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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平安高坪

关于对贴文《被人冤枉大庭广众猥亵妇女,该怎么办》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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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7-5 08:28
打架为什么要掏生殖器?这编的不好

发表于 2015-7-5 08:34 | 显示全部楼层
继续关注中

发表于 2015-7-5 19:41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好了。我老公进看守所了。我们全家为此奔波操心,兰某却天天下午在市场里的茶馆里打牌。她的目的达到了
发表于 2015-7-5 20:2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真相不清楚,但是如果他母亲正在与别人争吵的时候,这个30多岁的男人当众掏出自己的生殖器,还真是不可思议。

发表于 2015-7-5 20:3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就不明白了~~菜市场那多的人~~咱就没人出来吱一声真相~~

发表于 2015-7-5 20:4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7-5 22:55
警察叔叔,我们假设郭母是你母亲而你站在郭某的角度你会不会在大庭广众之下还当着自己母亲的面把生殖器掏出来???

发表于 2015-7-5 23:43 | 显示全部楼层
农村吵架掏生殖器也不适什么新闻,刑拘问题有点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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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6 00:03 | 显示全部楼层
gzcs 发表于 2015-7-5 02:59
民事纠纷警察出警不能抓人,警方有主持双方协商调解的责任;刑事案件警察出警后是查勘现场、取证,及时抓 ...

从郭某妻子原帖中,可以看出,事发当天到派出所协商解决问题时,双方都并没有提及郭某行为的某些细节,那么,警察当时认定是民事纠纷,进行调解,完全是合情合理的。

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兰某向警方提出当时郭某还有其它行为,通过调查,综合整件事,警方认为郭某触犯了刑法,进而对郭某进行刑拘,也同样合情合理。

以上情景,是依赖双方帖子内容推演出来的。如果完全属实,个人觉得可以理解对郭某处理结果的变更。

请你明确指出,你基于什么样的事实,认为这一过程有问题?

发表于 2015-7-6 00:05 | 显示全部楼层
一、第一次进派出所,兰某没有描述裸露生殖器的情节吗?如果描述为什么警方不置留调查?

二、发生肢体接触的“双方都有流血迹象”民警要求各自到医院处理。可见目测并不严重,既然兰某做了法医坚定,为什么不有同时对郭某做法医鉴定,什么时候做的鉴定,报告什么时候出的,回帖中没有说明。

三、原帖: “那你有本事脱啊。(兰某)就伸手想去抓我老公下体”
      回帖:“郭某从店内出来对兰某污言秽语,并当众掏出生殖器晃动并顶向兰某,为阻止郭继续靠近,兰某便从地上捡起一块石头朝郭某仍去,并用手推了一下郭某腹部”
     这个情节必然有谎言在其中:
     要么是原帖说谎,----裸露了生殖器导致兰某去抓下体!
     要么是回帖说谎,兰某因为双方口角中有“脱裤子”情节而被提醒攻击郭某下体。
     围观群众众多,真裸露生殖器匪夷所思。除非郭某是个游手好闲,好吃懒做,品行恶劣,道德败坏的无耻之徒,还可能毫无廉耻的当众裸露生殖器。但是,郭是个幸苦经营的商贩,并且承包藕田的菜农,一家支柱的劳力,是个勤劳的自食其力者。并且郭母在场----裸露生殖器的行为不符合常人行为。
      郭某从厕所出来有提裤子扎皮带等动作, 由于入厕出厕这一场景向导,郭某语言威胁“脱裤子”作为最解恨的侮辱,女人就以抓下体作为最狠毒的攻击。-----原帖描述更值得信赖。

四、原帖中,兰某方下午就上门要求私了,私了不成------威胁:“不然就要我老公父母好看” 6月18号上午9点多钟警方抓人-------从17日下午,到18日早上9点多----到底发生了什么事,让警方突然醒悟郭某犯了刑事罪?偏偏又是兰某方威胁之后------不能不让人怀疑公律成私刑。

