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年8月7日,由于崔均串通最高法立案庭法官,以“我院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加盖的是
最高法立案庭的业务印章,又没有主审法官和院长的签名,就制作出了(07)119号通知书,终结了本案
的法律程序,堵住了四川省高法对本案正在审理的正常审理程序,堵住了复查重审的大门,剥夺和限制了
申诉人的诉讼权力。(07)119号通知书比川高法通知申诉人补交齐材料的(07)412号和483号通知书
还提前了13天!这也叫做依法对渉法渉诉信访案件的终结?
法律沒有规定和授予立案庭擅自到下级法院调案、独立审理判决、用业务章制作审判文书的权力。因此
,本案存在最高法《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75条第8款第9款规定的情形,影响了公正判决和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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