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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熊仁荣医疗事故罪一案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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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度最受网民喜爱的四川政务机构

发表于 2015-2-12 09: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熊仁荣医疗事故罪一案的说明

        网友以“不熄的风”和“说话讲良心”等为名,长期在巴中麻辣论坛炒作熊仁荣医疗事故罪一案,本院已就该网友因同一案件多次发帖作出回复。
       2001年12月12日,通江县人民法院一审以非法行医罪判处熊仁荣有期徒刑十年。后熊仁荣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于巴中市中级法院,中院二审以非法行医罪改判熊仁荣有期徒刑三年。熊仁荣不服申请再审,中院再审后裁定维持原判。熊仁荣再次向四川省高院申请再审,省高院指令巴中中院再审,巴中中院进行再审撤销原一审、二审、再审判决,改判为熊仁荣犯医疗事故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熊仁荣仍不服,再次向省高院申诉请求再审,省高院经审查,认为熊仁荣的申诉理由不成立,巴中中院以医疗事故罪判处熊仁荣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正确,遂作出驳回其申诉的通知。
       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多次接访熊仁荣,作了大量的法律和政策宣传释明工作,指出当事人不服中院的终审判决和省高院驳回通知,可以向省高院申请再审、申请省检察院提出抗诉或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但熊仁荣固置已见,恶意炒作抵毁中伤法院,法院将保留追究发帖人刑事和民事责任的权力。
       省高院驳回申诉通知书.jpg 驳回申诉通知书2.jpg 巴中中院判决书1.jpg 2.jpg 3.jpg 4.jpg 5.jpg 6.jpg 7.jpg 9.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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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2-12 09:35 | 显示全部楼层
附省高院、巴中中院相关裁判文书。

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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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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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2-12 10:16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市中级法院所说的大体情况属实,但案件的关键问题被忽略了。熊仁荣不服的理由是:1、巴中市中级法院二审以非法行医罪改判熊仁荣有期徒刑三年,由于是酌定减轻,依法必须层报最高法院核准后判决才能够生效。但巴中市中级法院却有法必依,不层报最高法院核准,就交付执行。刑庭法官称;巴中市的减轻处罚案件从来都是院长决定,审委会通过就交付执行,不能因为你一案坏了我们巴中的规矩。2、省高院指令再审,由审判监督庭黄庭长任审判长,再审查明熊仁荣是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的人,不是非法行医犯罪主体,不能构成非法行医犯罪。合议庭写出判决书交法院领导签字。但法院在未经审理医疗事故的情况下改判熊仁荣犯医疗事故罪,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熊仁荣不服申请判后答疑;黄庭长解释“我们没有审理过医疗事故犯罪,是审判委员会决定的改判医疗事故罪,我没法解释。”巴中市中级法院以没有程序了,要求熊仁荣向省高院申诉,申诉被驳回。熊仁荣还是不服,巴中市中级法院又要求熊仁荣向最高法院申诉;最高法院告知“需要由原审法院---巴中市中级法院对判决作出处理后不服才能够向最高法院申诉;由于再审中熊仁荣没有承认过犯医疗事故罪,而巴中市中级法院是适用的简易程序审理的医疗事故犯罪,依法应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所以不存在没有程序的说法,是不是构成医疗事故犯罪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后就清楚了”。熊仁荣再向巴中市中级法院提起申诉,要求法院对医疗事故犯罪问题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但巴中市中级法院至今没有明确回复,却就在网上发了这个说明;。
    特别说明;该案发生在2000年,2001年通江县检察院以医疗事故犯罪逮捕熊仁荣后,委托巴中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结果不适医疗事故,检察院才终止了对涉嫌医疗事故罪的追诉,改为非法行医罪起诉。现在查明不构成非法行医罪,检察院也没有改为医疗事故犯罪重新起诉,也没有举证证明有医疗事故犯罪的嫌疑。是巴中市中级法院将起诉,裁判、鉴定一肩挑单方作出的判决。而且审理医疗事故犯罪的事情熊仁荣也不知道,就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也没有告知及允许熊仁荣做审理医疗事故犯罪的最后陈述。现在巴中市中级法院都不知道这医疗事故犯罪是哪个法官审理的,也不知道黄庭长没有审理医疗事故犯罪却为什么在判决书上又写改判医疗事故犯罪。这个案子不仅律师看不懂,最高法院的法官也看不懂。
   巴中市中级法院有追究发帖人责任的权利,但更应该有承担错案责任的自觉性;

