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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东坡山人

反映眉山市东坡区太和镇社区的棚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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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2-5 16:1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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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和老街人

 楼主| 发表于 2018-2-5 17:11 | 显示全部楼层
东坡山人 发表于 2018-2-5 14:55
一句话,这次太和"棚改"补偿没有补偿标准。



这次太和"棚改"补偿没有补偿标准。只要临街,小街小巷都可称作门面房,不论有无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是否在营业,绝大多数所谓的"门面”房,有闲置多年甚至二、三十年都以门面房补偿,否则,没法过百分之九十五。

 楼主| 发表于 2018-2-5 18:54 | 显示全部楼层
五十二万元能在城镇买来生活方便低成本,环境幽静,独门独院带小花园的城镇私宅吗?说实话,我不喜欢主城区,车多,环境不好,高楼大厦水泥森林使人异化,我更喜欢农村。

 楼主| 发表于 2018-2-5 20:14 | 显示全部楼层
远眺太和,她现在美将来更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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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2-5 21:27 | 显示全部楼层
今晚,本人以东坡人网名在凯迪社区"以案说法"标题为四川眉山市东坡区征补办太和棚改强买强卖发贴,以示诺言!

 楼主| 发表于 2018-2-5 21:44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8-2-6 09:26 | 显示全部楼层
昨天,我和家人严格按照”四川省测绘实施细则”用皮尺对自家住房进行了测量,结果数据如下:房屋主体面积一百一十一平米,围墙内花园面积26.78平方米。并且,因测绘条件无法进入房屋后墙进行测量,房屋总体后墙还未计算入房屋主体面积内。现在可以肯定,工作组在第一次对我家房屋主体测量时,有意少量了我家房屋主体面积29.3平方米,严重侵害了被拆迁人的切身利益。

 楼主| 发表于 2018-2-6 11:37 | 显示全部楼层

眉山市东坡区太和镇老街打着"棚改”的旗号,实质上是对弱势居住群体的侵害、掠夺、强买强卖。我的态度,是一米都休想吃得起去,不惜一切代价、斗争到底!

 楼主| 发表于 2018-2-6 13:22 | 显示全部楼层
什么是“棚改货币化安置”2017年12月18日 11:37 来源: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一)货币化安置概念
    货币化安置在棚户区改造过程中是由政府主导、居民参与的补偿安置方式。货币化安置是遵循“等值交换”的原则,在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的情况下,以货币补偿的方式与被改造群众签订补偿协议,引导居民通过选择政府集中采购、政府组织购买的房屋进行安置。在棚户区改造过程中实施货币化安置,可满足群众多样化安置需求,也可减轻政府所承担的安置压力、缩短安置周期。(二)货币化安置的范围
    货币化安置的实施首先以居民自主选择为先,通过政府的相关优惠政策支持和引导,再以市场上的存量住房作为支持。为保障城市棚户区范围内选择货币化安置群众的多样化居住需求,我市城市棚改货币化安置的房源均为完全产权住房,主要包括有政府提供的市场存量普通商品房、富余的安置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等几大类。
    (三)货币化安置的优势
    一是对于选择货币化安置的居民,一方面其原房屋在评估定价后,通过货币化安置的方式除一次性货币补偿奖励以外,加上我市规定的最低面积保障(2人及以按30平方米计算、3人及以上按45平方米计算)和旧房公摊系数补助(按15%计)等惠民政策,棚户区居民获得的实际补偿款大幅增加;另一方面居民选择购买政府提供的房源时,实际的购买价格是政府与相关企业磋商后的优惠基础上再给予政府政策补贴后的价格,远低于市场价格,按照“等值交换”的原则居民可购得的新房面积较原有房屋面积极大提高,充分落实了棚户区改造的惠民政策,进一步增加棚户区居民的财产性收入。
    二是对于选择货币化安置的群众,可选择当地政府提供的市场存量房,也可在房源信息平台上选择购买其他区域的房源,被改造群众所面对的是大量的存量房源可选择,通过房源信息平台的整合,居民更容易选择到户型格局、地理位置等方面满意的房源。
    三是城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通过消化市场存量住房,一方面通过大量的改造资金注入房地产市场,能够有效止住了目前房地产市场下滑的态势;另一方面通过引导棚改释放的刚性需求,进一步带动相关上下游产业的投入,从而保证整个房地产产业链的正常接续;同时通过国家政策性贷款支持,有效发挥号资金流通作用,促进地区经济正常健康发展。
    (四)如何推广货币化安置
    一是合理确定房源定价机制。对于存量普通商品房均为在建和已建成的,要求是各区县政府选择货币化安置房源的价格不得高于所在区域周边同类商品住房的平均价格,具体定价机制和操作由各区县政府依据自身情况制定;对于富余保障性住房中的安置住房,参考委托代建价格确定,公共租赁住房由相关职能部门参考项目综合成本确定。
    二是配套支持政策。一方面对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房屋,该项目涉及房屋的地出让金、城市建设配套费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以及相关税,全额安排给其项目所在地政府享受,以此调动区县政府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对于选择货币化安置的个人,可通过货币补偿的形式额外享受部分奖励费用,同时在选择货币化安置房源时可享受相关税费减免,且实际支付的房源价格为政府优惠后的价格,相对开发企业能提供的价格更低。
    三是搭建房源信息平台。为有效统筹我市市场存量房屋,为群众提供更为广泛的房源选择平台,我市明确由市城乡建委搭建城市棚户区货币化安置房源信息平台,由各区将存量房屋信息录入平台,供主城各区的城市棚改选择货币化安置的群众选择,及时有效的提供了房源信息,满足了被改造群众的多样化选择,同时可有效消化市场存量。
    参考文件:《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指导意见》(渝府办〔2015〕12号)


