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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tianli09

[原创](暴力拆迁之一) 开发商暴力拆迁,拆迁户无奈哀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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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 19:5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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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2 09:1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遭遇强拆最新进展之五:

            强拆民房即将开始,有关官员表态不执行《物权法》

  
    开发商终于启动了强拆我家住房的所谓行政裁决程序!
    2009年4月13日,成都市房屋拆迁管理处受理了开发商要求强拆我家住房的申请,并告知我们强拆行政裁决程序正式开始,30天内将完成裁决。
  
    在此之前的4月10日上午,成都市拆迁处对我们与开发商的矛盾进行了调解。在调解中,令我们感到意外的是,对我们要求开发商在拆迁中体现《物权法》相关条文精神,按照《物权法》第73条、第101条的明确规定进行赔偿的诉求,拆迁处官员们的答复竟然是:“因为《物权法》还没有配套细则,所以我们现在只执行以前的《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简称88号令,2001年制定),你们不同意可以去投诉。。。。。。”。其言下之意非常明确:成都市现在的拆迁不执行《物权法》!
  
    是我们错了吗?我们为此咨询律师。律师说:修建以赢利为目的的高档住宅小区,是商业性拆迁,以此强拆民房有失公道。法律从它宣布实施的第一天开始,就正式生效,因为没有“细则”就不执行《物权法》的说法是不对的。

    经历过拆迁的人大都知道,以前的拆迁条例对开发商有利,而《物权法》中却有保护普通公民合法权益的内容和规定。《物权法》第73条明确规定了建筑区划内的绿地、道路等面积属于业主共有,第101条明确规定了“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说得如此明明白白,个别官员还要说没有所谓的“细则”就不能执行《物权法》。这其中的用意,难道不是路人皆知吗?

    中央三令五申地方政府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四川省政府前不久刚刚决定在成都市开展创建法制政府的示范活动,在此关键时刻,成都市拆迁处的官员以“没有配套细则”为由“有法不依”,还表示在行政裁决后,将不通过法院,由他们组织人员直接强拆我们受到《宪法》和《物权法》保护的合法住房等等。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政府更应该模范的带头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
  
    拥护“依法拆迁”,反对“违法裁决”!
  
    房子可以被推倒,我们维权的决心永不倒!

发表于 2009-5-3 19:21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要害怕,雄起,老百姓是支持你们维护合法权利的

发表于 2009-5-3 12:05 | 显示全部楼层

加强对行政强制拆迁行为的约束,杜绝现实生活中假借行政强制拆迁行为损害被拆迁人的利益情形。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法维权!

拥护“依法拆迁”,反对“违法裁决”!

[em23][em40]

 楼主| 发表于 2009-5-4 12:37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朋友们的支持!


   我们那里的拆迁开始于2008年7月,我们能够坚持到现在,与朋友们的指点、支持和鼓励密不可分;面对强权下的强买强卖,我们会坚决抗争到底!

发表于 2009-5-5 16:33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abs123在2009-5-3 19:21:00的发言:

不要害怕,雄起,老百姓是支持你们维护合法权利的

只要有证据,有理,走遍天下都不怕

发表于 2009-5-5 16:34 | 显示全部楼层
最好不要相信那些领导的话,

发表于 2009-5-5 14:24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JIQRM在2008-12-29 23:50:00的发言:

这些开发商的背后其实都是那些狗屁ZF在为他们撑腰,因为开发商开发的越多,ZF队伍里的那些贪官才能够贪的越多。中国老百姓悲惨那!

支持,

 楼主| 发表于 2009-5-5 19:41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朋友的支持和提醒!

