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琴安律师事务所刘振民律师告诉记者,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小区内的地上车位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或物业无权出租。
“一般来说,建筑区划内的地面面积,除建筑物本身的占地面积之外,都作为公用面积分摊给购房业主,业主所支付的购房款中应当已包括了这部分面积的对价,故该部分面积应当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全体业主同时享有该建筑物所依附土地的使用权。”刘振民说。
因此,小区地上停车位作为建筑区划内的一部分,其归属权应为全体业主共有,开发商无权出租或出售。如全体业主想出租或出售地面停车位,则需要小区业主大会通过,并将地上停车位出租或出售的权利授权给选聘的物业管理公司,物业才有权出租或出售地上停车位,并将收取的费用用于小区物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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