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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蓬安县东风未来城商住小区将规划内的地上地下停车位予以公开销售完全是合法合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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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1 21:35 | 显示全部楼层
zhouzhenghui888 发表于 2015-7-1 19:34
我表示没听过这个啥律师事务所。。那里冒出来的

洪兴社的,你都不知道?陈浩南知道吧,香港知道吧,古惑仔知道吧

发表于 2015-7-1 21:39 | 显示全部楼层
上海判定地面车位归业主

  今年10月《物权法》实施之后,上海市南汇法院近日以此判决了一起“小区地面停车位归属”案件。业主龚先生要求房地产公司返还购买小区地面汽车停车位1万元、赔偿相应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获得了法院支持。

  业主起诉:已“买断”车位,物业还收管理费

  2005年2月,龚先生花50余万元从上海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一套房屋。在小区开盘后,开发商还同时向业主公开出售小区的停车位。“当时觉得有个自己的停车位,以后停车方便,再加上小区内很多业主都买了,我们担心今后会停不了车,也毫不犹豫地掏了钱。”2006年年初,龚先生一家花了3.3万元买下了一个地下自行车停车库和一个地面停车位。其中地下自行车停车库2.3万元,地面停车位1万元。

  “本以为我们已经买断了这两个停车位,可以随意使用,没想到小区物业入驻后,竟开始向业主收停车费,还美其名曰是管理费。”2006年5月,开发商交房后,物业的这一行为让龚先生一家大惑不解。此后,龚先生一家便开始了与物业长达一年多的漫漫交涉。希望物业能明示这笔管理费的去处。

  但物业一直无动于衷,管理费照收不误,却没有一句解释。“停车位是小区的公共配套设施,开发商是没有权利对外出售的。”今年9月龚先生一家向南汇法院提出了起诉,要求开发商返还当时用于购买地下自行车停车库和地面停车位的3.3万元钱,并赔偿相应利息损失。

  庭审争议:开发商是否有权出售车库车位?

  《物权法》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在《物权法》实施后第一个工作日,法院开庭审理了龚先生家的这一案件。庭审中,龚先生认为,地下车库和地面停车位是属于全体业主的,根据上海市物业管理规定开发商无权出售。因此其所取得的款项属于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并赔偿相应利息损失。

  而开发商称,小区业主和开发商之间并没有签订合同,约定地上停车位和地下自行车车库归业主所有。因此开发商有权销售地下车库和地面停车位的使用权,不存在3.3万元不当得利之说,故不同意返还。

  法院判决:地面停车位归全体业主所有

  幸运的是,龚先生一家成了《物权法》实施后,沪上首个受益者。

  南汇法院一审支持了龚先生一家关于地面汽车停车位的诉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现开发商将车位出售给龚先生,与法有悖,开发商应当将收取的款项退还龚先生,故法院对原告该项诉请予以支持。

发表于 2015-7-1 21:42 | 显示全部楼层
律师,慢慢研究吧,你是学法律的。

发表于 2015-7-1 21:43 | 显示全部楼层
吴利强 发表于 2015-7-1 21:25
不要动不动搞文化大革命戴大帽子打棍子无限上纲那一套,允许人说话,天塌不下来的。至于车位究竟该不该卖, ...

吴大律师:
      敢打赌吗?你坚信“主子”会赢吗?
      蓬安法院如判决开发商可以卖,那就否决了蓬安规划局、房管局的《通知》,也就宣告了2局是不依法行政或是乱作为。影响是巨大的,后果也是严重的!
      即使业主不去找法院论理,这2个局也会找法院“说清楚”!
      这既是法律问题,也可能是行政或政治问题。

发表于 2015-7-1 21:47 | 显示全部楼层
吴利强 发表于 2015-7-1 21:29
应当属于,只是一种商榷和推测的语气,应当属于四字并没有表明肯定就完全绝对属于业主所有嘛。

那请问吴律师:公民应当遵守法律这也是商榷和推测么?那我也可以不遵守哟,没有跟我商量好呢,不遵守犯了法是不是就不用受罚
发表于 2015-7-1 21:5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5-7-1 21:57 | 显示全部楼层
:lol:lol
发表于 2015-7-1 22:25 | 显示全部楼层
收了好多钱

发表于 2015-7-2 00:56 | 显示全部楼层
滚尼玛的蛋   
发表于 2015-7-2 07:1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5-7-2 08:19 | 显示全部楼层
律师发言不专业,可能是夜校扫盲班毕业,或是学畜牧兽医的,
骟猪扯猪经最合适.

发表于 2015-7-2 08:52 | 显示全部楼层
吴利强 发表于 2015-7-1 21:01
立即停止出售并不等于从今往后就永远停止出售。走法律途径,法院如果判决可以出售那就可以出售,法院判决 ...

“法院裁决为准”;啥子意思?问你大律师一下;学过民法通则没有啊?谁是原告、谁是被告、你要起诉谁?法院又裁决谁?是我们未来城全体业主,还是“物权法”?

发表于 2015-7-2 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洪兴律师事务所"?随便注册个名字就来了?小区内所有东西都属小区业主共同所有,绝不是某个人或组织的!

发表于 2015-7-2 09:33 | 显示全部楼层
吴利强 发表于 2015-7-1 20:15
我们从不反对业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最好的方式方法就是走法律途径上法院打官司,一切交由 ...

谁给钱给谁办事,大家可以理解的。

发表于 2015-7-2 09:41 | 显示全部楼层
强出头只会引骂声一片!

发表于 2015-7-2 09:43 | 显示全部楼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筑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请问发贴楼主?未来城有栋楼规划只能建十八层、开发商却建了十九层、该不该拆岀?小区内规划的公厕该不该修建?小区内规划的绿化及道路质量和面积都不合格不达标、该不该整改重建?还有我们的住房及水电气安装不按规划设计图修建、该不该整改重建?现进住小区四年、我们“两证两书一表”毛都未见到;开发商应当给我们业主怎么赔偿?

发表于 2015-7-2 09:45 | 显示全部楼层
建议吊销洪兴律师事务所牌照!
       与政府作对, 政府下文不准销售, 法院也未判决,
       它居然藐视政府和法院, 公开在论坛发瘪言,
       说是完全合法合规行为!

发表于 2015-7-2 10:13 | 显示全部楼层
吴利强 发表于 2015-7-1 19:38
住建局出这个文并没有错,只是说业主反映大,立即停止出售,并没有说从今往后一律不许出售。

你就是开发商养的一条GOU,那麻烦律师同志代表开发商去起诉住建局和房管局吧,再去把未来城的业主也一起起诉了。看看到底最后谁赢.

发表于 2015-7-2 10:15 | 显示全部楼层
吴利强 发表于 2015-7-1 19:47
小区内的停车位能不能卖,zai这里闹等于0,唯一的办法是走法律途径,一切交给法官,由法律裁决说了才算。

请你给开发商说,叫他们起诉住建局,房管局以及未来城的全体业主

发表于 2015-7-2 10:20 | 显示全部楼层
2399578314 发表于 2015-7-2 09:43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筑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请问发贴楼主 ...

马上请吴大律师打官司, 给他双倍的钱!
以之之予攻之之盾, 这是律师的绝活!
让开发商吃不了兜着走!
两头挣钱, 何乐而不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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