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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as258369as

[群众呼声] 请求按中办国办《意见》的规定依法转入相应法律程序处理的申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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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8-14 17:24 | 显示全部楼层
       07年8月7日,由于崔均串通最高法立案庭法官,以“我院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加盖的是最高法立案庭的业务印章,又没有主审法官和院长的签名,就制作出了(07)


119号通知书,终结了本案的法律程序,堵住了四川省高法对本案正在审理的正常审理程


序,堵住了复查重审的大门,剥夺和限制了申诉人的诉讼权力。(07)119号通知书比川


高法通知申诉人补交齐材料的(07)412号和483号通知书还提前了13天!这也叫做依法


对渉法渉诉信访案件的终结?

       法律沒有规定和授予立案庭擅自到下级法院调案、独立审理判决、用业务章制作审判



文书的权力。因此,本案存在最高法《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75条第8款第9款规定的情形


,影响了公正判决和裁定。

 楼主| 发表于 2014-8-15 19:26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沒有重大冤情,谁愿意冒酷署,顶风雪,长年奔波在艰辛的途上?

访民心中也明白上访希望渺茫,甚至于有失去生命的危险,明知山有虎,偏向

虎山行,总希望遇见清官,沉冤得雪,抚平心中的创伤。没有冤,就是请,也

把冤民请不到北京去!何来上访之说?

 楼主| 发表于 2014-8-17 20:39 | 显示全部楼层
司法是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腐败比任何腐败都可怕,它污染的是社会正义的源头之水。

 楼主| 发表于 2014-8-29 18:43 | 显示全部楼层



       渎职腐败猛于虎。11年来,对申诉人的合理诉求置之不理,千方百计在

“严密锁定,严厉打击”上做文章。对涉法涉诉信访人的诉求,不是三年五年不

处理,而是十年、二十年、三十年、甚至更长,坐视不理。访民没有冤情,就是

请也请不到北京去!渎职也罢,反而倒打一耙,把渎职的责任全推卸给信访当事

人,被戴上缠访闹访以访牟利的帽子,伺机打击,直接由司法机关和政府为司法

个人腐败买单,哪怕恶贯满盈,也一概姑息。司法腐败成了国家的功臣,冤民

再次沦为罪人!

 楼主| 发表于 2014-8-30 22:15 | 显示全部楼层
    03年和04年上诉和申诉到南充市中级法院,该院二审和再审合议庭经庭审查明认定张雍不构成犯罪多次口头和书面向院长崔均汇报,特别是再审法官秦学义为本案写下了长达90多页的汇报材料,亲手交给了崔均崔均连看也不看,就以审委会掌舵大法官的权力把案卷中13条违法证据玩弄成瑕疵证据,以(03)南刑终字第167号判决书和(04)中法终字第6号裁定书对张雍处刑10年,再次以来源不合证据案。只要崔均看了再审法官的详细报告,把住审判关,也不会再一次造成冤案。

发表于 2014-8-31 20:35 | 显示全部楼层
    周强要求,要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进一步加强法院队伍建设。要紧紧围绕群众反映强烈的“六难三案”问题,切实改进司法作风,努力取得让人民群众看得见、感受得到的实实在在的成效。要坚定不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惩,坚决清除法院队伍中的害群之马,以铁的手腕惩治司法腐败,以廉洁司法促进公正司法。

发表于 2014-9-1 11:28 | 显示全部楼层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司法为民不能光是口号,要落在行动上处处要为百姓着想、有错必纠违法必查,不要怱悠百姓、不要塘塞百姓、不要唬弄百姓,不要来回溜老百姓、该立案必立案、不该立案发手续发不准立案通知书。不服就开听证会、这是解决问题态度。

发表于 2014-9-1 18:43 | 显示全部楼层
as258369as 发表于 2014-8-7 18:51
如果沒有重大冤情,谁愿意冒酷署,顶风雪,长年奔波在艰辛的途上?

访民心中也明白上访希 ...

顶一个!

发表于 2014-9-2 09:46 | 显示全部楼层
路过哟

发表于 2014-9-2 19:32 | 显示全部楼层

顶一个!

