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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蓬安县东风未来城商住小区将规划内的地上地下停车位予以公开销售完全是合法合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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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1 20:07 | 显示全部楼层
吴大律师,你是说我们不认识字?还是说政府不懂法律?

发表于 2015-7-1 20:11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事实为准绳,以法律为依据,一切以法律为准,走法律途径,以法院的裁决为准,在这里闹等于0

发表于 2015-7-1 20:12 | 显示全部楼层
吴利强 发表于 2015-7-1 20:06
立即停止出售并不等于说今后一律不许出售。

你的意思是警~察叫你立即停止杀~人,你以后可以杀~人?

发表于 2015-7-1 20:13 | 显示全部楼层
ylc6 发表于 2015-7-1 20:07
吴大律师,你是说我们不认识字?还是说政府不懂法律?

你认不认识字那与我无关,作为一个公民,我只懂得一点,任何时候法律大于一切。

发表于 2015-7-1 20:1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从不反对业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最好的方式方法就是走法律途径上法院打官司,一切交由法律说了算,是非自有公断

发表于 2015-7-1 20:16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律师呀;
你是啥文凭出家的呀,法学院的教授就讲是不能卖的,你算老几,还是多学习吧,你可以参考南京蓝月亮小区类似的案例吧,

发表于 2015-7-1 20:18 | 显示全部楼层
马伟杰 发表于 2015-7-1 20:16
大律师呀;
你是啥文凭出家的呀,法学院的教授就讲是不能卖的,你算老几,还是多学习吧,你可以参考南京蓝 ...

就事论事,有理说理,拒绝搞人身攻击。

发表于 2015-7-1 20:18 | 显示全部楼层
吴利强 发表于 2015-7-1 20:15
我们从不反对业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完全可以走法律途径,完全可以上法院打官司,是非自有 ...

你这样不是打房管局的耳光吗?你意思是房管局不懂法?你如此尊敬法律,那以后我们请你就超建、绿化率不够、公厕面积不够、容积率不够等问题与开发商打官司,如何?价钱绝对高于3万。

发表于 2015-7-1 20:20 | 显示全部楼层
吴利强 发表于 2015-7-1 20:11
以事实为准绳,以法律为依据,一切以法律为准,走法律途径,以法院的裁决为准,在这里闹等于0

这不是跟你闹,政府前脚刚出通告说不能卖。今天你就发帖以律师的身份说可以卖,我等屁民不懂法律,只相信政府。今天被你一说,我们这些农民迷茫了!就想知道一个答案,是你说的是真的还是政府说的是真的?

发表于 2015-7-1 20:25 | 显示全部楼层
住宅小区所售停车位真的归你所有吗?
时间:2015-06-30 来源:搜房网 点击:218次




如今,随着私家车拥有率的逐年上升,越来越多的家庭拥有自己的“座驾”。然而,开车虽容易,停车却却不易。驾车出行,不在乎目的地有多远,在乎的是能否找到停车位,即使是买房,停车位也成了购房者参考房屋的因素之一。然而,你知道哪些车位是可以办理产权的吗?
天价车位实际没产权小区销售人防地下车位
近日,合肥市一小区居民胡先生买了一辆新车,因小区露天停车位紧张,胡先生只好花钱购买地下停车位。交过费用之后,物业公司给了一张收据,上面只有收款金额、车位标号,收据上仅盖着物业公司的财务专用章,并没有其他证书。
车位虽然买了,但胡先生忧心忡忡,因为他发现小区的地下车库属于“人防工程”。“既然是人防工程,开发商有权出售吗?人防工程不是属于国家所有吗? ”
对于胡先生反映的问题,记者昨日辗转联系上该小区物业公司的项目经理杨某。他承认小区地下车库是人防工程,并正在销售,对于“人防工程车位能不能销售”的疑问,杨某称,“人家要买,你不卖怎么办? ”记者试图追问此行为合法性,杨某称,“这个你去问开发商,不要问我。”
据调查,把人防工程地下车位进行销售的楼盘不止一家,多个小区都存在这样的现象,最贵的人防工程地下车位售价已经逼近十万元,每月还需缴纳几十块钱的管理费。
据了解,根据《防空法》及《国防法》的规定,地下人防工程属于国防资产,归国家所有。开发商自身不具有产权,是无法出售其产权的。现在市场上开发商销售的这些人防车位,卖的充其量全是使用权。对此,律师界人士认为,开发商有欺骗的嫌疑,所谓的“出售”实际上也是一种“出租”使用权的行为。相关法律中并没有对租用年限作明确规定,如果碰到战时,这些人防工程将会按照国家要求来实行其功能。
相关知识:小区车位产权归属三种类型以及法律依据
类型一:小区地下产权车位,系在小区地下空间中,地下车位建筑面积未分摊,满足立项和规划条件、办理了土地出让手续,则开发商可以对购房人出售产权,居民也可以办理所有权证书的车位。
依据我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该部分车位符合物权法要求的专有部分规定,归属于车位的建造单位或车位的购买人。小区的购房业主通过与开发商签订合同购买车位,并办理完毕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后,即可成为车位的专有产权人。
类型二:小区的地下人防车位,属于建造在小区人防工程内的,非战时用于停车的车位。人防工程是国家强制配套,所以禁止开发商销售。
依据我国《物权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第九条规定,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人防车位是由人民防空管理部门代表国家行使所有者权能,该类车位不可以办理产权证,所有权既不属于开发商,也不属于全体业主。
类型三:小区地上车位,建造于小区地上空间,是为了满足临时停放车辆而设置的车位。地上车位又分两种,一种是小区建筑区划内规划建设的车位,一种是开发商在规划外新增车位,如果购房时地下车位面积已经列入公摊面积被分摊,这类地下车位办不了产权证,属于全体小区业主所有,开发商无权销售,更无权转让。•
依据我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进一步明确规定:“建筑区划内在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之外,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增设的车位,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所称的车位。”因此,建筑区划内规划建设的车位属于开发商所有;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之外新增的车位,且占用了公共土地,则属于小区业主共有。


