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收养关系无效,是正确的。不存在什么“收养发生时”有无《收养法》的问题,也不存在什么法律的溯及力问题。广安市前锋区法院判决“收养关系无效”所依据的4条理由,是没有问题的。法律已经尽力而为了尽管法律无奈地判决了收养关系无效,但根据民法最基本的公平原则,广安中院在二审过程中特别明示,“收养人方家可以要求小芳支付收养她10多年间所花费的生活教育花费。” “公平原则”,体现的既是法律的温暖,更是法律的正义。小芳在长大的过竹中享受了被抚养的权利,现在没有收养关系了,当然应当支付养父抚养其所花费的费用,这是她应当履行的“义务”——只要她的养父提出。
法律条文的严谨,正是为了防范可能发生的道德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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