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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熊仁荣医疗事故罪一案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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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26 17:4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上去!

发表于 2015-12-26 20:59 | 显示全部楼层
因你主刀. 因你不具备手术条件而手术.产妇寃死在你手里.你还在铲牛角尖.你的良心罪太深重了

发表于 2015-12-26 21:33 | 显示全部楼层
你换位一下/假如别人像你一样主刀你的夫人或儿媳.造成二死.你心理咋想??你恐怕还耍求主刀人抵命呢.你还不收息.一听刺耳之言就狂骂一通.谁同情你?凡是见你帖的正义网友.不可能认为你无罪>我今天第一次看你帖后.就认为恕喝你才能使你警醒.愿骂请便,

发表于 2015-12-27 05:18 | 显示全部楼层
你还讲话讲良心.你的良心在哪里???

发表于 2015-12-27 08:19 | 显示全部楼层
说话讲良心 发表于 2015-8-5 08:14
就算逼脸再厚也该开庭审理一下熊仁荣到底有无医疗事故犯罪事实才做出判决;哪怕审理就是走过场也该走一下才 ...

QQ图片20151226182207.jpg
你逐一与高院认定的事实,予以辩驳,你有力吗?
发表于 2015-12-27 13:38 | 显示全部楼层
熊仁荣不服判决级驳回申诉的理由如下
(一)        四川省高级法院不是作出判决熊仁荣构成医疗事故犯罪的终审法院,在终审法院未对申诉依法作出处理前,却违规作出(2013)川刑监字第10号驳回申诉通知书,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三条,“申诉由终审法院处理,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处理的普通申诉案件,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告知申诉人向终审人民法院提出,但不得作出任何处理”的规定。四川省高级法院这一违规行为的结果,使得最高法院无法受理熊仁荣不服医疗事故罪判决的申诉。                                                   (二)(2011)巴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所判医疗事故犯罪,由于没有检察院举证证明有医疗事故犯罪事实,就算是巴中市中级法院自行取得的证据材料也没有经过庭审辨认、质证就直接采纳为定案根据;不但认定医疗事故犯罪的证据不合法、不确实充分,而且这些证据也不足以认定构成医疗事故犯罪事实。(连最起码的死亡原因都没有查明、一份鉴定为医疗事故的鉴定书都没有,哪来的医疗事故犯罪说法)审判长黄晓东判后答疑解释:“检察院没有指控医疗事故犯罪,没有向法庭出示过有医疗事故犯罪的证据,合议庭也没有审理过有无医疗事故犯罪,是合议庭写出原判非法行医犯罪不能成立的判决交领导审查审查签字期间,审判委员会决定的判医疗事故犯罪,我们无法解释”。                    
(三)王XX邀请申诉人为王达菊(本案死者)手术的时间是2000年11月12日,王达菊于当晚死亡。通江县检察院于2001年4月20日以医疗事故罪将熊仁荣逮捕,捕后由通江县公安局委托巴中市医鉴委鉴定结果,一是王达菊的死亡原因无法鉴定,二是王XX开办的是非法医疗机构不属于医疗事故鉴定范围。通江县公安局、检察院及死者家人都认可了这一鉴定,未提起重新鉴定申请。司法机关又对熊仁荣以非法行医罪起诉、判刑,至2004年4月20日刑满释放。巴中市中级法院2011年第二次再审查明非法行医犯罪不能构成后,于 2012年11月29日作出(2011)巴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判决熊仁荣构成医疗事故犯罪。熊仁荣没有刑法第八十八条、八十九条规定的延长追诉时效期限的情形。就是构成医疗事故犯罪也超过追诉时效期限7年,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应该宣告无罪,何来可以作出有罪判决的理由?
(四)医疗事故犯罪主体必须是在合法医疗机构中执业的合法医务人员,熊仁荣已经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并申报注册,由于国家未按时发放执业证书,应该视为合法的医务人员。合法的医务人员被王XX邀请到非法医疗机构为王达菊行剖宫产手术,并不能以掩盖王XX开办非法医疗机构行医的事实。熊仁荣既不不符合非法行医犯罪主体资格、也不符合医疗事故犯罪主体资格,)判决熊仁荣医疗事故犯罪的主体不适格,医疗事故犯罪无法成立。
(五)王XX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办非法医疗机构行医,王XX本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行医,造成王达菊死亡的后果,已经符合刑法第336条及其司法解释所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死亡后果”已经涉嫌非法行医犯罪,巴中市中级法院,四川省高级法院的法官不得以枉法判决熊仁荣医疗事故犯罪来包庇王XX涉嫌非法行医犯罪不受追究。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5-12-27 16:23 | 显示全部楼层
asdfa 发表于 2015-2-12 16:45
本案,依据《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规定, ...

