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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as258369as

[群众呼声] 请求南充市中院按中办国办《意见》的规定依法转入相应法律程序处理的申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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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5-16 19:48 | 显示全部楼层
人民群众一但受到了冤枉,从此官司缠身,全家人得不到安宁,十年、二十年、三十年,或更长,诉不清,道不明。无论什么时间,什么年月,什么地方,走访到哪一级,访到了什么人,受到的都是冷遇和敌视,听见的都是鄙视、喝斥和驱赶的声音,处处都有早巳挖好的坑。也就是常说的门难进,脸难着,不办事,幺喝出门。若大一个国家,竟没有讲理诉冤的地方!访民无不翻来覆去地经历着这种尴尬处境。

 楼主| 发表于 2014-5-17 16:01 | 显示全部楼层
解决涉法涉诉冤假错案问题是当务之急、刻不容缓的大事,切不可等闲视之,拿出实际行动来解决涉法涉诉冤假错案,还冤民的公道,绝不能停留在口头上忽悠冤民!

发表于 2014-5-22 16:50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刑事诉讼法》204条2、3、4款的规定,及2014年中办、国办《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对已经结案,确属错案,瑕疵案的,依法转入相应法律程序处理的规定,请求法院上下协调,具体落实再审法院和法官,及时立案重新再审,公正判决,还申诉人的真相!

 楼主| 发表于 2014-5-23 20:23 | 显示全部楼层
司法公正很重要, 重要的形式就是避免暗箱操作, 要晒到网上, 要接受百姓的监督,只有这样,才能抑制那些个人私欲膨胀的人,使他们受到抑制。

 楼主| 发表于 2014-5-26 18:37 | 显示全部楼层
法治中国,邪不压正。可是,如果有错知错不纠,岂不成邪能胜正了吗?!

 楼主| 发表于 2014-5-29 20:27 | 显示全部楼层
依法,对一个案件的终结,前提必须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审理,依法判决,按程序终结,而不是像本案弄虚作假私下越级走完程序,掩盖案件事实真相!

发表于 2014-5-30 16:15 | 显示全部楼层
胜则双赢,败也民赢,所以无论胜败,

发表于 2014-5-31 18:51 | 显示全部楼层
尔有助于江东大道的繁华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19:0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是四川省仪陇县马安镇南路121号张煜、李世蓉,依法为子张雍伸冤已11年了。久诉不决的主要原因是:在07年,南充市中院院长、共产党员崔均,为掩盖自己以权把案卷中存在的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操作成瑕疵证据定案,对完全无罪的张雍处刑十年的事实,串通最高法立案庭法官超越四川省高级法院对本案听证之后,对全案证据正在审查核实中,尚未判决的正常法律程序,用立案庭的业务章制作出了(07)119号通知书,终结本案的法律程序,堵住了复查重审的大门,剥夺和限制了申诉人的诉讼权力。 请问:这叫不叫做依法对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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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6-12 19:15 | 显示全部楼层
在04年,南充市中级法院二审和再审法官经庭审查明认定:在张雍涉嫌强奸一案中,张雍不构成犯罪 ; 又在(03)南刑终字第167号判决书和(04)南中法再终字第6号裁定书中认定:本案公安收集的证据中确实存在篡改询问笔录、冒充所谓受害人签名伪造证据沒有捺印等瑕疵证据 ; 二审法官和再审法官均多次口头和书面向本院院长崔均汇报,特别是再审法官秦学义为本案写下了长达90多页的书面汇报材料,亲手交给了崔均。崔均连看也不看,就以审委会掌舵大法官的权力,恶意把案卷中存在公安刑讯逼供、篡改询问笔录等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操作成瑕疵证据定案,对张雍处刑十年。如果崔均看了再审法官的汇报材料,也不会造成重大冤案!

 楼主| 发表于 2014-6-13 19:38 | 显示全部楼层
久诉不决的主要原因是:在07年,南充市中院院长、共产党员崔均,为掩盖自己以权把案卷中存在的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操作成瑕疵证据定案,对完全无罪的张雍处刑十年的事实,串通最高法立案庭法官超越四川省高级法院对本案听证之后,对全案证据正在审查核实中,尚未判决的正常法律程序,用立案庭的业务章制作出了(07)119号通知书,终结本案的法律程序,堵住了复查重审的大门,剥夺和限制了申诉人的诉讼权力。 请问:这叫不叫做依法对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终结?

 楼主| 发表于 2014-6-18 12:57 | 显示全部楼层
11年来,本案受到了县、市、省领导及党和国家领导人的重视,在2010年3月27日囯家主席胡锦涛对本案回复承诺:还申诉人的真相!全国人大吴邦国委员长回复: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随后中纪委何勇书记,国务院马凯秘书长,中央政法委王乐泉书记均对本案作出了回复。四川省政法委欧泽高书记亲自签发了对本案复査重审的文件,南充市委王宁书记对本案作出了批示,2006年仪陇县政法委钟晓阳书记冷观军书记对本案多次向南充市政法委李志杰书记汇报,后又越级向四川省政法委写了报告。主管部门和领导仍然不予理睬,公然说:县官不如现管,胡主席吴委员长也斗不过崔均和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的一个法官,事实也如此,连胡主席的承诺也无法取信于民。由此可见,司法腐败的权力至高无上,共同腐败达到了登峰造极,构筑成了谁也无可奈何的独立王囯!这个首席囯王应当就是黄有松一流!

 楼主| 发表于 2014-6-20 17:0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案只要一打开预审卷,公安孙政伪造的13条违法证据跃然纸上,法院枉法判决的事实清清楚楚,一条一条地都能得到印证,铁证如山,无从抵赖。不要说案卷中存在如此恶毒的13条,就是存在2、3条,四级法院就不能用违法证据认定张雍构成了犯罪!

 楼主| 发表于 2014-7-18 19:46 | 显示全部楼层
南充市中院院长崔均是制造冤假错案的罪魁祸首!该院二审和再审法官经庭审查明认定:张雍不构成犯罪!并多次口头和书面报告,可崔均仍然把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操作成瑕疵证椐对张雍处刑十年。崔均以权弄虚作假制造冤案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其行为触犯了刑律,政府是包庇姑媳?还是依法惩处?广大人民群众在观望!在等待!在公平正义面前,政府到底向那方倾斜?

 楼主| 发表于 2014-7-19 21:17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央巡视组将对广西、上海、青海、西藏、浙江、河北、陕西、黑龙江、四川、江苏等10个省区市开展常规巡视,

 楼主| 发表于 2014-7-20 19:18 | 显示全部楼层
司法部门的腐败分子和其他部门的腐败分子相互勾结形成利益共同体。他们心照不宣,相互勾结,互相包庇,互相袒护,订立攻守同盟,结成铁板一块,一损俱损,一荣俱荣。

 楼主| 发表于 2014-7-22 19:01 | 显示全部楼层
无论法院方面有一千条理由,-万个借口,依法,有责任和义务对本案定罪处刑的案卷

笔录中存在的13条伪造和假冒 ;一审判决书、二审判决书和再审裁定书中的枉法决书 ; 最

高人民法院立案庭用业务章制作审判文书(07)119号通知书的事实,应当厘清。长期不认

帐,就应当举行公开透明的听证,辩明是非。长期包着捏着藏着,坐视不理,极端不公正,

无法证实法院的清白!

 楼主| 发表于 2014-7-23 17:23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不得施行往往与权力的不作为和乱作为直接相关。
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此防线一旦失守,社会正义便没有了底线。

 楼主| 发表于 2014-7-24 15:4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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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26 16:5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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