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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江县长赤中学老师被杀事件真实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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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23 20:51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创]

 

 

      真的很寒心 ,这样的学生应该严惩!!!

 

         

[em05]

发表于 2009-3-23 20:49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无论你们亲戚怎么辩论,只要人家一把事情闹到李仲彬书记处,看你们怎能逃脱法律的制裁!正义始终在多数人手里,你们也只能落个不仁不义的千古罪名。嘴尖皮厚腹中空,丢人!

发表于 2009-3-23 20:43 | 显示全部楼层

学校给他传统知识,家庭给他传统思想,社会给他的才是最直接的影响。

发表于 2009-3-23 22:07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dghuaxu在2009-3-23 15:54:00的发言:

不论谁是谁非,小小年纪就持刀杀人就是不对,这件事的发生学校、家庭都有责任,也需要我们所有人进行反思,希望以后这类事件不再发生为最好

说的好,支持!!!!

发表于 2009-3-23 21:59 | 显示全部楼层
教师职业早就成为高危职业之一了,去年屡屡发生的戮师案震惊中外!现在的老师该怎么当?老师的生命安全能否得到有效保障?

发表于 2009-3-23 22:04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123456xhxh在2009-3-23 16:30:00的发言:

是亲戚的听着,你亲戚踢前排女生的桌子并大声呵斥该女生,他当这是课堂吗?要是每个班都有这样的人,另外学生怎么学习,让老师情何以堪,我想也没有什么人愿意当老师,蓄意伤人甚至是谋杀都是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王老师虽有好转只是身体上的好转,心灵上的伤害需要多长时间来愈合,你亲戚此行为给其他学生树立了怎样的恶劣榜样,可想而知,所以,不法者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此地无银三百两,我觉得阁下更像您所谓的“亲戚”!!

发表于 2009-3-23 22:34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辣橘子在2009-3-22 21:38:00的发言:
没满14岁的话,是不得负刑事责任的哦!这个国家法律规定的,只有喊国家改法律了。

强烈建议修改法律!!!

发表于 2009-3-23 22:36 | 显示全部楼层

真不好说什么~~~`

我只能表态说:若我养出那样弑师的畜生,我必将以死谢罪!

发表于 2009-3-23 22:31 | 显示全部楼层

下班后在社区上溜了一转,看到初二学生拿刀刺伤老师,心里非常气愤!

这小杂种真该拉出去枪毙!

晚上看《我的团长我的团》第39集,看到抗日战士豆饼的牺牲,他光荣!他牺牲还是个孩子。我在想``````

在社区上看到5·12汶川大地震死者图片集,看到了谭千秋老师的照片也认识了范美中老师,看到在地震中死去的学生孩子```家长

抱着孩子撕心破肺的场面,看着一排排孩子的尸体```

我还能说些啥?!

这个叫杨佳文的小东西真该生在抗日年代,死在抗日战场上!

发表于 2009-3-23 22:29 | 显示全部楼层
在派出所和部分老师的共同努力下,罪犯被带入长赤派出所审问。

发表于 2009-3-23 22:22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残杀光明在2009-3-23 20:23:00的发言:

《不在意你个哈娃娃》杀人的是你儿子吧,你儿子没发母猪病嘛。如果是母猪病习惯抖动是正常的。奉劝你那天会不会抖到你头上,来个杀父弑娘。有人生无人教的畜生。

阁下请注意你的素质,别让本人误以为您是您母亲和猪的产物!!

发表于 2009-3-24 00:29 | 显示全部楼层

看过了,2006年进入学校读的初一.

发表于 2009-3-24 00:34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观点:南江论坛版主的调查是否是应该成为官方的结论?抑或只是一家之言?或者民间代表?

我个人也不支持过激言论和捕风捉影,但是目前只有南江派出所的一篇通告。那个毫无疑问是官方的发言。

发表于 2009-3-24 00:36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ym801在2009-3-23 23:55:00的发言:

这才是事实:http://bbs.mala.cn/viewthread.php?tid=1196016

请真正关注此事件的人们去看看!

我们关注的是这件事情的进展,对学生的处理意见,对王老师的处理意见。仅此而已。至于其它事情,且听且看。

发表于 2009-3-23 23:59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上所谓的事实有歪曲,请大家到下面了解真正的事实:

南江论坛→ 帖子列表--》

标题:
对长赤中学事件后的言论调查

发表于 2009-3-23 23:55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才是事实:http://bbs.mala.cn/viewthread.php?tid=1196016

请真正关注此事件的人们去看看!

发表于 2009-3-23 23:50 | 显示全部楼层

亲爱的“踏歌”同志,我都要懒得搭理您了,精整些没有用的,有本事向南江论坛的版主多学习学习,如果可能的话去长赤走一趟,如果做不到就到下面的链接看看,这才是事实:http://bbs.mala.cn/viewthread.php?tid=1196016

发表于 2009-3-23 23:47 | 显示全部楼层

亲爱的“踏歌”同志,我都要懒得搭理您了,精整些没有用的,有本事向南江论坛的版主多学习学习,如果可能的话去长赤走一趟,如果做不到就到下面的链接看看,这才是事实:http://bbs.mala.cn/viewthread.php?tid=1196016

发表于 2009-3-23 23:00 | 显示全部楼层

“王建华发现这一情况后上前制止,但杨佳文仍态度傲慢,王建华叫杨佳文不想上课就出去”

如果事发原因这么简单的话,我们可否做一下结论:

1,仅仅因为这个原因,杨佳文就要去杀人,说明这个孩子精神有问题,可是如果这个结论成立的话,那么王老师就更冤枉了,因为中国刑法好像规定:精神有问题的人是不需要负刑事责任的;

2,事发经过没有这么简单,可能是王老师的某些话,或者是举动激怒了杨佳文,导致悲剧的发生,我们都曾经年轻过,年轻的时候容易冲动,一失足成千古恨就是这个意思。

事发时候有那么多的学生在场,相信公安机关会给我们一个满意的交代,毕竟现在是法制时代,不管是哪一方面都不可能把那么多学生的嘴巴封住,相信水落石出并不是一件困难的事情。

发表于 2009-3-23 22:36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KV2007在2009-3-22 20:43:00的发言:

你是他啥人?社会上这种混蛋还少了吗?

请问尊敬的“KV2007”阁下,你又是“他”啥人啊?亲戚?仇人?仰或是一个有良知的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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