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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说话讲良心

[民生杂谈] 巴中市中级法院:兰新华、王强两届院长好牛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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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1-12 09:54 | 显示全部楼层
也就是因为这个“对于因审判瑕疵引发当事人上访的,人民法院将追究承办法官和相关人员责任。”而造成了法院对非常明显的冤案、错案、假案坚决不纠正,上级法院想方设法护短,为下级法院充当保护伞,致使依法纠错难上加难。
 楼主| 发表于 2014-11-12 10:44 | 显示全部楼层
从熊医生被错判非法行医犯罪后省高院指令巴中市中级法院法院纠错,却将其改判为医疗事故犯罪以了事案看依法治国的难度;

该案的办案人员即使百人之众甚至更多,也无法改变判处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后参加手术活动的熊医生构成非法行医犯罪是一起错案的性质。如果依法改判熊医生无罪,势必会依法追究众多办案人员的责任,所以巴中市自觉法院院长亲自出马,不经审理,直接给熊医生改判一个医疗事故犯罪,确实高,比高家庄还高。一些基层法院院长在依法纠正错案中,往往在“责众”与“从众”之间,本能地做“影响最小”的选择。而这种选择,往往就会出现被侵害者因为人少言轻,眼睁睁看着利益被侵害而无力反抗,本应该站在他们一方的执法者,却选择了息事宁人,这显然是不符合法制精神的。法的基本精神就是平等,不能因为双方人数或势力的差异,而发生偏差。而可怕的是,在许多不该他们勇猛的地方,如本案的再审纠错中,他们却又生龙活虎,生动异常……
 楼主| 发表于 2014-11-12 19:31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此纠错,天下少见,经依法审理查明原判错误,非法行医犯罪主体资格错了,罪名无法成立。院长出马,不经审理,也不要人举证,直接按一个医疗事故犯罪、作出再审判决了事。这符合法治精神吗?这是办的人事吗?像人干的事情吗?
 楼主| 发表于 2014-11-12 19:47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有此等滥用公权力的法院院长,法治精神如何体现,公平正义怎能实现???

发表于 2014-11-13 08:03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朋友:
     你的诉说,我反复读了。大意是“王医生”没执业资格证书,而你是有的正在办理中,他请你去给一个产妇剖腹产,结果剖开发觉“子宫收缩无力”病态,转院途中产妇走了。
    于是,想探讨三点:一、王医生不敢动手术,而你慨然去应邀,说明你是比较在行,信心满满吧?怎么没有考察那医院设备太简陋,抗风险里几乎归零,这事什么原因驱使你应邀的?
    二、医者父母心。你对产妇母子的生命高度负责的话,但是最理智的态度、最科学的术前准备应做些啥,你是否忽略了一些体检、抢救预案的考虑?权、责、利的一致性,你偏废了啥?
    三、无论法律裁判如何,从天理而言,产妇的生命在你手术后逝去了,如果不出意外,你的酬劳就到手了。天底下有只存在利益,不存在责任,不承担风险的好事吗?最大受害人,不是你蒲医生,而三个hi那位产妇。你说是吗?
 楼主| 发表于 2014-11-13 13:18 | 显示全部楼层
快跑快跑 发表于 2014-11-13 08:03
楼主朋友:
     你的诉说,我反复读了。大意是“王医生”没执业资格证书,而你是有的正在办理中,他请你 ...

回复快跑快跑网友:
一:熊医生是1988年取得西医主治医师职称的外科医师,1999年执业医师法颁布后于1999年5月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
二;王医生是以洪口镇卫生院名义开业行医的医生,他本人没有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但当地政府及卫生局也没有管。
三;洪口镇卫生院具有行剖宫取胎手术的基本设备,在通江县各乡镇都无血库,只有县医院才有血库。
四;子宫收缩乏力不是普通检查就能够诊断出来的。
五;产妇死亡后经巴中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的结果是;死亡原因无法鉴定(死亡后没有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法医尸检又整错了)
六;司法机关办案整错了,害的死者讨不到说法,死者家属讨不到公道。现在司法结果为了掩盖事实真相,在查明熊医生不构成非法行医犯罪后有安一个医疗事故犯罪,其目的就是拖,想拖过非法行医犯罪的追诉时效期限,就可以不追究王医生了,此案也就可以不了了之。
七:我们要求司法机关依法对该案公正查处的目的也包含了给死者讨要一个说法。但死者的家人太XXL了,又不懂装懂。唉,
 楼主| 发表于 2014-11-13 13:47 | 显示全部楼层
快跑快跑 发表于 2014-11-13 08:03
楼主朋友:
     你的诉说,我反复读了。大意是“王医生”没执业资格证书,而你是有的正在办理中,他请你 ...

