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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wmwwc

[群众呼声] 姐姐死后两个月,医生要求返还13万赔偿金并另要10万元,天下奇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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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2-7 23:00
如果与别人的治疗无因果关系你应该归还别人非法所得。

发表于 2015-2-7 23:12 | 显示全部楼层
梁慧星教授观点:
最后还有一个赔偿协议的效力问题。会上谈到,如果在一个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原、被告双方达成赔偿协议,之后一方反悔怎么办?能不能简单地认为凡是一方反悔的,赔偿协议一律无效?我认为不行。赔偿协议的性质属于合同的一种,教科书上称为"和解合同",因为现行合同法上没有专门设立分则规定,属于所谓"无名合同"。双方达成的赔偿协议,既然属于"和解合同",当然要适用合同法总则关于合同成立和生效的规定。因此,在审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凡当事人达成赔偿协议的,只要符合合同法关于合同成立和生效的规定,法庭就应该认定其有效。反悔的一方,当然可以根据合同法关于胁迫、欺诈、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的规定,主张该赔偿协议无效或者主张予以撤销。法庭经审查认定存在胁迫、欺诈、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应当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认定该赔偿协议无效或者予以撤销。经过审查不存在胁迫、欺诈、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的,就应当确认该赔偿协议有效。赔偿协议既然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德,法庭当然要确认这样的赔偿协议有效并予以强制执行。这种情形,这个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就变成了执行赔偿协议(和解合同)的普通债务案件。
http://www.iolaw.org.cn/showArticle.aspx?id=1486
而本案双方所签字确认的协议书属于合同,且已履行完毕。不存在无效的法定情形。
医方现在是在找借口,但并不存在无效的法定情形。理由在于2014年11月15日已实际行为对所签字捺印的协议书进行认可,并全部履行。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2-8 10:01
要求法律公开处理曹医生、还巴中人民安宁!!!!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2-8 10:36
事实真相就是已合法调解履行完毕后,医方被人怂恿反悔找茬。指认对象错误。寻求途径也不当。
发表于 2015-2-8 11:41 | 显示全部楼层
麻麻串串 发表于 2015-2-7 19:46
这位老师,作为路人,看到你们争论举证责任倒置问题,我对这方面比较感兴趣,如果你是律师,我想你 ...

这是一个非常简单的问题;在医疗侵权诉讼中,只要能够证明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有关诊疗规范,就可直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结合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在此情况下,只要患者受到了损害,医疗机构就应当承担责任。因此患方只要能够证明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有关诊疗规范,就可直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证明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有关诊疗规范的证据理所当然由患方提供证据。

发表于 2015-2-8 11:58 | 显示全部楼层
说话讲良心 发表于 2015-2-8 11:41
这是一个非常简单的问题;在医疗侵权诉讼中,只要能够证明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 ...

您是一位很固执的人,不怎么关注最新的法律动态,而且只了解法律的字面意思,不去宏观把握法理,这个问题的确很简单,不需要争辩,审判人员很清楚,多说无益,如果对这都有争论,会让法律专业人士看笑话。

发表于 2015-2-8 12:09 | 显示全部楼层
说话讲良心 发表于 2015-2-8 11:41
这是一个非常简单的问题;在医疗侵权诉讼中,只要能够证明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 ...

中国法院网

发表于 2015-2-8 12:10 | 显示全部楼层
说话讲良心 发表于 2015-2-8 11:41
这是一个非常简单的问题;在医疗侵权诉讼中,只要能够证明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 ...

九江市法院网

发表于 2015-2-8 14:18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医方是否有过错,在选择调解时双方就已清楚。调解书的载明医患双方各自意见。医方之所以如此是为了避免今后受行政处罚。

发表于 2015-2-8 14:21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关键不在于过错问题,而是是否存在医方不实投诉。即协议书本身是否存在无效的法定情形?事实上,从协议书双方签字捺印与调解人员签字盖章。医方自行履行协议书。不存在无效的法定情形。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2-9 09:53
公务人员打人你看见了?
发表于 2015-2-9 10:12 | 显示全部楼层
麻麻串串 发表于 2015-2-8 11:58
您是一位很固执的人,不怎么关注最新的法律动态,而且只了解法律的字面意思,不去宏观把握法理,这个问题 ...

