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车位可否出售要看建设规划
2014年03月11日09:26 | 我来说两句(0人参与) | 保存到博客
德州新闻网
市民李先生反映:他于2012年在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小区买了一套商品房,2014年初搬进去时被告知,小区禁止没有车位的业主进入小区停车。他不理解,业主在购买房屋时已经均摊了小区内公共用地,物业只是受业主委托履行管理职能,现在却将大家的公共用地划分成车位再次出售,并且禁止未购买车位的业主进入小区停车。这样做合理吗?
德州市房管中心回复:
该小区的车位开发单位能否出售,应当以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规划来区分。如属规划批准的车位,不能认定为占用业主公共道路或其他场地设置的车位,建设单位可以出售。如属占有业主公共道路或其他场地设置的车位,则不允许出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库(包括专用车库和共用车库内的车位,下同)的归属,由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属于建设单位所有或者相关业主共有。约定属于建设单位所有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供产权归其所有的证明文件,并可以附赠、出售或者出租给业主。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建设单位不得销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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