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新华院长和王强院长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当被告人作无罪辩护,在事实根据上或者法律依据上还存在争议的案件,为了达到疑罪从有,徇私枉法的目的,尽管被告人作无罪辩护都一律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而且不让被告人作最后陈述。
就本案而言,在二审时合议庭对熊医生是不是取得医生执业资格,是不是非法行医犯罪主体的问题提出异议,法院决定书面请示四川省高级法院,高院回复对熊医生减轻处罚,宣告缓刑(目的是宝最高法院核准,由最高法院裁判)。但兰新华院长接到高院指示后,二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不让熊医生出庭辩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也没有让熊医生依法作最后陈述,酌定减轻后既没有宣告缓刑,也没有依法层报最高法院核准,判决未生效就交付执行了。
第二次再审,合议庭审理查明非法行医罪名不能成立,写出判决书交院长审查签字,王强院长不知道那根筋又不对了,又是在熊医生作无罪辩护的前提下,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医疗事故犯罪部分,这一次王强院长更牛逼,既不告知还要审理医疗事故犯罪的问题,也不告知是哪个指控的医疗事故犯罪,更不告知是哪个法官审理医疗事故犯罪部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也不让熊医生作关于医疗事故犯罪的最后陈述,糊里糊涂就发一判决书,改判医疗事故犯罪,判决书上也不写是哪个法官审理的医疗事故犯罪部分,这确实不像是人做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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