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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tianli09

[原创](暴力拆迁之一) 开发商暴力拆迁,拆迁户无奈哀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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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8-7 19:51 | 显示全部楼层
 

腐败的本质就是暴力掠夺,使用暴力强拆民房的背后就是腐败官员和奸商们的无尽贪欲!

发表于 2009-8-10 15:19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实生活中,一些人借所谓的“国家、社会利益”之名,侵犯被拆迁户的利益。这种动辄以国家、社会的名义而无视或牺牲他人利益的行为,造成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滥用权力,侵犯公民或其他法人的合法权利。
      张志凯委员对上述这种现象表示极为不满,“政府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不能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这是现代国家政府运行的基本准则。侵权要赔偿,既是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的需要,也是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利益的需要。”
发表于 2009-8-10 15:1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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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hihai2000在2009-8-1 14:53:00的发言:

这是个什么社会哦,还要不要老百姓活命了?私有财产都得不到保护,真的是我们父母官们的悲哀!

鬼子、还乡团回来了。

发表于 2009-8-10 15:06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tianli09在2009-8-7 19:51:00的发言:
 

腐败的本质就是暴力掠夺,使用暴力强拆民房的背后就是腐败官员和奸商们的无尽贪欲!

鬼子、还乡团回来了。

 楼主| 发表于 2009-8-9 20:44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朋友们的支持和鼓励!

 

    我们相信让普通百姓享有《物权法》赋予公民的合法权力,必将成为不可阻挡的历史潮流!

 楼主| 发表于 2009-8-8 15:36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仁心在2009-8-6 8:19:00的发言:

楼主啊,象这样的垃圾到处都是啊,社会的不和谐也多是他们造成的,只能把事情整大,才有人来管

 

感谢朋友的支持!

发表于 2009-8-8 22:16 | 显示全部楼层

 

 

 

 

 

 

 

 

 

 

强烈支持楼主!!!!!!!!用物权法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正义终将在你那边.一定要坚持住.....

 

 

 

 

 

 

 

 

 

 

 

发表于 2009-8-11 10:05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位关注发展中国家的秘鲁学者说,穷国之穷,就在于私权不明确以及腐败。
发表于 2009-8-10 16:46 | 显示全部楼层
针对大量出现的拆迁纠纷,全国人大常委会秘书处的蔡定剑教授说,在当今中国,城市拆迁和对农民的土地征用中的一些个案,已经是对公民财产的侵犯最严重的表现。
    一项为民解困的德政工程就逐步地演变为以营利为目的,着眼于土地投机,吃土地差价,与民争利的“扰民”工程了。

    被拆迁人的权利被漠视。政府在未经原来住地居民的同意就将土地的使用权转让给开发商,这个过程本身就违反了《土地管理法》。

    无对等的谈判机制。为什么要拆?什么时候拆?补多少钱?安置到什么地方?被拆迁人与开发商、政府没有一个环节能够平等的对话。实际的情况是主要由开发商说了算,作为个体的被拆迁户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

    补偿标准偏低。补偿款让大多数中低阶层的居民无法在原地买到同等面积和保持同等生活质量的房屋。

 

发表于 2009-8-10 16:46 | 显示全部楼层

在经济交往活动中,政府和老百姓应该是平等的经济利益主体,政府在要求老百姓守信的同时,自己应该首先恪守诺言、讲求诚信,而不能以高高在上的姿态,以权压人、随意毁约、侵犯老百姓的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3条规定:“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20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居住用地70年。”

政府未让老百姓知晓,就将老百姓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卖给了开发商。可土地使用权是经政府审批许可,而且老百姓给政府拿了钱有偿取得的,从1990年5月19日起使用期70年。

针对湖南嘉禾强拆事件,居民刘日丽气愤地说:“政府不懂法,犯了罪,老百姓不能跟着遭殃吧!”“政府错就错在不讲法!”

