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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东坡山人

反映眉山市东坡区太和镇社区的棚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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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2-20 13:14 | 显示全部楼层

权利五 未经登记的建筑及空地,依法获得补偿的权利
  对房屋的征收是为了获取房屋的承载体-----土地,被征收人的房屋往往要小于自己的土地面积,房屋等合法建筑要得到公平的补偿,超出房屋面积的院落、以及在土地使用证范围内的空地也应该得到合理的补偿。
  相关法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

 楼主| 发表于 2018-2-20 13:14 | 显示全部楼层

权利六 对违法行为的监督权
  棚户区改造过程蕴含巨大的经济利益,征收中的违法行为也屡见不鲜,而被征收房屋的产权人则是这些违法行为的强有力的监督主体。遇到违法征收时,可以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举报。采取暴力、威胁的手段进行逼签或者是违法断水、断电、断气,造成生活交通不便的,向公安机关报警的同时,向相关部门申请立案查处,如果造成了人身伤害的,可以追究征收人的刑事责任。
  权利七 对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过程中,涉及的行政行为比较多,征收决定、征收补偿方案、四项规划的认定、对未经登记建筑进行调查后作出的认定和处理决定、征收补偿决定,以及征收过程中行政机关不作为的处理等诸多行政行为,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对这些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楼主| 发表于 2018-2-20 13:15 | 显示全部楼层
棚户区改造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一种,但是有很多农村也打着棚户区改造的名头进行征收,其中缘由不必明说,如果您的房子是九成新的,不是“脏、乱、差”的里弄,也不必气恼,无论怎样,房屋征收都要有合理的补偿。在棚改当中,要牢记以上权利,权利被侵害,要拿起法律武器积极争取,协商不成处理不了的情况下,主动咨询专业的拆迁律师,化被动为主动,最后,祝愿所有的被拆迁人在棚户区改造当中,都能得到合理的补偿。

 楼主| 发表于 2018-2-21 09:19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释义】 本条是关于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的情形,补偿决定内容和不服补偿决定的救济的规定。
一、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
(一)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的情形有两种:
1. 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房屋征收中,当事人可能由于对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用房面积和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持有不同看法,从而导致补偿协议一时无法达成。为避免房屋征收当事人各执己见、相互扯皮,久拖不决,本条规定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补偿决定的时间,应当是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之后。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协议,还有一层潜在的含义,就是政府认为有关补偿方式与金额、用于产权调换房屋面积和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与过渡期限等事项合乎法律规定,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补偿,超过签约期限仍不签订协议,这时才可以作出补偿决定。
2. 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是指无产权关系证明、产权人下落不明、暂时无法考证产权的合法所有人或因产权关系正在诉讼等情形。由于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补偿的对象也就不确定,往往难以进行补偿。在此情况下,不能因此就降低或不对此类房屋进行补偿,又不能因此久拖不决影响整个征收补偿工作。为保证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和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除对达不成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作出补偿决定外,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也有必要依法作出补偿决定。
(二)补偿决定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
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征收补偿方案作出的补偿决定,应当依法送达被征收人,并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在征收范围内公告。
二、补偿决定应当公平
市、县级人民政府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作出补偿决定,既不能超出补偿方案的规定予以多补,也不能对被征收人采取惩罚性措施。作出补偿决定后,还要做好解释、宣传工作,给被征收人解释房屋征收的有关政策以及被征收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等。
补偿决定、补偿协议都是明确双方当事人征收补偿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补偿决定有关补偿的内容应当全面,即原则上应当与补偿协议规定的内容一致,不得含有惩罚性条款。
补偿决定书一般应当包括下列几个方面内容:
1.征收人与被征收人的基本情况及被征收房屋具体位置;
2.争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3.补偿决定的内容,具体包括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
4.补偿决定的依据、理由;
5.告知被征收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及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期限;
6.作出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的名称、作出补偿决定日期并加盖公章。

