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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tianli09

[原创](暴力拆迁之三)强拆民房即将开始,有关官员表态不执行《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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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10 17:31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你楼主,虽然你维权的道路比较艰辛,但我们会一直支持你,相信真理还是在人民群众这边.

顶!

 楼主| 发表于 2009-7-11 12:2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律的尊严不容践踏,人民的利益不容侵害。

 

                 -----摘自2009年7月9日人民日报评论员文章-----

发表于 2009-7-11 14:29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你维护自己的合法私有财产

 楼主| 发表于 2009-7-13 15:08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朋友们的支持!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强烈要求严惩私自捣毁民房的违法犯罪拆迁者!

发表于 2009-7-13 21:36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你楼主维护自己的合法私有财产,虽然你维权的道路比较艰辛,但我们会一直支持你,相信真理还是在人民群众这边!!!!!!!!!

 楼主| 发表于 2009-7-15 08:29 | 显示全部楼层
任何人践踏国家法律、破坏社会秩序、侵害人民生命财产,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楼主| 发表于 2009-7-17 07:39 | 显示全部楼层
强烈要求严惩私自捣毁民房的违法犯罪拆迁者!

发表于 2009-7-17 09:24 | 显示全部楼层
坚持到底

发表于 2009-7-17 12:50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家看看他们的赔偿方法和我们的要求吧!!!!

“06年9月11日,成都市西汇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成都市新蜀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通告拆迁,06年9月14日开会,称按成都市88号文件和101号文件安置。但他们无视法律规章制度,篡改88号和101号文件,断章取义,另作拆迁补偿方案。一无安置房,只有地点;二无过渡房。安置房建好后,以房换房,没有一点的优惠政策,多出的平方让我们按1780元/米2补,并且还要让我们按住房面积倒补100元/米2。按他们的规划地点,我们这种属于是异地安置。”犀都小区的位置在,离西区花园几十米,百事可乐对面。靠近新建的地铁和轻轨,就目前而言公共交通也很方便。搬迁地在西南交大新校区后门,没有交通配套,没有完善的配套设施,是新开放的处女地。

   小区目前是多层结构的房屋,由于特殊情况,是没有公摊面积的。如104个平方米,那就是104个平方米的净面积。搬迁过去的是电梯公寓,公摊达到18-20个平方左右吧。目前小区的居民提出的要求,按照一赔二的方案,西汇公司说不行。那这样吧,面积我们也不想多要,谁都知道中国人最注重的就是老宅,所以我们也不想搬迁,那就原建原赔嘛,还是说不行。为什么?不言而欲吧。
按照他们说的赔付法,【如:我们小区104平方米的房子,陪两个70多平方的面积,共计140个平方,然后我们每个平方倒补100元钱一个平方,那就是一万四,然后多出的36个平方按照1780元/米2补,我们要倒给他们几万元。这样西汇公司所有的安置费和房屋装修费也就省下来了。只要学过数学的都会算吧。】虽然目前电梯公寓很“港”,但是往以后走,房屋都是电梯公寓了,试想一下吧,如果现在没有对我们那进行“战略型”的拆迁,到时候交通便利,配套设施齐全的多层,可就成为稀有物品,那不就是应了那句物以稀为贵了吗?这潜在的价值不菲啊!
   请问你们的调查,只需要调查西汇公司吗?请问你们到小区来调查过吗?请问你们和那些居民谈过?

 楼主| 发表于 2009-7-19 18:07 | 显示全部楼层
 

违法暴力拆迁是腐败官员和恶商们对法律的蔑视!

 楼主| 发表于 2009-7-22 07:43 | 显示全部楼层
 

    先违法将别人的合法住房连同家具物品强行捣毁,然后宣称“你的房子还没有被拆”,企图通过所谓的“强拆听证会”,将受害人的房屋残骸再“合法”的强拆一次,世界上除了恶霸强盗,有这样 “依法”拆迁的吗?

 楼主| 发表于 2009-7-24 09:28 | 显示全部楼层

违法暴力拆迁是腐败官员和恶商们对物权法的嘲笑!

 楼主| 发表于 2009-7-26 08:56 | 显示全部楼层
 依法拆迁不应该味道不正,法律法规更不能只是摆设!