 楼主| 发表于 2014-9-3 11:5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案诉讼程序仍在四川省高级法院,因为该院诉讼程序未履行完,而最高法立案庭沒有资格对案件作出审判决定。依据《刑事诉讼法》204条第4款和最高法司法解释375条第8款的规定,违反了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发表于 2014-9-4 20:2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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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9-5 21:14 | 显示全部楼层
一、法院在审理本案中的违法事实和混乱颠倒的诉讼程序。


     1、一审用来源不合法的证据定案。03年仪陇县法院釆用公安机关违法收集的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对张雍处刑12年,首先制造冤案。

      2、二审和再审法院院长崔均以权把13条违法证据玩弄成“瑕疵证据”定罪处刑。03年和04年上诉和申诉到南充市中级法院,该院二审和再审合议庭经庭审查明认定:张雍不构成犯罪!并多次口头和书面向院长崔均汇报,特别是再审法官秦学义为本案写下了长达90多页的汇报材料,亲手交给了崔均,崔均连看也不看,就以审委会掌舵大法官的权力把案卷中的13条违法证据玩弄成“瑕疵证据”,以(03)南刑终字第167号判决书和(04)南中法再终字第6号裁定书对张雍处刑10年,再次以来源不合法的证据定案。只要崔均看了再审法官的详细报告,把住审判关,也不会再一次造成冤案。

 楼主| 发表于 2014-9-5 21:2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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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9-7 20:17 | 显示全部楼层
          3、省法院文敬对本案只在酒桌上进行调查。04年,申诉到四川省高级法院,该院有一位叫文敬的法官到南充市中院了解本案案情,崔均请文敬吃饭,饭前还通知再审法官秦学义去汇报本案案情,饭后就通知秦学义不要去了。在一顿饭的工夫中,就在酒桌上对本案发生了玄机,随后文敬向四川省高级法院作了虚假汇报。证实文敬的调查了解只在酒桌上。如果文敬作了深入调查了解,把好审判关,也不会又一次导致冤案的继续。

 楼主| 发表于 2014-9-7 20:23 | 显示全部楼层
     省法院文敬对本案只在酒桌上进行调查。04年,申诉到四川省高级法院,该院有一位叫文敬的法官到南充市中院了解本案案情,崔均请文敬吃饭,饭前还通知再审法官秦学义去汇报本案案情,饭后就通知秦学义不要去了。在一顿饭的工夫中,就在酒桌上对本案发生了玄机,随后文敬向四川省高级法院作了虚假汇报。证实文敬的调查了解只在酒桌上。如果文敬作了深入调查了解,把好审判关,也不会又一次导致冤案的继续。

 楼主| 发表于 2014-9-9 00:35 | 显示全部楼层
    (07)119号通知书诉讼程序不合法。07年3月,南充市中级法院院长崔均眼看四川省高级法院启动了再审程序,举行了听证,并两次通知申诉人补交齐材料,徇私舞弊枉法判决的事实就要暴露了,于是串通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用立案庭只能内部使用的业务印章制作审判文书(07)119号通知书,急急忙忙越级终结了本案法律程序,堵住了立案重审的大门,剥夺和限制了申诉人的诉讼权。一错再错,将错掩责。

 楼主| 发表于 2014-9-9 16:34 | 显示全部楼层
      用伪造通知书顶着万诉不进入诉讼程序。在11年间,申诉人先后分别一万多次书面向县、市、省和中央各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申诉,材料叠起来足以超过五人高,至今无一尽责履职,更谈不上对上述事实依法厘清。长期以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07)119号通知书顶着,借口本案法律程序已终结,不复査,不重审。县、市、省法院明知(07)119号通知书是伪造的,仍然一直维护,不反映,不汇报,不监督,不举报,上下心知肚明,相互护掩,忽悠搪塞到现在。这是法院的幕后操纵者对本案万诉不理的原因和内在关联。

 楼主| 发表于 2014-9-10 15:0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案就以公安机关违法收集的全部案卷笔录,也只有在所谓受害人的询问笔录第2页和第8页中,小姐两次证实:她收下张雍100元嫖资后,自己进入包间,宽衣解带上床与张雍发生了性关系的事实,依法,违法,不犯罪。村夫民妇也不会认定为强奸,法院认定强奸罪名无确实充分的证据和法律依据印证和支撑。根据《刑事诉讼法》204条第3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解释375条第5款的共同规定,判决强奸罪名错误 ,按律,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楼主| 发表于 2014-9-11 17:4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案认定的受害人,法院拿出来的唯一证据就只有一张户口证明表 ,该户口表上载名叫“刘琴”,曾用名一栏中没有另外的曾用名或化名。在案卷笔录中所谓受害人共计两份询问笔录上的签名,分别为“汤晓莉、刘羽”。无任何证据证实询问笔录是“刘琴”的,也无任何证据证实户口证明表是“汤晓莉或刘羽”的。有户口表证明的无询问笔录,有询问笔录的无户口表证明 ,证明强奸罪名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 连本案受害人到底是谁也无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依据《刑事诉讼法》204条第2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解释375条第3款的共同规定,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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