发表于 2015-2-12 10:18 | 显示全部楼层
判决好长,终于读懂了!无证行医,害死两人!巴中中院这么一回复一目了然,点个赞!
发表于 2015-2-12 10:22 | 显示全部楼层
     附:  熊仁荣向巴中市中级法院领导提交的情况说明;

     巴中市中级法院
      熊仁荣对巴中市中级法院第二次再审判决改判医疗事故犯罪不服,依照王院长的建议,向最高法申诉了。我的申诉理由就两条。一是审理医疗事故犯罪部分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程序,直接影响案件的公正审判;我是作的无罪辩护,(判决书也写明我作的无罪辩护)但法院却适用的简易程序审理(而且是笔审,还没有让被告人作最后陈述),由于适用简易程序而且是笔审,医疗事故罪的证据没有经过质证,导致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有的证据(如法医尸检报告)属于非法证据应当排除,证明构成医疗事故犯罪事实的关键证据之间存在矛盾。二是医疗事故犯罪的事实不清:王达菊的死亡原因至今无法查清,也没有证据证明王达菊的死亡与熊仁荣的手术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二审判决也认定无证据证明熊仁荣的行为与王达菊的死亡有直接一个关系,可以减轻处罚)。如果有新证据能够证明王达菊的死亡原因已经查清,熊仁荣有严重不负责任情形,且与王达菊的死亡有刑法意义的直接因果关系,就更应该将新证据依法当庭质证、审查;“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我的申诉理由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条件。
最高法院告知:“对熊仁荣不服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1)巴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构成医疗事故犯罪一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的刑事申诉,经审查认为,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三条 : 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及其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直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诉的,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告知申诉人向下级人民法院提出。该案不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应该向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
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八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发现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再审。请求王院长对我向巴中市中级法院再次提出的申诉进行审查。如果你认为判决熊仁荣构成医疗事故犯罪部分,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就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再审;如果你认为没有错误,就依法驳回。如果原审的法官,及参与讨论决定对熊仁荣作有罪判决的审判委员会成员不能自觉回避,还要插手、干预本案的审查、处理;不同意再审,就请他写驳回申诉通知书,(再不要像第二次再审那样,副院长看卷、决定改判医疗事故犯罪,却指派黄庭长写判决书)。只要能够把我的申诉理由有理有据地驳斥清楚,我也就可以服判息诉了。
熊仁荣认为:办案人员连王达菊的死亡原因都没有查清,医疗事故鉴定都无法鉴定,熊仁荣有没有严重不负责任情形都没有查,却以医疗事故犯罪将熊仁荣逮捕;检察院无法以医疗事故犯罪起诉的情况下,连熊仁荣是不是非法行医犯罪主体都没有搞清楚就改以非法行医犯罪起诉。现在非法行医犯罪不能构成了,法院却直接判构成医疗事故犯罪,真是奇葩中的奇葩。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2-12 10:27
强烈要求追究此等人恶意炒作的刑事责任,以净化网络
发表于 2015-2-12 10:49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市中级法院啊;你有理由就驳回申诉,把熊仁荣提出的11条质疑逐条驳斥,熊仁荣不服就可以向最高法院申诉了。而你们在原判非法行医犯罪后,酌定减轻必须依法层报最高法院核准而你们却不报最高法院核准。现在又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被告人作无罪辩护的依法必须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而你们却不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请问你们是执行的什么法律?你们是执行法律的机关还是践踏法律的机关?
发表于 2015-2-12 10:52 | 显示全部楼层
埋到不臭挑起臭,请懂法的朋友评价一下,到底是哪个不依法、不讲理?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2-12 10:55
是一个错案吗?十几年了啊,哎!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2-12 11:04
判的好
发表于 2015-2-12 11:08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市中级法院院长、副院长、法官们:

该案已经历时15年了,你们开初判非法行医犯罪,但没有把犯罪主体资格查清楚。现在查清熊仁荣是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不适非法行医犯罪主体,非法行医犯罪不能构成了,你们又判医疗事故犯罪,但你们既没有把审理程序搞清楚,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却错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了;又没有把事实搞清楚,不知道案中死者的死亡原因,也没有鉴定为医疗事故的鉴定,更不知道死者的死亡与熊仁荣的行为有没有直接因果关系。这些问题你们都没有搞清楚,却又不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还在网上来说明什么?能够说明什么呢?羞人不羞人?
发表于 2015-2-12 11:19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熊仁荣存在捏造事实的情形,会主动承担法律责任的,如果熊仁荣反映的问题真实存在,又怎么说呢?巴中市中级法院的做法不新鲜了,原来给熊仁荣判非法行医犯罪,你们不是也驳回申诉、再审维持原判过了吗?现在非法行医罪不能构成了,你们为什么不追究那些坚持驳回申诉,维持原判的法官的责任呢?法治与法制是有区别的。别忘啦,周永康已经被抓了哟,后台再硬都没作用了。

