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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wmwwc

[群众呼声] 姐姐死后两个月,医生要求返还13万赔偿金并另要10万元,天下奇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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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1-28 20:47
说句公道话,医生没用药,不知有何过?人在做,天在看,公务员骂人有失身份,天天骂街,扪心自问,干嘛呢?举头三尺有神灵,阿弥陀佛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1-28 20:51
积德行善,多给子孙留点德,知错就改,恶有恶报,只是时候不道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1-28 22:20
看了視频,这些公务官员,你们都不相信法律会有公道,居然在司法局里打人,納税人养你们,为人民服务。你们来践踏国家公信力。恶心!老百姓怎么想?

发表于 2015-1-28 23:41 | 显示全部楼层
视频中出现了哪些人如何辨别?所发视频直接显示造成的损失是什么?
所传视频明显存在误导。
已实际履行了生效的调解协议书,现在反悔可能得到支持?诚实信用何在?当时的档案材料应尽的告知义务是否存在是否记录?

发表于 2015-1-28 23:50 | 显示全部楼层
经过这几天的折腾,目的得逞了吗?上传的视频能真实再现是否存在公职人员打人?是谁在说话?是谁在虚张声势?违背客观事实的编造其后果也会承担法律责任。
若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或者本该属于诉讼解决的范畴,确借助不实不全面地编造,误导不明真相的网民,时间能证明一切。

发表于 2015-1-29 00:03 | 显示全部楼层
诊所负责人所传的视频仅有8秒在其投诉中直接说错了对象,将自己的过错在先避而不谈,将因诊所负责人歪曲事实的说话后引起旁人气氛而进行冲突,栽赃在杨的身上,以期误导网民。事实真相不容改变,不是口说或者虚假编造就能改变。若发了不实的帖文以及造成的后果必将受到相应惩罚。
与死者家属达成协议,并在调解协议书签字确认,按约定支付款项,加盖了公章,并不违法。
至于在调解过程中发生的冲突,是否造成损失,究竟是谁造成的是两回事?坚信不应谁能的编造就能改变客观事实和性质。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1-29 07:42
一而再再二三地捏造事实,其不当目的无法得逞。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1-29 07:47
一再称不实内容,最终能达到目的吗?究竟是谁在颠倒黑白?公安、卫生、调解委员会调解,化解医疗纠纷,是尽职尽责的体现,而非混淆视听,欺骗网民。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1-29 07:47
一再称不实内容,最终能达到目的吗?究竟是谁在颠倒黑白?公安、卫生、调解委员会调解,化解医疗纠纷,是尽职尽责的体现,而非混淆视听,欺骗网民。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1-29 07:52
你若有理,直接到公安提交所谓的全部证据材料,而不是避实就虚的说辞。您的真正目的究竟是什么大家是明白的?能实现吗?道义何在?

发表于 2015-1-29 08:26 | 显示全部楼层
干脆不要开诊所了,天天在论坛上进行不实声称,开结果如何?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1-29 11:07
有没有公务员组织医闹,拉到化成监狱一审便知,说不定还会供出几个大案要案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1-29 16:51
任何事情应靠事实说话,而不是凭空捏造,胡乱编造。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1-29 18:14
楼主家全家死光.全的瘟.人刚死钱到手.在多死几个就天天收钱的了,一个鸡的病还能活两天.有是走法律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1-29 22:35
骂人者有理吗?不实的举报能达到目的吗?干脆别开诊所,天天上网骂一下,就知道是什么人了?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1-29 22:38
既然您有理,也不会到处造谣了。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1-29 22:46
是否存在医疗责任?在2014年11月13日就应知悉,甚至采取相应措施。是否存在抢救不及时贻误时机?之前所开药和输液是否有问题?由谁说明和提供证明医方理应清楚。在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本身就是互谅互让最终达成一致意见才签字确认。何况已由医方履行完毕。
现在,违背道义和原则,四处不实投诉,其目的是获取依据,推翻调解协议书,明显不能得逞。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1-29 22:46
是否存在医疗责任?在2014年11月13日就应知悉,甚至采取相应措施。是否存在抢救不及时贻误时机?之前所开药和输液是否有问题?由谁说明和提供证明医方理应清楚。在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本身就是互谅互让最终达成一致意见才签字确认。何况已由医方履行完毕。
现在,违背道义和原则,四处不实投诉,其目的是获取依据,推翻调解协议书,明显不能得逞。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1-29 22:46
是否存在医疗责任?在2014年11月13日就应知悉,甚至采取相应措施。是否存在抢救不及时贻误时机?之前所开药和输液是否有问题?由谁说明和提供证明医方理应清楚。在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本身就是互谅互让最终达成一致意见才签字确认。何况已由医方履行完毕。
现在,违背道义和原则,四处不实投诉,其目的是获取依据,推翻调解协议书,明显不能得逞。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1-29 22:55
领导干部做你擅长做的事,日后提拔就是,医疗纠纷不是你该干的,估计你也解决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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