 楼主| 发表于 2018-2-21 09:19 | 显示全部楼层

二、有关部门对禁止从事的事项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
为了把本条第一款所列禁止事项的规定落到实处,本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上述活动的有关手续。对于接到通知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通知规定,暂停办理相关手续。违反规定办理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通知发出后,房屋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擅自进行的活动,是违法活动,不受法律保护。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具体通知哪些部门,由各地根据各自情况具体确定。一般情况下,应通知规划、土地、建设、房管、工商、税务等部门。本款同时规定,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规定1年的期限,主要是为了保护被征收人的权益,防止暂停期限过长,妨碍被征收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同时也约束政府行为,督促政府依法行政。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楼主| 发表于 2018-2-21 09:20 | 显示全部楼层
【释义】 本条是关于房屋征收补偿内容的规定。
房屋征收涉及公民最重要的私有财产——房屋,在强调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的同时,应当严格规范房屋征收活动,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从以往实践来看,在所引发的各种矛盾纠纷中,大多反映的是补偿是否公平、公正。从征求意见情况看,群众最为关注的也是房屋征收的补偿问题。
为了更好地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征收补偿公平、合理,本条例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内容进行了规定。这是新增加的内容。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补偿包括三项:一是对被征收人房屋价值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补偿,以及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的补偿。被征收人房屋包括被征收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所谓“附属物”是指与房屋主体建筑有关的附属建筑或构筑物。被征收人对自己的房屋进行的装饰装修,在征收时也应当给予补偿。对被征收人房屋价值的补偿是房屋征收补偿中最主要的部分。二是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搬迁补偿是针对所有被征收人的。对于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若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提供了周转用房,则不必支付临时安置补偿。
三是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是当前拆迁矛盾纠纷问题突出的重要方面之一。原拆迁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给予适当补偿,由于规定比较原则,各地做法不同,产生的问题较多。本条例将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明确为房屋征收补偿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利于更好地保护被征收人的利益。

 楼主| 发表于 2018-2-21 09:2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释义】 本条是关于保证被征收人居住条件的规定。
征收个人住宅,保证被征收人居住条件是《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的要求,也是政府作为房屋征收主体的职责所在,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这部分是本条例新增加的内容。
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有利于弥补原拆迁条例强调市场化补偿、忽视对住房困难家庭保障的问题。对被征收人给予住房保障应当符合下列两个条件:一是征收的房屋是个人住宅;二是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二者缺一不可。
制定该条例时有以下两方面考虑:一是我国地域辽阔,各地情况差异较大。南方和北方,沿海和内地经济发展水平、征收房屋规模、房地产市场、住房保障水平情况等都存在着差别。二是各地的住房和收入困难家庭的标准不同。北京市规定,必须连续享受低保一年以上,且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不足7.5平方米;哈尔滨市规定,须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武汉市规定,家庭成员均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其中至少一人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三年以上,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一年以上,且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在6平方米以下;济南市规定,具有济南市区(含长清区)常住户口、取得民政部门核发的《最低生活保障证》,且无房、拥有私有住房或承租公有住房的使用面积低于(含)人均6平方米;沈阳市规定,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一年以上,且人均住房使用面积在7 平方米(含7平方米)以下。漳州市规定,享受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具本市城镇常住居民户口且满5年以上,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赡养或抚养关系以及家庭成员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0平方米。考虑到住房保障范围、保障标准、优先具体办法等具有很强的地域差别,属于地方事务,本条例授权住房保障的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楼主| 发表于 2018-2-21 09:2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楼主| 发表于 2018-2-21 09:21 | 显示全部楼层
【释义】 本条是关于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原则、评估办法和评估争议解决机制的规定。
一、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本条所称类似房地产,是指与被征收房犀的区位、用途、权利性质、档次、新旧程度、规模、建筑结构等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产;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是指在评估时点与被征收房屋类似的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既包括了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也包括了房屋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的价值。确定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可以通过搜集实际成交案例,剔除偶然的和不正常的因素后得到。本条例确立不低于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的制度,可以使被征收人用所得补偿在市场上能够买到区位、面积、用途、建筑结构等方面相当的房屋,这是本条例确定的一项新制度,是针对被征收人的保护性条款。
二、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确定是国际通行的做法。
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和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房地产估价机构、房地产估价师必须在其资质资格经有关房地产主管部门核准后,方可从事房屋征收评估。未经核准的,不得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

