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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情无义!养女长大成人不想赡养老人,起诉养父。法院判决:收养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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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12-20 10:15
怎么这样子哦

发表于 2016-12-20 10:18 |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虽然依法判决为收养关系无效,但这也并不等于“抛弃”养父的养女对养父没有了赡养责任,养父有权要求养女补偿收养期间的抚养费用,包括生活费、教育费。

发表于 2016-12-20 10:20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想说太多,建议置顶!

发表于 2016-12-20 10:31 | 显示全部楼层
道德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养女要求解除与养父之间收养关系的诉求,法院的判决在法律上都没有问题,不该受到质疑和谴责。
发表于 2016-12-20 10:35 |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从法理角度判案,无可厚非;养女不理养父,无情无义。法理、人情不能混为一谈,法院讲法,生活讲情,天理人情,自有公道。

发表于 2016-12-20 10:42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认为法院只是依法行事,在合法的范围内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你所做的事情不合法,自然也不受法律保护。当然,这个养女的行为确实让人痛心,不过法院也说了养父可向养女讨要10多年的费用。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12-20 11:07
这个人真是无药可救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12-20 11:12
小芳你还是人吗,还不如养一条小猫,小狗开心呢!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12-20 11:17
我咋觉得这姑娘是被婆家人套路了呀。笨蛋,这样一来,你可真没娘家了,指不定被怎么欺负呢。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12-20 11:43
滴水之恩涌泉相报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12-20 12:02
必须要虽一要回养她二十年的抱养费\收来养老\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12-20 12:10
良心被狗吃了,猪狗不如哦,一去不回头哦。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12-20 12:12
万事孝为先,人要知道报恩,法律和养育能说的清楚吗?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12-20 12:31
真女的太他妈没良心  当初就不该收养  让她饿死
发表于 2016-12-20 13:1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女的老了也不会有什么好结果
1jb

发表于 2016-12-20 13:18 |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判决收养关系无效,是正确的。不存在什么“收养发生时”有无《收养法》的问题,也不存在什么法律的溯及力问题。广安市前锋区法院判决“收养关系无效”所依据的4条理由,是没有问题的。法律已经尽力而为了尽管法律无奈地判决了收养关系无效,但根据民法最基本的公平原则,广安中院在二审过程中特别明示,“收养人方家可以要求小芳支付收养她10多年间所花费的生活教育花费。” “公平原则”,体现的既是法律的温暖,更是法律的正义。小芳在长大的过竹中享受了被抚养的权利,现在没有收养关系了,当然应当支付养父抚养其所花费的费用,这是她应当履行的“义务”——只要她的养父提出。
法律条文的严谨,正是为了防范可能发生的道德悲剧。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12-20 13:44
法院也许被金钱所吸,要不怎么会这样结果,知恩必报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12-20 13:45
这个小芳一定将来会得到报应的白眼

发表于 2016-12-20 15:08 | 显示全部楼层
只看贴文标题,却隐含另一层意思,有点标题党了。判决为收养关系无效,这是法院依法判决。但同时提出方家可向小芳讨还10多年的生活费、教育费等,这体现法律的人性和温暖。

发表于 2016-12-20 15:18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认为法院依法判决无可厚非,物资上的付出,法院已经指明了可以追索回来,精神上的,即使不这样判,将来能得到慰藉吗?还是理性看待这件事比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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