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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说话讲良心

[民生杂谈] 巴中市中级法院:兰新华、王强两届院长好牛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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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16 21:57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有法律??
 楼主| 发表于 2014-12-17 13:02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是正义的、但执行法律的人却是邪恶的。
 楼主| 发表于 2014-12-23 10:04 | 显示全部楼层
该案的特点在于是对撤销原判非法行医犯罪没争议,对改判医疗事故犯罪不服;
不服的理由:一是程序违法(被告人作无罪辩护的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二是医疗事故犯罪事实不清,死者的死亡原因无法查清,怎么能够认定是医生严重不负责任,并且与患者死亡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呢?
 楼主| 发表于 2014-12-23 13:06 | 显示全部楼层
奇才呀;

合议庭只是审理了熊医生不能构成非法行医犯罪的事实,没有审理有无医疗事故犯罪的事实;审判长在此案中并未参与对医疗事故犯罪的审判,却写出熊医生构成医疗事故犯罪的审判书。真正看卷后认为熊医生构成医疗事故犯罪,可以改判医疗事故犯罪的副院长却自己不写判决书,甚至连判后答疑都不出面,熊医生再三要求是哪个审理的医疗事故犯罪就请哪个法官当面解释,但王强院长就是不说。
 楼主| 发表于 2014-12-23 13:34 | 显示全部楼层
熊医生当作王强院长及黄庭长的面提出:按照王院长和黄庭长的说法,黄庭长为审判长的合议庭没有审理医疗事故犯罪问题,是你王院长接省高院指示后重新指派法官独任审理的医疗事故犯罪问题,也是省高院指示的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我们不谈"当事人及代理人作无罪辩护的,缘分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只是问王强院长;你是指派的哪个法官法官独任审理的医疗事故犯罪问题?他为什么不写判决书,(判决书上为什么不落名)这判决书上只有审理非法行医部分的黄庭长等人名字,没有审理医疗事故犯罪问题的法官名字。而且熊医生本人没有到庭参加过审理,甚至于法官没有询问过熊医生,也没有让熊医生就医疗事故犯罪问题作最后陈述;你是依照的什么法律程序,是什么原因?但王强院长拒绝回答,称属于法院秘密。
 楼主| 发表于 2014-12-25 18:54 | 显示全部楼层
       申诉人认为:一:原判决适用法律确错误,案件发生在2000年11月12日,距再审判决作出时,医疗事故犯罪已经超过追诉时效7年,且没有逃避侦查、审判的行为,依法不再追诉: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医疗事故犯罪,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影响公正审判;申诉人及辩护人一直是作的无罪辩护;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三::申诉人有新证据证明该案不属于医疗事故范畴、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涉嫌枉法。


         巴中市中级法院院长认为;审判程序合法,判决结果正确。任你什么理由,只要院长不认为判决确有错误,不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申诉人就只有搬起石头打天。
 楼主| 发表于 2014-12-26 10:09 | 显示全部楼层

建设法治国家确实任重道远,然而最大的问题不是老百姓不懂法,也不是法制不健全,而是执法者不守法,不讲法,甚至于不懂法装懂法,法官队伍里害群之马太多。
 楼主| 发表于 2014-12-26 10:09 | 显示全部楼层
呼格冤案已经平反昭雪,责任追究刚刚上步。现在,人们最大的期待,也就是这起冤案的纠错,能够驱动依法追责的重大转身,从而不辜负民意的期待,真正弥补因冤案流失的司法公信与法律权威,来让每个公民都感受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然而,巴中市中级法院却对明显的错案,知错不纠,以各种借口推脱,甚至于本是该由原终审法院(巴中市中级法院)审查处理的问题,却以种种借口要申诉人向最高法院提起申诉。经向最高法院提起申诉后,最高法院审查后的处理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三条 申诉由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但是,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的案件,申诉人对第一审判决提出申诉的,可以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诉,可以告知申诉人向终审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或者直接交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并告知申诉人;案件疑难、复杂、重大的,也可以直接审查处理。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及其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直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诉的,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告知申诉人向下级人民法院提出。明确指出一个有巴中市中级法院审查处理。
   
   大家评论一下,巴中市中级法院依法吗?讲理吗?
 楼主| 发表于 2014-12-26 10:29 | 显示全部楼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 :对立案审查的申诉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决定,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

发表于 2014-12-26 10:51 | 显示全部楼层
搂住溜着闹,以为医死人可以笑着离开,免法责?
 楼主| 发表于 2014-12-26 10:52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巴中市中级法院对应该由自己审查处理的申诉案件,却以各种借口推脱,不处理,甚至于要申诉人向最高法院申诉;是不是违宪?



 楼主| 发表于 2014-12-27 08:19 | 显示全部楼层
 “再审程序其实很简单,关键是法院院长愿不愿意启动。

当时的检察机关在决定是否批捕、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等环节也没有把好关,“按照当时的标准,没有生效的医疗事故鉴定书显然是不够批捕条件的,更不用说起诉、审判了。”
 楼主| 发表于 2014-12-27 10:28 | 显示全部楼层

 从熊医生案中可以发现诸多神鉴定;比如通江县公安局法医尸检报告,尸检记录没有子宫动脉损伤的情形,分析认为是手术损伤子宫动脉、结扎不全,导致大出血,致患者出血性休克死亡。法医分析子宫内残留胎盘组织加重出血更是不靠谱,子宫内的血块和胎盘组织,在没有冷冻保存的情况下几十天后,尸体已经高度腐败了,肉眼还能够分辨出是血块还是胎盘组织吗?不作病检怎么能够证明血块中有胎盘组织呢?