 楼主| 发表于 2018-2-21 09:39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释义】 本条是关于房屋征收补偿方式选择、产权调换房屋差价结算以及旧城区改建中就近安置的规定。
一、房屋征收补偿方式有两种,即货币补偿与房屋产权调换
房屋是居民赖以生存的重要生活资料,房屋被拆除,势必会给居民的生活带来不便。允许被征收人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选择补偿形式,有利于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
所谓“货币补偿”是指在房屋征收补偿中,以市场评估价为标准,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进行货币形式的补偿。所谓“产权调换”是指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与被征收房屋进行调换,计算价格后,结清差价。

 楼主| 发表于 2018-2-21 09:39 | 显示全部楼层
二、产权调换房屋结算差价
政府在征收补偿方案中一般会明确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户型、面积等,以及选择不同地点产权调换房屋所享受的不同政策,被征收人根据各自实际需要,可以选择产权调换形式。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对被征收房屋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分别计算,再结清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
需要说明的是,为保证被征收房屋评估结果和产权调换房屋价格的公平,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也应当是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另外,除政府对产权调换房屋价格有特别规定外,一般应当以市场评估的方式确定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
三、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个人住宅的,政府应当在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予以安置
在旧城区改建中,能否原地回迁、就近安置是当前被拆迁人反映较多,矛盾较为集中的一个问题。问题本身具有两面性,一方面,因旧城改建需要征收个人住宅的,被征收人原住房面积一般较小,但地理位置较好,生活成本低,由于周边房价较高,被征收人用征收补偿款购买的房屋可能面积小,人口多、住不下的问题仍会突出; 另一方面,如果放弃在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回迁,被征收人住房条件可能会得到较大的改善,但可能面临生活成本上升,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不全等问题。
本款有三层含义:一是只适用于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个人住宅的情况;二是只有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情况下才适用,若被征收人不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则不适用;三是在同时满足上述两个前提的情况下,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这里的“改建地段”应当是指同一项目;分期建设的,在各期中安置均应符合本条规定。这里的“就近地段”,由于城市规模、居民生活习惯不同,难以确定全国的统一标准,由各地在制定细则时确定。

 楼主| 发表于 2018-2-21 09:4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释义】 本条是关于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的规定。
被征收人因房屋被征收后,需要搬迁他处居住,会发生一定的搬迁费用,这部分费用是因房屋征收产生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为此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
对于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在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被征收人自行过渡的,征收部门应对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提供周转用房的,房屋征收部门已经履行了为被征收人承担临时安置的责任,不必付给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费。考虑到各地经济水平和实际情况不同,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的具体标准由地方规定。
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释义】 本条是关于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规定。
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是房屋拆迁中群众反映较为突出的问题之一。本条例明确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同时授权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有利于减少房屋征收过程中矛盾纠纷的发生。
一、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
停产停业损失,一般以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主,根据房屋征收前被征收房屋的实际使用效益和实际停产、停业期限等确定。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中涉及非住宅房屋的认定。认定为非住宅房屋,应当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第一,房屋为非住宅房屋,即营业性用房;第二,经营行为合法,不能是违法经营;二者缺一不可。
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目前,有关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各地情况不同,差距很大。有的按上一年度上报税务部门的月平均利润值计算,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补偿;有的发放补助费每月每平方米二十元,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有的根据被拆除房屋的区位和使用性质,按照每平方米500元至15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有的按照拆迁房屋的地段类别,以建筑面积计算,补贴给产权单位。鉴于以上情况,条例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