一些自认为自己很懂法律的人其实什么都不懂,首先在于读法律应该怎么读都不知道;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都是这样说的:“读法律不能像读字典那样读”请问你认为应该怎样读呢?如果你不知道怎样读法律,就请不要贬低别人以抬高自己了。也许你说的越多就越暴露你无知。你反复说的是调解不公正,有不合法的因素。这就该医方自己举证,对调解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医方的权利,没有人剥夺。自己有权利而自己不用,跑到网上来骂人,这是流氓行为。
发表于 2015-2-9 10:17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确有地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带人到司法局打人 ,应该向纪委、监察局举报。首先是被打的人可以举报,案件当事人也可以举报。举报人应该提供相关的证据,不能道听途说就举报。这样的举报是无法受理的。
发表于 2015-2-9 10:3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件纠纷中有应该问题不清楚。其实就是死亡原因没有通过尸检,医患双方同意调解,且调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现在医方对调解协议反悔不服,应该是通过申请复议或者向复议起诉解决才对的事情。但医方在没有通过复议或者审判否定原调解协议的情况下就单方说原调解协议不对。其实这是凌驾于法律之上的单相思。从法治的观念上讲,或者从法理的角度讲。在没有通过复议、审判撤销原调解协议前,任何人都不得确定原调解协议无效。就是申请复议或者起诉,也不得影响原调解协议的履行。不服的医方有权提起复议申请,也有权起诉,任何人不得剥夺公民等基本权利。医方唯一能够做的,就只是拿出有力的证据,证明原调解程序不合法,调解的事实不清楚,调解不公正,应该撤销。除此之外,没有其他话说。网上骂人不是医方的特权。
发表于 2015-2-9 10:39 | 显示全部楼层
hezhensuo 发表于 2015-2-8 14:18
关于医方是否有过错,在选择调解时双方就已清楚。调解书的载明医患双方各自意见。医方之所以如此是为了避免 ...

从法理上讲;调解协议上有双方签字,也已经履行完毕,只能证明这份协议已经生效,但并不能证明这份协议就完全正确,这是两回事。我们做个比方,杀人犯罪的案件,公安机关拿出的口供上有当事人的签字,手印,但并不能证明就没有刑讯逼供,并不能证明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达。问题在于你说是刑讯逼供,不是你的真实意思表达,你应该有证据证明是警察刑讯逼供,或者证明不是真实意思表达,真实意思是什么?否则你再说都没有任何意义。
发表于 2015-2-9 10:51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从医方自己的说法看,并不是很懂医疗纠纷及相关法律的人。比如说,医方强调的是患者在医疗机构来治病,由于外面在用油漆,患者可能是对油漆过敏,导致病情加重,而死亡,所以责任应该由用油漆的人承担。这个理由确实成立,从医疗的角度看也确实有这种可能。问题在于患者是到你的医疗机构来看病,你就该对患者负责任。如果你的医疗机构首油漆的影响,可能有加重哮喘导致死人的可能,这个你医疗机构应该有预见,你应该有警示或者告知。再则:患者来医疗机构看病,与医疗机构存在一个医患之间的合同关系,她与用油漆的人不存在医患合同关系。你说的是用油漆的导致你的患者病情加重,发生伤亡后果,你还赔偿了钱。如果你认为用油漆的原告承担责任,你可以起诉他承担连带责任呀。如果你大仁大义不起诉,那是你的人情。这与患者没关系。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2-9 12:54
现在是医方不依法不通过法定程序,以网络不实投诉,误导网民。其真正的目的是获取结论。然而,在没有全面真实有效的证据前提下,又不是法院,无法下结论。也无法得逞非法目的。

发表于 2015-2-9 13:11 | 显示全部楼层
说话讲良心 发表于 2015-2-9 10:12
一些自认为自己很懂法律的人其实什么都不懂,首先在于读法律应该怎么读都不知道;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都是 ...

你才是自以为很懂,法院官网看不到?还在说倒置倒置。我什么时候骂人了?跟双方半毛关系都没得。
发表于 2015-2-9 13:59 | 显示全部楼层
麻麻串串 发表于 2015-2-9 13:11
你才是自以为很懂,法院官网看不到?还在说倒置倒置。我什么时候骂人了?跟双方半毛关系都没得。

我告诉你,要想评论一件案子的法律问题,不是单从网上搜一下,看别人是怎么说的,搬过来就可以装大尾巴狼了。读法律首先要知道立法本意是什么?与其他法律之间的相互关系是什么?适用该条法律的前置条件是什么?什么情况下不适用,如果搞不懂就不要装。
发表于 2015-2-9 15:10 | 显示全部楼层
社会太复杂了。。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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