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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as258369as

[群众呼声] 请求南充市中院按中办国办《意见》的规定依法转入相应法律程序处理的申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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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8-30 22:37 | 显示全部楼层
07年3月,崔均眼看四川省高级法院启动了再审程序,举行了听证,并两次通知申诉人补交齐材料,徇私舞弊枉法判决的事实就要暴露了,于是串通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用立案庭只能内部使用的业务印章制作审判文书(07)119号通知书,急急忙忙越级终结了本案法律程序,堵住了立案重审的大门,剥夺和限制了申诉人的诉讼权。一错再错,将错掩责。

 楼主| 发表于 2014-9-3 16:54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审用来源不合法的证据定案。03年仪陇县法院釆用公安机关违法收集的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对张雍处刑12年,首先制造冤案。

 楼主| 发表于 2014-9-3 17:21 | 显示全部楼层
蓄谋伪造法律文书终结本案诉讼程序。07年,四川省高级法院对本案启动了再审程序,举行了听证,并两次通知补交齐材料,崔均眼看着枉法判决的事实就要暴露了,于是急急忙忙地串通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用业务印章制作审判文书(07)119号通知书,赶在川高法未作出判决之前终结本案诉讼程序。此地无银300两,彻底暴露了徇私舞弊和肆意践踏诉讼程序的事实。

 楼主| 发表于 2014-9-7 20:30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审用来源不合法的证据定案。03年仪陇县法院釆用公安机关违法收集的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对张雍处刑12年,首先制造冤案。

     二审和再审法院院长崔均以权把13条违法证据玩弄成“瑕疵证据”定罪处刑。03年和04年上诉和申诉到南充市中级法院,该院二审和再审合议庭经庭审查明认定:张雍不构成犯罪!并多次口头和书面向院长崔均汇报,特别是再审法官秦学义为本案写下了长达90多页的汇报材料,亲手交给了崔均,崔均连看也不看,就以审委会掌舵大法官的权力把案卷中的13条违法证据玩弄成“瑕疵证据”,以(03)南刑终字第167号判决书和(04)南中法再终字第6号裁定书对张雍处刑10年,再次以来源不合法的证据定案。只要崔均看了再审法官的详细报告,把住审判关,也不会再一次造成冤案。

 楼主| 发表于 2014-9-9 17:07 | 显示全部楼层
       省法院文敬对本案只在酒桌上进行调查。04年,申诉到四川省高级法院,该院有一位叫文敬的法官到南充市中院了解本案案情,崔均请文敬吃饭,饭前还通知再审法官秦学义去汇报本案案情,饭后就通知秦学义不要去了。在一顿饭的工夫中,就在酒桌上对本案发生了玄机,随后文敬向四川省高级法院作了虚假汇报。证实文敬的调查了解只在酒桌上。如果文敬作了深入调查了解,把好审判关,也不会又一次导致冤案的继续。

 楼主| 发表于 2014-9-10 16:29 | 显示全部楼层
       (07)119号通知书诉讼程序不合法。07年3月,南充市中级法院院长崔均眼看四川省高级法院启动了再审程序,举行了听证,并两次通知申诉人补交齐材料,徇私舞弊枉法判决的事实就要暴露了,于是串通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用立案庭只能内部使用的业务印章制作审判文书(07)119号通知书,急急忙忙越级终结了本案法律程序,堵住了立案重审的大门,剥夺和限制了申诉人的诉讼权。一错再错,将错掩责。

 楼主| 发表于 2014-9-11 17:51 | 显示全部楼层
       用伪造通知书顶着万诉不进入诉讼程序。在11年间,申诉人先后分别一万多次书面向县、市、省和中央各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申诉,材料叠起来足以超过五人高,至今无一尽责履职,更谈不上对上述事实依法厘清。长期以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07)119号通知书顶着,借口本案法律程序已终结,不复査,不重审。县、市、省法院明知(07)119号通知书是伪造的,仍然一直维护,不反映,不汇报,不监督,不举报,上下心知肚明,相互护掩,忽悠搪塞到现在。这是法院的幕后操纵者对本案万诉不理的原因和内在关联。