 楼主| 发表于 2018-2-6 13:35 | 显示全部楼层
2018山东住房新政,棚改、拆迁货币化安置奖励取消
16日,全省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召开。2018年房产政策将出现哪些变化?记者梳理发现,会议涉及发展住房租房市场;鼓励棚改、拆迁实物安置,取消货币化安置奖励;建立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办法,保障随迁子女教育“同城待遇”等热点内容。
鼓励实物安置,取消货币安置奖励
值得注意的是,在这次会议上提出了在拆迁过程中,鼓励棚改、拆迁实物安置,取消货币化安置奖励。“棚户区改造要与房地产市场调控协同推进,结合各地房价上涨压力、商品房库存情况、维护棚改居民权益等实际,调整政府征收拆迁奖励政策,取消货币化安置奖励,鼓励支持实物安置,维护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住建厅相关负责人介绍。
该负责人介绍,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是征收条例规定的补偿方式,也是被征收人的选择权,征收中不能侵害人民的权利,只能通过调整奖励政策,引导其选择实物安置。
为何现在会取消货币化安置奖励,鼓励实物安置?实际上,货币化安置在一定程度上推高了房价。山东大学经济学院李铁岗教授介绍,在货币安置的过程中存这样一个问题,由于外部房价过高,购房成本较高,拆迁过程中居民要求补贴也较高。大量补贴造成地方拆迁成本提高,土地价格提高,自然会造成房产价格提高。
“货币性安置的好处就是比较灵活,大家可以自由选择,但也存在一定缺陷,在房价过快增长的过程中,货币安置变成推动价格上涨的一种效应。”李铁岗说。实物安置就不存在分摊成本的问题。通过取消货币化安置奖励,鼓励实物安置的方式,有利于减弱货币化安置推动房价上涨的间接作用。

 楼主| 发表于 2018-2-6 13:50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什么国内强拆现象愈演愈烈?
对于拆迁的问题早已经疲惫,但是无意中看到范先生的答案。我实名反对!因为我家的事,县城体制内的人基本都知道。
       我家的亲身经历,拆迁是针对各户的情况分而化之。首先是家里人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做工作签合同,不签?停职休假去。然后是生意人,工商税务查一遍,就怕你没问题。剩下的钉子户都是死猪不怕开水烫,或者是站的正行的端的人。前面签了合同的人只有傻逼才敢去歧视未签的人。
我家的情况是我爷爷是县城老干部,家里人多通过读书出去在外地工作,在本地工作的也属于省管单位,当地政府无权干涉。解放初期地契四间祖屋(240余平米)只赔三间(180平)。不服?那我们搞你爷爷!三番五次来找年迈退休的爷爷,无法说服就强拆,强拆后甚至不惜播放本地电视节目抹黑我爷爷!三十年代生人,退休前无一套自己挣的房产的处级干部是多么看中自己的名声,那一刻我爷爷哭了。
        家里人气不过,一纸诉讼告政府强拆。诉讼异地审理最后民告官的我们赢了。但是赢了又能如何?最终爷爷接受了当地政府的赔礼道歉,也接受了打折赔偿的现实。
作为老干部尚且遭遇如此,所以我对被拆迁户都带有不由自主的同情。特别是那些不明真相的农民,地被忽悠卖了,生产工具没了,没有一技之长如何立足这个丛林社会。
拆迁户,有的人是幸运的,有的人是不幸的。我认为拆迁困难的根本问题是征收标准不合理,故事背景里是90年代的标准来征收201X年代的房子。更本质的回答是被拆迁户无法分享拆迁带来的城市发展成果。

