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府办发〔2014〕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相关部门,巴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巴中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三届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月10日
巴中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在医疗活动中,医患双方对医疗行为及其后果和原因产生异议所引起的纠纷。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卫生、司法行政、公安、民政等部门和保险监督机构,依法履行在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工作中的相关职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促进医疗纠纷及时妥善化解。
第十三条 医疗纠纷发生后,可通过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解决、申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协调处理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等途径进行解决。
第三十一条 新闻机构或新闻记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对真相未明、调查结果尚未公布的医疗纠纷作失实报道,或在报道中煽动对立情绪,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司法部、卫生部、保监会
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司发通〔2010〕5号 二〇一〇年一月八日)
五、规范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业务工作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本辖区内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的医疗纠纷。受理范围包括患者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就检查、诊疗、护理等过程中发生的行为、造成的后果及原因、责任、赔偿等问题,在认识上产生分歧而引起的纠纷。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应当按照国务院《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的要求,采取说服、教育、疏导等方法,促使医患双方当事人消除隔阂,在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要善于根据矛盾纠纷的性质、难易程度和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充分利用便民利民的方式,因地制宜地开展调解工作,切实提高人民调解工作质量。需要进行相关鉴定以明确责任的,经双方同意,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委托有法定资质的专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调解成功的一般应当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督促当事人履行协议。
已经过调解成功的医患纠纷案,并已履行完毕,其效力合法有效,不容置疑,更不可能撤销。医方现误认与之发生冲突(根源在医方,因医方不顾死者家属的悲痛,言语伤人,引人气愤,不存在任何公职人员动手。)医方在调解成功后反悔,找茬,既违背诚信,又丧失公德。应该就事论事。
想借此炒作,误导各位网民,到处向部门、论坛不实攻击,获取不真实的结论或回复,以期撤销已履行完毕的协议,其目的明显,但永远无法得逞。也悖离现行法律法规规定。
还是请各位网民正确评判。真相不会磨灭,正义永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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