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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东坡山人

反映眉山市东坡区太和镇社区的棚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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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2-2 11:49 | 显示全部楼层
谁在无理取闹?谁在表演无理的闹剧,当然是太和棚改工作组,今天,就当这是一场儿戏。

 楼主| 发表于 2018-2-2 16:45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对我家房屋产权提出要求和异议的应该是刘琳,并且,在太和老街开发时就该提出诉求,而今太和"棚改"工作组叫律师来演戏,下次太和"棚改"工作组叫法官来更好。

 楼主| 发表于 2018-2-2 17:2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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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签字通过率,太和"棚改”工作有意违背征收方案第五章第二条非住宅性质的认定。其认定的框框有五条,其中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这两项,太和老街被征收的住宅百分之九十九都没有也不具备。但是,工作组实际对门面的认定:只要是临街,那怕就是小巷,一律算非住宅性商业用房,补偿价高于住宅数倍仍至十倍。征收原则,实际上是工作组的权力者说了算,想怎么算就怎么算,补偿标准也是权力说了算。

 楼主| 发表于 2018-2-2 17:52 | 显示全部楼层
流水号BM2018012216313
标    题投拆东坡区征补办太和棚改工作组
姓    名詹**
手    机173********
写信时间2018-01-22
信件内容
办理情况
办理状态已办结
回复内容东坡区征补办: 我办严格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及《太和片区棚户区征收补偿方案》执行,并无任何违规。

 楼主| 发表于 2018-2-2 17:55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上是刚刚收到的眉山市长信箱的回复。东坡区征补办,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这样的神回复只有这个社会才有。

 楼主| 发表于 2018-2-2 18:0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人又作了重新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8-2-3 11:1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次太和棚改,社区部分干部成为工作组的"掮客"我曾问太和社区副书记李某:你在替工组说话、圆场,你学习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没有?她说:没有。我说:既然这个都没有学过你给我谈啥子补偿及政策呢?谈到花园内面积补偿,李说:"给你一千元一平方”我一听,扭头就走,她连自己的权力和位置都未摆正,如市场上买菜卖菜般。

 楼主| 发表于 2018-2-3 13:34 | 显示全部楼层
太和老街所谓的”棚改”实为开发。因为真正的棚改是一个利民惠民的善举,而不是如太和棚改这般掠夺、侵害、欺骗性的征收。太和社区,如一小社会、小江湖,从中我们看见出卖,欺诈、无知、善良、软弱、自私和少有的良知和正义。希望太和"棚改"平和结束,更不希望她付出惨痛的代价。

 楼主| 发表于 2018-2-3 13:38 | 显示全部楼层
在贵论坛发贴一路发贴一路提醒在"升官”感觉非常好!

 楼主| 发表于 2018-2-3 19:58 | 显示全部楼层
最高法公布全国法院征收拆迁十大典型案例

据了解,随着全国各地城镇化建设的大力推进,因征收拆迁引发的行政纠纷也日益增多。人民法院办理征收拆迁行政案件,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合法利益保障,事关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事关公平正义和司法公信力的提高。为进一步体现司法为民、服务民生,强化对征收拆迁领域行政行为的司法监督,指导人民法院不断提高征收拆迁行政案件办案质量,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撷选了十件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据介绍,这批案件均为2013年1月1日以后作出的生效裁判,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违法建筑拆除,有的反映出个别行政机关侵害当事人补偿方式选择权、强制执行乱作为等程序违法问题,有的反映出行政机关核定评估标准低等实体违法问题以及在诉讼中怠于举证问题,这些行政行为有的被依法撤销,有的被确认违法,同时,也有合法行政行为经人民法院审查后判决维持。这批案件对于指导人民法院依法履行职责、统一裁判尺度、保障民生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典型案例




