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感觉此案的几个要素: 1、郭某某车停在主干道上不是恶意堵塞交通而是急于上下农副产品。 2、郭某某是在母亲与兰某某发生争执后才参与进来的。 3、郭某某虽然加入了争吵甚至辱骂,但真正义意上与兰某的肢体接触,是在兰某将石头“扔”向他,并用手“推”了一下他的腹部才开始的。 4、在打斗结束后,郭某某上车想把货车挪开,最后兰某将郭某拉下了车。郭某某与其50多岁的母亲,一起打兰某一个,如果真要黑起屁眼打,兰某还有本事和胆量再把郭某从车上拉下来? 综上所述,郭某虽然不得以参与其中,其主关意愿,还是尽量克制自己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