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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莽娃儿

嚣张的中介、蛮横的买家、不作为乱作为的管理部门:一件稀奇古怪的二手房交易维权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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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5 01:33 | 显示全部楼层
莽娃儿 发表于 2017-9-5 00:06
给网友们汇报一下进度。

今天,与陈姓网友一起到房管局了解进展。因为二十天前,其向房管局提出了一个书 ...

从你对事件的最新报告中,我也没有看出中介和买房人有构成法定的欺诈或强占罪的行为,反而证明了此事件就是一个经济纠纷。而中介在此纠纷中实施了有违商业道德的行为。
我再次声明,中介不负责任的行为必须受到惩罚,而房主的损失应该得到补偿,但是,不管是惩罚还是补偿都必须依法依规、依据“程序正义”,而不是依据个人的主观判断。
公知们不是一直在强调“程序正义”吗?当警方告知你们需要走“司法程序”,就是在用行动践行“程序正义”,而当“程序正义”落到你们头上时,你们却妄想公权力法外救济,难道对于“程序正义”的呼唤,不过是你们一场“叶公好龙”的表演?但愿你们不是。
发表于 2017-9-5 01:46 | 显示全部楼层
报告版主,上面几位网友发言有谩骂和不文明用语行为,请依据版规处理。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9-5 01:56
报告版主,本帖有个叫信市场,少奴役的东西,是中介私养的恶犬,呲牙咧嘴地出来,又没套链子,吓人!应该清理出去
发表于 2017-9-5 02:0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莽娃儿 发表于 2017-9-4 23:44
和平行为不是判断合法与守法的必要条件。大量的欺骗、贪污等严重罪行,不一定要借助暴力。

但是明显的 ...

依据法律,中介当然无权处置他人未经授权的财产,具体到此事件,房主交钥匙的行为是否被中介故意错误理解,这是警方不能判断的,而中介又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行为,因此,警方判断这不够成欺诈和强占是有道理的。
是否有书面委托并不构成欺诈和强占要件,在市场行为中,口头委托,事后补充书面委托的市场行为屡见不鲜。

发表于 2017-9-5 07:25 | 显示全部楼层
莽娃儿 发表于 2017-9-5 00:06
给网友们汇报一下进度。

今天,与陈姓网友一起到房管局了解进展。因为二十天前,其向房管局提出了一个书 ...

那顺庆分局又如何答复?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9-5 07:59
炒房的人很讨厌!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9-5 08:20
中介嚣张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9-5 08:43
基层民警一般没多少技能,升迁无望,工作不积极,所以做事得过且过,这个可以理解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9-5 09:21
什么部门,局,机关,办事处,街道会都让老百姓有问题上法院,我就不懂,国家成立这么多部门,养这么多人做什么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9-5 10:12
吃空响!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9-5 10:13
养这么多人为什么:
“浪费粮食,制造垃圾,增加城市pm2.5的浓度”……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9-5 11:47
中介可以要求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证据在手十年二十年后都可以告,吊销营业执照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9-5 11:55
吊销中介营业执照

2017年优秀网友 2014年度优秀网友 2015年优秀网友 2016年优秀网友

 楼主| 发表于 2017-9-5 12:12 | 显示全部楼层
信市场,少奴役 发表于 2017-9-5 00:52
我并没把是否实施暴力作为是否违法的唯一标准,你可以不回我的帖,但回帖请你务必读懂我的发言。
我认为 ...

我读懂了的,你在794楼,明明就是表达的这种观念。

咱们来复习一下你的原话:“整个事件,目前为止当时双方都没有出现暴力或胁迫的行为-----中介卖房(卖房行为是否违法或侵权,这需要法院依法判决)、买房的老年夫妇买房和进驻都是和平进行的,并未有暴力强制或暴力进入房屋的事件发生。以现行的法律规定,警察只能对暴力、欺诈、偷盗等法律规定的违法行为采取强制措施,而不能对公民的和平行为采取强制措施……”

发表于 2017-9-5 12:33 | 显示全部楼层
好贴顶起!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9-5 12:37
结果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9-5 12:38
老家伙把中介赖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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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9-5 12:46 | 显示全部楼层
信市场,少奴役 发表于 2017-9-5 00:52
我并没把是否实施暴力作为是否违法的唯一标准,你可以不回我的帖,但回帖请你务必读懂我的发言。
我认为 ...

关于强行入住问题,可能本帖楼层太多,你没有看到部分内容。

31页620楼,展示了一份中介与买方的居间合同,这份合同中卖方的签字是中介以代理人身份代签的。但陈姓网友根本没有对中介有任何委托。这就意味着中介可能存在欺诈故意,诱使买方与之签合同,达到自己收取中介费等目的。而相对的,目前有 言正扌居 显示,买方知道这是违法行为,曾向中介表示过担心,但还是签了这个合同。并在接下来的时间里,在违反合同内容,没有办理过户等手续的情况下,向中介交纳了20万的房款,入住该房屋,拥有主观故意,成了实际侵害人。

在这种背景下,卖方与买方是没有关联的。买方仅凭一份与中介的非法合同,就占据他人财产,针对卖方,这是特征明显的非法占有行为。

在此事件中,房屋被占后至今,房主都一再提醒对方,此事违法,但对方置若罔闻,继续侵占,要强买强卖,这就不仅仅是商业道德问题了。

至于寻求什么形式的救济,是公力还是私力,是房主的选择。我只负责观察、表述,向大众传递信息,让大众知晓这件维权事件中的方方面面,了解社会现实。

2017年优秀网友 2014年度优秀网友 2015年优秀网友 2016年优秀网友

 楼主| 发表于 2017-9-5 13:02 | 显示全部楼层
信市场,少奴役 发表于 2017-9-5 01:33
从你对事件的最新报告中,我也没有看出中介和买房人有构成法定的欺诈或强占罪的行为,反而证明了此事件就 ...

因为你没掌握充分的信息,加上个人观念,没看出很正常。

就目前我们了解的情况,其实非常简单。中介在违背卖方意愿的情况下,代理当事人签名,把别人房子给卖掉,以赚取中介费,存在欺诈的主观故意,是导致事件发生的原因;买方明知行为违法,但依然与中介合作,实际侵占他人财产,是事件的后果。

个人主张与公权力的判断有差距,是很正常的事情。提出来让大家讨论,也是合情合理的事。

到目前为止,我们所走的一切程序都是合法的。就算是警方曾告知需要走司法程序,难道因为发现了新  言正扌居,就不能再次向警方提出要求吗?

你这个私知从哪里得出“你们却妄想公权力法外救济”的结论的?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9-5 13:03
中介,买,两伙可能分赃没达成,内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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