五、原帖中“24日中午1点”警方取证,既然18号抓捕犯罪嫌疑人郭某,并刑拘,为什么不即时取证,待到6日后才取证?坐实郭某裸露生殖器制造依据?“活了50多岁都没见过如此荒唐的事情”的群众很巧就在6日后坐等警方询问?
    原帖楼主回复中,也提交了“证人验伤报告”,为什么回帖中没有对“证人”进行取证?偏偏警方取证的证人就万众一心?
--------------------------以上五点,不排除郭某真裸露了生殖器----------------------------------------
-------------------------但是,公律成为私刑却是最符合逻辑的解释------------------------------------
-------------------------但愿,法律在真相面前,会做出公正的让人信赖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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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zcs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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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6 00:08 | 显示全部楼层
ysbe520 发表于 2015-7-5 03:23
要是被人像派出所回帖里所说的赤裸裸的猥亵,哪个女人会忍气吞声的?怕派出所一到场就会跟派出所说明哦。 ...

这里面的确有不合常理的部分,但是请注意,不合常理并不等于不会发生。

就目前了解的情况看,兰某应该是协商不成后进行了投诉,而且你丈夫也在传唤时承认了。

你目前最应该做的事,就是去想办法证明并没有发生某些事,而且证明整个事件的危害性是有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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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6 00:14 | 显示全部楼层
gzcs 发表于 2015-7-5 03:41
回复莽娃儿在56楼回复:
...

你凭什么认定此事件就是民事行为?你有什么东西可以证明你的猜想?

前面我已经给你讲过了,根据郭某妻子原帖,可以了解,第一次进派出所时双方都没有提及某些细节,这时,警察认定是民事纠纷,进行调解,是正常的行为。

但协商不成后,兰某方提出了郭某当时还存在其它行为,这时警方认为事件性质改变,从而进行处理,又有什么问题?

你毫无证据,就声称警方“执法过度:、“渎职犯罪”,怎么可以令人信服呢?

发表于 2015-7-6 00:25 | 显示全部楼层
莽娃儿 发表于 2015-7-6 00:14
你凭什么认定此事件就是民事行为?你有什么东西可以证明你的猜想?

前面我已经给你讲过了,根据郭某妻 ...

她们打架时项链扯掉了他还诬陷是我老公妈捡了呢。要不是用农民看到是他自己捡的。我们还得赔他一条项链。如果真想派出所回帖那么说我老公掏出生殖器晃动顶像他。她不给派出所说?反正现在说什么都没用。我只有耐心的等待法院开庭审理时,还我老公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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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6 00:40 | 显示全部楼层
ysbe520 发表于 2015-7-6 00:25
她们打架时项链扯掉了他还诬陷是我老公妈捡了呢。要不是用农民看到是他自己捡的。我们还得赔他一条项链。 ...

你目前既然已经聘请了律师,应该敦促律师就证人、证据、取保候审等手续做功夫。争取掌握扎实的证据,还原事实真相。

相应的程序,也应当向律师请教了解。

发表于 2015-7-6 04:59 | 显示全部楼层
莽娃儿 发表于 2015-7-6 00:03
从郭某妻子原帖中,可以看出,事发当天到派出所协商解决问题时,双方都并没有提及郭某行为的某些细节,那 ...

在对事件没有现场了解,不确定,对警单方面的说辞,应本着怀疑、监督的态度,不能只看帖子里的一些信息就判断警方说的是合情合理。

任何国家机构和单位,都应该让人们监督,很多冤假错案,哪一件一开始不是证据确凿?肮脏的事实,哪一件教训不深刻?

提倡无罪推理,是以后办案的主流。

发表于 2015-7-6 05:02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用户 222.208.8.x 发表于 2015-7-4 21:51
莽娃儿说的还比较客观中性,不管你们如何推测,分析,事实总是事实,检察院都批捕了,总不可能检方也乱来, ...