       这个说法,于法、于理、于情说得通。
      本人人坚持认为熊先生起初草率在一个不合法的医疗机构去执业行医,而不顾及风险潜在,出了严重后果,是有“咎由自取”的教训。于法,理当追究医疗事故相应责任;于理,事情有因果关系,那家非法医疗机构也当担责,熊某若是主刀也难脱干系;于情,既然事主要追究责任,为死者要回公道,从敬畏生命角度,也需要有个说法。
      如果熊某陈述属实,那么法院在严格依照法定程序上,确实有瑕疵。改判医疗事故,惜乎又缺失了法医验尸报告,延宕至今,按规定已经过了追诉期,那么鉴于此种情形,法律有啥具体规定,法庭又该怎么办呢?
      如此在论坛努力发帖,终究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途径。人大法治委调研后,给政法委写个报告,报省人大备案后,弄个听证会吧。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12-27 19:27
如果是正当诉求应该受理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5-12-28 14:24 | 显示全部楼层
不随俗 发表于 2015-12-27 16:23
这个说法,于法、于理、于情说得通。
      本人人坚持认为熊先生起初草率在一个不合法的医疗机 ...



先生法学知识渊博,字字珠玑,金玉良言,在下佩服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12-28 15:54
说明了为什么还,,,,,,,,?
发表于 2015-12-28 16:39 | 显示全部楼层
不随俗 发表于 2015-12-27 16:23
这个说法,于法、于理、于情说得通。
      本人人坚持认为熊先生起初草率在一个不合法的医疗机 ...

首先该感谢你既有法律知识右有正义良心;感谢你关注熊仁荣被判医疗事故犯罪一案;

   但问题并不像你说的那么简单;在于开办非法医疗机构行医的人已经属于非法行医了,而且涉嫌非法行医犯罪,但至今被司法机关庇护没有受到追究。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发生在非法医疗机构的医疗事件不属于医疗事故鉴定范围;而追究医疗事故犯罪的起码条件就是要有生效的医疗事故鉴定书,(当然不一定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作出,司法鉴定也可以)才能够解决罪与非罪的问题,否则缺了这个东西就没法立案也没法在法庭举证证明过程医疗事故犯罪。这案子是由通江县公安局委托巴中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其结果是一;由于资料不齐、法医尸检超过法定时间,无病检报告支持,死者的死亡原因无法鉴定;二:由于发生在非法医疗机构,不属于医疗事故鉴定范围。现在事隔15年之久,尸体都烂完了,王强院长就是把四川省高级法院的所有关系都动用起来也无法再做尸检、查明死亡原因了。死亡原因不明、怎么能够确定熊仁荣的行为与患者死亡之间存在法律意义的直接因果关系呢?这医疗事故的证据都没有、哪来医疗事故罪的证据呢?王强院长聪明得很,他只有阻滞熊仁荣向上级法院申诉,才能够拖延、掩盖枉法的事实,逃避错案责任。一旦熊仁荣不构成犯罪,就可能追究开办非法医疗机构行医的人已涉嫌非法行医犯罪,一旦罪名成立,就是枉法了。
发表于 2015-12-28 17:44 | 显示全部楼层
A000 发表于 2015-12-26 20:59
因你主刀. 因你不具备手术条件而手术.产妇寃死在你手里.你还在铲牛角尖.你的良心罪太深重了

你说的问题刑法第336条有规定,应该追究擅自开办医疗机构非法行医的人非法行医犯罪。
发表于 2015-12-28 17:47 | 显示全部楼层
熊仁荣致王强院长的公开信就是说的熊仁荣连篇累牍发帖的原因,‘解铃还须系铃人,王强院长你就早些依法处理熊仁荣的申诉吧?

   尊敬的王强院长:你好
     熊仁荣也是实在没有其他办法了,才通过网络给你写公开信,希望你在百忙中抽点点时间,回复一下;作为西南政法大学高材生的王强院长,回答一下熊仁荣提出的普通法律问题应该不会耽误你超过两分钟时间就足够了。