 楼主| 发表于 2009-5-16 22:1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遭遇强拆最新进展之六:   被迫状告政府违反《物权法》

 

 

      2009年5月13日,预料中的强拆行政裁决结果出来了。毫无悬念,成都市房屋拆迁管理处不顾我们一再申明:2007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73条已经明确规定了建筑区划内的绿地、道路等面积属于业主共有,第101条已经明确规定了“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断然裁决否定我们依法要求开发商按照评估价赔偿我们绿地、道路等面积的合理要求;裁决书对我们因为受到拆迁办的威胁殴打,住房长期被断水、断电、断气所蒙受的损失而提出的索赔要求只字不提,强硬裁决对我家的补偿比开发商最初制定的赔付标准还要低30%,并限令我们在15天内搬出现住房,逾期不搬,将强拆我家住房。

 

      成都市房屋拆迁管理处裁决的主要依据是成都市政府2001年制定的《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简称88号令),而成都市88号令显然不能体现2007年10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法律精神和规定。

 

      我们认为,在成都市88号令的相关规定与《物权法》发生冲突的情况下,根据人所共知的“大法管小法,新法管旧法”的原则,成都市88号令理应无条件服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明确规定!

 

      至于裁决对我家的补偿比开发商最初制定的赔付标准还要低30%,更是蛮横无理的强盗逻辑!严重违反《宪法》第13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严重违反《物权法》第4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物权法》第71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力。”的明确规定。成都市房屋拆迁管理处的该项裁决,是公然的违法裁决!

 

      鉴于现在仍然在执行的《成都市88号令》的部分规定违反《物权法》,严重损害拆迁户的合法权益,为了我家的住房不被开发商强买强拆,也为了广大拆迁户今后不再被强行剥夺属于他们的合法财产,我们在准备好有关材料后,将于近日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成都市政府和他在拆迁中的职能机构成都市房屋拆迁管理处在拆迁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违法裁决,严重损害我们拆迁户的合法利益。

敬请新老朋友们关注和支持我们依法维权的正义行动。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六日

 楼主| 发表于 2009-5-25 14:02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了我家的住房不被开发商强买强拆,也为了广大拆迁户今后不再被强行剥夺属于他们的合法财产,我们将于2009526日上午十点钟,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成都市政府和他在拆迁中的职能机构成都市房屋拆迁管理处在拆迁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违法裁决,严重损害我们拆迁户的合法利益。

 

    我们不愿意状告政府,但是严酷的现实却迫使我们不得不如此,敬请新老朋友们关注和支持我们依法维权的正义行动。

 楼主| 发表于 2009-5-28 08:52 | 显示全部楼层

 

                                     状告成都市政府的诉讼未被受理


 

   尽管成都市房屋拆迁管理处同意开发商强拆我家住房的行政裁决,主要的依据是2001年制定的《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简称88号令),可是当我们于2009年5月26日上午,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时,法院案件受理工作人员告诉我们:由于我们的诉讼状书中有“请求法院判决成都市88号令违反《物权法》第73条和第101条”的诉求,而四川省高院在此以前已经做出了不受理对成都市88号令提起诉讼的终审判决,因此法院不受理我们的本次诉讼要求。

   我们除了气愤以外对此无话可说,我们会在仔细考虑和修改有关材料后,继续对成都市政府拆迁管理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违法裁决,严重损害我们拆迁户的合法利益向法院提起诉讼!敬请新老朋友们关注和支持我们依法维权的正义行动。

 

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一百零一条: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而成都市88号令对拆迁补偿的规定大意是按照被拆除房屋(产权证上)的建筑面积计算。(注:产权证上的建筑面积一般不包含处于住宅楼外、但是在建筑区划内的绿地、道路等公摊面积。

发表于 2009-5-28 16:22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只要有暴力拆迁存在,就休谈什么和谐社会! 这种事情现在太正常了。老百姓何时才能出头哟,谁来主持公道。

 楼主| 发表于 2009-7-1 14:05 | 显示全部楼层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接收了我们的诉讼状

    告状之事有了初步结果,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人员最后告诉我们,由于我们本次诉讼的对象之一 —— 成都市政府在本次行政强拆裁决中没有直接的行政行为,所以不能对其提起诉讼。修改后的状纸已于2009年6月18日被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接收,法院在调查后将决定是否立案。敬请朋友们关注。