发表于 2015-2-12 11:21 | 显示全部楼层
判轻了!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2-12 11:26
强烈要求这样的人重判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2-12 11:33
国家法律还管不管造谣的了
发表于 2015-2-12 11:52 | 显示全部楼层
                          试问巴中市中级法院:

                             如果你在二审对熊仁荣酌定减轻处罚后,依法将案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了,熊仁荣还会恶意炒作抵毁中伤法院吗?
                              如果你在第二次再审中依法将医疗事故问题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了,熊仁荣还会恶意炒作抵毁中伤法院吗?
                              如果你让审理医疗事故的法官自己写判决书,不搞暗箱操作,熊仁荣还会恶意炒作抵毁中伤法院吗?
                              如果你现在依法对医疗事故犯罪问题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熊仁荣还会恶意炒作抵毁中伤法院吗?
                              如果你能够本着有法必依、有错必纠的原则,不拖了两年还不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熊仁荣还会恶意炒作抵毁中伤法院吗?
                              如果你在判决书上写清楚医疗事故犯罪的证据、庭审质证程序、审理程序合法的依据,熊仁荣 还会恶意炒作抵毁中伤法院吗?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2-12 13:55
我看法院就该这样判,还判轻了
发表于 2015-2-12 14:10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市中级法院能够换个招数吗?在你们二审对熊仁荣酌定减轻后不层报最高法院核准,判决未生效就交付执行后,熊仁荣提起申诉,要求依法层报最高法院核准;你们又是驳回申诉,又是答疑,又是再审维持原判,十年时间,能够整的都整完了,就是不承没有将酌定减轻案依法层报最高法院核准的常识性错误,最后才在2013年再审承认熊仁荣不构成非法行医犯罪,撤销原裁判了事。现在改判熊仁荣医疗事故犯罪,又犯程序上的常识性错误,熊仁荣做无罪辩护,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就是原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只要被告人及代理人作无罪辩护的,就必须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这是法官等常识啊。你错了,熊仁荣通过申诉方式指出,要求你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医疗事故部分,这熊仁荣有什么不对呢?是不是构成医疗事故犯罪,你通过审理就清楚了嘛,有没有构成医疗事故犯罪的证据,能不能形成证据链,能不能查明死者等死亡原因,能不能查明死者的死亡与熊仁荣的行为构成法律意义的直接因果关系,熊仁荣有没有严重不负责任行为,这些问题不经过依法审理,你怎么能够糊里糊涂就判决呢?再则法院是中立的裁判,你怎么能够充当运动员呢?在这件案中你巴中市中级法院既充当控诉方,又充当辩护方,又充当鉴定者,还充当裁判者,你说有公平正义吗,合法吗?你说判熊仁荣构成医疗事故犯罪有证据吗?这些证据经过了庭审质证吗?法官们心里非常明白的。写说明的法官你心里其实也非常清楚。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5-2-12 16:4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案,依据《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规定,一开始,法院以熊仁荣触犯医疗事故罪而不是非法行医罪判决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是正确的。但是,熊仁荣是否具有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须公开开庭、控辩双方举证、质证后法庭审核认定。本案,熊仁荣于2000年11月12日,以非法行医罪已经判决,再审判决时间2012年11月19日,己超过医疗事故罪法定追诉时效日期,因此,依据《刑法》第八 节  时效 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二)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不再追诉的规定;依据《刑诉法》第十五条(二)犯罪已过追诉时限期限的,不追究究刑事责任,已经 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规定,再审后,当事人以熊仁荣犯医疗罪是否有严重不负责任情形?是否符合不再追究时效规定的情形?申诉是有理由的。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5-2-12 17:05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用户 117.136.65.x 发表于 2015-2-12 13:55
我看法院就该这样判,还判轻了



         法院判得对不对,当事人依法申诉那点错了?你认为判轻了?你算那把夜壳、老几?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纯,让每一件案件体现公平正义,我肯信你有庇眼,私造刑法,乱动非刑,随便给人加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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