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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手机报] “失独”该不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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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26 08: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按照计划生育政策,一对夫妇只生育了一个子女,可万一这个孩子不幸去世,国家该不该对这对夫妇进行赔偿?两年前,部分失独父母开始申请国家赔偿,却一直未获书面答复。
>>失独父母:超生有罚款失独该赔偿
今年4月21日,来自全国的240余名失独父母代表再次进京,等待国家卫计委回复。59岁的笛妈算是这个失独群体的领头人,她唯一的女儿在美国公派读博期间遭遇车祸去世,“我不知道死了之后,能有谁来埋葬我。谁能理解这种断子绝孙、精神痛苦、老无所依的心情?”
笛妈说:“作为一个公民我当初尽到了应尽的义务,响应了国家的计生政策,但现在我们失去了自己唯一的赡养人,这个风险不应该由我们自己来承担。”还有人说,超生在征收社会抚养费,那遵守计划生育政策就应有补偿,责任义务和权益保障应该对等。
>>卫计委官员:无法律规定必须补偿
国家卫计委信访处宋处长表示,对于这个群体,国家早在2008年就已经开始关注,扶助金也在增长。但是就失独者提出的补偿,宋处长称国家现行的政策法规没有相关的具体规定。
我国有多少失独家庭?目前没有官方数据,但据专家推断:中国的失独家庭至少已超百万。对于这些老年丧子的家庭,该不该赔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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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4-26 08:32
应该有偿。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4-26 08:32
应该补,是国家政策所至,责任方主体是国家。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4-26 08:35
国家应该给予补偿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4-26 08:35
老有所依,依的是子女,应该补贴!更希望采取多种经济模式建养老院!对建院给予更多政策上的支持!让失独老人不再失养!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4-26 08:36
应该考虑适当补偿!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4-26 08:36
采取政府养老方式解决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4-26 08:37
应该补偿,权利和义务对等,不能光尽义务不亨受权利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4-26 08:37
我认为国家该考虑对这些特殊家庭给予切实的照顾和补助。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4-26 08:38
国策,难道政府不该善后?!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4-26 08:39
应该有补偿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4-26 08:39
当然该补偿!!!这毕竟是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实施过程中考虑不周全出现的问题,不应该拿“法律空白”作为推卸卸责任的理由!!!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4-26 08:39
应该补偿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4-26 08:39
应该补偿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4-26 08:39
就该用超生罚款来补偿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4-26 08:40
补偿不补偿取决于死因,谁的责任谁负。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4-26 08:40
应该补,是国家要求计划生育,而且对违规者还有重罚,基本上可以说是强制执行计划生育政策,到最后一句无法律规定一推了事,法律还不是人定的,以前的法律也没有规定要计划生育,你们还不是根据需要制定了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是死的,人是活的,不能说你想办的事就可以制定新的法律法规,你不想办的事,就以没有法律法规为借口,这还是法制社会吗,这不是典型的人制吗。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4-26 08:40
应该补偿!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4-26 08:41
应该有补偿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4-26 08:41
应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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