法手段弄出来的,又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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