被拆迁户们普遍表示,如果真是为了“公共利益”,我们不会阻拦;但却以“公共利益”之名,进行商业经营项目开发“市政拆迁”,变相掠夺居民房屋产权,老百姓不答应!很有代表性的一句群众语言是:“房子产权是我们的,政府部门和开发商怎么有权代表我们处置和分配?”

最主要的问题是,政府的土地储备与公民的财产升值期待发生了冲突,政府打着维护公共利益的幌子,炒作房地产业,致使绝大多数公民的既得利益受到了侵犯。如果不将房屋拆迁目的真正限定在维护公共利益的层面,而是由政府从事开发性经营,房屋拆迁中的利益矛盾永远无法消解。

最核心的问题是,政府口头上说是为了公共利益,而实际上是在进行房地产开发或帮助一些老板进行房地产开发,那些为政府利益而牺牲自身利益的公民怎么会接受政府作出的拆迁裁决?

房屋乃百年大计,人命关天,质量第一!开发商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房屋用于拆迁安置。实际操作中,开发商只疯狂追逐暴利,偷工减料,建的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房屋乃至危房屡禁不止,特别是用于拆迁安置的房屋质量普遍低于商品房质量。








发表于 2009-8-11 21:24 | 显示全部楼层
那些没有说话的房主和我一样是个软蛋,怕麻烦;或许就是蠢蛋,不懂法律,不知道为自己权利争取;或许就是高人,看透了这个不讲法律的社会现实,过世外桃源的生活,不与尔等争罢了;总之,一个国家的法律是适用于普通百姓的,对部分人来讲是不管用的;对付这种现象一般有三种方式:一是隐忍,这是中国人几千年来的秉性,在没有力量改变的情况下,用小羊换大公鸡是历史的准则,因为有谁愿为“你”称量估价?准则都在别人手里,人家说鸡肉好吃,羊肉骚臭,个头差不多大,你发个什么bia言?二是上访,这也是中国人的传统,拦路喊冤,遇着清官有冤得伸,遇着*官则六月昭雪;我看,你那要见到温爷爷才能伸冤了;三是反抗,这是全世界人类的特性,打,你是打不赢的,只有抱个炸药包把自己炸死算球了,不过明天的新闻就是“一恐怖份子自杀式的爆炸,情由正在调查中”,不会有人说你是董存瑞舍身炸碉堡………总之一句话,三中方式取第一为上策,以此递减;末了再诅咒那些喝我们血汗的人出门撞上汽车……聊以安慰耳。
发表于 2009-8-12 17:46 | 显示全部楼层

上海浦瑞律师上书温总理提请“强制拆迁”应废止

 
         昨天(2007年4月11日),上海浦瑞律师事务所(
www.cenlaw.com)王克健、丁峰、于龙等二十余名律师直接上书温家宝总理,建议国务院立即修改或废止2001年颁布现仍施行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取消强制拆除制度。

         王克健等律师认为,在城市建设中出现的动拆迁问题表面反映的似乎是个人与开发商之间的对抗,实质上却是他们各自适用不同法律和行政法规作依据所造成的结果,根本原因是《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这一行政法规与全国人大2004年修正后的宪法以及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之间的抵触。如果国务院不立即修改或者废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这一条例,《物权法》正式实施后该条例将会与之严重抵触,这样就造成国家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的不统一,让民众和地方政府及司法审判机关不知如何适用。

        王克健等律师表示,“《物权法》确立了国家、集体、个人物权一体保护、平等保护原则”,这是我国第一次以基本法的形式直接明确对这三种物权平等保护。实质上,2004年十届人大二次会议修宪后,宪法第十三条已经确立了这个精神。而公民的房屋所有权是公民最重要的不动产物权,当然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尊重,不受非法侵害。

