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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说话讲良心

[民生杂谈] 巴中市中级法院:兰新华、王强两届院长好牛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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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1-9 08:2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麻麻串串网友:首先需要说明“法制”与“法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我们是站在法治的立场上说的话,法律依据是罪刑法定。对司法机关而言,法无规定不作为,对老百姓而言,法无规定皆无罪。

发表于 2014-11-9 09:39 | 显示全部楼层
对生效法律裁定不服判,不走司法途径诉求,而到互联网缠着闹,本就是对法治的轻蔑,如此毫无敬畏之心的人,啥子违法乱纪的事干不出来?

发表于 2014-11-9 10:07 | 显示全部楼层
到互联网是别个的权利
 楼主| 发表于 2014-11-9 11:25 | 显示全部楼层
监督人 发表于 2014-11-9 09:39
对生效法律裁定不服判,不走司法途径诉求,而到互联网缠着闹,本就是对法治的轻蔑,如此毫无敬畏之心的人, ...

就按照你的逻辑推理,法院作出的再审判决,依法律规定示作出就生效了,但法院不能解释该判决的作出,审理程序是否合法,判决结果的事实根据在何处,法律依据在何处;当时人还不能在网上发帖咨询。那么你说这是法治社会吗?你说的应该走法律程序也是对的。但是你知道不知道,我国是两审终审制,而巴中市中级法院在第二次再审查明熊医生不构成非法行医犯罪,原判决、裁定全都错误后,在没有公诉机关起诉,没有人指控熊医生有医疗事故犯罪的涉嫌,没有调查有无医疗事故犯罪的事实,没有鉴定有医疗事故存在的情况下,没有公开审理,没有举证,没有让熊医生辩护,王强院长就对熊医生判决观察医疗事故犯罪,改判为医疗事故犯罪,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就这个问题王强院长也不知道这个再审判决一个算是一审判决还是二审判决。如果说是一审判决,但法律规定再审判决属于二审判决,如果说属于二审判决,那么法律规定的两审终审制无法体现,熊医生怎么上诉呢?问题出在巴中市中级法院王强院长身上。他一个依照法律规定办事,不该自作主张乱整。就算熊医生有医疗事故犯罪的嫌疑,他只能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审,判决后如果不服,熊医师可以依法上诉。现在你们叫熊医生走法律程序,但程序在哪里呢?连武器院长自己都找不到程序了。所以这不是你们想的那样简单。
 楼主| 发表于 2014-11-9 11:33 | 显示全部楼层
监督人 发表于 2014-11-9 09:39
对生效法律裁定不服判,不走司法途径诉求,而到互联网缠着闹,本就是对法治的轻蔑,如此毫无敬畏之心的人, ...

法院为了掩盖错判的事实,为了推脱错判的责任,有院长亲自出马,冲破疑罪从无的原则,安一个医疗事故犯罪。在被指出少量程序不合法,判决实体无事实根据的情况下,法院由于不能自圆其说、就拖着不复查:这才是案件的实质。

发表于 2014-11-9 11:37 | 显示全部楼层
你这么懂法律,把中国法律研究的头头是道,干嘛还钻法律空子去无证行医呢?知法犯法?
 楼主| 发表于 2014-11-9 12:01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你对法律不懂,文化水平又较低的话,就不要来说三道四的,反而觉得你有些那个?你说我无证行医有根据吗?我无什么证呢?如果是无证行医,非法行医罪名就成立了。案中说的是那个王医生既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而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王医生本人没有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非法从事医生执业活动,但司法机关没有追究。你看的啥子哟。
 楼主| 发表于 2014-11-9 12:45 | 显示全部楼层
麻麻串串 发表于 2014-11-9 11:37
你这么懂法律,把中国法律研究的头头是道,干嘛还钻法律空子去无证行医呢?知法犯法?

回复麻麻串串网友:
一:研究法律是专门机构的事情,我们对法律不懂,只是经普法学习了解了一些常识而已;我们尊重法律,尊重事实。发帖的你的就是请教懂法的人,如果有高人能够解读巴中市自己法院作出的这份再审判决,给我们说明了王强院长对熊医生改判医疗事故犯罪的程序合法,有法律依据支持,熊医生确实构成了医疗事故犯罪,有事实根据存在,有法律依据支持,我们就服判息诉了,并且感谢高人的指教。
二:熊医生没有无证行医的事实根据,他有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并且于1999年申报注册,由于国家没有及时印制执业证书,全国的医生都没有按时发放。案中说的是另一个王姓医生,没有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他本人没有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证书,却非法从事医疗活动,案中就诊人就是在王医生陪护转院途中不明原因死亡的。而司法机关就是不调查王医生得作为与不作为于死者得死亡有无关系,也不追究王医生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及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得法律责任。却在熊医生非法行医罪名不能成立后强加一个医疗事故犯罪。其目的是不是掩盖王医生涉嫌非法行医犯罪不被追究,只有王强院长等人才清楚。到底是哪个想钻法律得空子,是哪个知法犯法。你该清楚了吧?

发表于 2014-11-9 12:54 | 显示全部楼层
就你们这些人钻法律的空子,才把中国的司法弄成这样。第一次见这么嚼经的人,要是我犯了法,自己都不好意思,还跑到网上来炒作。好了,不管你说啥,我都不陪你唱了,你一个人就继续唱吧。
 楼主| 发表于 2014-11-9 13:03 | 显示全部楼层
麻麻串串 发表于 2014-11-9 12:54
就你们这些人钻法律的空子,才把中国的司法弄成这样。第一次见这么嚼经的人,要是我犯了法,自己都不好意思 ...

