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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平安高坪

关于对贴文《被人冤枉大庭广众猥亵妇女,该怎么办》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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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15 09:30 | 显示全部楼层
在侦查阶段任何人不得干预侦查???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7-15 09:45
换句话说,是杜绝冤假错案的繁殖,不得不提出看法,建议。是谁在干预,制造其实早以一目了然。

发表于 2015-7-15 18:09 | 显示全部楼层
老孺子牛 发表于 2015-7-15 09:30
在侦查阶段任何人不得干预侦查???

人贵有自知之明好!

发表于 2015-7-16 00:32 | 显示全部楼层
莽娃儿 发表于 2015-7-14 18:15
gzcs说的不是有万分之一真的可能性,而是有百分之五十的可能性。因为决定事件性质的较关键部分,只存在有 ...

   如果法律是为制度服务的,我们说什么都没意义了,如果是用来为公民服务的,执行法律的人和机构就必须受到公民的监督,就算错位一些监督就不能包容了?这几年大量冤假错案曝光,人们质疑的不是法律本身,而是执行法律的机构和人,大量的谩骂之声,告诉我,谁会质疑这是语言暴力?一件件荒谬到极点的案件,是谁在赤裸裸践踏法律的尊严?件件事件都直指是那些执行法律的人和被操纵的机构,为此,谁在为公众的不满意买单?
      如果以法律的名义惩罚我们,我们是不是真的应该无话可说?沉默吗?要沉默吗!!?如果沉默----要么让那些执行法律的人强奸法律,要么让法律强奸你,多少人让那些强奸法律的人用法律强奸你呀!又请告诉我,谁又愿意用法律的名义被强奸?那些蒙冤受屈,没看到一个为此而得到快感的,尽是家破人亡呀!可是那些把法律当作屠刀的人却爽的高潮呀!
      当下的政府也一再强调要:公平、民主、法治,面对桩桩不合情理的案件,让人骂骂又怎么啦?就语言暴力啦?就是陋见啦?就是传递谬误啦?就是仇恨一切非要刻意制造对立的态度啦?我看你是言重啦!
       我不相信你能用语言暴力能维护,社会和法制理念,你应该相信只有更好的完善民主、法制,才能维护你的理念。
       谈什么民意呀,民意是一道道的伤口,民意仿佛是个不香不臭的屁呀!你没感觉经常被民意了么?
       就这个事件如果处理有问题和gczs一部分言语比较,加上这几天gzcs 的调查后,我觉得两种危害前者更大,让gzcs语言暴力一下,应该可以理解和包容,不要动不动上纲上线的。
       一个人不管用更什么方式和过程杀了另外一个人,过程不管有多对,但法律上这个结果你是不对的,换一个人杀,法律上你还是不对。一个案件对一个普通人来说,那里能得到确切的依据再说话?不要说百分之五十可能是错误的,哪怕是有百分之一的错误可能,就应该百分之百的提出质疑,和有可能违反到那条法规。
       反对我的反对无效,只是你的一个态度,不影响我对你无效的反对的反对。我坚决维护你批评的权利,如果你也想来揍我的话,你就不要再权衡什么概率了,善良的告诉你,你的概率为零,友情提示:我保证不打死你。
发表于 2015-7-16 01:09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人对高坪公文提一点意见吗?最后一页单独仅有落款盖公章究竟是不会公文,还是故意为之,方便以后把话搂回来,太让人疑惑了。
发表于 2015-7-16 01:2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莽娃儿 发表于 2015-7-6 00:08
这里面的确有不合常理的部分,但是请注意,不合常理并不等于不会发生。

就目前了解的情况看,兰某应该 ...

就算是事实,是发生了的,刑事案件没有强证,加之执法无录像,执法程序不严谨,也应认定未发生犯罪行为。

被告应推翻有罪证据。
发表于 2015-7-16 01:33 | 显示全部楼层
莽娃儿 发表于 2015-7-6 00:40
你目前既然已经聘请了律师,应该敦促律师就证人、证据、取保候审等手续做功夫。争取掌握扎实的证据,还原 ...

gzcs不理性了,虽然目前为止我更倾向于相信gzcs
发表于 2015-7-16 01:37 | 显示全部楼层
莽娃儿 发表于 2015-7-6 17:06
理论上,对双方都需要采取怀疑的态度。

网上围观的,一般没有那么多精力与时间去亲自采集证据,对事件 ...

打嘴仗骂人不好,我觉得谈事比骂人更有意义。
发表于 2015-7-16 01:55 | 显示全部楼层
莽娃儿 发表于 2015-7-7 11:49
@gzcs: 既然如此期望我与你讲“道理”,又何必指责我死缠,况且我并设有要走的表诉,你不懂法,连法制与法 ...

后三条回复,看了十几遍,真心看不懂,难道是我智商低的原因?
发表于 2015-7-16 06:5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流氓
发表于 2015-7-16 06:5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5-7-18 22:1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只有证人语言和当事人笔录,没有其他证据,我看这案有点悬。

发表于 2015-7-18 22:26 | 显示全部楼层
老孺子牛 发表于 2015-7-15 18:09
人贵有自知之明好!

何为“人贵有自知之明为好”?
发表于 2015-7-18 23:40 | 显示全部楼层
肥豆芽 发表于 2015-7-3 21:20
唯恐天下不乱的人还真多!!

正式有了这一群“唯恐天下不乱的人”,我们的天下才没乱。

发表于 2015-7-19 09:3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只对公告中的这几个字眼的表述非常感兴趣:掏出(意味着必须拿手解开裤扣拉链才能掏出)。顶向(意味着生殖器必须勃起,或者用手拿住生殖器)。那么,即便是用手拿着,当时也必须占用一个手。这样的举动似乎意味着郭某是不明事理的人,不讲原则的人。“郭某随后上车想将货车挪开,但兰某站在车前不准挪车”这句话的表述又意味着郭某是个明事理的人,但兰某又变成了不明事理的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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