我们抗争了,我们赢过,但最后还是输了。因为我们讲人性,他们讲政策。有时候自我安慰一下,我们也是法制社会发展的推动者。
        法制社会建设,任重道远!但明天一定会更好


 楼主| 发表于 2018-2-6 13:59 | 显示全部楼层
补偿安置协议特征

    1、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房屋拆迁双方的法律行为。协议关系主要有房屋拆迁双方当事人参加,仅有一方当事人,协议关系便不能成立。

    2、房屋拆迁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是无论当事人双方的经济实力、政治地位如何,不允许任何一方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二是体现房屋拆迁权利义务的对等性,即一方从对方获得某项权利时,也承担相应的义务。凡显失公正的协议是可撤销的。

    3、协议必须是房屋拆迁双方的合法行为。所谓合法行为,是指按照房屋拆迁法规规定的要求而实施的行为。如 当事人的资格,社会组织作为房屋拆迁协议当事人要有法人资格;承办人签订协议要有法人或法人代表的授权证明;委托代理订立协议的要有合法手续;被拆迁人签订协议时,应当出具产权证书、使用权证明等法律文件。凡违反法规规定,采取欺诈手段等所订立的协议都是无效协议。

    4、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表现在其权利依法产生后受到法律的保护;其义务依法产生后,则受到法律的强制。其次是依法订立的协议必须认真恪守,当事人任何一方均无权擅自变更或解除。再就是在履行协议中发生纠纷,协议条款便是解决纠纷的主要依据。

    5、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一种双务有偿协议,协议的当事人依据协议享有一定的权利,同时又要承担相应的义务。

    6、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必须采用书面的形式。

 楼主| 发表于 2018-2-6 14:04 | 显示全部楼层
认真研究解决征收拆迁案件的新情况新问题

    当前征收拆迁主要问题集中在违法征收土地和房屋、补偿标准偏低、实施程序不规范、滥用强制手段和工作方法简单粗暴等方面,公共利益的有机统一,保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楼主| 发表于 2018-2-6 14:06 | 显示全部楼层
抓紧对征收拆迁案件进行一次全面排查
同时,对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颁布施行后的执法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在自查的基础上,上级人民法院要派出督查组对排查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特别是对发生征收拆迁恶性事件的地区和城郊结合部、城中村改造、违法违章建筑拆除等领域,要进行重点检查。坚决防止因工作失误、执法不规范或者滥用强制手段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严重损失等恶性后果以及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楼主| 发表于 2018-2-6 14:2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三章 补偿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条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第二十九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楼主| 发表于 2018-2-6 14:22 | 显示全部楼层
计算标准[size=1em]编辑

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有:(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一)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二)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

(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楼主| 发表于 2018-2-6 17:1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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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才,太和棚改工作组来人到我家,说明天开始减奖,去把字签了,我不在家,我母亲说:你减扣就是了,一分不剩都可以。此计不成,他们又想起确权,说把补偿款打给原房主刘琳。请大家看请楚,我母亲叫邹玉彬,正街104 号,谁在无理取闹,强买强卖!

 楼主| 发表于 2018-2-6 19:33 | 显示全部楼层
东坡山人 发表于 2018-2-6 17:16
刚才,太和棚改工作组来人到我家,说明天开始减奖,去把字签了,我不在家,我母亲说:你减扣就是了,一 ...

颠三倒四、鬼扯!

 楼主| 发表于 2018-2-7 11:11 | 显示全部楼层
征地拆迁补偿,到底按当地标准还是按国家标谁? 2011年1月21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实施,自此,囯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必须按照市场价补偿。因为,无论是国家法规或地方性法规,都不可能直接规定房屋拆迁的具体标准。
无论是地方性法规或政策,都不得与国家法规相抵触,只能在国家相应的法规范围内细化。地方政策或者具体拆迁项目的补偿方案问题,即实践中确实存可能多少钱一平方的情况。具体到每一间房屋的拆迁,国家的法规或地方法规,都不可直接规定房屋拆迁的具体标准,至于地方政策或者具体拆迁项目的补偿方案,甚至评估报告,都不具有直接的强制力。无论是什么原因而征收拆迁,补偿问题应双方协商,而不是直接按照所谓的哪个标准。坚持一个原则:不能因征收拆迁而降低被拆迁户原有的居住生活条件。

发表于 2018-2-7 20:58 | 显示全部楼层
尊敬的 绵阳市市常委 马骏 同志 ! 你好!!! 