 楼主| 发表于 2018-2-3 19:59 | 显示全部楼层

二、孔庆丰诉泗水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案

(一)基本案情

2011年4月6日,泗水县人民政府作出泗政发[2011]15号《泗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对泗城泗河路东林业局片区和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区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其征收补偿方案规定,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主房按照该地块多层产权调换安置房的优惠价格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房超出主房补偿面积的部分由被征收人出资,超出10平方米以内的按优惠价结算房价,超出10平方米以外的部分按市场价格结算房价;被征收主房面积大于安置房面积的部分,按照安置房优惠价增加300元/m2标准给予货币补偿。原告孔庆丰的房屋在被征收范围内,其不服该《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二)裁判结果

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第十九条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根据立法精神,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应参照就近区位新建商品房的价格,以被征收人在房屋被征收后居住条件、生活质量不降低为宜。本案中,优惠价格显然低于市场价格,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价格也明显低于被征收人的出资购买价格。该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对被征收人显失公平,违反了《条例》的相关规定。故判决:撤销被告泗水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决定》。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三)典型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原则,应贯穿于房屋征收与补偿全过程。无论有关征收决定还是补偿决定的诉讼,人民法院都要坚持程序审查与实体审查相结合,一旦发现补偿方案确定的补偿标准明显低于法定的“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即便对于影响面大、涉及人数众多的征收决定,该确认违法的要坚决确认违法,该撤销的要坚决撤销,以有力地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权益。


 楼主| 发表于 2018-2-3 20:04 | 显示全部楼层

四、艾正云、沙德芳诉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

(一)基本案情

2012年3月20日,雨山区人民政府发布雨城征[2012]2号《雨山区人民政府征收决定》及《采石古镇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公告》。艾正云、沙德芳名下的马鞍山市雨山区采石九华街22号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 其房产证证载房屋建筑面积774.59平方米;房屋产别:私产;设计用途:商业。土地证记载使用权面积1185.9平方米;地类(用途):综合;使用权类型:出让。2012年12月,雨山区房屋征收部门在司法工作人员全程见证和监督下,抽签确定雨山区采石九华街22号房屋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为安徽民生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2012年12月12日,安徽民生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向雨山区房屋征收部门提交了对艾正云、沙德芳名下房屋作出的市场价值估价报告。2013年1月16日,雨山区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艾正云、沙德芳作出雨政征补[2013]2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艾正云、沙德芳认为,被告作出补偿决定前没有向原告送达房屋评估结果,剥夺了原告依法享有的权利,故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二)裁判结果

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房屋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满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评估报告10日内,向房地产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复核结果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从本案现有证据看,雨山区房屋征收部门在安徽民生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采石九华街22号作出的商业房地产市场价值评估报告后,未将该报告内容及时送达艾正云、沙德芳并公告,致使艾正云、沙德芳对其房产评估价格申请复核评估和申请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的权利丧失,属于违反法定程序。据此,判决撤销雨山区人民政府作出的雨政征补〔2013〕2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三)典型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通过严格的程序审查,在评估报告是否送达这一细节上,彰显了司法对被征收人获得公平补偿权的全方位保护。房屋价值评估报告是行政机关作出补偿决定最重要的依据之一,如果评估报告未及时送达,会导致被征收人申请复估和申请鉴定的法定权利无法行使,进而使得补偿决定本身失去合法性基础。本案判决敏锐地把握住了程序问题与实体权益保障的重要关联性,果断撤销了补偿决定,保障是充分到位的。


 楼主| 发表于 2018-2-3 20:13 | 显示全部楼层

典型案例四:艾正云、沙德芳诉马鞍山市雨山区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

案情

2012年3月20日,安徽省鞍山市雨山区政府发布征收决定及采石古镇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公告。艾正云、沙德芳名下的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2012年12月,雨山区房屋征收部门依法确定由安徽民生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评估。2012年12月12日,评估公司向雨山区房屋征收部门提交了对艾正云、沙德芳名下房屋的市场价值估价报告。2013年1月16日,区政府对被征收人艾正云、沙德芳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艾正云、沙德芳认为,区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前没有向自己送达房屋评估结果,剥夺了自己依法享有的权利,故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裁判

