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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蓬安县东风未来城商住小区将规划内的地上地下停车位予以公开销售完全是合法合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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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1 18:18 | 显示全部楼层
                                             将未来城车位车库公开销售完全是不合法不合规的行为
  一、《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因此,未来城规划车库和车位是必须的,是遵纪守法的表现,我们可以授予开发商“遵纪守法好公民”锦旗,但不可以将“规划了”作为销售的理由。规划了不意味着属于开发商,不意味着可以销售。
  二、车位车库可以销售的先决条件是:具有密闭空间、有独立出入口、与住房相区别、能进行产权登记、依法拿到预售许可证。   
     未来城车库车位完全不具备以上条件,因此不能出售。
  三、《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未来城地面停车位,占用绿地,且没有供车辆出入的独立道路,而是使用了属于业主共有的小区内道路,这是变相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因此,地面停车位也属业主共有。
  四、《物权法》第七十四条明确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车库车位和游泳池、游乐场、公厕一样,属于小区配套设施,其“当事人”应该是业主,而不是开发商。

发表于 2015-7-1 18:18 | 显示全部楼层
放屁,是个啥子律师、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都不球懂;捞起半节就来论坛帮你老板黑起屁眼助力;不知你那个律师执业证是怎么拿到手的!请你把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开发相关法律法规学好以后;再把住建局设计方案批复读懂意思;再来论坛发言吧!:@

发表于 2015-7-1 18:36 | 显示全部楼层
最开始买房时候给业主看的规划图可以改了又改,请问这些改动经过买房业主同意没,是哪些龟儿子领导吃了开发商的钱才同意改的,自己心知肚明!惹毛了要告你们。

发表于 2015-7-1 18:4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X师:
    请好好研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明确规定:[车位、车库的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请看清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何为当事人?房屋买卖双方也!买卖双方没约定或达不成约定,卖方单方就有权出售吗?还牛皮哄哄自称是合法合规的行为。
       还自称是X师,简直是法盲!

发表于 2015-7-1 18:51 | 显示全部楼层
新时代的律师,呵呵,也抵不过钱的诱惑。

发表于 2015-7-1 18:56 | 显示全部楼层
XXX说的不是人话

发表于 2015-7-1 19:17 | 显示全部楼层
洪兴XX师事务所,政府说不可以卖,你说可以卖。你的法律是在外国学的?还是你的意思是政府在骗我们?我等屁民是相信政府的,你发这个贴是个啥意思啊?公认挑衅政府权威?质疑政府说的是假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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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1 19:20 |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们大家好。理性讨论,文明发言,
对有人身攻击的词语按版规处理,屏蔽

发表于 2015-7-1 19:23 | 显示全部楼层
;P错别字,文化低,请见谅

2017年优秀网友

发表于 2015-7-1 19:23 | 显示全部楼层
好文 顶

2015年优秀网友

发表于 2015-7-1 19:28 | 显示全部楼层
-无双居士 发表于 2015-7-1 17:17
一般律师是谁给钱帮谁说话,我就免费咨询哈律师。怎么解释公摊面积?怎么解释绿化率?怎么解释生态停车位? ...

你没交钱他不会回答你的!:lol

发表于 2015-7-1 19:34 | 显示全部楼层
:lol我表示没听过这个啥律师事务所。。那里冒出来的

发表于 2015-7-1 19:38 | 显示全部楼层
黑胖子哥哥 发表于 2015-7-1 17:29
麻烦律师同志解释下。


住建局出这个文并没有错,只是说业主反映大,立即停止出售,并没有说从今往后一律不许出售。

发表于 2015-7-1 19:39 | 显示全部楼层
蓬安何建民 发表于 2015-7-1 17:13
由物权法看来, 建筑区划内的停车位和车库开发商可以卖,建筑区划外的停车位那就应该属业主共有。

这个说法是正确的

发表于 2015-7-1 19:47 | 显示全部楼层
小区内的停车位能不能卖,zai这里闹等于0,唯一的办法是走法律途径,一切交给法官,由法律裁决说了才算。

发表于 2015-7-1 19:55 | 显示全部楼层
可卖还是不能卖,
Y律师没完全搞明白,
反对的业主网友可能也没咋搞懂。请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明确规定:[车位、车库的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请看清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何为当事人?房屋买卖双方也!买卖双方没约定或达不成约定,卖方单方就有权出售吗?
卖方要求出售,买方也可要求附赠,或者出租。这都是允许的!
双方达不成约定或协议,可由行政主管部门裁决或法院判决。
蓬安规划局、房管局都裁决下文了不准卖,他敢卖吗?
Y律师(不知其名,谅用代号),你怎么还在瞎起哄?如懂法,应提行政复议或向法院起诉!



发表于 2015-7-1 19:57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明确规定:[车位、车库的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建筑区划没的停车位可以先征询业主的意愿,可以卖给业主,业主不愿卖,就可以向外公开出售。

发表于 2015-7-1 19:58 | 显示全部楼层
你睁大眼睛看看,有暂时停止4个字吗
172811er4hoahqcr43rk3u.jpg

发表于 2015-7-1 19:58 | 显示全部楼层
吴利强 发表于 2015-7-1 19:38
住建局出这个文并没有错,只是说业主反映大,暂停出售,并没有说今后不许出售。

请你看看,是停止出售还是暂停出售?
停车位回复.jpg

发表于 2015-7-1 20:06 | 显示全部楼层
九月~鹰飞 发表于 2015-7-1 19:58
请你看看,是停止出售还是暂停出售?

立即停止出售并不等于说今后一律不许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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