就永兴棚户区改造征收补偿问题 高新区 主任:董泓 2017-7-6 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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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对于房屋搭建部分,绵阳高新区住建局《关于永兴危旧房棚户区改造有关具体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绵高城[2015]100号)文件第二条第4条有明确规定:“有《土地使用权证》,有《房屋所有权证》而改建的房屋,以证载或政府批准建筑面积为准。超出证载和政府批准面积的部分,认定为临时建筑。《土地使用权证》基线外未经批准的建筑面积部分视为非法建筑。”根据相关规定,棚改办对其未经政府批准的搭建部分只能作为临时建筑处理。无论怎样,指挥部也只能在国家政策和法律框架下予以解决。

  以下有几个问题请永兴指挥部同志按国家法规法条给予老百姓合理的答复...

  1.2015年绵阳市政府公告公示的国有土地征收补偿严格要求《国务院590号令》、《绵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法条法规. 永兴指挥部所谓的 高新区住建局《关于永兴危旧房棚户区改造有关具体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绵高城[2015]100号)文件, 绵阳市政府未公开公示,能作为征收补偿合法的依据吗?
  解释:(高新区住建局是有权制定文件(绵高城[2015]100号),但该条款规定严重违反了上位法规《国务院590号令》的强制性规定,且征收前该补偿方案并未上报市人民政府,进行论证,听证会并于征收前公示,为此该补偿方案不应当作为被上诉人向上诉人补偿的依据。永兴指挥部不能视国家法规为花瓶是摆设而已,国法不依,自定王法。高新区住建局是有权制定文件吗,无公章,未经绵阳市政府批示的文件 连规章都算不上,能作为征收补偿合法的依据吗?)

  2.《国务院590号令》、《绵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法条强制性规定,未登记房屋,组织市区人民政府以上国土、住建、规划、税务进行认定及公示。

  在国家信访答复中,未登记房屋经“永兴棚户区改造办公室”会议研究决定认定为临时建筑。永兴指挥部有权力初步登记调查,但超越权限认定是违背国家法条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解释:(我们多户拥有合法权证 国有土地权证、房屋产权证,客观上是因历史遗留造成实际测量与证载面积不符,国家法规强制性规定中 国土资源部门及规划部门进行认定,以事实原因及合法历史依据调查及认定然后公示出具宗地调整文件,不违法占地、不严重影响城市规划、不影响周围邻居采光、居住生活情况属实的原则下属于合法建筑。然而永兴指挥部在征收中隐瞒征收程序,可以开会自己研究决定就算认定了,是依据国家法规法条程序正当合法吗?)
  依据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排查不动产登记“中梗阻”问题的通知》
  (四)房地范围不一致。对建筑物超出原宗地界址或跨宗建设,若土地权属无争议,未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且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屋所有权人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抵押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受理,按实际用地范围确定用地界址,并在不动产登记簿上如实记载相关情况。同时通知相关部门查明超出界址原因,存在违法用地行为的,依法处理。房屋未登记的,应取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宗地调整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五)归咎于历史遗留问题,政府要尊重历史,要对老百姓认账!
  3.陈友品在2016年8月2日,与永兴指挥部签订征收补偿合同。部分房屋补偿款到账属实!
  解释:(征收补偿合同签署时间为2016年8月2日,指挥部出具的临时建筑认定表让陈友品签字的时间点也是2016年8月2日,临时建筑表认定表上同时注明了补偿价值150元、250元,550元。认定表上没有国土、规划、住建等部门的盖章,未合法部门的认定及公示,永兴指挥部的做法,应该是触犯国家法律违法犯罪行为?)

  4.征收补偿合同中,对临时建筑的补偿参照(绵高城[2015]100号)标准...
  解释:(绵高城[2015]100号文件第三条:临时建筑参照 绵府函(2012)200号文件 关于集体土地上的青苗附着物补偿标准。 高新区住建局自定的文件严重违背《国务院590号令》、《绵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法条强制性规定,我们永兴镇新生街为国有土地,三十年之前,我们多户是购买永兴运输社集体土地员工住房,但三十多年前我们给国家纳税并办理了国有土地权证,永兴指挥部现在故将我们国有土地按照集体土地上的临时建筑来补偿完全适应法律错误,同时也违背了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永兴指挥部在应用该文件前应聘请专业律师研究,上报绵阳市政府批示才合情合理!)
  中央国务院现在严厉打击扫黑除恶,中央纪委巡视组进入四川第一就是城乡住房建设局,永兴指挥部应响应中央指示精神,对评估机构乱作为,造成补偿不合法不合理的,应积极为我们老百姓做主,按2017年永兴城区周边房地产市场价近7000元每平方,陈友品165平方 补偿才37万,能购置一套50平方的住房吗?何况是要解决一家五口人住房问题,永兴指挥部应该上报高新区管委会领导研究并于合情合理体贴民情,为老百姓解决实际困难!!!

  敬礼
  永兴群众:肖斌 蔡依丽 陈友品 刘清华
  2018年 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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