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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平安高坪

关于对贴文《被人冤枉大庭广众猥亵妇女,该怎么办》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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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3 23:24 | 显示全部楼层
gzcs 发表于 2015-7-3 23:08
依据警察回复郭老太(50多岁)兰某人(40多岁)年青打年老的,双方都有伤,警察看得上年青的只给兰某验份 ...

本案如果有现场视屏证据或如果有现场2人人证作为证据,该男子无论出于何种冲突,在大厅广众之下掏出生殖器侮辱或猥亵他人的行为就应当严惩不贷!

发表于 2015-7-3 23:26 | 显示全部楼层
gzcs 发表于 2015-7-3 23:08
依据警察回复郭老太(50多岁)兰某人(40多岁)年青打年老的,双方都有伤,警察看得上年青的只给兰某验份 ...

说一下,郭老太今年53,看面相那个兰某37.8岁的样子,郭某今年31.

发表于 2015-7-3 23:36 | 显示全部楼层
ysbe520 发表于 2015-7-3 23:26
说一下,郭老太今年53,看面相那个兰某37.8岁的样子,郭某今年31.

补充说一下,秦某今年53,看面相那个兰某37.8岁的样子,郭某今年31.派出所没通知和给秦某做验伤,司法鉴定,秦某是不得以自己去高坪区第二人民医院做的验伤报告的

发表于 2015-7-4 00:41 | 显示全部楼层
真把网民当白痴啊?

发表于 2015-7-4 00:5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5-7-4 01:22 | 显示全部楼层
高坪分局的回帖印证了:
1、原帖虽有表达缺乏条理性,但是客观真实的。

2、“脱裤子”一说不过是四川南充地区在争吵中常用的粗鄙语言,但基本不会出现裸露生殖器的事实----南充网友可以感受这个语境氛围,况且郭某亲妈在现场,从情理到法理,都不可能裸露生殖器。

3、当事人双方到派出所了解情况,让双方自行处理伤口,离开派出所------可见是一件平常的纠纷。高坪分局回帖里,将一件纠纷割裂成两件:早上6点多一次,派出所各打50大板完事。------原帖里提到了兰某一的威胁:“不然就要我老公父母好看

如果郭某裸露生殖器,为什么不置留调查呢?

4、6月18日的对郭某的拘留---印证了威胁。
5、接下来原帖中提到的24日公安方面派人取证拍照-----高坪分局只字不提,拘留了人不算,还要以法律之名进行惩处,眼睛雪亮的朝阳群众应运而生。

从情理、法理、逻辑上看,是到底是谁对公正、良知、正义裸露了生殖器?

发表于 2015-7-4 01:30 | 显示全部楼层
对纠纷当事双方均无好感,但对徇私枉法,视国之公律为私器的做法坚决反对,建议郭某家属将回帖、网址均作为证据保留,对违法乱纪的个别人员进行诉讼时作为过堂证据。

发表于 2015-7-4 08:08 | 显示全部楼层
解放前的国民党警署就是这样办案的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7-4 08:47
成都的很专业

发表于 2015-7-4 12:39 | 显示全部楼层
派出所生怕事情搞不大

发表于 2015-7-4 12:47 | 显示全部楼层
gzcs 发表于 2015-7-4 07:40
南充市公安局应作好“民生警务工作”,矛盾不出警务室,大事不出派出所。“民生警务”就要时刻为民着想。 ...

现在的公安能有几人能把你说的《宪法》、《人民警察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释义》、《刑诉法》了解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7-4 13:01
说的正确