最关键的两点你不知道:
一;这个洪口镇卫生院是一个老资格的卫生院,其公章还是熊医生任洪口区卫生院院长时经手雕刻的。但在改革开放后大约是1998年,某官员看中了洪口镇卫生院的地盘,适合搞房地产开发,洪口镇政府就把洪口镇卫生院拍卖了,卫生院的执照被卫生局收回,但却将公章留给了王医生使用。拍卖时讲的是现钱交易,但暗箱操作是只拿了一万元钱,其余部分全部算作权力入股。后来由于对卫生院职工辞退的经济补偿问题上起争议,王医生就在洪口镇卫生院原址开业行医。
二:死者的丈夫与洪口工商所一个干部是亲老表关系,熊医生的家属与这位工商所干部也是亲老表关系,是他们通过这种关系指定要求熊医生为产妇手术主刀。熊医生是帮忙,没有经济利益关系。正是由于以上原因熊医生对此次手术无法推脱。产妇死亡后,死者家属不怀疑熊医生手术有什么失误,所以正常安葬了,是洪口镇政府考虑可能会发生死者家人找洪口镇卫生院讨要说法,就会牵出洪口镇政府拍卖卫生院的丑闻。洪口镇政府一名副镇长写好控告熊医生“非法行医致死人命”的控告信,强迫死者丈夫签字后,由洪口镇政府报案。该案的所有操作都有政府领导的影子。通江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后显示以非法行医犯罪提请检察院批捕,经检委会讨论认为无证据证明熊医生是非法行医犯罪主体,退侦后公安局又以医疗事故犯罪提请逮捕熊医生,逮捕后发现没有生效的医疗事故鉴定书,无法起诉。在申请巴中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其结果不属于医疗事故范畴,检察院又改为非法行医犯罪起诉。经再审查明熊医生不是非法行医犯罪主体,罪名不能成立后,巴中市证据法院院长有亲自出马,不经审理,就直接给熊医生安一个医疗事故犯罪。三;政府为了掩盖王医生涉嫌非法行医不受追究,真可谓不择手段,现在经再审查明熊医生不构成非法行医犯罪,王医生涉嫌非法行医的问题就浮出水面了。巴中市证据法院院长有亲自出马,不经审理,直接给熊医生安一个医疗事故犯罪的目的也就明显了。我们要求查明该案的事实真相,该谁承担责任就由谁承担的目的,也是包括给死者一个公道。

发表于 2014-11-13 15:56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你的回答。我依旧对先生说道的几点,谈谈我对一管之见:      一、虹口亿元遭拍卖的一切事情,仿佛是另一桩公案,只涉及“王某”无资格行医,与本次医疗事故无直接关联,不知你事先知道不?如果明知其无资格剖腹取胎,你却面不过亲友关系而答应去主刀,似乎也缺乏法治思维,忘记规避法律风险。是吗?      二、熊医生被“老表关系”拖进去“主刀”,巧遇“难以检测出的”隐患“而遭致病员生命结束。虽说可能你不是为了经济而去,但是毕竟是一条生命在你的手术刀下消逝了,主观上对难以预知的风险忽略了,后来确实难脱干系,也是法律对生命的尊重体现。你觉得责任主题不是你,你怎么没有反诉”王医生“?
        三、你说及”政府包庇掩盖王某“非法行医”,其实你可以走的路,依然在法治框架内。不知是不是这样?




