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谓“依法治国”?就普通人而言,“依法治国”就是好人不被冤枉、法律主持正义;这样一个再简单、直观不过的道理。
然而明白这个道理,或者说这个道理在法律层面得正常运行,则付出了过于沉重的代价。
这起错案不仅是错的离谱,而且错的蹊跷。没有关键证据(死者死亡原因无法查清,医疗事故鉴定结果不属于医疗事故鉴定范畴,检察院无法以医疗事故犯罪起诉),然巴中市中级法院仅凭副院长看卷、不经审理就改判为医疗事故犯罪、审理非法行医犯罪的合议庭没有审理过医疗事故犯罪问题,却判决熊医生构成医疗事故犯罪?显然,这起案件固然有领导干预背景,但与再审合议庭办案人员的人为责任则更为密切。至少你们没有审理国医疗事故犯罪问题,为什么要在判决书上写构成医疗事故犯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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