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医疗纠纷的发生或多或少存在违反卫生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而且有时医疗行为中很轻的过失就有可能导致很严重的后果,所以,对医疗事故犯罪非常有必要明确或量化追诉标准中的“严重不负责任”的具体行为。
参照玩忽职守罪的客观表现,导致医疗事故“严重不负责任”的主要表现应该界定为:医务人员有条件和能力进行诊疗但没有对病人进行必须的、重要的、足以造 成严重后果的检查或治疗;违反上级医师的明确指示造成患者严重损害的;有抢救治疗的条件而不对病人施救;擅自脱离工作岗位;违法、不负责任地对病人进行人 体试验;非紧急情况下超范围执业或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等。
请问巴中市中级法院院长、审判长,熊医生有刑法意义的严重不负责任行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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