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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tianli09

[原创](暴力拆迁之一) 开发商暴力拆迁,拆迁户无奈哀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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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3-9 17:13 | 显示全部楼层
  拆迁办、开发商在拆迁中对这一属于拆迁户的财产不给赔偿,还强拆民房,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楼主| 发表于 2009-3-9 17:03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上述《宪法》第一十三条的规定,由于《物权法》第七十三条明确规定建筑区划(我们这里就指大院)内的道路、绿地和公共场所等部分归业主共有;所以,这一部分是业主的财产明确无误,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楼主| 发表于 2009-3-9 16:52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十三条(节选):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楼主| 发表于 2009-3-14 18:20 | 显示全部楼层
    开发商委托的拆迁办,凭仗着有钱有势有后台外加黑打手,敢强拆民房,却至今不敢公开回答为何在拆迁中不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可见其既蛮横又心虚的本质!

发表于 2009-3-15 09:50 | 显示全部楼层
[em03][em03][em03]

发表于 2009-3-16 09:46 | 显示全部楼层

管我屁事

就从楼主文章来看,楼主不满的焦点在房屋的大小赔付和金额多少上.楼主说本来是100平米,确只赔你60平米.那么我想问楼主自己产权上是100平米还是60平米,如果自己产权上是100的话,理所当然应该赔你100平米,如果是60平米的话,按照现在的赔付标准,是按照产权来赔的.如果是楼主计算公摊加上的话,肯定是赔不了的.另外,在金额上如果按照1W一平米的赔付标准,在楼主所居住的位置,个人觉得还是不错.这里,我想说的是,楼主应该掌握现在国家赔付的政策,用政策说话,才有力.

 楼主| 发表于 2009-3-18 08:16 | 显示全部楼层

         大院内的道路、绿地及公共场所等公摊面积究竟是谁的财产?

回复就事论事33(106楼):
       网友说了一个看似简单,实则有点复杂的政策问题。网友说:“楼主应该掌握现在国家赔付的政策,用政策说话,才有力.”这一句话说得对。为了使大家对这个问题了解得更清楚一点,我会把《宪法》、《物权法》中与拆迁有关系的部分法律条款原文贴在后面的回复中,供大家参看。

       首先我要说明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十三条明确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请大家注意“依照法律规定”这六个字。

       其次来谈谈产权证问题,根据《物权法》第九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也就是产权)经依法(在产权证上)登记,发生效力。但是《物权法》第九条同时又说“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句话的意思是,如果物权的归属在法律上有明确规定的,即使在产权证上没有登记也同样发生法律效力。或者换一种说法,获得产权(也就是物权)有两个途径:一个途径是通过依法在产权证上登记获得产权;另一个途径是根据法律明确规定而直接获得产权。这两种方式获得的产权不分高下,都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那种只承认产权证的法律效力,不承认《物权法》条文明确规定的法律效力,与上述《宪法》第一十三条的明确规定相悖,是违反《宪法》的,应该予以否定。

       最后再说面积问题,因为《物权法》第七十三条明确规定了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及公共场所等属于业主共有。所以,大院内的道路、绿地等公摊面积,虽然在产权证上没有登记,但是根据上述《物权法》第九条的规定,这一部分是大院业主共同拥有合法产权的财产,却是明确无误的。
       《物权法》第一百零一条明确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
       综上所述,依照法律规定,大院内的道路、绿地及公共场所等公摊面积是属于业主共有的合法财产,可以转让,在拆迁时业主理应得到赔偿。

       至于在《物权法》出台前,地方制定了一些拆迁政策,我们从来不反对;但是我们认为,在《物权法》出台后,如果这些政策中的某些部分,与《物权法》条文明确规定的内容有冲突(例如在公摊面积是否是业主的合法财产,是否可以转让这一问题上,原有政策与《物权法》相关条文的规定就有矛盾),根据人所共知的“大法管小法,新法管旧法、中央管地方”的原则,用《物权法》的相关条文规定取代原来拆迁政策中与之相冲突的部分,应该是不用置疑的。当然,如果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是国家基本法律,不是国家的大政策,比如像拆迁办那样干脆公开宣称不执行《物权法》,又另当别论。如果那样,我们自然无话可说,不过我们建议拆迁办可以去与胡锦涛主席辩论,因为正是胡锦涛主席以主席令的方式,宣布《物权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在全国施行的。