        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而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政府可以在越过征收程序,在没有通过征收消灭公民个人对房屋所有权的情况下,直接通过《拆迁许可证》的方式授权商业主体开发商去拆除房屋所有权证保护下的房屋,这实质上是让开发商犯了对他人所有权进行侵权的嫌疑,因为法律保护的是权利,而不是直接的房子。

        王克健等律师解释认为:“宪法和《物权法》规定的很清楚,城市政府只有在为了公共利益需要的唯一法定的前提下,才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以及补偿标准,通过征收征用程序来单向取得公民的房屋所有权,在取得公民的房屋所有权之后,拆除与否完全是政府处置自己财产的行为,与原房屋所有人已经无关。因此,按照宪法和《物权法》的规定,城市建设中是不应该存在有强制拆除他人房屋之情形的:因为所有的抗辩和不同意见均应当在征收征用的程序中解决,包括是否属于公共利益的审查。而审查和征收程序一旦终结,如果属于公共利益则可直接对房屋所有权进行征收转移,然后自我拆除;如果不符合公共利益,那么任何人都不能强制拆除,否则就是对公民不动产物权的严重侵犯”。因此,强制拆除应当立即停止。

          王克健律师认为,《物权法》属于民事立法,它承认了公民静态物权的结果,却无法解决国有土地使用权这一属于用益物权的次级物权与公民房屋所有权这一物权发生冲突时候的“公共利益审查和征收征用程序”,他们同时建议全国人大立即制订征收征用的相关法律和确立公共利益审查机制,并在10月1日《物权法》正式实施前颁布实施,否则,《物权法》将跛足上路,法律权威将受到严重挑战,公民将会由高度期望转为高度失望。
 
 

发表于 2009-8-12 17:01 | 显示全部楼层
[转帖]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质疑  

[转帖]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质疑
2007-11-15 9:17:05作者:景义哲 摘自: 编辑:王悦
全国人大常委会:

物权法已经生效,根据立法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据此,作为公民我提出建议。因为对物权法生效后城市房屋拆迁所依据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合法性我深感质疑,我认为应将其废除。以下是我提议将它废除的理由。

委员长先生,各位委员:

我比任何人都更加热爱我们伟大的祖国,强大的中国共产党,威严的中央人民政府。但是对同一法规的认识往往因人而异。因此尽管我的观点与现行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不尽相同,我还是要毫无保留地,自由地予以阐述,并希望不要因此而被视作对通过这部法规的中央人民政府的不敬!

摆在委员长面前的问题关系到中国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我认为,这是一个关系到维护宪法尊严,国家法制统一和建设和谐社会的大问题。正是由于它事关重大,我必须要说。也只有这样,才能不辜负作为一名律师应有的社会正义和责任感,如果在这种时刻怕冒犯别人而缄口不语,我认为就是对国家的不忠,对法律的不敬,对律师职业的不爱。

委员长先生,对法律的遵守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中华儿女历来都有遵纪守法,热爱祖国的优良传统。我们衷心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央人民政府的工作。但现行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却是一部“恶法”,它逾越了宪法的权限,违背了立法法的规定,引发了社会矛盾,同时也深深伤害了作为被拆迁人的广大人民的心!我恳求将它废除,它一定要被废除!

对一部行政法规好与坏的评价,我只有一个标准,那就是它是否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并经得起实践的检验。对于行政法规的效力,宪法第五条是这样规定的:“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对于行政法规的立法权限,立法法第五十六条是这样规定的:“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而现行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就是一部由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这是怎样的一部行政法规呢?它赋予了政府和政府某些部门以裁决权,并赋予了它们以强制拆除权。它的实质就是赋予了政府和政府某些部门对作为被拆迁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拥有产权的私人财产的房屋的征收权。

对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这一行政法规设立的是对私人财产的房屋的征收权这一法律性质还需要辩论吗?《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三)租赁房屋。”也就是说,拆迁许可证颁发并公告后,拆迁范围内的相关活动被冻结了。如果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拆迁安置补偿达成协议,则拆迁活动就直接进入了履行阶段。如果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拆迁安置补偿达不成协议,则由拆迁人或被拆迁人申请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拆迁当事人如果不履行该裁决,则由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执行该裁决,或者由拆迁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拆迁裁决。

因此,被拆迁人只能向拆迁人“协议”出售其拆迁范围内的房屋。否则,只有一个结果,那就是被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以极低的价格予以裁决“补偿”,然后被政府或法院强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在这样一种强制力的威胁下、不能选择协议对象的行为能称之为自愿、平等协商的民事行为吗?

