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未来城车位车库公开销售完全是不合法不合规的行为 一、《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因此,未来城规划车库和车位是必须的,是遵纪守法的表现,我们可以授予开发商“遵纪守法好公民”锦旗,但不可以将“规划了”作为销售的理由。规划了不意味着属于开发商,不意味着可以销售。 二、车位车库可以销售的先决条件是:具有密闭空间、有独立出入口、与住房相区别、能进行产权登记、依法拿到预售许可证。 未来城车库车位完全不具备以上条件,因此不能出售。 三、《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未来城地面停车位,占用绿地,且没有供车辆出入的独立道路,而是使用了属于业主共有的小区内道路,这是变相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因此,地面停车位也属业主共有。 四、《物权法》第七十四条明确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车库车位和游泳池、游乐场、公厕一样,属于小区配套设施,其“当事人”应该是业主,而不是开发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