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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江县长赤中学老师被杀事件真实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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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22 09:4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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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MAOMAOMENG在2009-3-21 23:27:00的发言:

30楼这位,不知道你的老师或你的父母是怎样教育你的,大家就事论事,不需要说这么没有素质的话,既然是论坛就应该允许大家发表不同的声音,相互之间骂来骂去的也于事无补。

在此提请大家注意:

1,不是杀人,而是伤人,基本概念不要混淆;

2,伤人者是一个就读初二的孩子,没有原因的话,一个孩子怎么会伤害老师;

3,一个正在接受教育的孩子,在接受教育的学校理犯了这么严重的错误,难道学校就没有一点点责任???

4,有点法律尝试的人都知道,不满14岁,是不需要刑事责任的,楼主所谓的“但是长赤派出所就在当天下午以罪犯不满十四为理由,将罪犯无罪释放,”,是人家派出所依法办事,不懂可以学习,但是千万不要乱讲话;

可能是你的儿子吧?

发表于 2009-3-22 09:35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的法律多,多如牛毛,但不符合国情,这多是教育的悲哀,生产出来的大多是次品或劣等品

发表于 2009-3-22 09:3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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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MAOMAOMENG在2009-3-21 16:43:00的发言:

请问楼主,以上所谓的 “关于此事的真实报道” 是否有取证,是否有跟相关知情人员确认过。不知情不要乱发布谣言,全部都是学生的错吗?上课时间,在教室里面发生的事,

老师及学校没有责任吗?在没确认事实前,你有什么权力说该学生是罪犯?你所谓的真实报道,有几分是真实的,你摸着你的良心想想吧,这样的谣言对一个孩子来说是不是太过分了。你有没有想过他的将来,你是不是从孩子长大的,你有没有犯过错,你有没有孩子,做任何是都要想想你做后的后果,你歪曲事实对你有什么好处?

如果杀的是你或者是你的家人你会这样说吗?这就是中国的教育?!这就是中国教育的社会环境??????!!!!!!!孩子?孩子?这样的孩子要来何用??

发表于 2009-3-22 09:3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家长或亲戚还在庇护那个垃圾,我看是 真到枪毙的时候,你们才后悔,你们的脸面何存?

孩子犯了错,老师教育他是为了他好,如果不教育就对了吗?一棵树要成才,必须要人去浇灌修剪,

若任其发展那必然会过早夭折的。勇敢的去承担责任,好好的去管教那娃娃。

[em02][em02][em01][em01]

发表于 2009-3-22 09:49 | 显示全部楼层
         触目惊心!寒心!后怕!这不仅仅是一场悲剧,更是一场人类社会伦理的战争呀!试想想,长此以往,何人敢教书,何人敢去教育人。那寒光闪闪的刀呀指向你的心窝呢!
发表于 2009-3-22 10:05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就是现实的学生!这就是现实的老师!这就是现实的家长!这就是现实的教育!这就是现实的领导!

家庭的娇生惯养,家长的溺爱,就造就了这种社会的败类,人类的垃圾。

难道就没有法律、法规制裁它吗?

难道就让它继续危害社会吗?

难道就让它再杀几个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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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22 11:19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
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
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
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发表于 2009-3-22 10:16 | 显示全部楼层

14楼主MAOMAOMENG

    至于什么关系我们避开不谈,就法律、教育、责任而言,不论天大的理由杀人都应负法律责任,未成年人犯法要追纠监护人的责任,这是无可非议的;教育咋单纯是学校、老师的责任呢?你知道吗,父母是孩子第一个老师。我们教育的失败,就是对教育的理解有误,一提起教育,大家都误认为是学校、老师的事,那么个别学生的恶习是谁娇惯的呢?做父母的还是要学习西方父母教育子女的方法,要真正教育好孩子,要学校、家庭、社会齐抓共管,形成活力;既然事件发生在老师与学生,维护老师的合法权利是校长的责任,监护人配合公安部门调查更是监护人的责任。校长首先要向公安部门报案,敦促公安部门调查处理,并要把处理的结果向全体老师公布,解除老师们的余悸,否则还有谁来管理学生呢?这样下去对社会有害无益,大家都要清醒才是, 争这争那都是徒劳的!