发表于 2015-7-4 13:03 | 显示全部楼层
    “平安高坪”所述:郭某某当众掏出生殖器晃动并顶向兰某,为阻止郭某继续靠近,兰某从地下捡起一块石头朝郭某扔去,并用手推了一下郭某腹部……结合郭某某老婆发帖对这段情景的描述:那女的看我老公出来,就说:你们有本事就把裤子脱了把街拦到嘛。我妈听到说:不脱裤子又喃们,脱了裤子又喃们,你未必想搞啥子嗦。我老公听到又说:未必喊脱了裤子你想咬卵啊?那女的说:那你有本事脱啊。就伸手想去抓我老公下体。不免猜测还原当时情景,既然你要咬卵郭某某一种可能做了一个脱裤子手捂生殖器部位动作,一种可能下拉了点外裤做了手捂生殖器部位动作,一种可能连内裤一起下拉甚至裸露生殖器(当然做出这种动作纯属畜生行为,应当谴责,但我相信正常人是不会做出这种恬不知耻的动作的,他做了,肯定是受到了兰某语言上的刺激),这时说明郭某某和兰某某还有一段距离,按照“平安高坪”说法,为阻止郭某继续靠近,兰某从地下捡起一块石头朝郭某扔去,并用手推了一下郭某腹部(这时应该是郭、兰第一次身体接触,应该是由兰直接发起的)。如果郭某和兰某靠的很近的话,这时按照正常套路,兰某某40左右的算是见过世面的人,第一反应是一招仙人摘桃,来一个二两拨千斤,完全制服郭某。
   刚才查阅了相关法律条文,轻微伤不构成刑事犯罪,对于故意裸露生殖器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龙门派出所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对郭某某进行刑事拘留,检察机关并批准逮捕,作为我一个不懂法的人,总感觉这案子后面有双无形的手,我就不明白郭某被捕原因:
1、是以阻碍交通被捕?
2、是以把兰某打成轻微伤被捕?
3、还是故意裸露生殖器被捕?
4、综合以上三点被捕?
望小龙派出所、高坪检察院,和懂法的朋友普普法?

发表于 2015-7-4 13:33 | 显示全部楼层
现任市委李书记就是原来是省司法厅厅长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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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4 13:42 | 显示全部楼层
ysbe520 发表于 2015-7-3 12:37
那请问像你们说的这么严重的行为。为什么打架当天你们到场时。那个女的不说这个事。一起去了派出所也没说这 ...

综合两个帖子所诉,情节基本吻合。

你要了解,到目前为止,情况对你家非常不利。

即使打架当天,对方没有向警方和你方提及某些细节,并不妨碍调协不成后她提出告诉。警方在后来的调查活动中找到了证人,而且最为关键的是你丈夫承认了具体的行为,他的被刑拘是合理合法的。

虽然你表示不认同,但根据你的讲诉,当时你并没在现场,这种不认同带有很强的感情色彩,不具备证据的效力。既然已经如此,个人认为,你最需要做的,就是趁着目前还处于侦察阶段,搜集提供证据,证明没有猥亵行为,申请取保候审;如果你丈夫是出于无知、畏惧或者其它原因,违背主观愿望提供了供词,也要以证据证明。当然,这些需要依靠律师来完成。

另外,你可能还需要与对方积极沟通,争取谅解。家人也需要通过这个事件汲取教训,修正自己的某些观念。

最后提醒一下高坪公安分局,处于侦察阶段的案子,即使回复网友质疑描述案情,也应使用中性词汇。你们的回复主观意向太强,有违法制精神,也难免引发新的质疑。

发表于 2015-7-4 14:22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感觉此案的几个要素:
1、郭某某车停在主干道上不是恶意堵塞交通而是急于上下农副产品。
2、郭某某是在母亲与兰某某发生争执后才参与进来的。
3、郭某某虽然加入了争吵甚至辱骂,但真正义意上与兰某的肢体接触,是在兰某将石头“扔”向他,并用手“推”了一下他的腹部才开始的。
4、在打斗结束后,郭某某上车想把货车挪开,最后兰某将郭某拉下了车。郭某某与其50多岁的母亲,一起打兰某一个,如果真要黑起屁眼打,兰某还有本事和胆量再把郭某从车上拉下来?
    综上所述,郭某虽然不得以参与其中,其主关意愿,还是尽量克制自己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发表于 2015-7-4 15:18 | 显示全部楼层
作为一个女人,受到这样的侮辱,一定是最羞耻的,到了派出所不可能不说郭某的行为,除非真的只是语言上的侮辱。派出所在和双方当事人进行调查时当时也知道有没这件事,不可能还喊他们私了,隔几天了才拘留郭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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