发表于 2015-7-1 20:25 | 显示全部楼层
吴利强 发表于 2015-7-1 19:57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明确规定:[车位、车库的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 ...

物权法都没弄明白,尽发瘪言,居然还是律师!
停车位是由当事双方通过约定来决定是出售、附赠或者出租,
而不是由开发商单方先征询业主的意愿,可以卖给业主,业主不愿卖(应为买),就可以向外公开出售。
你读过书吗?怎么这都看不懂!?
学过法律吗,这么浅显法律条文都弄不明白?!
改行吧!

发表于 2015-7-1 20:27 | 显示全部楼层
吴利强 发表于 2015-7-1 20:13
你认不认识字那与我无关,作为一个公民,我只懂得一点,任何时候法律大于一切。

法律大于一切,我明白。我就想知道你今天发帖说的是正确的?还是政府说的是正确的?不要闪烁其词,我们不懂法。

发表于 2015-7-1 20:31 | 显示全部楼层
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

发表于 2015-7-1 20:32 | 显示全部楼层
吴利强 发表于 2015-7-1 19:47
小区内的停车位能不能卖,zai这里闹等于0,唯一的办法是走法律途径,一切交给法官,由法律裁决说了才算。

事实为依据,不是闹就能解决的

发表于 2015-7-1 20:34 | 显示全部楼层
小区车位可否出售要看建设规划

2014年03月11日09:26 | 我来说两句(0人参与) | 保存到博客

德州新闻网




  市民李先生反映:他于2012年在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小区买了一套商品房,2014年初搬进去时被告知,小区禁止没有车位的业主进入小区停车。他不理解,业主在购买房屋时已经均摊了小区内公共用地,物业只是受业主委托履行管理职能,现在却将大家的公共用地划分成车位再次出售,并且禁止未购买车位的业主进入小区停车。这样做合理吗?

  德州市房管中心回复:

  该小区的车位开发单位能否出售,应当以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规划来区分。如属规划批准的车位,不能认定为占用业主公共道路或其他场地设置的车位,建设单位可以出售。如属占有业主公共道路或其他场地设置的车位,则不允许出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库(包括专用车库和共用车库内的车位,下同)的归属,由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属于建设单位所有或者相关业主共有。约定属于建设单位所有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供产权归其所有的证明文件,并可以附赠、出售或者出租给业主。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建设单位不得销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发表于 2015-7-1 20:39 | 显示全部楼层
吴利强 发表于 2015-7-1 20:06
立即停止出售并不等于说今后一律不许出售。

你是扯烂经、扯歪经、扯死经的高手,
哪象个懂法讲理的律师!
不要被钱蒙住了双眼,
睁眼说瞎话!

发表于 2015-7-1 20:40 | 显示全部楼层
ylc6 发表于 2015-7-1 20:27
法律大于一切,我明白。我就想知道你今天发帖说的是正确的?还是政府说的是正确的?不要闪烁其词,我们不 ...

学法知法守法很重要,不懂法并不等于就可以胡搅蛮缠和瞎闹。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大于一切。

发表于 2015-7-1 20:49 | 显示全部楼层
九月~鹰飞 发表于 2015-7-1 20:12
你的意思是警~察叫你立即停止杀~人,你以后可以杀~人?


请不要转移话题和偷换概念,比如有人叫你立即站住,那你是否一辈子就站在那儿永远不动呢?

发表于 2015-7-1 20:56 | 显示全部楼层
吴利强 发表于 2015-7-1 20:49
请不要转移话题和偷换概念,比如有人叫你立即站住,那你是否就一辈子就站在那儿不动呢?

看来你的意思是什么都可以推翻,房管局的命令对你而言是个屁,你想翻天就翻天?

发表于 2015-7-1 20:57 | 显示全部楼层
吴利强 发表于 2015-7-1 20:49
请不要转移话题和偷换概念,比如有人叫你立即站住,那你是否就一辈子就站在那儿不动呢?

如果我一动就违了法,我肯定不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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