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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as258369as

[群众呼声] 请求南充市中院按中办国办《意见》的规定依法转入相应法律程序处理的申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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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11 00:10 | 显示全部楼层
此地无银300两,彻底暴露了徇私舞弊和肆意践踏诉讼程序的事实。
发表于 2014-10-12 14:44 | 显示全部楼层
共同建设良好的网络平台.

 楼主| 发表于 2014-10-18 06:36 | 显示全部楼层
还司法公正,还原事实真象,是谁的错就是谁的错,不要怕

丢面子!往往是为了一个错误导致错上加错!坚持错误,小错

就会变成大错;文过饰非,最终是欲盖弥彰,千夫所指;知错

​不改,结果必然是错上加错,错莫大焉。

 楼主| 发表于 2014-10-24 19:53 | 显示全部楼层
司法腐败,正是弱肉强食、腐败滋生的根源。我们强烈要求执政者拿出“打老虎”的魄力,尽快进行司法体制改革,大力平反冤假错案,严惩侵害民众利益的“老鼠苍蝇”,真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公义。

 楼主| 发表于 2014-10-27 18:33 | 显示全部楼层
上访人如果没有实在无法忍受的冤屈,谁也不会去上访!每一起上访,寄托的是上访人对党和政府真诚的信赖!各级有权处理信访事项主管部门负责领导和接待员的言行,直接维系着党和政府在上访百姓心目中的信誉和形象!

 楼主| 发表于 2014-10-31 17:2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案案卷中存在13条违法证据,不要说案卷中存在如此严重的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就是存在2、3条,仪陇县法院和南充市中院就不应当定张雍有罪,最高法立案庭法官更不应当伪造法律文书终结本案法律程序,检察机关就应该依法抗诉。依据《刑事诉讼法》204条第2款和最高法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解释375条第3款的共同规定,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应予以排除,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楼主| 发表于 2014-11-1 17:15 | 显示全部楼层
上访人如果没有实在无法忍受的冤屈,谁也不会去上访!每一起上访,寄托的是上访人对党和政府真诚的信赖!各级有权处理信访事项主管部门负责领导和接待员的言行,直接维系着党和政府在百姓心目中的信誉和形象!

 楼主| 发表于 2014-11-4 19:34 | 显示全部楼层
司法腐败,正是弱肉强食、腐败滋生的根源。我们强烈要求执政者拿出“打老虎”的魄力,尽快进行司法体制改革,大力平反冤假错案,严惩侵害民众利益的“老鼠苍蝇”,真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公义。

发表于 2014-11-9 20:15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你努力去发现美好,美好会发现你;如果你努力去尊重他人,你也会获得别人尊重;如果你努力去帮助他人,你也会得到他人的帮助。

发表于 2014-11-12 02:10 | 显示全部楼层
严惩侵害民众利益的“老鼠苍蝇”,真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公义。

发表于 2014-11-13 15:48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就像一个饱受指责但自强不息的农村孩子,他通过自己的努力一点一滴地改变着人们对他的印象。一开始人们嫌他土、脏、穷,他自己也因此自卑过、犹豫过、哭过、闹过、愤怒过,但最后他安静下来,埋头做自己的事,不再关心别人说什么。60年弹指一挥间,中国人的生活发生了巨大变化。

 楼主| 发表于 2014-11-15 19:18 | 显示全部楼层
上访人如果没有实在无法忍受的冤屈,谁也不会去上访!每一起上访,寄托的是上访人对党和政府真诚的信赖!各级有权处理信访事项主管部门负责领导和接待员的言行,直接维系着党和政府在百姓心目中的信誉和形象!

 楼主| 发表于 2014-11-18 19:23 | 显示全部楼层
崔均把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操作成“瑕疵证据”定案,理由不充分,无任何法律依据支撑。如果说违法取证是“证据瑕疵”,还能够勉强敷衍得过去,难道诱供逼供、刑讯证人、暴力取证、隐瞒证据、篡改笔录、公安冒充所谓受害人签名伪造证据等等也是“证据瑕疵”?依法,哪有那么大的“瑕疵”?难道“瑕疵”沒有法律底线约制了?伪造证据栽赃陷害也仅仅才是“瑕疵”?如此判决,还有沒有公道?

 楼主| 发表于 2014-11-21 19:48 | 显示全部楼层
上访人如果没有实在无法忍受的冤屈,谁也不会去上访!每一起上访,寄托的是上访人对党和政府真诚的信赖!各级有权处理信访事项主管部门负责领导和接待员的言行,直接维系着党和政府在百姓心目中的信誉和形象!

 楼主| 发表于 2014-11-23 07:25 | 显示全部楼层
政法机关不依法纠正错案,社会哪还有公平正义!

 楼主| 发表于 2014-12-23 19:58 | 显示全部楼层

崔均把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操作成“瑕疵证据”定案,理由不充分,无任何法律依据支撑。如果说违法取证是“证据瑕疵”,还能够勉强敷衍得过去,难道诱供逼供、刑讯证人、暴力取证、隐瞒证据、篡改笔录、公安冒充所谓受害人签名伪造证据等等也是“证据瑕疵”?依法,哪有那么大的“瑕疵”?难道“瑕疵”沒有法律底线约制了?伪造证据栽赃陷害也仅仅才是“瑕疵”?如此判决,还有沒有公道?

发表于 2014-12-25 17:44 | 显示全部楼层
顶起来!

 楼主| 发表于 2014-12-25 18:1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案从侦查机关,到检察机关,再到审判机关,经过了一审 、二审、再审,和四川省高级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违法判决层层畅通无阻,司法监督如同虚设,无法体现司法公平正义。

 楼主| 发表于 2014-12-28 19:4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案从侦查机关,到检察机关,再到审判机关,经过了一审 、二审、再审,和四川省高级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违法判决层层畅通无阻,司法监督如同虚设,无法体现司法公平正义。

发表于 2014-12-29 19:1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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