用屁股都哪个想明白得问题;如果是你想象的那么简单,法院有理由,王强院长这个政法大学的高材生早就把问题解决了,还需要你来说吗?我们发帖得目的不是为熊医生博同情,而是请那些真正懂法得人来辩驳熊医生不服判决得问题,请他们拿出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证明巴中市自己法院作出得这份再审判决程序合法,实体公正,让熊医生服判息诉。并不是你想象的那样。

发表于 2014-11-9 17:00 | 显示全部楼层
麻麻串串 发表于 2014-11-9 12:54
就你们这些人钻法律的空子,才把中国的司法弄成这样。第一次见这么嚼经的人,要是我犯了法,自己都不好意思 ...

谁在请你?请你走开点,人家发帖子打扰你了?要你陪?有好远你就走好远吧,GD去GGGGGGG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11-9 22:17
:lol:lol:lol
 楼主| 发表于 2014-11-10 12:44 | 显示全部楼层
      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中明确提出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决定》中有这样一段论述:“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从这段论述来看,以审判为中心就是以庭审作为整个诉讼的中心环节,侦查、起诉等审前程序都是开启审判程序的准备阶段,侦查、起诉活动都是围绕审判中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的标准和要求而展开,法官直接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依据证据裁判规则作出裁判。简而言之,以审判为中心就是要求庭审实质化,提高审判质量。
      再看巴中市自己法院王强院长整得这个判决,没有人起诉熊医生涉嫌医疗事故犯罪,没有人举证罪名熊医生有医疗事故犯罪的事实,没有鉴定出死者的死亡原因,没有鉴定为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没有法官审理医疗事故问题,没有让熊医生对法院所采信的所谓医疗事故犯罪证据进行质证,这样凭空钻出来的医疗事故犯罪判决哪个能够接受。
   请那些对法治精神及相关法律研读不深透,像我们这样还处于一知半解状态的朋友,就不要來添乱了,说出的话既无事实根据证明,又无法律依据支持,就一瞎胡乱说,确实没有任何意义。让我们等候那些真正懂法律的高人在有空闲,心情好的时候,有理有据地说个道道。让我们也长点见识吧。
 楼主| 发表于 2014-11-10 13:21 | 显示全部楼层
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中明确提出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那么如何理解“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呢?《决定》中有这样一段论述:“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从这段论述来看,以审判为中心就是以庭审作为整个诉讼的中心环节,侦查、起诉等审前程序都是开启审判程序的准备阶段,侦查、起诉活动都是围绕审判中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的标准和要求而展开,法官直接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依据证据裁判规则作出裁判。
 楼主| 发表于 2014-11-11 13:04 | 显示全部楼层
诚挚地期望那些对法治精神及相关法律研读深透的高人们,在你有空闲,心情好的时候,有理有据地给我们说道说道。让我们长点见识。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4-11-11 14:20 | 显示全部楼层
麻麻串串 发表于 2014-11-9 12:54
就你们这些人钻法律的空子,才把中国的司法弄成这样。第一次见这么嚼经的人,要是我犯了法,自己都不好意思 ...






              唱不唱是自由,唱得来字正腔园就好,开口就黄腔跑调发燥音就没趣了。

 楼主| 发表于 2014-11-11 15:05 | 显示全部楼层
诚挚期望那些对法治精神及相关法律研读深透的高人们,在你有空闲的时候,有理有据地给我们说道说道。让我们 长见识,也让熊医生能够服判息诉最好。说句大实话;任何人被法院不经审理,不让你知道就凭空给你判有罪处刑法,都不可能接受,还要人家不闹不说,怎么可能呢?
 楼主| 发表于 2014-11-11 15:32 | 显示全部楼层
《人民法院审判瑕疵处理办法(试行)》规定:今后,对于因审判瑕疵引发当事人上访的,人民法院将追究承办法官和相关人员责任。
 楼主| 发表于 2014-11-12 09:54 | 显示全部楼层
也就是因为这个“对于因审判瑕疵引发当事人上访的,人民法院将追究承办法官和相关人员责任。”而造成了法院对非常明显的冤案、错案、假案坚决不纠正,上级法院想方设法护短,为下级法院充当保护伞,致使依法纠错难上加难。
 楼主| 发表于 2014-11-12 10:44 | 显示全部楼层
从熊医生被错判非法行医犯罪后省高院指令巴中市中级法院法院纠错,却将其改判为医疗事故犯罪以了事案看依法治国的难度;

该案的办案人员即使百人之众甚至更多,也无法改变判处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后参加手术活动的熊医生构成非法行医犯罪是一起错案的性质。如果依法改判熊医生无罪,势必会依法追究众多办案人员的责任,所以巴中市自觉法院院长亲自出马,不经审理,直接给熊医生改判一个医疗事故犯罪,确实高,比高家庄还高。一些基层法院院长在依法纠正错案中,往往在“责众”与“从众”之间,本能地做“影响最小”的选择。而这种选择,往往就会出现被侵害者因为人少言轻,眼睁睁看着利益被侵害而无力反抗,本应该站在他们一方的执法者,却选择了息事宁人,这显然是不符合法制精神的。法的基本精神就是平等,不能因为双方人数或势力的差异,而发生偏差。而可怕的是,在许多不该他们勇猛的地方,如本案的再审纠错中,他们却又生龙活虎,生动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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