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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莽娃儿

[群众呼声] 一次有趣的庭审——蓬安陈华状告公安非法行政拘留案旁听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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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4-18 00:41 | 显示全部楼层
20012 发表于 2019-4-18 00:34
今晚没什么动静

劳逸要结合
发表于 2019-4-18 10:4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人鱼泪153 发表于 2019-4-16 19:30
不知道你以前经历过什么,中国这么大,有一些负面的东西谁也无法杜绝,不应该刻意去放大。摘下有色眼镜,看 ...

我从不以自己的思维去猜测定义他人,有些事只需按常识就可判断正常与否,百姓都心知肚明。
你不是一直想讨论事实吗?你那位朋友“第三级”不是专门发了个“打人真像”贴吗?
不妨请他在这贴里来发表真相,澄清党喜梅殴打他人的事实。
以前他不是发得挺欢、闹得挺凶吗?现在怎么梭边边呢?

发表于 2019-4-18 17:1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作为本案原告,我觉得有必要继续补充和强调几点质证意见:
寻衅滋事行为: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肆意挑衅,横行霸道,打群架,破坏公共秩序,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寻衅滋事对象具有不特定性,但本案中,与原告发生纠纷的对象具有特定性,就是一直存在矛盾的同事。
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规定公众场所共7类28种,机关办公室并不属于这28种之一。
原告是向局长反映问题,更不是无事生非、起哄闹事、破坏公共秩序等等。因此,被告对案件性质存在明显的定性错误。

发表于 2019-4-18 20:3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看了所有评论,个人感觉有过度使用公权利的嫌疑。

发表于 2019-4-19 10:53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网友
有些人说谎戍瘾毫不脸红,但事要乱做是要受惩罚的。  (2019-4-19 03:11)  回复

从2015年起砸手机的、作假证的就给蓬安耍赖说谎的不良风气带了好头,至今被这些人继续发扬。我也相信这些人早晚会受到惩罚的。

你既然不敢注册又不敢实名,不负责任的话我也可以用手机用户回复,但有用没?


发表于 2019-4-19 13:09 | 显示全部楼层



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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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4-19 14:27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9-4-19 16:2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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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4-19 19:0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20012 发表于 2019-4-18 20:38
看了所有评论,个人感觉有过度使用公权利的嫌疑。

公安方面应当在法庭上,对当事人提出的程序以及  言正扌居 方面的质疑作出合理的解释。

很遗憾,他们无法解释部分问题。如果有二次开庭就好了,能让双方把道理都讲透。

发表于 2019-4-19 19:33 | 显示全部楼层



    估计要二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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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4-19 19:5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网友  即使有一千件一万件冤案,某女士打人绝不是冤案,不要拿别人的冤案羊皮披在豺狼身上,莽娃你听着,法官会打你脸。  (2019-4-17 16:52)  回复

提醒你一下,你这句中比喻有诽谤的性质。

法官根据自己的专业水准作出判决,会给出充分的理由。通过了解这一过程,对任何人都是一次了解法制现状、学习法律知识的机会。对我而言,不存在什么打脸不打脸情况。

单纯从数字看,行政诉讼中,老百姓获胜的机率还是较高,有些城市甚至达到50%以上。这表明法律在倾向于保护民众的权益。非要说打脸的话,我认为打的是那些滥用公权力的人的脸。
发表于 2019-4-19 21:11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册都不敢注,躲暗处叫嚣几句就正明你说的是事实了?你叫那个以前发“打人真相”贴的叫第三级’的网民出来发表言讲一讲吧,说一说陈某怎么打人了,再说一说党喜梅是如何地可怜任人打她。

再说一说是什么原因发生纠纷,之前都发生了什么?

发表于 2019-4-19 21:19 | 显示全部楼层
活着为了见证 发表于 2019-4-19 21:11
你册都不敢注,躲暗处叫嚣几句就正明你说的是事实了?你叫那个以前发“打人真相”贴的叫第三级’的网民出来 ...





   目测你已经成了烫手山芋了,持续关注
发表于 2019-4-19 21:4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1条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它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下面是我在蓬安县公安局对外公开的门户网站上抄录的2018年4月28日人事任免信息:
罗某(报案人党喜梅老公,原系北城派出所民警。)任蓬安县公安局刑侦大队二中队中队长。
王某某(本案办案民警):任北城派出所刑侦中队中队长。
雷某某(本案办案民警):任北城派出所副所长。
周某(本案办案民警):任北城派出所副所长。
曹某某(本案办案民警):任蓬安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副大队长。
本案办案民警共1 0位,2位任职于蓬安县公安局,8位任职于北城派出所。
发表于 2019-4-19 21:4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1条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它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下面是我在蓬安县公安局对外公开的门户网站上抄录的2018年4月28日人事任免信息:
罗某(报案人党喜梅老公,原系北城派出所民警。)任蓬安县公安局刑侦大队二中队中队长。
王某某(本案办案民警):任北城派出所刑侦中队中队长。
雷某某(本案办案民警):任北城派出所副所长。
周某(本案办案民警):任北城派出所副所长。
曹某某(本案办案民警):任蓬安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副大队长。
本案办案民警共1 0位,2位任职于蓬安县公安局,8位任职于北城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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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4-19 21:4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网友 莽娃这话说得好,法律倾向保护民众利益,请问一个故意行凶打人者被关了14夭,是不是保护民众利益?把一个打人凶手硬要说成无辜者让其逃脱惩罚是不是保护民众利益?某女士揍莽娃几拳就算了吧,这是不是保护民众利益?我的回复是不是诽谤?  (2019-4-19 20:05)  回复

如果如你所称,当然是保护民众利益;但是,如果没有相应的事实与言正扌居支持,那就成了侵害民众利益、需要纠正与追责的行为。

懂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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