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今日发通告: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人员5月7日前投案自首可从轻处理
2019-04-10
今天(4月1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人民检察院贵州省公安厅贵州省司法厅发布《关于进一步敦促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通告指出:2018年1月以来,贵州省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和人民群众大力支持下,开展了声势浩大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并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为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发展,敦促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人员尽快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所有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以及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人员,必须立即停止一切违法犯罪活动,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9年5月7日投案自首的,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黑恶势力犯罪等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二、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人员的亲友应劝其尽快投案自首,经亲友规劝投案的,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违法犯罪人员送去投案的,视为自动投案。窝藏、包庇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人员或者帮助洗钱,毁灭、伪造证据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人员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依法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四、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人员积极配合侦查、起诉、审判工作,在查明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的组织结构和组织者、领导者的地位作用,组织实施的重大犯罪事实,追缴、没收赃款赃物,打击“保护伞”“关系网”等方面提供重要线索和证据,经查证属实的,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并对其参照证人保护的有关规定,采取保护措施。
五、欢迎广大群众积极举报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对在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关系网”中发挥重要作用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政法机关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人身、财产、信息安全。对威胁、报复举报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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