不要在掩饰了!在繁复的行为过程中,透过现象看本质,我们就会发现:如果是平等主体之间,任何一方都能以自己独立的意志参与法律关系并不受对方的强制,那么该法律关系无疑是民事性质;如果主体之间地位是不平等的,一方可以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并能够单方面设定、变更或消灭对方的权利义务,那么该法律关系就是行政行为。而目前,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不管被拆迁人是否愿意,他都只能接受政府作出的拆迁裁决并且只有配合进行拆迁的义务,因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四条明确规定:“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是的,城市房屋拆迁法律关系中的确包含了民事法律关系,但是在政府主导拆迁的条件下,如何否认行政法律关系在城市房屋拆迁法律关系中占据的控制地位呢?尽管《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将城市房屋拆迁抹上民事法律关系的色彩,混淆了城市房屋拆迁法律关系的性质,淡化了政府的行政责任,但它以补偿为条件,以合法的强制力为支撑,实现对被拆迁人和其他关系人财产的剥夺,其法律属性不是财产征收行为又是什么呢?

委员长先生,看一看我们的宪法吧!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再看一看我们的立法法吧,委员们!立法法第八条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六)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是的,这就是作为我们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和作为立法程序宪法的立法法对征收私有财产的明确规定。这是怎样的一种悲哀和无奈啊!我甚至有些出离愤怒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作为一部行政法规不但堂而皇之的规定了对私人财产的征收权,还大摇大摆的实行到了现在。而它的实行又给我们的国家和人民带来了怎样的局面呢?

房屋,它是普通公民终其一生努力奋斗而拥有的最重要的私有财产,是他们生存和发展的根基。一个上无片瓦、下无立锥之地的人将会处于怎样的困境呢?在城市房屋拆迁中,损害被拆迁人财产权利甚至侵犯被拆迁人人身权利的行为却频频发生:开发商以断电、停水、恐吓等方式,甚至以殴打绑架等严重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逼迫居民接受拆迁;而地方政府却退居幕后,坐视被拆迁人权益惨受践踏,在不应干预的场合倒是积极有为地偏向拆迁人。被拆迁人要么因缺乏保护自身权益的力量而选择以自杀等极端方式来表达对当下城市房屋拆迁制度的抗议(如南京翁彪事件、北京朱正亮事件、四川康廷惠在房顶点燃煤气罐对抗拆迁、浙江9旬老太太用汽油弹对抗拆迁者等);要么选择以爆发群体性事件来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发泄对拆迁人和地方政府的不满(如湖南嘉禾事件)。那些在开发商恶意挖空房屋四周,在白色恐怖中坚守房屋备受折磨、数年维权者,她们是捍卫法律尊严的法律卫士,却被冠以:“钉子户”的称号。重庆“钉子户”,四川“钉子户”,沈阳“钉子户”,安徽“钉子户”河南“钉子户”……被冠以“钉子户”称号的人太多太多了。在机器的轰鸣声中,在被拆迁人声嘶力竭的哭喊声中,在开发商的窃喜中,在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组织的为人民服务的各政府部门参加的联合强制拆除行动中,百姓赖以生存的家园倒下了,在一座座高楼大厦奠基的喝彩声中,甚至几个卑微的生命倒下了。