马鞍山市中院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房屋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满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评估报告10日内,向房地产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复核结果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从本案现有证据看,房屋征收部门在收到评估报告后,未将该报告内容及时送达艾正云、沙德芳并公告,致使两人丧失对其房产评估价格申请复核评估和申请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的权利,违反法定程序。据此,判决撤销区政府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典型意义

通过严格的程序审查,在评估报告是否送达这一细节上,彰显了司法对被征收人获得公平补偿权的全方位保护。房屋价值评估报告是行政机关作出补偿决定最重要的依据之一,如果评估报告未及时送达,会导致被征收人申请复估和申请鉴定的法定权利无法行使,进而使得补偿决定本身失去合法性基础。本案判决敏锐地把握住了程序问题与实体权益保障的重要关联性,果断撤销了补偿决定,保障是充分到位的。


 楼主| 发表于 2018-2-3 20:23 | 显示全部楼层
随着城镇化进程的推进,为了提高拆迁效率,地方政府常常粗暴地使用公权力搞“胁迫式拆迁”,不少地方官员更是借助便利的条件套取巨额拆迁补偿款。针对目前的情况,最高法要求严格征地拆迁管理,纠正违法违规征地拆迁行为,这无疑是为广大部分被拆迁受害者增添了维权的底气。

房屋是百姓的立命之本,拆迁补偿也是保障被拆迁住户和失地农民的民生工程。由于地方分配制度的种种漏洞,不少官员竟利用职务便利打起了老百姓的补偿款和安置房的问题。这样的行为严重损害了被拆迁人的利益,并且造成的伤害也是直接而巨大的。其实我国关于征地拆迁的法律比较完备,关键在于各地要真正落实法律规定,严厉制裁违法拆迁行为才能让广大官员对法律产生敬畏感,真正做到令行禁止。

 楼主| 发表于 2018-2-3 20:32 | 显示全部楼层
违法拆迁一直是全社会的阴影,其实我国的法律制度早已为恶性拆迁套上枷锁,如何真正控制滥用的权利需要国家和百姓的共同努力。只要民众对法律还心存信仰,只要社会正义底线坚守不破,我们一定能遏制住违法拆迁的步伐!

 楼主| 发表于 2018-2-3 20:48 | 显示全部楼层
最高法在《意见》中强调,依法惩治各类侵犯产权犯罪,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依法惩治侵吞、瓜分、贱卖国有、集体资产的犯罪,促进资产监督管理制度不断健全。加大对非公有财产的刑法保护力度,依法惩治侵犯非公有制企业产权以及侵犯非公有制经济投资者、管理者、从业人员财产权益的犯罪。

 楼主| 发表于 2018-2-3 20:49 | 显示全部楼层
对非法占有、处置、毁坏财产的,不论是公有财产还是私有财产,均依法及时追缴返还被害人,或者责令退赔。这意味着违法拆迁损害百姓产权的责任官员不仅要被追究政治责任,情节严重的还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的制度是被拆迁人维权的依托,实现法治进步不仅仅我国法律制度的完善,更需要被拆迁人大胆维权,积极揭露地方官员的违法事实,很多老百姓惧于打行政官司而忍气吞声。有的法院怕得罪政府或有关行政机关,不敢行使司法监督权。

其实,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老百姓勇敢维权从某种意义上说也是监督权的行使,会相应产生‘倒逼效应’,越是敢于‘民告官’,越是推动有关部门能够依法执法。

 楼主| 发表于 2018-2-5 14:4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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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母亲上榜了,但是,这个榜却是有选择性的,至少还有三个拆迁户有意未上榜,其意图不言自明。

 楼主| 发表于 2018-2-5 14:55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句话,这次太和"棚改"补偿没有补偿标准。

 楼主| 发表于 2018-2-5 16:1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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