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规矩,引用你的话,我的回复用粗体表示:
如果房主自始至终都没同意出售房屋,另当别论了
房主同意出售房屋,但不同意与该买家交易。
如果中介在已征得房主同意作出销售行为,后面中介又以“需要将另外一处房产卖出后才能付全款”(背后的含义是,只有等到卖出才能付清全款,那么就有可能余款会无限期拖延下去),在这种情况下肯定已经违背了和房主间的口头约定,房主完全可以拒绝履行当初口头约定。
需要强调的是,介绍买家与拒绝交易是同时进行的。在谈妥了价格的情况下,马上提出了该资金要求,立刻遭到拒绝。因此不存在什么有效的口头约定。
如果“将另外一处房产卖出”是买方购房资金来源,但同意约定的付清全款时间,资金来源恐怕不成为不履行口头约定的条件。如果是这种情况,房主并不占理,当然房主可以不履行口头约定,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也属于诚信。但,在网上发帖用“嚣张的中介、蛮横的买家、不作为乱作为的管理部门”就显得嚣张且蛮横了。
结合上面给你讲的情况,第一种推测显然是错误的。在此背景下,房主数月来一直与之和平商谈,指出其非法性质,要求归还房屋,是仁至义尽的行为。但非但没得到对方的积极回应,还声称“要么租,要么卖”、“不搬,只有卖……”等,请问,这叫不叫嚣张、蛮横?某些部门,不顾事实真相,为了不明目的,不予解决,甚至出具 言正 明,破坏房主的止损行为,请问,叫不叫不作为、乱作为?
至于在房产中介,我不了解。但以常理推断:中介进行房产中介的时候,肯定是基于口头约定的基础上,再订立书面合同。如果每次都要把卖方、买房找齐来协商每一个具体问题,操作难度肯定很大。我相信,通过电话联系协商相关问题,最后再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的情况是肯定存在的。
根据常理推断,没有签正式的买卖合同,就不能擅自将他人财产处置,就不能擅自强行入住别人的房屋,就不能在别人表示抗议后,依然不管不顾,意欲强买强卖……
要不国家制订《物权法》等做什么?制订中介行业规章制度做什么?制订严格的交易程序做什么?谁拳头大、谁敢耍横,谁就可以得利,岂不简单点?
当然,我所分析的情况是基于几种可能,并不是事实的真相,但事实的真相肯定在其中。
事实的真相就在于,出于个人目的,中介不守规矩,置法纪于不顾,违背客户意愿,非法与买主签定合同、收取定金,买方明知其行为不合法,依然强行占据他人房屋。而房主在合法维权过程中,遭遇到难以理解的困难。这就是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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