 楼主| 发表于 2018-2-21 09:40 | 显示全部楼层
三、关于“住改非”房屋补偿问题
所谓“住改非”房屋是指产权性质为住宅,但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成为经营性用房。其形成原因十分复杂,有部门之间缺乏协调,管理不到位造成的;也有在经济转型、体制转轨时期,为促进就业,鼓励下岗职工兴办的,多属于历史遗留问题。
“住改非”房屋,既有不合法的方面,又有合理的成分,处理时应当遵循“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42号)规定,“对拆迁范围内产权性质为住宅,但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经营性用房的补偿,各地可根据其经营情况、经营年限及纳税等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从各地情况看,对于符合上述规定且经营时间较长的,参照营业用房给予补偿的情况较多。
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楼主| 发表于 2018-2-21 09:41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释义】 本条是关于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的情形,补偿决定内容和不服补偿决定的救济的规定。
一、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
(一)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的情形有两种:
1. 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房屋征收中,当事人可能由于对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用房面积和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持有不同看法,从而导致补偿协议一时无法达成。为避免房屋征收当事人各执己见、相互扯皮,久拖不决,本条规定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补偿决定的时间,应当是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之后。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协议,还有一层潜在的含义,就是政府认为有关补偿方式与金额、用于产权调换房屋面积和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与过渡期限等事项合乎法律规定,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补偿,超过签约期限仍不签订协议,这时才可以作出补偿决定。
2. 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是指无产权关系证明、产权人下落不明、暂时无法考证产权的合法所有人或因产权关系正在诉讼等情形。由于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补偿的对象也就不确定,往往难以进行补偿。在此情况下,不能因此就降低或不对此类房屋进行补偿,又不能因此久拖不决影响整个征收补偿工作。为保证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和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除对达不成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作出补偿决定外,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也有必要依法作出补偿决定。
(二)补偿决定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
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征收补偿方案作出的补偿决定,应当依法送达被征收人,并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在征收范围内公告。
二、补偿决定应当公平
市、县级人民政府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作出补偿决定,既不能超出补偿方案的规定予以多补,也不能对被征收人采取惩罚性措施。作出补偿决定后,还要做好解释、宣传工作,给被征收人解释房屋征收的有关政策以及被征收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等。
补偿决定、补偿协议都是明确双方当事人征收补偿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补偿决定有关补偿的内容应当全面,即原则上应当与补偿协议规定的内容一致,不得含有惩罚性条款。
补偿决定书一般应当包括下列几个方面内容:
1.征收人与被征收人的基本情况及被征收房屋具体位置;
2.争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3.补偿决定的内容,具体包括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
4.补偿决定的依据、理由;
5.告知被征收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及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期限;
6.作出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的名称、作出补偿决定日期并加盖公章。

 楼主| 发表于 2018-2-21 09:54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平补偿”的含义是什么?

答:一是本征收项目涉及的所有被征收人都应当获得公平的补偿,按照既定的补偿方案进行公开、公平、合理的补偿,即横向公平;二是此征收项目与彼征收项目涉及的所有被征收人都应当获得公平的补偿,即纵向公平;三是补偿标准和市场标准相吻合,通过市场评估价进行衡量,为了确保客观评估,应当打破评估执业的地域性,通过市场而非行政手段干预评估,即市场公平。

 楼主| 发表于 2018-2-22 08:55 | 显示全部楼层
昨天,好不容易才将无意储存到移动硬盘里,眉山市.东坡区征补办太和棚改工作组在评估公司作房屋价值评估时,对我家房屋主体面积作第二次重新测量的全程高清视频录像找了出来,视频中显示,参与测量的有太和棚改工作组两名主要工作人员,社区副书记李红玲。测量人员:专业测量师金某,测量工作完后,金某答应我第二天告之测绘结果,我去工作组要了几天,都不给,问疲问累问够了,所以拖到现在,仍是个未知数。不过,大家心知肚明,谁在故意为之,我们将面时面的讲!

