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院内的道路、绿地及公共场所等公摊面积究竟是谁的财产? 回复就事论事33(106楼): 网友说了一个看似简单,实则有点复杂的政策问题。网友说:“楼主应该掌握现在国家赔付的政策,用政策说话,才有力.”这一句话说得对。为了使大家对这个问题了解得更清楚一点,我会把《宪法》、《物权法》中与拆迁有关系的部分法律条款原文贴在后面的回复中,供大家参看。 首先我要说明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十三条明确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请大家注意“依照法律规定”这六个字。 其次来谈谈产权证问题,根据《物权法》第九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也就是产权)经依法(在产权证上)登记,发生效力。但是《物权法》第九条同时又说“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句话的意思是,如果物权的归属在法律上有明确规定的,即使在产权证上没有登记也同样发生法律效力。或者换一种说法,获得产权(也就是物权)有两个途径:一个途径是通过依法在产权证上登记获得产权;另一个途径是根据法律明确规定而直接获得产权。这两种方式获得的产权不分高下,都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那种只承认产权证的法律效力,不承认《物权法》条文明确规定的法律效力,与上述《宪法》第一十三条的明确规定相悖,是违反《宪法》的,应该予以否定。 最后再说面积问题,因为《物权法》第七十三条明确规定了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及公共场所等属于业主共有。所以,大院内的道路、绿地等公摊面积,虽然在产权证上没有登记,但是根据上述《物权法》第九条的规定,这一部分是大院业主共同拥有合法产权的财产,却是明确无误的。 《物权法》第一百零一条明确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 综上所述,依照法律规定,大院内的道路、绿地及公共场所等公摊面积是属于业主共有的合法财产,可以转让,在拆迁时业主理应得到赔偿。 至于在《物权法》出台前,地方制定了一些拆迁政策,我们从来不反对;但是我们认为,在《物权法》出台后,如果这些政策中的某些部分,与《物权法》条文明确规定的内容有冲突(例如在公摊面积是否是业主的合法财产,是否可以转让这一问题上,原有政策与《物权法》相关条文的规定就有矛盾),根据人所共知的“大法管小法,新法管旧法、中央管地方”的原则,用《物权法》的相关条文规定取代原来拆迁政策中与之相冲突的部分,应该是不用置疑的。当然,如果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是国家基本法律,不是国家的大政策,比如像拆迁办那样干脆公开宣称不执行《物权法》,又另当别论。如果那样,我们自然无话可说,不过我们建议拆迁办可以去与胡锦涛主席辩论,因为正是胡锦涛主席以主席令的方式,宣布《物权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在全国施行的。 我产权证上的面积虽然只有57平方米,但是我近二十年来实际使用的面积远超于此,就算不说这些,我产权证上的面积加上《物权法》明文规定的、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及公共场所等公摊面积中,我应该分得的一份,我总共所有的面积也接近100平方米。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这些面积都是我拥有合法产权的财产,在拆迁中理应得到赔偿。 与上述讨论有关的,还有诸如ZF官员应该教育老百姓遵纪守法,并模范的带头执行国家法律而不是相反等话题,相信有关方面都是专家,我等只是草民,就不多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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