   通江县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参考鉴定书(鉴定书上注明供办案参考)被巴中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意见否定后,巴中市中级法院更牛逼,既没有其他鉴定,也没有起诉指控,更没有开庭审理,由一名主持原审的法官(现任副院长)看过卷,就以审判委员会名义判熊医生构成医疗事故犯罪。
  
   也就是说,这个案子是什么性质都没有搞清楚,患者王XX到底因何死亡?是医方的失误还是意外事件,目前的证据都无法进行确定。连出血原因和死因都没有搞清楚,连立案,起诉的前提条件都不具备。巴中市中级法院怎么就可以判定构成医疗事故犯罪?

巴中市中级法院的有些领导和法官牛逼、确实牛逼,堪称马逼,是人民法院中害群之马的马逼。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12-27 17:04
这帖子上了好长时间了,等于零,别人不会张理你的。
 楼主| 发表于 2014-12-28 20:05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市中级法院里到底还有几多法官、有几多草包?王强院长能不能把你那些草包法官管一下,不要他们插手案件,干预办案行不行?
怎么能够在一件案子里出现,一审法官草包,二审法官又是草包,再审法官还是草包,第二次再审、审查判决书的才是一个大草包。
 楼主| 发表于 2014-12-30 08:47 | 显示全部楼层
分析,熊医生案实际上是一起典型的“疑罪从轻”案例。“1996年刑诉法确立了‘疑罪从无’,但巴中市法院领导的理念却是‘疑罪从轻’,认定熊医生构成非法行医罪。由于本案证据有一定的瑕疵和缺陷(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还未取得执业证书的人是不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所以先对对熊医生从轻判处了10年有期徒刑。巴中市中级法院二审又减轻处罚,改判为3年有期徒刑。第二次再审,依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熊医生不是非法行医犯罪主体,非法行医犯罪不能构成,法院为了回避错案责任,未经审理医疗事故犯罪问题,直接由审判委员会决定,改判熊医生犯医疗事故罪。都是审判质量终身制惹等祸。
 楼主| 发表于 2014-12-30 18:55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市中级法院到底还有几多法官、有几多草包?
 楼主| 发表于 2015-1-1 20:1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案能不能启动再审纠正的关键还是在王强院长;

  从法律技术上来说,这件案子本身没有任何难点。因为熊医生参加手术前已经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不是非法行医犯罪主体;经巴中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结果,不属于医疗事故范畴,而且患者死亡原因无法鉴定,通江县检察院先是以医疗事故犯罪对熊医生逮捕,后经侦查发现确实证据不足,无法起诉,才改以非法行医犯罪起诉的。从法律技术上来说,熊医生案是存在着误判的可能性,这是没有任何异议的。法律技术上、法律条文上都没有问题。为什么我们法律就得不到实施?是谁在严重损害我们司法形象,甚至损害我们执政党的政治权威。这就是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总的答案就是人民的力量还没有办法控制官府腐败。
     你说你的,我干我的;你骂你的,我还要干我的;你着急你的,我还是不着急,你还是要去等。等了这么多年。法院就是不处理。为什么现在法院不审查处理?因为他跟你没有任何关系。你骂的再恨,他的乌纱帽还是他的乌纱帽。这样院长就不着急了,(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对本院生效判决不服、提起申诉,要原装认为原判决确有错误,才交审判委员会处理,决定是不是启动再审程序纠正,如果判决再怎么错误,院长不承认有错误,就不能进入再审程序)就是这个道理?要是在西方法治国家,这个案子出现后,十个王强院长都不敢这么拖?也不可能。
 楼主| 发表于 2015-1-7 20:20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要对一个医生以医疗事故罪追诉,其前提是取得合法的鉴定结论,证明患者的死亡与医生的行为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而依照当时的法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明确规定,查明死亡原因应当由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进行尸检,有条件的要邀请法医参加。”

    通江县检察院就是因为公安侦查取证,没有依法由由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尸检,不能查明患者的死亡原因,无法以医疗事故罪起诉;巴中市中级法院却在案发13年后,在没有合法的尸体检验鉴定结果,不知道患者死亡原因,不知道患者的死亡与医生的行为之间具有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而且没有开庭审理的情况下,由审判委员会决定直接判决手术医生构成医疗事故犯罪。这个审判委员会还真不是个好玩意儿,据说主持这次审判委员会的不是王强院长本人,是一名副院长。
 楼主| 发表于 2015-1-7 20:27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要对一个医生以医疗事故罪追诉,其前提是取得合法的鉴定结论,证明患者的死亡与医生的行为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而依照当时的法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明确规定,查明死亡原因应当由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进行尸检,有条件的要邀请法医参加。”

    通江县检察院就是因为公安侦查取证,没有依法由由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尸检,不能查明患者的死亡原因,无法以医疗事故罪起诉;巴中市中级法院却在案发13年后,在没有合法的尸体检验鉴定结果,不知道患者死亡原因,不知道患者的死亡与医生的行为之间具有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而且没有开庭审理的情况下,由审判委员会决定直接判决手术医生构成医疗事故犯罪。这个审判委员会还真不是个好玩意儿,据说主持这次审判委员会的不是王强院长本人,是一名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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