  执业医师熊仁荣于2000年受以洪口镇卫生院名义开业行医的王医生邀请参加对难产妇王XX剖宫取胎手术,因王XX子宫收缩乏力,术后由王医生陪护转院途中死亡。2001年4月通江县检察院以医疗事故犯罪逮捕熊仁荣,捕后由通江县公安局委托巴中市医鉴委鉴定结果:一:由于资料不齐、尸检超过法定尸检,且无病检报告支持,王XX死亡原因无法鉴定,二由于王医生开办的医疗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该事件不属于医疗事故鉴定范畴。公安局、检察院、死者家人都认可了这一鉴定结果,未申请重新鉴定。通江县检察院以非法行医犯罪起诉熊仁荣;通江县法院一审以非法行医犯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巴中市中级法院二审以“鉴于无证据证明熊仁荣的行为与患者死亡有直接因果关系可以减轻处罚,改判有期徒刑3年”;2008年巴中市中级法院第一次再审,以何齐为审判长的合议庭作出裁定“维持原判”;2012年四川省高级法院指令巴中市中级法院第二次再审,由黄晓东为审判者的合议庭经审理查明“熊仁荣不是非法行医犯罪主体,非法行医犯罪不能成立”。合议庭写出撤销原错误裁判的判决书交法院领导(审查签字期间,被你指派何齐副院长阅卷后将合议庭所写判决书修改为“一:非法行医犯罪不能构成,撤销原裁判;二:熊仁荣犯医疗事故犯罪,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熊仁荣申请判后答疑,审判长黄晓东三次解释“公诉机关没有指控你医疗事故犯罪,我们合议庭没有审理你有无医疗事故犯罪,我们写出非法行医犯罪不能构成的判决书交领导审查签字期间、审判委员会决定判你医疗事故犯罪,我们合议庭没法解释”。熊仁荣提起申诉,法院不受理,是你联系省高院王法官受理熊仁荣不服医疗事故犯罪判决的申诉,由省高院作出驳回申诉通知书。熊仁荣向最高法院申诉才知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三条 申诉由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诉,可以告知申诉人向终审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或者直接交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并告知申诉人;案件疑难、复杂、重大的,也可以直接审查处理。 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及其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直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诉的,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告知申诉人向下级人民法院提出。原来王强院长联系四川省高级法院王法官处理熊仁荣的申诉是故意违规、另有所图。熊仁荣再反复向巴中市中级法院申诉,何齐副院长反复称:“一:再审变更起诉罪名改判是有法律明文规定的,虽然合议庭没有审理医疗事故犯罪,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必须执行;二:只要司法机关立案追诉了,就不受追诉时效限制了。三:虽然王院长也认为到底是不是构成医疗事故犯罪要经法庭审理后才知道,但不得受理你的申诉”。熊仁荣在法院开展的“我对院长有话说”栏目里反复发帖,请王强院长解释,你从一直没有甩过。熊仁荣只有反复在网上发帖,请你解释了。

     熊仁荣的目的也很明确,只要王强院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依法受理了熊仁荣不服判决医疗事故犯罪的申诉,依法确认判决确有错误就依法纠错;不是确有错误就依法驳回申诉,让熊仁荣可以依法向上级法院、检察院申诉;只要你王强院长依法履行了法院院长的法定职责,熊仁荣就是疯了也找不到你王强院长任何事;哪怕是驳回申诉错了也依法由熊仁荣自己申诉上级法院、检察院依法处理。你王强院长是不是没事找事?他三年时间了,还既不确认这判决是确有错误,依法交审判委员会处理纠错;也不确认这判决确无错误,依法驳回申诉,让熊仁荣去找上级法院、检察院申诉。王强院长你确实是没事找事啊。所以:就算是熊仁荣的发帖伤害了你王强院长,老实说也是你王强自己找的,其责任也该由你王强院长自负。道理很简单,你如果确认判决有错,依法纠错了;或者你确认判决无错,依法作出驳回申诉通知书了,熊仁荣还会发帖伤害了你王强院长吗?你这真的是自己找骂,也确实该挨骂,还该接受责任追究受处罚。

   熊仁荣也希望王强院长不要再去找公安网警及相关司法机关,以熊仁荣网上发帖攻击你王强院长,再按一个什么“网络诽谤”来忽悠熊仁荣了。如果熊仁荣网上发帖反映王强院长不依法受理熊仁荣的申诉、既不确认判决有错、依法纠正,也不确认判决无措、依法驳回申诉,使得熊仁荣无法向上级法院及检察院申诉,只能通过网上发帖请求王强院长依法履行院长职责也属于网络诽谤的话,你王强院长当然无所谓,但这个国家将为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执法水平而害羞。


  请问王强院长你是不是自己没事找事、自己往你脑壳上整的这事情?而且你王强院长想不依法受理熊仁荣不服判决医疗事故犯罪的申诉、不确认这终审判决是否确有错误、不依法纠错或者驳回申诉让熊仁荣可以向上级法院或者检察院申诉能够行吗?你能够绕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三条,不处理熊仁荣的申诉行吗?你以为“网络诽谤”的大话可以忽悠过去吗?你扪到心口说:熊仁荣的发帖有捏造事实、诽谤你吗?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12-28 19:49
医生,,,,
发表于 2016-3-20 12:15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用户 117.136.65.x 发表于 2015-2-12 13:55
我看法院就该这样判,还判轻了

担心你娃儿没屁眼,爹娘患绝症。
发表于 2016-3-20 12:20 | 显示全部楼层
A000 发表于 2015-12-26 21:33
你换位一下/假如别人像你一样主刀你的夫人或儿媳.造成二死.你心理咋想??你恐怕还耍求主刀人抵命呢.你还不收 ...

你的爹娘因错案冤案坐个几年,你也能这样事不关己 高高挂起,不要随便评价一个自己不了解的事情。
发表于 2016-3-20 12:22 | 显示全部楼层
多办点实事,吃人饭,不做人事
发表于 2016-3-20 16:32 | 显示全部楼层
熊仁荣这样的骗子、庸医,医死了几个人,没有枪毙已经是国法宽容了。他一家杂皮还天天闹,死者咋安宁?论坛咋干净?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3-20 22:43
人家有行医资格证,无证行医说的过去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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