你问一下莽娃儿自己的事情,他满意不?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7-6 05:35
反过来如果检察院在审核起诉阶段确实认为事实不足,证据不充分,不予起诉怎么办?

发表于 2015-7-6 09:25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于一般纠纷,在查明事实,固定证据的基础上,及时进行调解;对于复杂、疑难的矛盾纠纷,属于公安涉案方面的从速从快及时汇报,认真受理,深入调查,公正处理所涉及的问题。对不属于公安机关管理的信访问题,告知当事人到相关部门处理积极做好疏导协调工作,最大限度地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高坪警方、检方你们二部门作到了吗!希望更大网民们评论,提醒警方、检方要守法,否则遭到警方、检方滥用职权受害人将是自己

发表于 2015-7-6 12:55 | 显示全部楼层
裸露生殖器”事件网络沸沸扬扬,仅凭网络当事人郭某老婆发帖与“平安高坪”对事件的官方回复,作为一个局外人,不免谈谈自己看法。这仅是一个不懂法律的人凭自己的认知照本宣科而已,希望法律人士探讨、指正。马甲、污言秽语者自重绕道!
      郭某确实如官方所说裸露生殖器,对兰某进行了羞辱,他做出这一动作,在没在兰某语言甚至行为上的挑衅,郭某就是他妈个神经病.当然,我并不认为兰某语言行动上的挑衅,就是郭某裸露生殖器的理由,其行为为应当受到道义的谴责和法律的制裁.
刑法释义:猥亵罪,原意指淫乱的、下流的言语或行为。法律上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显然郭某不是为了满足自己性欲为目的.不属于猥亵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郭某的行为显然不属于无事生非,其行为更符合邻里纠纷,在有关部门尚未介入之前,郭某已经主动停止其行为,相反兰某将其从驾驶室拉下来,我们更看到郭某的克制才未使矛盾继续升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如果郭某以伤情定罪,显然兰某鉴定为轻微伤,必须致轻微伤两人以上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定罪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条例〉
      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第四十四条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如果郭某正如警方描述掏出生殖器,应当受到什么样的法律制裁?贯通整个案件,事端由郭某母亲和兰某发起,郭某最后加入进来,在纠纷过程中,郭某母亲被兰先咬伤,郭某母亲以牙还牙后咬伤兰某(其被鉴定为轻微伤,凭直觉这是重要依据),兰某打斗中可能处于弱势地位,但俗话说一个巴掌拍不响,在整个事件发生至升级过程中,兰某并非弱势,起到同等的主导作用.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加之兰某在整个事件中存在的过错,与郭某平时本质,郭某的行为,更适合施用以上法律条款进行治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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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6 17:06 | 显示全部楼层
槐树镇往事 发表于 2015-7-6 04:59
在对事件没有现场了解,不确定,对警单方面的说辞,应本着怀疑、监督的态度,不能只看帖子里的一些信息就 ...

理论上,对双方都需要采取怀疑的态度。

网上围观的,一般没有那么多精力与时间去亲自采集证据,对事件的观点,多是依靠双方提供的信息得出的。这就需要根据自己的经验,判断彼此的说辞的合理性、真实度。得出不同的结论也是完全正常的。正因为这种特点,在回复时表达自己的观念,需要至少以他们彼此叙述中的事实为依据进行推理。如果连帖中叙述的基本事实都不顾,盲目地判断一方弄权,另一方无罪,也是种不负责任的态度。

你质疑我“判断警方说的是合情合理”,我不认同。我提出来的也是推演结果,并没有肯定,更象是与gzcs网友进行的认识论、方法论的讨论。我一再给发帖人强调建议的让律师搜集证据自证无罪,就表示了对警方的保留态度。

监督当然是我们需要的,要不我们有什么必要网上围观这些事情?可是个人理念中,还是觉得即使监督,也要有一定理性,要有法制精神,尊重该尊重的事实、证据等。不顾这些,搞成文革式的大民主,并不利于在法制范畴内解决问题,有可能也就背离了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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