裸露生殖器”事件网络沸沸扬扬,仅凭网络当事人郭某老婆发帖与“平安高坪”对事件的官方回复,作为一个局外人,不免谈谈自己看法。
这仅是一个不懂法律的人凭自己的认知照本宣科而已,希望法律人士探讨、指正。马甲、污言秽语者自重绕道! 郭某确实如官方所说裸露生殖器,对兰某进行了羞辱,他做出这一动作,在没在兰某语言甚至行为上的挑衅,郭某就是他妈个神经病.当然,我并不认为兰某语言行动上的挑衅,就是郭某裸露生殖器的理由,其行为为应当受到道义的谴责和法律的制裁.
刑法释义
:猥亵罪,原意指淫乱的、下流的言语或行为。法律上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显然郭某不是为了满足自己性欲为目的
.不属于猥亵罪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郭某的行为显然不属于无事生非,其行为更符合邻里纠纷,在有关部门尚未介入之前,郭某已经主动停止其行为,相反兰某将其从驾驶室拉下来,我们更看到郭某的克制才未使矛盾继续升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如果郭某以伤情定罪,显然兰某鉴定为轻微伤,必须致轻微伤两人以上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定罪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条例〉
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第四十四条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如果郭某正如警方描述掏出生殖器,应当受到什么样的法律制裁?贯通整个案件,事端由郭某母亲和兰某发起,郭某最后加入进来,在纠纷过程中,郭某母亲被兰先咬伤,郭某母亲以牙还牙后咬伤兰某(其被鉴定为轻微伤,凭直觉这是重要依据),兰某打斗中可能处于弱势地位,但俗话说一个巴掌拍不响,在整个事件发生至升级过程中,兰某并非弱势,起到同等的主导作用.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加之兰某在整个事件中存在的过错,与郭某平时本质,郭某的行为,更适合施用以上法律条款进行治安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