发表于 2009-3-22 10:2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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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长赤中学在2009-3-22 1:29:00的发言:

南江县长赤中学

关于杨佳文故意伤害案简要案情

长赤中学初二(4)班学生杨佳文故意伤害老师王建华一案,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案情已基本清楚。现将公安机关转至我校的案情通报告知于后。

2009319920分许,长赤中学初二(4)班由老师王建华在学校综合楼一楼多媒体教室上语文课,上课期间,该班学生杨佳文将脚翘在前排女生周琴的椅子上,并不停抖动,周琴表示不满,杨佳文情绪激动,大声喝斥周琴,高吼
  
“你再说一句!”。由于课堂秩序受到严重干扰和破坏,王建华便上前制止,杨佳文仍然态度傲慢,王建华便说:“你实在不愿意听,可以出去。”杨佳文就扬长而去,走到教室门口时对王建华说:“你等到!”王继续上课。930分许,杨佳文冲进多媒体教室,用刀捅进正在讲台讲课的王建华背部,王转身制止,杨佳文又在王建华左臂连刺两刀。王建华赶紧冲出教室向长赤卫生院跑去。杨佳文随后也跑出了教室。

此时,正在临近办公室办公的学生处主任陈志方、教务处副主任曾建东听到学生的喧哗吼叫声,随即跑到多媒体教室询问,得知发生此事。二人在冲向长赤卫生院途中报了警并向学校领导汇报。长赤派出所接警后迅速赶到案发现场取证,学校领导随即兵分两路,一路赶赴长赤卫生院看望王建华,组织抢救;另一路配合民警寻找杨佳文。同时,向教育局和相关部门报告了此事。

经长赤卫生院初步诊断,王建华被刺破胸膜,伤及肺部,出现气血胸,呼吸困难。为确保王生命安全,学校迅速将王转入巴中市人民医院治疗,现已脱离生命危险。

案发后,学校、教育局、镇党委政府、公安、政法等相关部门和上级领导高度重视,对此事做出了指示。学校随即成立了事故处理领导小组,及时进行伤害治疗和事故协调处理。2009320日下午,教育局局长黄显岳、副局长刘亨率教育局办公室、人事股、安监股负责人,会同长赤镇党委书记李绍棠、长赤派出所长李渠平到学校现场办公,处理此事。

此案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之中。

 

 

                                二00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兄弟!关键是那个娃儿现在在哪个当当过日子?

发表于 2009-3-22 10:4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直接不敢相信我的眼睛、耳朵,1年前实习时就在他们班,王老师多好的一个老师,印象中那孩子也还是很尊重老师的,为什么变化这么大,是教育出了问题?是学生心里出来问题?加强法治教育[em02][em02]希望能引起高度重视啊····[em02]
发表于 2009-3-22 10:34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14MAOMAOMENG

       我们避开关系不谈,但要明白三点,其一杀人是违法的,是要负法律责任的;其二教育是学校、家庭、社会三元的;其三校长维护老师的合法权利是职责,监护人配合公安机关调查案件是义务!

       还要记住一句“小时不补,大了一尺五”,不管方法怎样,教育学生都是善意的,教育就是使学生健康成长!

发表于 2009-3-22 11:39 | 显示全部楼层

严厉打击刑事犯,该杀得杀,以正社风

发表于 2009-3-22 12:5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悲哀我们的教育,有这么多人不理解,还指望什么呢?

发表于 2009-3-22 13:48 | 显示全部楼层
14楼不是人!是畜生!这难到还有假了!要是他是当事者老师,他还会这么说吗?

发表于 2009-3-22 13:42 | 显示全部楼层
悲哀啊!现在我们教书要聪明点!不是自己的娃儿,成不成才管我屁事!管他那么多干什么?对于有的杂皮娃儿要想方设法的开除!

发表于 2009-3-22 14:15 | 显示全部楼层
14楼的杂种是婊子养的。

发表于 2009-3-21 21:43 | 显示全部楼层

脓包一定要挤干净,不要再袒护和包庇了,这样下去整个社会都没前途了!

发表于 2009-3-21 21:58 | 显示全部楼层

为这丧心病狂的凶手谅解的人更是丧尽天良!!!!!!

义务阶段的学生为什么要让他留级???????

严惩凶手!!!!!!!!

发表于 2009-3-21 21:05 | 显示全部楼层

老师们:

  认真读读<未成年人保护法>,你们就会明白,不论你对学生的教育用心多么良苦,被这些所谓的未成年人骂了该骂,打了该打,杀了该杀!这究竟是个什么世道?

  杀老师的杀人犯还在街上昂首阔步地走着,试问:国家养这么多饭桶在南江干啥?

发表于 2009-3-21 21:0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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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MAOMAOMENG在2009-3-21 16:43:00的发言:

请问楼主,以上所谓的 “关于此事的真实报道” 是否有取证,是否有跟相关知情人员确认过。不知情不要乱发布谣言,全部都是学生的错吗?上课时间,在教室里面发生的事,

老师及学校没有责任吗?在没确认事实前,你有什么权力说该学生是罪犯?你所谓的真实报道,有几分是真实的,你摸着你的良心想想吧,这样的谣言对一个孩子来说是不是太过分了。你有没有想过他的将来,你是不是从孩子长大的,你有没有犯过错,你有没有孩子,做任何是都要想想你做后的后果,你歪曲事实对你有什么好处?

现在说该学生是罪犯是表达不够准确,但对有这样行为的孩子还一味地袒护,不让他承担相应的责任,对受伤的老师公平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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