时间永是流驶,街市依旧太平,有限的几个生命,在中国是不算什么的,至多,不过供无恶意的闲人以饭后的谈资,或者给有恶意的闲人作“流言”的种子。至于此外的深的意义,我总觉得很寥寥,因为这实在应该是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的平等协商,本不该成为人民和政府之间的对抗。可最后,要么被迫签字,要么骨断筋折,要么锒铛入狱,要么头段血流命丧黄泉。稍有良知的人对被拆迁人遭受的不公正待遇都会感到不平,也对翁彪式的悲剧抱以同情,更令他们愤慨的是拆迁人无视国法的肆意妄为和地方政府的违法行政。更有甚者,作为政府官员竟然说:“哪里拆迁不死几个人”。呜呼哀哉!这是怎样的哀痛者和幸福者啊?我只觉得所住的并非人间,并非共产党领导下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人间。可是我实在是无话可说了,因为它的的确确发生了,而且还将继续发生着。被拆迁人的血,洋溢在我的周围,使我艰于呼吸视听,那里还能有什么言语?长歌当哭,是必须在痛定之后的。太多太多的流血事件了,太多太多的流言蜚语了。

惨象,已使我目不忍睹;流言,尤使我耳不忍闻了!我还有什么话可说呢?我懂得衰(shuai)亡民族之所以默无声息的缘由了。沉默呵,沉默呵!不在沉默中爆发,就在沉默中灭亡!  

先生们!宪法不是一张纸,宪法上的公民权利,是公民本来就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人民要通过宪法要求国家权力给予充分保障,而国家权力恰恰是人民所赋予,公民权利是国家权力的基础。先生们!国家权力在行使过程中必须以公民权利为出发点,而不能以任何理由加以侵犯。宪法是人们行为的基本准则,一切法律规章都要以宪法为依据,不得与宪法相抵触,这是现代宪政的基本常识啊!但是先生们,一个不容回避的事实却是:人们并没有对宪法引起足够重视,宪法的权威没有得到真正建立,我们的宪法正在被公然违反,我们的权利正在被肆意践踏!

伟大的祖国,强大的中国共产党啊!你为什么眼睁睁的看着你的人民的房屋被违法强拆,家园被掠夺,权利被践踏而沉默不语呢?他们中有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浴血奋战,缔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英雄,他们中有九十高龄的老人,他们中有手无缚鸡之力的妇儒,他们都是共和国的纳税人。是的,他们中的绝大多数人是生活在社会最低层的穷苦百姓。而正是这生活在社会最低层的广大人民群众创造了历史创造了人类,是他们和他们的前辈浴血奋战,推翻了三座大山的压迫,谛造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创造了社会财富。是他们亲手建造了属于自己的美好家园。土地是他们的根,房屋是他们的家啊!他们热爱自己的家园,他们不反对为了公共利益依市政建设而施实的拆迁活动,他们愿意为市政拆迁作出牺牲,他们愿意看到城市发展的繁荣,他们企盼奥运,他们向往更加美好的生活,他们不反对合法的拆迁。

可是为什么要强拆呢?凭什么要强拆呢?他们错了吗?不,先生们!他们没有错。他们没有提出不合理的要求,他们只是要求回迁,他们只是要求合理补偿。这是他们的权利啊!万恶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啊!你逾越了宪法的权限,违背了立法法的规定,赋予了某些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以裁决权,赋予了它们以强制拆除权。那些握有强拆权的政府官员们啊,你们为什么这么乐于强拆哪!是受着巨大利益的驱使吗、是错误的政绩观吗?