 楼主| 发表于 2018-2-22 09:29 | 显示全部楼层
测量人员,专业测量师金某是东坡区征补办聘请的专业测绘师,太和社区拆迁第二批测量报告,全自出自老金之处,为何我家的测绘结果就不给也不公布?

 楼主| 发表于 2018-2-23 09:55 | 显示全部楼层
psb (1).jpg

四川眉山市东坡区太和社区老街紧靠岷江,滨江大道和苏堤公园紧靠太和老街而过,而太和老街拆迁打造后,随着岷江航电工程建立,太和古镇周边为巨大面积的湿地公园,而那时,原太和老街的原住民已是他乡之客。图为骑行中的爱人在太和老街:

 楼主| 发表于 2018-2-23 10:52 | 显示全部楼层
征收拆迁过程中,被拆迁人在各个阶段享有哪些权利,如何运用?

    在房屋征迁过程中,因为征迁人与被征迁人掌握的信息不对等,被征迁人往往属于弱势的一方。为了保障被征迁人的合法权益,不论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或者是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国家都出台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其程序予以规范,那么在征收拆迁的各个阶段,都赋予了被征迁人什么样的权利,要提高拆迁补偿,被征迁人又该如何运用呢?
    一、知情权
    国有土地上房屋: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590号令)的相关规定:

    1.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2.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并将调查结果向被征收人公布。

    在现实征收拆迁过程中,基于多种原因,征迁人往往不愿及时将相关征收拆迁信息告诉被征迁人,这一情形在农村征地拆迁过程中尤为常见。没有见到任何手续和材料,村委会人员就拿来一纸协议要求签字。这是严重侵犯被征迁人知情权的行为,遇到这种情况要及时取证,之后可对此进行举证维权。
    四、申请人身、财产安全保护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

    在我们日常接待的咨询中,经常听到被征迁人遭受逼签等行为,对被征迁人家庭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及心理都产生了极大的影响,所以不论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或者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在遇到上述情况时,被征迁人均可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人身、财产安全保护。

    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集体土地及地上房屋:在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过程中,被拆迁人可以复议和诉讼的行为包括:责令交出土地决定、限期拆除决定等影响被拆迁人实际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

    国有土地上房屋:590号令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另第十四条规定:“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需要注意的是,被征迁人提起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时间不能超过法定期限,复议是60日;诉讼是6个月。

    了解并牢记自己的权利是第一步,最重要的就是该如何充分行使权利。拆迁维权并不是一蹴而就的,拆迁过程中的每一步都影响着最终的补偿有多少、还有没有提升的空间。

 楼主| 发表于 2018-2-23 11:21 | 显示全部楼层
征地拆迁补偿中 经营性用房如何认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问题的规定被征收人依规定认定后,根据其持续年审合格的工商营业执照、完税凭证,对其实际用于经营的建筑面积参照营业用房或者非营业用房进行评估后,给予补偿,“其中规定了,1年以上、不满2年的,按不超过评估结果的30%补偿;2年以上、不满5年的,按不超过评估结果的40%补偿;5年以上的,按不超过评估结果的50%补偿。”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各地的情况都不一样。虽然
最终按照经营性用房来实施征收,但并不意味着所有用于实际经营的住宅在征地过程中都能按照经营性用房来计算。经营性用房的评估价格固然比住宅高,但是在征地拆迁过程中,经营性用房得到的补偿并不一定比住宅高,原因是按照经营性用房补偿做多也只能按照评估价格50%来进行补偿,所以有些地段可能按照住房计算更划算,被征收者在征收过程中还要结合实际情况来做最后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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