                                       夏宗云

 楼主| 发表于 2009-7-1 14:02 | 显示全部楼层
 

                           再一次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再一次提起诉讼

      朋友们,为了我家的住房不被开发商强买强拆,为了广大拆迁户今后不再被强行剥夺属于他们的合法财产,为了维护《物权法》的尊严,我们已经修改了我们的诉讼状子,我们将于2009612日上午,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再一次提起诉讼,状告成都市政府和他在拆迁中的职能机构成都市房屋拆迁管理处在拆迁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违法裁决,严重损害我们拆迁户的合法利益。

      我们不愿意状告政府,但是严酷的现实却迫使我们不得不如此,敬请新老朋友们关注和支持我们依法维权的正义行动。


                                    2009年6月10日

 楼主| 发表于 2009-7-1 21:48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09-7-1 19:55 | 显示全部楼层
 

                                      罪恶的强拆

      作为房屋合法主人的我们(夏宗云)一没有与拆迁办签订拆迁合同,二没有得到任何补偿,三事前没有得到任何通知,拆迁办就在没有得到任何部门授权的情况下,趁我们不在现场,强拆我们的合法住房,彻底捣毁了我们的合法住房和大量家具物品。面对拆迁办这种目无国法,肆无忌惮的犯罪行为,金牛区拆迁科长周建安竟然还说:“你的房子还没有被拆,我们也拍了照的”。我们要质问这伙腐官恶商,这就是你们口口声声标榜的“依法”拆迁,“惠民”拆迁吗!

 

 


 


 


 


发表于 2009-7-1 17:35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shidao在2008-12-22 11:30:00的发言:
    南霸天、黄世仁、刘文彩有权任意强拆老百姓的合法住房!!!

纯粹的鬼子、南霸天、胡汉三、坐山雕!根本够不上黄世仁、刘文彩!!!!

 楼主| 发表于 2009-7-1 17:0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成都市一环路北二段1号附1栋强拆现场照片。红线圈起来的位置就是夏宗云的合法住房。另一60多岁姓侯的老人孤独的坚守在自己已经被拆成危房的六楼家中,顽强的用《物权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吃饭饮水只能用绳索吊上去。

 

 



 楼主| 发表于 2009-7-2 22:01 | 显示全部楼层
                                 强硬的答复

      ---成都市金牛区拆迁科科长对夏宗云投诉拆迁办严重毁坏其合法住房的电话答复---

 

      当我们2009年6月22日电话向金牛区拆迁科长周建安询问怎么处理拆迁办严重毁坏我家合法住房和什么时候给我们书面答复时,令我们没有想到的是,周建安科长竟然说:“你的房子还没有被拆,我们也拍了照的;没有任何法规规定我必须给你书面答复,没有书面答复!我们怎么处理拆迁办与你无关。我们马上根据强拆程序申请召开(强拆你家住房)听证会,这就是给你的答复!”。

      以上是“依法”行政的周科长给受害人的强硬答复!不知道科长为何如此强硬,就连受害人合法住房剩下的最后一点残骸也不想放过?

 

      金牛区拆迁科长周建安的答复至少说明了四个问题:

      1、我们的合法住房被毁坏成那样(见此前已发的照片),还叫没有被拆!(是否想瞒天过海,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把罪行化为无形?既然也拍了照,不妨贴出来让大家看看!)

      2、不给受到严重伤害的投诉人书面答复(是否是怕自己违法行政的证据落到受害人手里?)。

      3、处理具有犯罪事实的拆迁办居然与受害人无关(是否又想和拆迁办作什么交易或本来就是一伙?)。

      4、不顾受害人已经就强拆裁决一事向法院提起了诉讼的事实,周建安不但不支持受害人提出的损害赔偿要求,还要马上申请召开强拆受害人合法住房残骸的听证会,企图用事后批准的方式来掩盖拆迁办事前犯罪的事实;同时达到杀鸡吓猴、杀一以儆所有依法维权的拆迁户的目的。

      这就是金牛区拆迁科长周建安的“依法”拆迁,“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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