 楼主| 发表于 2009-7-27 18:51 | 显示全部楼层
 

违法用暴力强拆民房是腐败官员和恶商们对物权法的嘲笑!

发表于 2009-7-27 19:54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F猪[em63]

发表于 2009-7-28 14:28 | 显示全部楼层
作者:那里有青天   
  你好!我是北京的记者,可以打电话给我讲一下详细情况吗?也许我可以帮到你,13261996255,周

发表于 2009-7-28 15:1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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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7-29 00:25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朋友们的指点!

 

    我们相信正义最终将战胜邪恶,让普通百姓享有《物权法》赋予公民的合法权力,必将成为不可阻挡的历史潮流!

发表于 2009-7-29 16:48 | 显示全部楼层

[转帖]国耻不忘,历史不容忘记!

这是日本军国主义在中华大地上犯下的滔天罪行!! 71年前,30多万南京人民被侵华日军集体大屠杀!!!
  
不要忘了19371213日,不要忘了惨死在你们手下的300000中国同胞,不要忘了那一幕幕,惨绝人寰的杀戮……历史,是永远无法改变的!

  
震惊世界的南京大屠杀,是日本侵略者在中国犯下的滔天罪行之一,它是日军在19371213日开进中国国民政府所在地南京后进行的。

  
日军一开进南京城,就进行了灭绝人性的烧杀抢掠"大竞赛"。他们用机枪、步枪疯狂地向居民射击。在城南一带,有的街巷堆成了有一人多高的尸山,所有的防空洞也都填满了尸体。在燕子矶,日军把大批中国军民驱赶到江滩上,然后用机枪扫射。仅一处就先后有五万多人被杀害,江滩上尸体成堆,江水也被血染江。在日军对南京居民和中国军人所进行的几次大规模的集体屠杀中,以下关草鞋峡的屠杀规模最大。1218日,日军用铅丝把中国男女老幼57万多人捆住,然后把他们驱赶到草鞋峡,用机枪密集扫射。凡中弹未死的,再用刺刀刺死。事后,日军在尸骸上浇上煤油焚化。一些日军官兵还举行了"杀人竞赛",以此取乐,日军大本营竟认为这是"耀扬国威""光荣"举动。

据战后远东国际军事法庭调查,日军在为期六个星期的南京大屠杀中,共杀害中国军民三十五六万人。在日军的铁蹄下,南京变成了人间地狱。南京大屠杀充分表露了日本帝国主义的凶残性,在人类文明史上留下了最野蛮的一页。
 

国耻不能忘记,我们每一个有血性的中国人,让我们再次举起抗日大旗,去打击小日本,我要地址日货!!痛击日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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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勿忘国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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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难者3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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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人坑遗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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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残杀的母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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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杀害的小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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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残杀和侮辱的中国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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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刺杀的中国军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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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被杀后的小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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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弃在江边的尸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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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将被屠杀的中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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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大屠杀的日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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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杀害后死横遍野的中国军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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射杀“活靶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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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中国人练战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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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难者的遗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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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我们永远记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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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9 17:49 | 显示全部楼层
擅拆民房没有法律可依!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71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75条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第4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消:(一)因重大失误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消。”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3条规定:“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20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居住用地70年。” 依据刑法典第245条之规定,犯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本罪的,从重处罚。依据刑法典第226条、第231条之规定,犯强迫交易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依据刑法典第274条之规定,犯敲诈勒索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据刑法典第275条之规定,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据刑法典第276条之规定,犯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据刑法典第118条和119条第1款之规定,犯破坏电力设备罪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已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依据刑法典第124条第1款之规定,犯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电信设施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依据刑法典第263条之规定,犯抢劫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入户抢劫的;......。依据刑法典第267条之规定,犯抢夺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依据刑法典第268条之规定,犯聚众哄抢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依据刑法典第234条之规定,犯故意伤害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废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依据刑法典第232条之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据刑法典第397条第1款之规定,犯滥用职权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典第397条第2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据刑法典第399条第2款之规定,犯枉法裁判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
        我国的宪法、民法、刑法都是保护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权的,擅拆民房找不到法律依据,没有法律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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