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户区界定的相关要求
(一)界定城镇棚户区,要以批准的城镇总体规划为依据,在城镇规划区内满足城镇棚户区改造特征的房屋,均可列入棚户区改造范围。城镇规划区以外的各类房屋,一律不得列入城镇棚户区改造范围。
(二)集中成片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历史建筑、工业建筑、建筑年代较短的房屋或单独门面,原则上不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确需改造的,须征得改造范围内90%以上群众同意后,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按规范程序组织实施,但不得计入棚户区改造户数。
(三)铁路、钢铁、有色、黄金等行业棚户区,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纳入各地棚户区改造规划计划组织实施。
(四)项目的性质和名称以该项目的立项文件和土地、规划批准文件为准,项目性质和名称为城市旧住宅区、危旧房、城中村改造的,可以列入棚户区改造范围,项目性质和名称为其他工程建设项目的不得列入。特别是因城市道路拓展、历史街区保护、文物修缮等带来的房屋征收(拆迁)改造项目,严禁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