 楼主| 发表于 2014-11-13 17:0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快跑快跑网友:
洪口镇卫生院拍卖一事虽然和死者的死亡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但和以洪口镇卫生院名义开业行医的王医生有直接关系,从法律的角度如何认定王医生以洪口镇卫生院名义开业行医是不是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首当其冲是洪口镇卫生院的拍卖行为如何定性。而且其责任划分也有直接关系,如果拍卖示违法的,就无效,王医生就不是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洪口镇卫生院发生的医疗纠纷就应该由洪口镇处理,通江的乡镇卫生院那时示乡办乡管。如果承认拍卖示合法有效的,王医生就是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造成就诊人死亡后果,就构成非法行医犯罪。试想一下,非法行医犯罪造成就诊人死亡的依法判有期徒刑10年以上。王医生再傻也会找洪口镇政府拍卖卫生院的责任。洪口镇政府唯一的办法就是找个替罪羊。我们在案件进入侦查起就一直是这样向办案机关说的,但办案人员要听领导的,领导要听当地政府的。
对于你认为的请去主刀的医生要对患者作应该做的检查,这一点是做了的,否则就不会手术了。至于对风险、后果的评估,当时确实难以明确诊断有严重的子宫收缩乏力。但这属于特殊情况,法律规定的是在当时的情况下,受条件限制,不能确诊的,不能认为是医生不负责任,这在当时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上有明文规定。
 楼主| 发表于 2014-11-13 19:30 | 显示全部楼层
王强院长,你开会时还有脸讲司法公正吗?
 楼主| 发表于 2014-11-14 13:28 | 显示全部楼层
查明该案的事实真相,该谁承担责任就由谁承担

发表于 2014-11-14 20:4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4-11-14 20:56 | 显示全部楼层

请王强院长看一下;到底是该你重新开庭审理熊医生涉嫌医疗事故犯罪部分、还是你一推六二五就能够了事的?法律依据在此,请你自己对照检查一下;变人就该要脸,脸都不要了还当什么法院院长?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诉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一)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二)被告人、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三)被告人系盲、聋、哑人的;(四)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
第四条  人民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制作《适用简易程序决定书》,在开庭前送达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辩护人。
第五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前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分别通知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辩护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
第七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独任审判员宣布开庭,传被告人到庭后,应当查明被告人的基本情况,然后依次宣布案由、独任审判员、书记员、公诉人、被害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并告知各项诉讼权利。
独任审判员应当讯问被告人对起诉书的意见,是否自愿认罪,并告知有关法律规定及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辩护。
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被告人自愿认罪,并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的,法庭可以直接作出有罪判决。
第十条 人民法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重新审理: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二)被告人应当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
(三)被告人当庭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
(四)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
(五)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
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上述决定书面通知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
第二百二十九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发现以下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情形的,应当决定中止审理,并按照公诉案件或者自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理:
  (一)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
  (二)公诉案件被告人应当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三)公诉案件被告人当庭翻供,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四)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充分的;
  (五)其他依法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第二百三十条 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应当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11-15 17:43
乱说的到底受不受约束?
 楼主| 发表于 2014-11-15 20:0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发帖的目的是请真正懂法的朋友给我们说道说道,这案件确实涉及许多法律问题,而且太深奥,不是阿猫阿狗就能够搞的懂的。所以我们的本意也是请那些不懂装懂的人就不要來乱说了。
 楼主| 发表于 2014-11-15 21:4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发帖的目的就想问问这个医疗事故犯罪既没有起诉书指控,也没有人举证证明,又没有经过依法审理,这个王强院长是怎么弄出来的?还有就是法律明文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发现以下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情形的,应当决定中止审理,并按照公诉案件或者自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理:”而王强院长有什么理由拖了2年还不重新审理??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11-15 22:31
你娃就是球莫名堂,老子要是法官判你无期徒刑
 楼主| 发表于 2014-11-16 11:08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用户 171.208.19.x 发表于 2014-11-15 22:31
你娃就是球莫名堂,老子要是法官判你无期徒刑

你这样的素质及水平不说当法官,就评论法律问题也没资格
 楼主| 发表于 2014-11-16 18:58 | 显示全部楼层
什么是司法公正?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基本保证,你程序都违法了、不公正,实体还公正个卵,巴中市自己法院的法官既院长还咬住犟,至今没有打算不纠正,这要得个球。
 楼主| 发表于 2014-11-16 19:11 | 显示全部楼层
程序都违法了,还谈什么实体公正,要得个卵,法官审判案件是终身负责制,是哪个整的就该哪个来纠正,王强院长说的“由熊医生自己向最高法院申诉”的话,是不要脸的话,又不是熊医生喊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医疗事故犯罪部分的,是你王强院长自作主张,你不让黄庭长为审判长的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医疗事故部分,你要突发奇想指派你的心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医疗事故犯罪部分,现在凭什么要作为受害人的熊医生向最高法院申诉来解决审理程序错误的问题,你王强院长自己吃撑了窝稀屎难道还要受害人熊医生为你擦屁股不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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