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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东坡山人

反映眉山市东坡区太和镇社区的棚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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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2-11 14:19 | 显示全部楼层
今天上午十点过,眉山市东坡区征补办四名工作人员来我家,第二次送达”不予受理通知书"叫我签字,既然不予受理,就不必告之我并让我签字,我拒签!因为我多次向眉山市委书记信箱投诉太和"棚改"一事,这是第二次向我送达”不予受理通知书"了。

 楼主| 发表于 2018-2-11 19:13 | 显示全部楼层
棚改拉动投资,可以拆解为:棚改拉动投资=棚改拉动房地产开发投资+棚改拉动基础设施配套投资+棚改拉动房地产上下游产业链投资=棚改拉动安置房建设投资+棚改拉动商品房投资+棚改拉动基础设施配套投资+棚改拉动房地产上下游产业链投资

 楼主| 发表于 2018-2-11 19:50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棚改这个事儿,以前回迁还可以保证你在原地有原来的面积可住。

现在是另买新房要一万一平,而且是大套间每间一百平以上,而你的平房老屋只有80平,每平补你3千元,你还得负债几十多万才能有个住的地方,你说你一个中老年人,月入两千,掏完棺材本还得欠人家几十万,这还怎么生活?

 楼主| 发表于 2018-2-11 20:36 | 显示全部楼层
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格的确定与公布有哪些程序呢?

⑴市、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择优委托承担评估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格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⑵受委托的评估机构拟定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格的测算技术方案,并报委托方审定。技术方案主要包括:基本思路、测算方法、工作程序、样本采集、各种数据的处理方法及承担测算工作的技术力量等。  
⑶评估机构根据国家有关房地产估价技术规范及审定后的技术方案进行测算,并按规定要求提交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格估价报告。
 ⑷委托方组织有关部门、估价专家对估价报告进行论证。对估价报告进行论证时,评估机构应提交估价报告形成的背景材料、说明、各种数据结果的详细计算过程等有关依据材料。
⑸根据论证通过的估价报告,拟定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格公布方案。
⑹对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格公布方案进行公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后,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同时将公布结果报上一级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楼主| 发表于 2018-2-11 20:57 | 显示全部楼层
东坡山人 发表于 2018-2-11 20:36
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格的确定与公布有哪些程序呢?

⑴市、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择优委托承担评估 ...

此次太和"棚改”征收方有意取消了最后一条,也是最关键的一条,使此次太和"棚改"失去、背离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楼主| 发表于 2018-2-12 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此次眉山市东坡区太和社区”棚改”由于房屋用途、特点和差异性,致使补偿没有标准,拆迁方和被拆迁方可讨价还价,甚至补偿过程就是暗箱操作,不公开、不透明,显然有失公正、公平。

 楼主| 发表于 2018-2-12 11:24 | 显示全部楼层
贴子怎么不见了呢?

 楼主| 发表于 2018-2-12 19:52 | 显示全部楼层
古镇太和之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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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2-12 21:53 | 显示全部楼层
各类棚户区改造可享受的税费优惠政策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
1、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免征涉及的印花税、土地增值税;
3、免征或减半征收契税、个人所得税。
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和通过收购筹集安置房源的,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的税收优惠政策。
4、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给予支持,新建安置小区有线电视和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通讯、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由各相关单位出资配套建设,并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
第二,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5、免收的全国性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白蚁防治费等项目;
6、免收的全国性政府性基金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城市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城镇公用事业附加等项目。
第三,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工矿(含中央下放煤矿)棚户区改造、林区棚户区改造、垦区危房改造的,对企业用于符合规定条件的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现行政策规定国有工矿企业、国有林区企业和国有垦区企业用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这一规定调动了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的积极性,起到了良好效果。为进一步调动企业积极性,新的政策中,
7、将允许棚户区改造补助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范围,取消了仅可为国有企业的限制。

 楼主| 发表于 2018-2-13 11:13 | 显示全部楼层
古镇太和之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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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2-13 20:10 | 显示全部楼层

古镇太和之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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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2-14 10:50 | 显示全部楼层

什么是棚户区改造?意义是什么?

指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平房密度大、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人均建筑面积小、基础设施配套不齐全、交通不便利、治安和消防隐患大、环境卫生脏、乱、差的区域及“城中村”。所谓“城中村”,是指城市建成区仍然存在的、在集体土地上建造的、属于棚户区性质的区域。
  棚户区改造是我国政府为改造城镇危旧住房、改善困难家庭住房条件而推出的一项民心工程。住房城乡建设部统计显示,我国在过去几年进行了大规模的棚户区改造,约改造5000万平方米棚户区,近100万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条件得到了改善。
  意义:
  改造棚户区,意义深远。城市中一些脏、乱、差的死角得到了治理,在提高生活质量的同时,也改善了城市人居环境,提升了城市品位。通过改造棚户区,不仅使棚户区居民的居住条件得到了改善,而且促进了存量土地的有效利用,节约了宝贵的土地资源,有利于政府更好地规划、建设城市,为城市的进一步发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楼主| 发表于 2018-2-14 11:39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是就地还房老百姓估计没什么意见,主要是“赶雀夺窝”和不合理的收购价百姓有意见,因为棚户区都是好地段。好地段的房子再破旧它也不止两、三千一平,坝子、院子白吃啊!

