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权代法 强拆强要
--湖南省永州市“08.6.1人工大地震”
汶川大地震牵动了您们及亿万中国人的心,一方有难,八方支援。而远离地震灾区的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无协议房“六.一人工大地震”,这是一起集体滥用权力,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违法、违规征地和野蛮强拆房屋事件,这起事件与发生在2006年的湖南省嘉禾违法拆迁事件相比,有过之而无不及。
一、事件的主要经过:
永州市白竹路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竹公司)原系湖南省永州市的国有企业,2007年划归冷水滩区政府管理。该公司与市、区两级领导渊源较深,存在着特殊的利益关系。该公司自成立以来,不公开公告征收田地,不依法拆迁房屋。到目前为止,该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纪已更换多批,其中一些人还被司法机关判刑入狱。就是这样一个公司,以开发冷水滩区白竹路基础设施建设为名,从2002年开始征收、征用白竹亭村农民集体所有制田地,现已征收了上千亩的农用地而倒卖。
2004年11月25日,白竹公司与我们签订《永州市白竹大道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第二天即对王绍芳、王宗元俩父子的祖屋进行了拆迁。《协议书》第二条约定,拆迁补偿费计49801元,周转金四年了都不给清算(50%都不到),第三条规定,在银象商贸小区安置土地二宗,由我们(王绍芳、王宗元)交纳了土地款和工本费、办证费共14896元。对上述两条约定,永州市白竹公司至今未履行其义务。在这种情况下,永州市白竹公司还要对我们位于该小区的另一房产进行拆迁,遭到我们的拒绝。但永州市白竹路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利用其关系网,让永州市房产局下达了永房拆裁[2007]03号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让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2008)永中法行执字第10号行政裁定书。
2008年5月25日夜晚23点左右(星期日),在白竹公司开发商的安排下带着几十名有黑势力打手手拿铁器、木棒和挖机挖断王绍芳、王翠玉家的出路逼迫拆迁,次日我们向区里反映情况,反而加剧了他们对我们大下毒手。2008年6月1日(星期日),永州市白竹路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纠集100多名有黑势力人员,带着两台挖掘机将王绍芳、王翠玉未协议房屋挖毁,还对我们进行殴打,我们和租户家中的财物被洗劫和挖损,我家才四个月大的婴儿差点被挖死在二楼。白竹公司采取挖路、断电、断水、挖屋、抢财、伤人等野蛮手段,强行逼迫我们搬家。其间,我们多次打110报警,行政慢作为,却放任肇事者对受害人造成更大的损失和伤害。2008年6月4日派出所放走一台肇事挖机,后又在2008年6月14日(星期六),永州市白竹公司又纠集三、四十个有黑势力人员再次来到被他们催毁的废墟屋,这些人对受害人王绍芳、罗端秀进行殴打,还往我们身上泼粪便,我们拨打了110二十多个电话,警察都不愿出警,后记者拨打了电话才出得警,在110的眼皮底下又放走了一台肇事挖机,凤凰园派出所至今都不给受害者立案处理。我们也向市、区两级政府反映问题,希望得到合理处理,但有关部门不闻不问,一推再拖。
2008年6月8日,永州市白竹公司给我们发通知,为其野蛮拆迁行为向我们致歉,但事情至今不给解决。目前我们无处安身,四处流浪,被迫到处上访。
二、永州市白竹公司自成立以来,违法、违规征收田地,强抢、强要拆迁房屋。
永州市白竹公司自成立以来,征收田地不公告、不公开。征收田地往往是白竹公司和居委会(村)、组几个干部签字为效,何时征的地,征了多少,老百姓都不知,连群众起码的知晓权都被剥夺了。白竹公司不依法安置被拆迁户,肆意拖欠安置和补偿,现还有上百户拆迁户拆迁安置被拖欠,群众怨声再道,却敢怒而不敢言,白竹公司强拆我们的房屋使用的是违法手段。“六.一人工地震”前,白竹公司非但不履行其2004年对王绍芳、王宗元两户的拆迁义务,还多次骚扰我们的正常生活胁迫拆迁,明知王绍芳、王宗元两户的拆迁遗留问题未落实,永州市房产局还对王绍芳该处无协议房下达拆迁载决书,以权代法,逼迫拆迁。根据我国《城市房屋拆迁法》被拆迁人权力第二十五条:对城市房屋被拆迁人安置不落实的坚决不准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确保城市房屋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第二十七条:对违法实施城市拆迁、擅自降低补偿安置标准,不及时解决城市房屋被拆迁人的合理要求的城市房屋拆迁单位,加大处罚力度,采取不批准新的拆迁项目、停业整顿、依法吊锁城市房屋拆迁单位资格证书等行政措施严肃处理,对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拆迁人及相关单位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严禁野蛮拆迁、违法拆迁、严禁采用停电、停水、停气、阻断交通等手段,强迫被拆迁人居民搬迁。市房产局和永州市白竹公司征收土地没有按上述规定程序办理。
三、(2008)永中法行执字第10号行政裁定书是错误的
2006年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曾下发《关于城市房屋拆迁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人民法院不得违法参与政府及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有关拆迁的具体行政行为”,指出“------其中存在一些突出问题:有的未经合法性审查即强制执行,有的对违法的行政行为审查不严,流于形式;有的屈服压力,明知违法,也予以执行;有的甚至与行政机关联合执法,无视司法权和行政权的界限;有的擅自扩大先予执行的范围等。这些现象严重侵犯了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形象。”(2008)永中法行执字第10号行政裁定书就是未经合法性审查即强制执行,就是屈服压力,明知违法,也予以执行。确实损害了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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