政绩啊!政绩!政绩对你们就那么重要吗?重要到你们不惜动用警察、法院甚至人民子第兵来强拆他们那赖以生存、充满了希望、充满了温情、充满了美好回忆的家园吗?甚至还要欧打手无寸铁难舍家园的被拆迁人吗?你们拆除的不仅仅是他们的家园,要知道,你们同时也拆除了他们对对政府的信任、对国家的热爱!你们殴打的不仅仅是他们的身,你们欧打的还有他们对政府的信认、他们热爱祖国的心。

要知道,真正的勇士,敢于直面惨淡的人生,敢于正视淋漓的鲜血!这是怎样的哀痛者和幸福者啊?要知道,苟活者在淡红的血色中,会依稀看见微茫的希望;真正的勇士,将更奋然而前行。

先生们!中华民族历来都有抵抗外来侵略的勇气和力量,可是面对他们信赖的政府,面对他们纳稅奉养的人民公务员,他们更多的只是哀求,更多的只是忍受。他们忍受过,他们哀求过,他们上访过,他们向法院起诉过。可是他们的忍受被视为懦弱,他们的哀求被无情驳回,他们的合法上访招来牢狱之灾,他们的起诉只有一个结果:强拆!

强拆!强拆!强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你赋予法院、赋予政府、赋予被拆迁人的权利只有一个:强拆!逾越宪法,违背立法法的行政法规呀!你无权制定对私人财产的征收制度!你是社会矛盾的制造者,你是和谐社会的破坏者,你是拆迁活动的罪恶之源!你把被拆迁人合法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在没有任何权利告知和补偿的情况下又赋予了拆迁人,使得拆迁人拿着貌似合法的拆迁许可证和被拆迁人展开了权利之争。不是吗?在公民房屋之下的土地使用权已经存在的情况下,你怎么能把公民已经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又赋予了拆迁人呢?是你挑起了事端,是你制造了混乱!

先生们!废除这部违反人民意志,愈越宪法,违反立法法,给人民带来痛苦和灾难,引发社会矛盾和混乱的行政法规吧!物权法已经生效,它已经违反了宪法和立法法,如今它又违反着人们寄予太多厚望的物权法。不要再犹豫了,权力已经异化,矛盾已经产生,情绪已经对立,信任已经丧失。

先生们!道理已说明白,法理也已讲透。宪法赋予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委会对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政法规的废除权。作为全国人大代表,你们承载了人民的信任,承载了人民的重托,承载了人民的心声,更加承载了人民的渴望。只有你,只有你才有资格,只有你才有权力,也只有你才有能力,代表全国人民的利益,制定出反映全体人民心声和意志的法律。因为你代表着全体人民,人民的声音需要你去表达,人民的权利需要你们去行使。也只有这样,才能无愧于人民,无愧于人民的代表,无愧于人民的信任。

废除它吧!先生们,这是人民的声音,这是人民的渴望!

威严的中央人民政府万岁!强大的中国共产党万岁!伟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万岁!


申请人:北京盛廷律师事务所

实习律师:景义哲

2007年11月14日


 楼主| 发表于 2009-8-14 09:22 | 显示全部楼层
   当今《物权法》岂止是跛足上路,法律权威岂止是受到严重挑战,公民又岂止是由高度期望转为高度失望?物权法不能保护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是法治社会的耻辱!

发表于 2009-8-14 10:06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tianli09在2009-8-14 9:22:00的发言:
   当今《物权法》岂止是跛足上路,法律权威岂止是受到严重挑战,公民又岂止是由高度期望转为高度失望?物权法不能保护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是法治社会的耻辱!

最根本的根源是鬼子、还乡团回来了。

发表于 2009-8-14 22:35 | 显示全部楼层
开发商黑啊,他妈的为什么这么黑?用球想都知道

 楼主| 发表于 2009-8-16 09:29 | 显示全部楼层
 

    违法暴力拆迁是权力腐败的衍生物和滋生地,其背后就是肮脏的权钱交易。

发表于 2009-8-16 13:5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发的贴是那个给删了?

 楼主| 发表于 2009-8-21 14:41 | 显示全部楼层
注:搂主所贴与强拆有关的图片在本帖文第6页,请朋友们参看

发表于 2009-8-20 11:48 | 显示全部楼层

又见暴力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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