 楼主| 发表于 2018-2-14 12:54 | 显示全部楼层
人是感情动物,不是畜生。人家世世代代都居住在那个地方,你要让人家撅根,去住鸽子笼,心里肯定不舒服。你说房子老旧,不安全不美观,需要改造……好,你规划、你设计、最后你验收,不仅不要你一分钱,规划设计验收等等手续费一分不欠,自己搞。

 楼主| 发表于 2018-2-14 13:0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就是和谐社会吗,生有所依,居有所安。把人家房子拆了,反过来房子被拆的人还要倒贴钱去买高价房,好球稀罕啊,我住我的茅草屋,我高兴,与你啥相干?如果你真的关心百姓的疾苦,就解决下房价的问题,让有需要的人都能买得起,住得起,还要住的安心,不要为物业,不要为各种乱七八糟的利益所折磨,不要为了一个房子,成了房奴,为了房子,对双亲不孝,为了房子,人变得不仁不义,没有诚信,没有道德、没有传统、没有信仰的社会,这个社会也就成了行尸走肉无可救药了。

 楼主| 发表于 2018-2-15 09:3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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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于太和镇雷家嘴。太和,宁静、空气清新,作为一紧傍岷江的千年古镇,也是一个长寿之乡。新春快乐!

 楼主| 发表于 2018-2-15 18:53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块地清朝时是我家的,民国时也是我家的,小鬼子来了仍是我家的!你们来了就变成你们的了!我就不信邪!”这张照片中的七旬老汉,脚蹬一双雨鞋,背着手站在法庭上,面色倔强。但是大V们给这张照片配上了这样一段激昂的台词,并纷纷转发,赞扬老汉犀利。在大V们的故事里,因遭遇强拆,照片中的武汉市江夏区倔老汉三告湖涠镇政府,他不请律师,自己为自己辩护,图为倔老汉说到心情万分激动时,穿雨鞋走上法庭台子上激情演讲。2004年6月,中院终审判决,湖涠镇政府无偿退还倪老汉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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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2-15 19:39 | 显示全部楼层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 《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通知 成府发〔2015〕9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于2014年9月26日经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切实贯彻省《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认真做好学习和宣传工作

  省《条例》是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颁布的一部全面规范我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的地方性法规,对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加快推动我市旧城区改造工作、推进城市转型升级具有重大意义。各区(市)县政府、市级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省《条例》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切实增强贯彻落实的责任感和自觉性。同时,要广泛深入地宣传省《条例》的重要意义、立法精神和主要内容,引导社会公众了解和熟悉省《条例》的各项规定,为其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

  (一)市、县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政府确定的房屋主管部门作为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乡)政府在职责范围内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可委托区(市)县政府确定的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根据需要可以通过购买公共服务的方式完成测绘、评估、法律服务等相关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所需工作经费由区(市)县政府予以保障,不得在房屋征收补偿费用中列支。

  (二)市房管部门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管理,制定和完善房屋征收与补偿配套政策,统筹全市征收补偿标准,严格征收决定程序,规范征收评估行为,对征收补偿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对补偿决定的工作指导,并组织实施重大和跨区建设项目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三)发改、规划、国土部门要积极参与,相互配合,提供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所需的有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规划和年度计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各项证明材料。

  (四)各区(市)县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负责统筹协调人民法院及相关部门,做好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并交由区(市)县政府组织实施的强制执行工作,并纳入依法行政的目标考核。

  (五)各区(市)县应设立征收投诉中心,公开投诉电话。对被征收人就补偿标准、安置方案提出的投诉和建议,投诉中心应及时调查核实,并答复当事人。对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专家等参与协调,积极化解征收与补偿矛盾纠纷。

  三、处理好省《条例》与我市现行政策法规的适用关系

  各相关单位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要认真贯彻省《条例》确立的各项规定,严格执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心城区旧城改造规范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的通知》(成办发〔2013〕57号)及其配套文件,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具体工作。

  (一)关于旧城区改造项目的意愿征询。实行旧城区改造的,启动房屋征收程序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征求房屋所有权人的意见,进行先行协商。总户数超过95%且房屋所有权总面积过三分之二的房屋所有权人明确同意改造的,方可纳入旧城区改造范围。

  (二)关于旧城区改造项目的协议签订。实施旧城区改造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被征收人根据补偿方案,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在签约期限内,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的户数达到规定比例的,补偿协议生效,由区(市)县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在签约期限内,签约比例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终止征收程序。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一经生效,即产生法律效力,不再另行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签约比例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低于95%。

  (三)关于未经登记房屋的认定。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区(市)县政府应当组织规划、建设、国土、房管等部门依法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区(市)县政府应当将未经登记的建筑认定和处理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七日。

  当事人对认定和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做出认定和处理的部门应当进行核实并作出处理决定。