 楼主| 发表于 2014-9-12 19:3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案就以公安机关违法收集的全部案卷笔录,也只有在所谓受害人的询问笔录第2页和第8页中,小姐两次证实:她收下张雍100元嫖资后,自己进入包间,宽衣解带上床与张雍发生了性关系的事实,依法,违法,不犯罪。村夫民妇也不会认定为强奸,法院认定强奸罪名无确实充分的证据和法律依据印证和支撑。根据《刑事诉讼法》204条第3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解释375条第5款的共同规定,判决强奸罪名错误 ,按律,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楼主| 发表于 2014-9-17 18:5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案认定的受害人,法院拿出来的唯一证据就只有一张户口证明表 ,该户口表上载名叫“刘琴”,曾用名一栏中没有另外的曾用名或化名。在案卷笔录中所谓受害人共计两份询问笔录上的签名,分别为“汤晓莉、刘羽”。无任何证据证实询问笔录是“刘琴”的,也无任何证据证实户口证明表是“汤晓莉或刘羽”的。有户口表证明的无询问笔录,有询问笔录的无户口表证明 ,证明强奸罪名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 连本案受害人到底是谁也无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依据《刑事诉讼法》204条第2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解释375条第3款的共同规定,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楼主| 发表于 2014-9-18 19:11 | 显示全部楼层
七、本案案卷中存在13条违法证据,不要说案卷中存在如此严重的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就是存在2、3条,仪陇县法院和南充市中院就不应当定张雍有罪,最高法立案庭法官更不应当伪造法律文书终结本案法律程序,检察机关就应该依法抗诉。依据《刑事诉讼法》204条第2款和最高法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解释375条第3款的共同规定,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应予以排除,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楼主| 发表于 2014-9-19 18:51 | 显示全部楼层
     

           八、夭折了的诉讼程序。在07年3月27日,四川省高级法院根据四川省政法委对本案复查重审的文件,启动了再审程序,举行了听证会,在会上高向阳庭长和陈庭长各收下了申诉人的《举证材料》一份,并在同年8月21日以(07)412号和483号通知书通知申诉人补交齐材料,证实四川省高级法院对本案证据正在审查核实中,就在这个时候,由于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伪造出来了(07)119号通知书,终止了川高法对本案的正常审理程序,导致四川省高级法院审理了7年也未作出判决答复,诉讼程序上没有这样的规定。

发表于 2014-9-20 01:40 | 显示全部楼层
看不懂

 楼主| 发表于 2014-9-21 15:53 | 显示全部楼层
九、最高法立案庭违反诉讼程序和越权制造审判文书。在07年8日7日,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用立案庭的业务印章制作审判文书(07)119号通知书,该通知书声称“我院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加盖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的印章。法律没有授权立案庭对案件决定再审或不再审,和用立案庭的业务印章制作审判文书,及终结法律程序的职权。该通知书既没有主审法官签名,也没有院长签名,既终结了本案的法律程序,也终止了四川省高法正在审查的正常审理程序,该通知书制作和发出的时间比川高法(07)412号和483号通知书通知申诉人补交齐材料的通知书早出了13天!瞒天过海,诉讼程序不合法。

 楼主| 发表于 2014-9-23 19:17 | 显示全部楼层
十、恶意一再把嫖娼当成强奸定案。由本案第2页和第8页显示:小姐收下100元钱卖淫,张雍以100元钱嫖娼,双方在自愿的前提下发生了性关系,这是中老村妇也能判断得清楚的事实,为什么一审、二审、再审都没有审理清楚,唯一的解释就是腐败蒙住了双眼,看不见法律的公平正义,分不清罪与非罪的界线。

发表于 2014-9-23 23:46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

 楼主| 发表于 2014-9-24 20:08 | 显示全部楼层
  十一、刻意栽赃陷害。案卷中存在公安篡改询问笔录、冒充受害人签名伪造证据等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连村夫民妇也能界定的违法证据,到了法官那里为什么就变成了定罪处刑的“瑕疵证据”?并以此对张雍处刑10年,这不是明目张胆地栽赃陷害,又是什么?
发表于 2014-9-24 23:50 | 显示全部楼层
都依法办事就好办

 楼主| 发表于 2014-9-26 10:17 | 显示全部楼层
十二、受害人是移花接木捏造出来的。法院认定本案受害人“刘琴”,却借用案卷中“汤晓莉、刘羽”的询问笔录定案。由案卷中的所有证据共同证实“刘琴”与“汤晓莉、刘羽”沒有法律上的关联。法院凭什么证据证实“刘琴”就是本案的受害人?照这种判决,随便在什么地方复印一张“许琴”或“杨琴”的户口表,照样也可以套用为“许琴”或“杨琴”就是“汤晓莉、刘羽”,是本案受害人。证实“刘琴”这个受害人是由法院导演出来的!

 楼主| 发表于 2014-10-3 20:03 | 显示全部楼层
十三、蓄谋伪造法律文书终结本案诉讼程序。07年,四川省高级法院对本案启动了再审程序,举行了听证,并两次通知补交齐材料,崔均眼看着枉法判决的事实就要暴露了,于是急急忙忙地串通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用业务印章制作审判文书(07)119号通知书,赶在川高法未作出判决之前终结本案诉讼程序。此地无银300两,彻底暴露了徇私舞弊和肆意践踏诉讼程序的事实。

发表于 2014-10-9 20:26 | 显示全部楼层
顶起来啊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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