       我产权证上的面积虽然只有57平方米,但是我近二十年来实际使用的面积远超于此,就算不说这些,我产权证上的面积加上《物权法》明文规定的、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及公共场所等公摊面积中,我应该分得的一份,我总共所有的面积也接近100平方米。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这些面积都是我拥有合法产权的财产,在拆迁中理应得到赔偿。

       与上述讨论有关的,还有诸如ZF官员应该教育老百姓遵纪守法,并模范的带头执行国家法律而不是相反等话题,相信有关方面都是专家,我等只是草民,就不多说了。

 楼主| 发表于 2009-3-18 13:33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一十三条(节选):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我国《刑法》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摘自《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

 楼主| 发表于 2009-3-19 13:58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四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九条(节选):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楼主注:《物权法》第九条的意思是,一般情况下,产权(也就是物权)要在产权证上依法登记了才发生效力。但是如果产权的归属在法律上有明确规定的,这部分产权即使在产权证上没有登记也同样发生法律效力。)

       第七十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七十一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力。业主行使权力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利。

       第七十二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一百零一条: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一百四十七条: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筑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发表于 2009-3-20 14:45 | 显示全部楼层
100平方米的面积按现在的价也到不了60万啊

发表于 2009-3-20 18:09 | 显示全部楼层
球哦···端起枪杆子给他们(房地产商)拼了,你不要老子好过,我也不要你好活,先拉电网,再挖陷阱,再去买两把火药枪····实在不行就只有造土地雷了(反正老祖宗也用过)[em02]

 楼主| 发表于 2009-3-21 19:45 |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快人快语,谢谢!


       另外,110楼(听一首老歌)提的问题我在19楼中已经说明,其他网友对此也有讨论,真有兴趣可去一看。我这里就恕不重复了。


发表于 2009-3-22 09:43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JIQRM在2008-12-29 23:50:00的发言:

这些开发商的背后其实都是那些狗屁ZF在为他们撑腰,因为开发商开发的越多,ZF队伍里的那些贪官才能够贪的越多。中国老百姓悲惨那!

 

[em02][em02][em02]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20:04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执行《物权法》的拆迁就是违法,不执行《物权法》的强制拆迁就是犯罪!

 楼主| 发表于 2009-3-26 20:34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要长治久安,健康发展,就必须“有法必依,执法公正”!

 楼主| 发表于 2009-3-28 22:51 | 显示全部楼层
    把经济建设和国家的基本法律对立起来,认为要发展经济就不能公正执法,是十分有害的,甚至其本身就是部份不法奸商、腐败官员不顾国家安定,为了自己摄取不义之财而寻找出的借口。

 楼主| 发表于 2009-3-28 22:53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法不依”的后果是社会极度不稳定,这会给经济建设造成更大的伤害!

 楼主| 发表于 2009-3-31 20:32 | 显示全部楼层

             强烈要求拆迁办或者有关部门给我们一个在拆迁中不按照《物权法》赔偿,不执行《物权法》的理由和明确答复!

发表于 2009-4-3 11:02 | 显示全部楼层
百度上搜索,还有一个帖子,《史上最衰的钉子户》,你看看,真的是暴力黑强拆,砍断手脚,现在生不如死。!!就在马鞍路平福巷!!!不远!!

 楼主| 发表于 2009-4-3 21:40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网友提醒,其实拆迁办的黑打手在2008年10月28日那次暴打我的当时及其前后,就多次当面对我发出过“先杀死你,再杀你全家”、“砍下你的手指头”、“打断你的腿”等等凶狠威胁。我们大院的拆迁户(我的邻居)前两天还提醒我要注意人身安全。这些情况我们此前已经多次向我们辖区的成都杨柳村派出所报过案,有记录的。

   我们在这里郑重声明我及我全家除了这次因为房屋拆迁问题与拆迁办(成都千鑫房屋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和开发商(成都瑞发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产生了激烈的矛盾外,我及我全家从来没有和任何人结下过冤仇;相反,我们和邻居、同事、朋友和同学都能和谐相处。如果今后我或者我的家人突然发生“意外”或不幸,最大的嫌疑人大家都知道是谁,警方也应该知道,我就不多说了。

   为了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我们将拿起《宪法》、《物权法》作为法律武器抗争到底!

   “砍头不要紧,只要主义真,杀了我一个,自有后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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