  (四)关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信用信息平台的建立。市房管局应当加强对评估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全省统一公开的房地产评估管理信息平台,结合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等级、综合实力、监管记录、社会信誉等情况,建立成都市城市房屋征收评估机构信用信息平台,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五)关于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处理。房屋征收范围按照省《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确定并公布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增加补偿:

  1.房屋转让、分割、赠与;

  2.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3.迁入户口或者分户;

  4.其他为增加补偿费用实施的不当行为。

  为充分保护房屋所有权人合法权益,货币补偿费用应当直接支付给房屋所有权人,安置房应直接办至房屋所有权人名下。

  (六)关于住宅的产权调换结算方式。依法征收住宅,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屋产权建筑面积最低不能少于五十平方米。经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协商,可选择以下任一结算方式:

  1.征收住宅,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屋按套内建筑面积和公摊面积分别调换,根据评估价结算套内建筑面积差价,房屋征收部门免收公摊面积补差款,被征收人一次性付清差价款的优惠30%。

  2.因旧城区改造征收个人住宅,在改造地段或者就近地段进行安置的,用于产权调换补偿的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不得小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调换房屋补偿面积内不再支付费用,超出部分按照安置房的建筑面积和市场评估价另行结算。

  (七)关于存在租赁关系的房屋补偿。征收的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被征收人负责与房屋承租人解除房屋租赁关系。

  对直管公有住宅实施征收的,承租人经房屋产权人同意后可按相关规定购买原承租房,由房屋征收部门对购房人给予补偿;房屋产权人不同意出售承租房的,实行产权调换。

  对直管公有非住宅实施征收的,原则上实行产权调换,确无条件实行产权调换的,实行货币补偿。对由政府部门分配承租的直管公有非住宅,货币补偿费总额由产权人和承租人按5∶5的比例分配,终止租赁关系;对政府部门采取招租、议租、竞租等方式,按《房屋租赁合同》管理的直管公有非住宅,依照合同约定办理。

  (八)关于住房保障规定。对征收私有住宅,房屋产权建筑面积低于五十平方米,经核查他处无住房且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按不低于五十平方米产权建筑面积的标准户型进行安置,被征收人不再支付五十平方米以内的补差款,超出部分按照安置房的建筑面积和市场评估价另行结算。为被征收人提供保障性住房的时序,可以按照签订补偿协议后实际搬迁的先后顺序确定。

  (九)关于逾期过渡费的发放标准。过渡期限超过约定的,逾期临时安置补偿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下列标准分段计算,及时发放:

  1.征收住宅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征收人,自征收补偿协议约定交房之日起,逾期不足六个月的,逾期时间内临时安置补偿费按规定标准的1.5倍发放;逾期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本逾期时间内按2倍发放;逾期一年以上的,本逾期时间内按3倍发放。对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过渡的被征收人,从逾期之月起按月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一年以上的,本逾期时间内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规定标准的2倍发放;在此期间内被征收人有权继续使用安置周转用房。

  2.征收非住宅的,超过过渡期限一年以内的,本逾期时间内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按规定标准的1.5倍发放;超过过渡期限一年以上的,本逾期时间内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按规定标准的2倍发放。

  (十)关于强制执行工作。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区(市)县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后,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补偿决定的区(市)县政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房管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强制执行程序规定〉的通知》(成房发〔2015〕50号)的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区(市)县政府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依法书面催告被征收人履行搬迁义务。

  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并交由区(市)县政府组织实施的,区(市)县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负责牵头实施强制执行。

  四、实施日期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若有效期内《成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出台则本通知自动废止。

  成都市人民政府

  2015年3月20日

 楼主| 发表于 2018-2-15 19:49 | 显示全部楼层
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政策出台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第五条  房屋拆迁补偿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第六条  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应当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成新等因素,由估价机构评估确定。
  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饰、装修的补偿金额,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委托评估确定。
  土地补偿由拆迁人按土地使用证标注的土地使用面积,依据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标准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
  第七条  拆迁可享受房改政策而未参加房改的直管公产及单位产权住宅房屋,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将估价机构确定的房屋补偿总额中的10%付给房屋产权人,90%付给房屋承租人。
  第八条  房屋产权证载明为住宅,实际用于经营12个月以上、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经营性用房,按住宅房屋进行补偿或安置;但对用于经营的实际建筑面积部分,根据营业执照和纳税年限,可按以下标准调整房屋补偿价格:
  (一)  经营12个月以上的,评估价格上浮15%;
  (二)  经营24个月以上的,评估价格上浮20%;
  (三)  经营36个月以上的,评估价格上浮25%;
  (四)  经营48个月以上的,评估价格上浮30%。
  上述房屋补偿价格上浮后,补偿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房屋本身按非住宅标准评定的补偿价格。
  住宅改为非住宅按上述标准上浮后,不再享受住宅房屋上浮的优惠政策。
  第九条  拆迁当事人达成一致且于1998年以前批小建大的有证平房住宅房屋,超出房屋产权证标注的面积3平方米以上部分,按其房屋结构的重置价格给予补偿。

 楼主| 发表于 2018-2-16 10:51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90号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经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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